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周五早盘,三大股指小幅低开,盘初延续弱势,创指一度跌近1%,随后电力、券商、周期股等发力,带动指数拉升翻红;午后沪指继续走高,盘中涨幅扩大至1%,临近尾盘维持盘整。盘面上,个股涨多跌少,两市再现百股涨停。 截止收盘,沪指报3396.56点,涨0.99%;深成指报14017.06点,涨0.73%;创业板指报2840.80点,涨0.71%。 沪市成交3590.94亿元,深市成交4346.98亿元,两市合计成交7937.92亿元,上一交易日成交量为8260.87亿元。 从盘面上看,多数板块飘红,有色金属、电力、天然气、光伏、煤炭、钢铁、券商等居涨幅榜前列;饮料白酒、农业、半导体、芯片、光刻胶、疫苗等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工信部:将于明年1月起进行为期一年的“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使用互联网等智能技术时遇到的困难,首批将优先推动8大类115家网站、6大类43个APP进行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2、银保监会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整体经营情况;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责任保险统计制度未单独列明的险种中,年保费收入占比超过本公司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的单一险种有关情况;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等。 3、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最新发布的报告称,随着新技术驱动,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跨领域的融合发展,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周期,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会成为行业发展重点和创新热点。且能源网、交通网、信息网三网将加速融合。 【机构热议】 中原证券表示,沪指围绕3400点窄幅波动的总体趋势仍未改变。年关临近,市场交投趋于清淡,建议投资者立足中长期,逢低关注来年可能出现较好机会的相关板块与个股,同时密切关注政策面,资金面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粤开证券表示,考虑到年关临近,部分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持币观望,短期市场震荡的概率依旧偏大。但从中长期来看,经济基本面预期逐步改善的确定性较高,企业盈利具备改善预期,盈利驱动下未来A股的估值提升空间将进一步打开,对后续市场的走势依旧维持相对乐观的判断。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会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持续优化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办法》。 二、《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三、《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如何理解? 《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损失。一是关于“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二是关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四、关于《办法》中保险服务的有关内容,应如何理解?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2577&itemId=928&generaltype=0
记者近日获悉,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财险部研究起草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业内人士透露,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经营理念上,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可保风险范围,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义务;信用风险;不会发生或确定发生的风险损失;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等。 在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以担保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等。 从功能作用看,相较其他险种,责任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更多。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费率厘定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特点,科学合理厘定费率,综合风险管理水平、违法行为、事故记录、诚信记录等因素设置费率浮动因子。严格按照各费率浮动因子确定与被保险人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促进被保险人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可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或费率表。 保险公司可将责任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参与事故预防、理赔纠纷调解等功能作用,降低保险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可包含在保险条款中,也可单独提供。 根据要求,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20%,应在条款中明确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提供,不计入保费。保险公司单独提供保险服务的,应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