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4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伟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宁波华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3号 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为,切实做好投资者沟通和保护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二、未妥善保管资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平。经营范围包括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股东为安吉佳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虎奇、李平,持股比例为46%、41.6%、12.4%。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未妥善保管资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 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远业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改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6月12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等。由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9号 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图片来源:微摄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原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安顺简历 张安顺,男,汉族,1959年4月生,河南舞阳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 1981年10月至2003年1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许昌分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济南分行郑州金融监管办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 2005年12月至2009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 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年10月至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兼福建监管局巡视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局级); 2018年10月至1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巡视员; 2019年7月,退休。 曾任中共山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委员。
8月23日,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布一张巨额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因存在“高管及员工监督管理、印章管理、视频监控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管理不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8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