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被立案调查或侦查,“征信科技第一股”被按下暂停键。 2月2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公告称,2月1日,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众信科”)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一)的规定,上交所中止微众信科上市审核。据悉,2020年6月22日,上交所受理微众信科上市申请;同年7月20日,上交所进行了首轮问询。2020年12月7日,微众信科科创板首发获通过,被业内誉为国内“征信科技第一股”。 对于中止上市的事情,微众信科回应媒体称,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此事系实控人个人行为,实控人平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记者注意到,据此前微众信科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虽然公司目前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得到有效运行,但并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作出与公司利益相违背的决策,进而影响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微众信科前身为深圳微众税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是一家科技型征信企业,总部位于深圳。微众信科于2015年获得企业征信备案,2018年成为国家发改委首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2019年成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首批信用修复服务机构。 据前述招股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中润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32.04%,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孙淏添。第二大股东为蚂蚁集团全资子公司云鑫创投,持有25.9%,云鑫创投法定代表人正是井贤栋,该公司提名了蚂蚁集团投资总监祁强和资深总监施震强为微众信科两名董事。 孙淏添,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 贸易管理干部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大专学历。2001年4月至2004年8月,就职于深圳市华实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就职于北京中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总裁;2005年8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深圳市中润基 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6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中润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7月起于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天眼查信息显示,孙淏添共担任16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家企业的股东。 据了解,微众信科是小微金融头部风控服务商,以税务数据为核心优势,在近几年陆续连接了20个以上的省级国税部门。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与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及银行客户实际投放信贷规模挂钩。 招股书显示,2020年一季度,重庆万塘、微众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壹账通为微众信科销售额排名前五的大客户。其中,头号大客户重庆万塘则为蚂蚁集团全资子公司。 微众信科招股书还提及,公司关联交易较多,存在关联交易金额上升的风险。其中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关联销售对象为重庆万塘,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一季度公司向重庆万塘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2.34万元、3181.55万元和 872.6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32%、20.63%和 27.26%。公司与重庆万塘关联交易占比维持在较高水平,且关联交易金额存在进一步增长的可能性,这对公司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 官网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微众信科已完成四轮战略融资,投后估值25亿元。股东包括蚂蚁金服、海淀三鑫(海淀国资委及三峡集团下属基金)、兴业银行、海通证劵、信达汉石、华林证券、中信金石、IDG资本等。自2017年初至2020年一季度末,微众信科累计为超过450万户中小微企业生成了超过1000万份征信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微众信科早前还遭遇政策“当头一棒”。2019年1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强调银税数据直联,叫停税务部门与第三方签订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同时通知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 在业内看来,政策利空下,微众信科不得不面临业务转型,作为第三方机构,未来可能需要侧重于科技能力输出去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
作为金融业的基础设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之一,征信是一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 2021年开年,央行就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的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界定、业务规则等问题,折射出的是眼下中国新金融、新商业对于社会「基础设施」需求的剧烈变化。 征信是一个太过特殊的行业。 按照官方定义,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无论在金融服务、商业世界还是置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其涉及的主体之广、角色之重要,大概鲜少有哪个行业能与之匹敌。而其与数据信息为生命线的特征,又使其与新技术的发展紧密连接。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征信体系从萌芽到成长,从一片空白到建成全球最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一步走来,都是在这样的变化中不断探索。 如今,数字时代加速到来。在信息大爆炸的同时,数据与信息的产生速度、体量规模,以及能够发挥的作用都在剧烈变化,而与之相关的产业链条、监管体系也随之而变。 未来,征信行业迎来一场新变革已在所难免。 1、萌芽:劈开混沌,重拾信用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刚刚迈出第一步。