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3号)显示,2018年7月31日,经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300008.SZ)董事、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介绍,天海防务实际控制人刘某初次和王某洪见面,王某洪计划收购刘某持有的天海防务股份,经过洽谈,刘某、王某洪双方基本认同公司股份转让草案。 2018年8月6日,刘某和王某洪见面商讨收购天海防务股份的价格、企业发展方向等事项。2018年8月27日,刘某、王某、王某洪等人在天海防务开会讨论并确定重组草案。 2018年9月7日,刘某及其控制的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与王某洪控制的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万胜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刘某将所持天海防务4.69%股份以及佳船企业57.28%股权(佳船企业持有天海防务5.58%股份)、转让给万胜实业,同时刘某、佳船企业将其控制的天海防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万胜实业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某变更为王某洪。 2018年9月8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形成,2018年9月8日公开。王某、刘某、王某洪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王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8年8月2日至8月22日期间,朱春华与王某有过联络交流,知悉能找到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朱春华再次与王某联络交流,知悉会有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 朱春华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7日累计买入“天海防务”51000股,成交金额17.91万元,并于2018年9月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14万元。经计算,前述交易在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932.35元。 在朱春华与王某联络后,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买入“天海防务”的行为明显异常。2018年8月28日,“朱春华”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转入150,000元,该资金为银行贷款资金,并用来买入“天海防务”。朱春华买入时间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性强化过程也相吻合。2018年8月27日晚上,朱春华知道王某到泰州并判断股权变更可能有进一步进展,于8月28日开始大量买入。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和王某联络交流之后,更加确信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后来又陆续买入一些天海防务的股票。 朱春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朱春华违法所得1932.35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天海防务前身为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9日,经佳豪有限2008年1月31日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佳豪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6年5月,公司名称由“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楠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69%。 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救生救援设备的民营企业,企业集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目前拥有上百项发明专利。产品横跨纺织、装备制造、海洋工程等多个领域,已形成多个系列、上百个品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 时任天海防务董事、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为天海防务前董事王存,王存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24日担任天海防务董事,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担任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董事。 朱春华于2019年10月14日接任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董事。 2018年9月8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项中,转让方刘楠拟转让的4500万股股份中有4304.15万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如该等所涉质押的部分未能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则该等股份协议转让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 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拟对天海防务、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开展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并根据双方的另行协议约定受让刘楠持有的佳船企业57.28%股权,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标的股权转让顺利实施,受让方万胜实业将通过佳船企业(持有天海防务5.58%股份)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如上述标的股权转让未能顺利实施,则佳船企业仍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天海防务5.58%股份对应除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的股东权利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方万胜实业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后,刘楠和佳船企业将其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除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的股东权利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方万胜实业行使,委托期限为5年。届时,受让方万胜实业将在天海防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3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楠变更为王胜洪,万胜实业与刘楠、佳船企业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9年1月16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终止向万胜实业转让天海防务部分股权及实控权的公告。由于受让方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公司控股股东刘楠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决定终止与万胜实业于2018年9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3号 当事人:朱春华,男,1971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朱春华内幕交易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春华违法相关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7月31日,经天海防务董事、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介绍,天海防务实际控制人刘某初次和王某洪见面,王某洪计划收购刘某持有的天海防务股份,经过洽谈,刘某、王某洪双方基本认同公司股份转让草案。 2018年8月6日,刘某和王某洪见面商讨收购天海防务股份的价格、企业发展方向等事项。 2018年8月27日,刘某、王某、王某洪等人在天海防务开会讨论并确定重组草案。 2018年9月2日,刘某和王某洪敲定相关协议的主体框架。 2018年9月3日至4日,刘某和王某洪对协议进行修改。 2018年9月7日,刘某及其控制的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与王某洪控制的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万胜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刘某将所持天海防务4.69%股份以及佳船企业57.28%股权(佳船企业持有天海防务5.58%股份)、转让给万胜实业,同时刘某、佳船企业将其控制的天海防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万胜实业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某变更为王某洪 2018年9月8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形成,2018年9月8日公开。王某、刘某、王某洪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王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 二、朱春华内幕交易“天海防务”的事实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8年8月2日至8月22日期间,朱春华与王某有过联络交流,知悉能找到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朱春华再次与王某联络交流,知悉会有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交易“天海防务” 朱春华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7日累计买入“天海防务”51,000股,成交金额179,120元,并于2018年9月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1,370元。经计算,前述交易在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932.35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交易“天海防务”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在朱春华与王某联络后,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买入“天海防务”的行为明显异常。2018年8月28日,“朱春华”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转入150,000元,该资金为银行贷款资金,并用来买入“天海防务”。朱春华买入时间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性强化过程也相吻合。2018年8月27日晚上,朱春华知道王某到泰州并判断股权变更可能有进一步进展,于8月28日开始大量买入。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和王某联络交流之后,更加确信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后来又陆续买入一些天海防务的股票。