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04月03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巨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等。股东为陈巨林、詹艳红,二人分别持股80%和2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津证监措施〔2020〕23号显示,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达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科达创投予以改正。 资料显示,中科达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包括刘向东、谢卫栋、张宇、王晋年,持股比例分别为70%、15%、1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梁鑫江、副总经理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梁鑫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程曦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梁鑫江、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梁鑫江,马洪波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 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梁鑫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鑫江: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曦: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以及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安徽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好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黄金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理财、投资咨询服务及策划;财经资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研究;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与服务;教育咨询等。股东为王成刚、蔡俊智,二人分别持股68%和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 2、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兴股权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厚兴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谢忠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厚兴股权投资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厚兴股权投资系北京浙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关于对谢忠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忠顺: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披露有关信息、发生重大事项未向基金业协会及时报告等违规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