经济发展凯歌高奏,却也难免泥沙俱下。 其中,对于银行业而言,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就是企业的「多头开户」。 1996年,河南省新乡市一家企业的审计报告显示,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数达到51个,分散于不同银行以及他们下设的不同分支机构。而趴在这五十多个账户上的,是数十笔呆账、坏账,企业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之间长期不符。 当时,类似的问题在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究其根源,这是中国银行业打破了按行业、地域分工的格局之后,却没有解决信用信息共享问题,所面临的发展「阵痛」。 事实上,金融监管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早在1992年,原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推出了「贷款证」制度,即把企业的概况和在各家银行的贷款、还款情况由各贷款银行登记在一个纸质的文本「贷款证」上,企业到哪去借款,都必须提供「贷款证」,贷款银行就可以查询到企业在其他银行的借款信息。 在1994年和1996年,央行分别推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贷款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管控「多头开户」与「多头借贷」,将相关制度推广到全国。 到1997年,为了克服纸质「贷款证」使用不方便的问题,央行提出「贷款证」要逐渐转向电子化管理,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也成为后来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基础。 央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联网运营 然而对于处于蒙昧与混沌期的中国市场而言,金融系统的一己之力很难改变整个市场对于「信用」二字的漠视。 监管的约束没能断绝「多头开户」的乱象,企业违规操作的情况依然屡禁不止。 虽然经营亏损严重,但由于各银行甚至网点之间的信息不互通,企业通过开设新户就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得新贷款。与此同时,多套账本、多个账户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逃税、骗税,甚至可以规避税收的强制执行。 这种混乱的情况在「共和国第一税案」爆发时达到了顶峰。 1999年至2000年6月,作为汕头经济特区的「排头兵」,潮阳、普宁两地从事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公司、开设账户,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达323亿元,涉嫌偷税骗税近42亿元,甚至比当地的财政收入还要高出许多。 这事件的影响究竟有多恶劣呢? 当时,有很多地区甚至直接发文禁止自己的下属企业和潮汕地区的企业做生意。两年内,汕头累计迁走的企业超过1200家。到2001年,汕头GDP破纪录地下降了2%,而占汕头市经济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的潮阳市,GDP竟下降了21%。 一记当头棒喝,终于令整个市场从蒙眼狂奔中清醒过来,市场经济并非盲目逐利,反而更加需要「信用」作为支撑。 从某个角度看,这或许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根据当时上海社科院的一组研究数据,人均GDP在300~500美元之间时,「信用」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在500~1000美元之间,「信用」往往被大肆破坏;在3000~5000美元间,是「信用」重组阶段;而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后,「信用」便进入良性循环。 彼时的中国市场正在完成从破坏到重组的「惊险一跃」。 更重要的是,伴随着人均收入增长与市场化进程加速,多年来聚焦于「企业服务」的中国金融业捕捉到了「个人信贷」爆发的信号,进而开始推动个人信用建设的大发展。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提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年后,央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扩大消费信贷业务,进一步扩拓展了个人信贷服务范围。 有了企业信贷的前车之鉴,个人信贷发展更加需要「信用」先行。为此,1999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上海率先开展个人消费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随之成立。 2000年7月1日,服务系统为工商银行查询了第一份信用报告 至此,中国个人信用制度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在上海逐步成型,更多城市开始加入信用建设的行列。2001年12月,历经了信用恶化之苦的汕头率先提出全面启动信用体系建设,而后,深圳、北京也相继加入。与此同时,垂直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信用服务机构也在全国各地成立。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3年10月底,全国共有专门征信机构近200家,此外还有其他从事部分征信业务的中介机构约1000多家。 然而对于一个以信息收集为基础、以数据整合为核心、以持续不断的交互为发展前提的行业而言,「分散」这个行业最大的掣肘——其服务效率的提升、服务范围的拓展都需要打破信息和数据「孤岛」。 市场呼唤一个全国统一和标准化的信用共享平台,以及一套成熟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2、奠基:个人向左,企业向右 金融行业对于信用信息共享的迫切需求使其再次站在了最前线。 早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向国务院递交了一份报告,核心内容是要求建立一个覆盖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贷款机构的数据库。 而根据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成为整体规划中最迫切的一环。 根据当时的规划,要在一两年内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基础信息系统,首先满足商业银行信用查询的基本需要,并逐步为企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等业务提供基础数据的支撑。 金融行业的急迫源自业务高速发展的需求。征信作为金融业的「基石」,如果迟迟不能落座,很多业务的发展都无从谈起。 最典型的就是信用卡行业,当时正欲提速发展,没曾想一抬脚就在「征信」这里摔了一跤。 2003年被称为中国信用卡发展「元年」,此前的两年里各大银行相继成立信用卡中心,搭建发卡系统,摩拳擦掌地准备大干一场。然而很快大家就发现,提不上速。 以最早成立信用卡中心的招行为例,2003开业首年便发卡超过60万张,一举刷新亚太地区发卡新纪录。2004年全年新增发卡222万张,是2003年新增卡量的3.6倍。然而当时的征信系统难以匹配高速增长的发卡「产能」,一度造成大量压件。 而彼时,大洋彼岸的美国信用卡产业以成熟的征信服务为基础,发卡审批时间早已缩短至秒级。中国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完善,已然成为了横在信用卡中心前面的一座大山。 无独有偶。 同样在2004年前后,以GMC为代表的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进入中国。它们迟迟没有进入最擅长的个人业务,而大都是以企业服务为主,其担忧的核心也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服务的不完善。 