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春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朱春华违法所得1,932.35元,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分行胜利路支行员工王某祁诈骗罪案终于落下帷幕,当事人王某祁上诉未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决定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被告人王某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秦某退赔人民币41.78万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亲友退赔人民币91.85万元;向被害人范某退赔人民币73.43万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22.89万元;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12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王某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新0203刑初52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某祁,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分行胜利路支行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祁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通过虚构能够帮助购买银行内部高额理财产品、办理银行免息贷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秦某、薛某及其亲友、范某、王某人民币229.9502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转让理财产品、投资平安陆金所理财、朋友住院用钱等为由,骗取秦某41.7825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及其亲友91.8494万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73.425万元。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帮助办理免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2.8933万元。 此外,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祁利用其担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行胜利路支行综合柜台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在该行办理转账支票业务的客户资金37.69万元转入其丈夫李某1号码为×××的昆仑银行卡中,后经多次转账,将其中29.1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祁向其单位负责人投案,后其家人向该行退赔现金37.69万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祁因上述诈骗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责令被告人王某祁向被害人秦某退赔人民币41.78万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亲友(孙某、张某、赵某、任某、唐某、刘某、朱某)退赔人民币91.85万元;向被害人范某退赔人民币73.43万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22.89万元;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2月6日发布的《王某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新02刑终90号)显示,原审被告人王某祁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某祁及其辩护人上诉称,本案案情未被审清,涉案金额核算有无,减轻情节认定有误。理由为:1.罪名认定不清,因以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不应以诈骗罪判处;2.涉案金额有误。上诉人与薛某、任某的欠款应重新核对;3.全案自首未认定;4.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意见,理由为:上诉人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无前科、无劣迹,自首;上诉人挪用资金仅10日已全部归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某祁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祁利用了被害人对其具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错误认识,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到银行内部的高额理财产品或可以办理银行的免息贷款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投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共计2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正确。上诉人王某祁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与其在银行所从事的综合业务岗位职务没有关系,并不是利用其自身职务或岗位上的地位或权利,不是通过主管、管理、保管等等职务行为骗取被害人财物,上诉人对于罪名认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的全案系自首的理由,经查明:王某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向单位领导陈述了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此事实部分依法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后依法查明的,非上诉人主动投案交待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所提出的涉案金额有误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审理清楚,依法认定正确;在案并无任某的报案材料,依法不在审理范围;对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的理由和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9日,注册资本102.88亿元。昆仑银行的前身是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2009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通过增资控股了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2010年4月正式更名为昆仑银行。截至2017年底,昆仑银行资产总额3175.25亿元,同比增长8.29%,全年净利润为29.68亿元,同比增长16.3%,不良贷款率1.57%。在新疆、北京、陕西、黑龙江等省市区设立了9家分行级机构,分支机构数量达到85家,员工总量达到2954人。2020年3月9日,“2019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发布,昆仑银行排名第39位。
证监会指出,孙求生与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认识十几年,2019年7月1日孙求生知悉王某华因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新城控股”的动机明显。 此次内幕交易的主角孙求生,目前为上海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他与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是同龄人,均出生于1962年。 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与王某华认识十几年。2019年7月1日,王某华曾叫孙求生到其办公室见面,协助其处理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就在当天,孙求生就上述事项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进行问询,在离开派出所时,他看到王某华也在派出所接受问询。 次日中午1点左右,王某华之子王某松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于当天晚上11点左右前往派出所,听取王某华对于接下来工作的安排。 紧接着在7月3日上午9点半左右,王某松通知新城控股多位董监高成员,定于当天中午召开会议,并口头告知王某华在派出所配合调查。当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王某松在派出所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时58分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某华刑事拘留”。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刑事拘留事宜,由董事会秘书陈某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当晚向上交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于7月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监会指出,王某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也正是在7月1日获知王某华接受调查后,孙求生及妻子钱某娟的证券账户在接下来两天开始卖出新城控股股票。其中,“孙求生”证券账户在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股票2.5万股,成交金额103.62万元;“钱某娟”证券账户卖出新城控股股票2.5万股,成交金额103.84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承认上述交易行为是其本人做出的。 证监会指出,孙求生卖出“新城控股”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新城控股”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对于孙求生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孙求生属被动知悉内幕信息,主观恶意不强以及孙求生对调查工作较为配合,认罪态度端正等情节,证监会表示已在量罚时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孙求生及其代理人同时指出,孙求生热心公益,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一贯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另外,疫情期间,孙求生向湖北疫区捐赠近30万元的现金和医疗物资,组织公司为抗疫积极贡献力量。对此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形将在后续的相关责任追究中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反映,依法处理。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孙求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 另据新城控股今年6月18日披露的公告,普陀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新城控股当时强调称,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