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舟山分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后管理不审慎、违规收取交易手续费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泰隆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泰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为19.52%;第二大股东为台州市三立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95%;第三大股东为台州市光阳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在今日银保监会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行长王官明介绍,小微企业由于风险抵御能力弱,受到疫情影响比较大,该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有一定上升,8月末不良贷款率为1.23%,比年初上升了0.1个百分点,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整体可控。 王官明表示,短期内该行从四个方面做好各项风险防控工作。一是严格按照银保监部门贷款分类偏离度要求,做实资产质量分类,真实的反映风险状况。8月末,泰隆银行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比率为1.47%,比年初降低0.01个百分点,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为89.55%,分类的标准高于监管要求。下一步,泰隆银行将逐步把逾期60天以上的贷款调入不良。二是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考虑到下阶段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可能还会上升,泰隆银行提前计提风险拨备,8月末,该行贷款拨备率2.53%,拨备覆盖率205.72%。三是加强“堵新清旧”。一方面,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另一方面,严控增量风险,进一步加强准入管理,做好常态化自查,管好员工的意识和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侯润芳
8月18日,以“服务小微企业”为特色业务的泰隆银行,通过网络视频直播方式发布了品牌形象。该品牌形象脱胎于泰隆银行的“金鲤鱼”品牌标识,寓意泰隆银行与小微客户间犹如鱼水的紧密联系。 泰隆银行从成立至今28年间里,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模式和风险控制技术,总结出一套以“三品三表”“三三制”等为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风控模式。 目前,该行开设了台州、丽水、杭州、宁波、上海、苏州等13家分行,在浙江、湖北、福建、广东、河南等地发起设立13家泰隆村镇银行,拥有400家银行网点。当前,该行总资产达20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