很快,这种发展需求和配套设施不匹配的矛盾愈发显著。到2005年,中国银行业的「大零售转型」已蔚然成风。 这一年,交行在港上市后,宣布将重点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目标是5年内把零售业务的收入份额增至20%;中信实业银行银行则去掉了「实业」二字,表示要加强零售银行业务;作为国有大行之一的建行在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后,将曾经的口号「哪里有建设,哪里有建行」变更为「建行建设现代生活」,标志着建行开始了从公司业务为主到个人业务为主的转变。 越来越多的需求让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迫在眉睫。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尽管一直以来,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搭建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两者的采集基数、难度、要求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 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的优势在于,由于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建立较早,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已经相对成熟,伴随着工商、税务体系等监管体系的完善,数据库的建设也相对容易和标准化。 因此在2005年,此前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准入门槛方面,还是监管部门采取的「备案制」管理,都保持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策略。 相比之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则显得更加任重而道远。比如,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基础设施」的不完善。 直到2000年,我国才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具备建立个人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2002年,我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才逐渐起步,依托身份证号对于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服务开始成为可能。 终于在2004年初,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止到当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 回过头来看,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也直接推动了数据库的扩充与完善。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的出台也加速推动了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走上正轨。 至于数据库的建设结果到底如何,只能交给实践去检验。就像人们每每提及阿里巴巴的技术能力,总会提起「双十一」的流量考验一样。央行的基础数据库在2007年迎来了一次大考。 这一年的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就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进行差别化的「杠杆调节」,即购买二套房将提高首付比率和贷款利率。 但要实现这种差异化调节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央行基础数据库认定二套房——换言之它必须覆盖全国所有地区、所有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到后来,它还要进一步满足以家庭为单位的认定需求。 这也是征信基础数据库第一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定星盘」的作用。 此外,央行征信中心还在2008年选取了7家试点银行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结果显示,2008年第三和第四季度, 7家行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用卡申请171万笔;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清收不良贷款和信用卡业务6.6万笔,涉及金额达43.7亿元。 来源: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 受益于征信系统完善的不止金融业。 世界银行在其发布的2007年度《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中指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成,使中国的信用信息指数从2005年的3上升到2006年的4,列全球商业环境改革第四名,东亚地区第一名。 而排名上升的原因之一便是中国建成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3、抉择:起手落子,立法十年 相比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推进,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另一个支柱——立法建设,却经历了漫长的跋涉。 事实上,征信立法的起步比数据库的搭建要更早。 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为此,国务院成立了「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单位参加,对立法等问题进行研究。 当年,行业管理条例草案开始起草,并且在之后的时间里数易其稿,扩充了多个版本,但等到该条例正式出台已经是十年之后了。 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 从宏观层面来看,参考任何一个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征信立法都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以美国为例,其先后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 而具体到当时的国内环境来看,前期各地区和行业分散的试点、多层级的市场结构也带来了许多「后遗症」。 比如,由于征信立法横跨近20个行政部门,此前已有的相关法规既有央行主导的信贷征信系统规章,又有建设部、商务部等主导的的非金融体系规章,此外还有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则。 多层次、多系统和多头监管之下,统一立法一拖再拖。期间,全球市场还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等,这也给国内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而完善的行业监管与立法同样重要。 终于在2009年,千呼万唤之下,国务院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信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与前几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的监管职责和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等等。 但在更细节的问题上,比如,哪些信息属于征信范围依然未进行明确的说明,而当时不同地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录入内容有一定的随意性。