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会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持续优化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办法》。 二、《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三、《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如何理解? 《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损失。一是关于“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二是关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四、关于《办法》中保险服务的有关内容,应如何理解?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2577&itemId=928&generaltype=0
车险综合改革划定时间表后,相应的配套文件陆续出炉。9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与之相配套的承保理赔标准化规范也更新落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近日下发《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承保要点》)、《商业车险示范产品理赔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理赔要点》),新增了与车险示范条款相匹配的多项规章,同时还解决了此前“模糊地带”的问题。业内人士分析,两份标准化配套文件可有效辅导行业规范操作,形成流程标准。同时,提高出单及理赔的准确性及效率,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新增增值服务专属章节 “为方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加直观、明确地了解及掌握新产品承保流程各项相关规定,协会对商业车险新产品上线后对于车险承保及理赔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上述综合性指引材料。”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透露道。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由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和理赔处理等方面发生相应变化,上述要点也进行了升级。如在《承保要点》的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章节,除了此前要点中规定向投保人介绍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等条款外,新增了“特别是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而在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章节中,新增了“对于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等可以对应多个主险的附加险种,应当在保单上载明此类附加险对应的具体主险以及绝对免赔率或赔偿限额”。 值得一提的是,《承保要点》《理赔要点》中均新增了增值服务专属章节。前者明确了增值服务规则,如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载明的“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提供增值服务,具体项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提供增值服务产生的直接成本在赔款中列支,但不影响NCD(无赔款优待系数)浮动。 而《理赔要点》则明确提出,增值服务条款的服务操作流程不同于赔案的理赔流程,应与赔案分别运作管理。需包含服务申请登记环节、服务工单结算环节。此外,工单服务费用的结算根据与增值服务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服务费用结算按照附加特约条款的赔款进行归集。 此前,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如向车主提供车身检测等增值服务,或因“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而被处罚。而更新后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则将保险公司经常赠送的用车服务,调整为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名正言顺’的增值服务需要承保端与理赔端多环节的同步创新。”分析人士指出。 避免规定受益人引发纠纷 除紧跟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步伐”进行更新迭代外,配套文件在承保及理赔要点中还避免了此前险企承保时自动规定受益人引发法律纠纷、汽车玻璃破损后出现界定难题等模糊地带。 具体来看,《承保要点》中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各保险公司要避免在车险保单中添加关于“第一受益人”此类特别约定。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业务合规经营,根据近年来司法判决案例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新增上述表述。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分析,因为有些车主购买车险时涉及到抵押贷款的情况,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直接单方面规定受益人,如将贷款银行、4S店、小额贷款公司等设定为受益人。但此举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在合同条款里没有这个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所以如果真发生赔偿问题,到底谁是保险金的索赔权人,谁的权利优先,很可能就会形成矛盾。 “依法而言,被保险人才是财产保险保险金的请求权人,那么,单方面增加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的权利优先就说不清了,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纠纷问题,承保要点规定不要出现这个词语。”郭玉涛补充道。 事实上,关于“贷款车出险,保险公司拒赔”“4S店‘抢做’第一受益人”等新闻多次见诸报端。爱问保险CEO庞博表示,避免增加财产保险受益人,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因为涉及车辆贷款的情况,多数险企将车险的受益人约定给资金出借方,被保险人往往都处于被动地位。 此外,在《理赔要点》的定损章节中,新增了“保单中若未约定玻璃的国产/进口类别,按照出险时承保车辆上安装的玻璃类型进行同类定损”。“因为有些车辆的玻璃存在进口和国产两种类型,约定玻璃类型是为了避免因为人为操作的问题,使玻璃以次充优。同时也为了防止原本低价的玻璃,却按高价的玻璃定损去套利。”庞博解释道。 鼓励快赔处理远程定损 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承保及理赔要点也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快赔处理以及远程定损等方式提高效率。 如在接到报案后,各公司可以采用人工智能方式自动调度派工与人工调度派工相结合,人工方式派工须保证每日24小时调度派工处理。同时,鼓励已建立交通事故快赔处理机制的地区,应引导报案人按照当地快赔处理模式处理。 此外,在定损环节里,保险公司除了可以采取现场定损、集中定损、上门定损外,还可采用远程定损等定损模式。远程定损即保险公司采取线上与客户互动,通过远程照片拍照、视频方式指导客户,完成事故中受损车辆的损失确定。 庞博表示,快赔处理以及远程定损均可以提升保险的理赔效率,使消费者更快地获得应有赔偿;对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快赔和远程定损等技术手段,也可以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减少外勘人员的成本投入,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车车科技副总裁徐建平也表示,当前,保险公司正用新技术加快理赔的进度。以后理赔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如果没有人伤的问题,估计都可以线上完成。 以在全国率先推出交通事故“互碰快赔”的北京地区为例,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地区运用上述机制累计处理交通事故保险案件16.1万件,服务车主超过30万人次,占同期北京地区全部双车事故保险案件总量的78.7%。同时,双方车主分别领取保险赔款,单方车主平均结案周期仅4.4天,较传统方式缩短约50%;北京地区车险理赔投诉平均下降超过40%。
中国人保4日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中国人保旗下人保财险作为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已为国家多个重大航天项目提供保险保障,累计承保150多颗卫星保险,占国内航天保险市场份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