尤其在对「非金融业务信息」的采集方面引起了许多争议。 例如,2008年1月,北京市规定,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如果欠缴养路费,将直接影响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和融资服务,这也直接引发了一场关于「个人征信系统越来越霸道」的讨论。 事实上,在此之前,一些商业银行还曾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手机欠费将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对。 除了涉及隐私与边界的敏感问题之外,关于征信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问题等也受到了极大关注。《意见稿》有意抬高征信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但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大多数公司难以企及,有观点认为此举可能抑制征信行业的市场活力。 两年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央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问世,这版进一步厘清了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的范围、内容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并对国家设立的金融征信与一般的商业性征信做了区分。 终于,从宏观到微观的条件都逐渐成熟之后,2012年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管理条例」)。 次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管理条例以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为主线,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与此同时,管理条例对于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准入坚持了「高门槛」的要求——需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等硬要求。 这也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正式出台,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4、冲击:数字时代,试点难产 计划总是没有变化快。征信立法刚刚落定,视野之外却已炸响惊雷。 2013年被视作是新金融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这一年,余额宝横空出世,移动支付搭上了「红包」和O2O大发展的顺风车,P2P开启高速增长与资本涌入的新阶段,京东立项首个消费金融产品「白条」…… 这一切发展的背后带出了一个冉冉升起的风口——大数据。 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催生了大量的新业态,更导致了数据信息的激增,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数据已经成为了和「石油」一样重要的战略资源。 也是在这一年,一大批数据公司成立,典型如杭州的同盾科技,北京的聚信立等等。虽然创业团队的背景不同、经历不同,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摸索后,他们不约而同地锁定了在线借贷市场。 这背后的原因并不难推测,新的市场需求催生新的服务——从2013年到2015年,中国市场上的P2P网贷平台从800家增长至2595家,累计交易规模超过1.4万亿。而从业务逻辑来看,网贷业务与数据业务有着天然的契合。 在这样一个急速扩张的市场里,大部分P2P平台的数据能力、风控能力都极为薄弱。因为P2P平台无法获得央行征信数据,若要大规模展业,必须依赖第三方大数据来辅助做风控。而这无形间也为同盾科技、聚信立这样的公司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机会。 很快,魔蝎科技、新颜科技、白骑士……越来越多有着征信专业背景履历的创业者一头扎进了数据行业。后来,伴随着现金贷市场的爆发,基于「爬虫技术」的数据公司更成为其扩张的利器。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第三方数据公司们所扮演的角色已然发生了转变。如果说之前他们更多是扮演第三方「外包」的角色,那么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和数据基础后,它们无形间成为了互联网市场中隐形的「征信中心」,或者说「信息共享中心」。 从2017年开始,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就开始密集合作,肃整大数据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 回过头去看,他们的野蛮生长与快速覆灭,或许只能算得上一段「插曲」。 相比之下,互联网巨头们对于数据和服务的思考似乎更加思之深,也谋之远。在行业发展走向新的十字路口时,他们率先向个人征信牌照发起了冲刺。 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就在央行通知下发的23天后,芝麻信用分开始公测。 芝麻分最初考量的维度包括个人用户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 事实上,从此前一些地区将电话费、养路费等缴纳情况纳入征信就可以看出,征信本身并不局限于金融服务,这种情况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更加凸显——互联网公司对于用户画像、履约能力的描绘和认知与金融机构有着很大的不同,其应用场景也与以往有极大差异。 以芝麻信用分为例,其数据来自用户在阿里生态中产生的数据,比如淘宝、支付宝等。而在应用场景方面,公开信息显示,截止到2016年年中,接入芝麻信用商家自助平台服务的企业数量超过130家,生活类公司(租赁、出行)和金融类公司各占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5年接连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征信机构监督指引》来看,监管确实在试探个人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要求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等细则,也意在尽量规避潜在的市场风险。 然而遗憾的是,个人征信牌照最终没能「顺产」。 2017年4月21日,在京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和央行副行长陈雨露的发言,让大家了解到了监管部门对于个人征信试点机构的态度。 对于8家试点机构为何迟迟没能通过验收、获得牌照,万存知直接点出了它们的「三宗罪」:形成「数据孤岛」、信息误采误用,以及主体治理结构不具独立性。事实上,这也是后来互联网巨头在数据问题上备受诟病的根源。 「每一家都追求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这在客观上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征信需要信息共享,现在我们开业准备的情况是不利于信息共享的」万存知强调。 仅这三点就几乎推翻了当时8家试点机构的商业模式、股权结构、还有战略定位,个人征信试点一夜回到解放前。 最终,个人征信试点以8家征信试点公司各持股8%、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共同组建百行征信的方式落地,虽然迈出了打开「个人征信」市场化的第一步,但却难以真正脱离行政化的基因。 5、重塑:重新定义,未来可期 显然,征信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变革,不只是一张个人征信牌照而已。 究其根本,征信系统的使命是为整个社会经济更好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支持。事实上,每一次征信系统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以新的市场需求出现为基础,以新的技术变革为支持。尤其是在2020年,疫情导致线下市场停摆,使得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进程突然加速。 无论是作为金融业的「基础设施」还是整个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压舱石」,征信行业都面临着新一轮的变革。 今年年初,央行征信中心正式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 相比于以往,其不仅在信息采集、技术架构和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改进,更重要的是丰富了信息内容,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采集的扩展性和灵活性。 而在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层面之上,2020年,征信行业有了更进一步的突破。 2020年12月,继百行征信之后,朴道征信拿到了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成为第二家获央行批准的个人征信公司。而从朴道征信的股权结构来看,京东数科、小米、旷世科技均在其列,可见监管部门对于谋求新技术、新服务以激活市场的思路。 半个月后,央行银行草拟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而在新规之下,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扩大个人征信信用信息的范围——其中包括「消费信息数据采集、加工」等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征信行业在真正意义上被重新「定义」——打破以往其与金融业务强相关的印象,转而进化为一种个人行为数据的采集。 在大数据采集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今天,这种重新「定义」可能会对整个互联网市场产生持续的影响。一切对于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应用都要谨慎——因为它可能涉及侵犯公众隐私、不公平竞争等后果严重的问题。 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当更多数据成为信用共享信息,也将进一步解决五年前试点时的「数据孤岛」问题,还有如今尘嚣甚上的「数据垄断」问题。 但在数字化发展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一切的发展都与数据有关,企业的增长、商业的潜力、资本的空间……一切都跟数据紧密连接。就像困在系统里的外卖小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每一个人都被「数据」定义和安排着。 而建构在数据之上的征信行业将向何处去,它所面临的挑战可能是前所未有的。这关乎的是市场的公平和秩序,还有个人的隐私与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作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编写组 2)《中国信用体系亟待走向成熟》,作者:傅双琪 3)《对征信管理条例的几点疑惑与修改建议》,作者:尹振涛
1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 目前,征求意见期过半,市场关切的焦点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对信用信息的界定、对征信业务范围的界定引发讨论最多。《办法》明确,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力的监管。 实际上,本次《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下征信行业的一些新特点。随着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等环节都突破了传统认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涉及个人征信业务的新兴产品和服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记者,市场上有一些机构“无牌照”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已成为规制外的“第二征信”,严重干扰了市场的规范发展。 “《办法》中的规定更加符合征信的本质,将部分未冠以‘征信’名号但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的数据服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相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更加贴合市场需求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工商银行管理信息部总经理苏宗国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明确信用信息 激活替代数据 界定何为“信用信息”,是本次《办法》的亮点之一。新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 上述信息多属于替代数据。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替代数据是借贷信息以外数据的统称。近年来,采集和利用替代数据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趋势。 在本次《办法》出炉前,监管部门也明确表示出对替代数据的重视。央行在2020年12月召开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上提出,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大量有效的替代数据的采集成为可能。而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作为借贷征信数据的补充,替代数据能够很好地刻画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其潜在的商业价值已经逐步体现出来。 记者获悉,2020年12月刚刚获批筹建的朴道征信就瞄准了这一领域。此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2018年成立的百行征信分别专注于采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放贷机构的信贷类交易数据,主要覆盖有信贷交易记录的人群。而朴道征信希望借助非信贷的替代信用数据,为缺乏信贷记录的“白户”或“准白户”提供有效金融服务。 据统计,目前全国在校大学生约4000万人,工作五年以内的毕业生约3500万人,民政低保人群约6000万人,全国小微企业数量超过8000万户,这些人群和企业中大部分都是信用“白户”或“准白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这部分群体的日常消费、行为被记录下来,产生了大量的贷前可替代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判断其信用状况。 打破信息孤岛 探索可持续的市场化模式 虽然信息时代产生了海量数据,但获取、利用数据并不容易。从整体上看,现阶段非信贷类征信信息采集不充分且机构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容易形成信息孤岛。 在此前的探索中,一些市场化的持牌征信机构,也曾在探索数据共享机制方面遭遇过挫折。有市场人士告诉记者,即便是在市场化机构内部,也会因为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各个股东之间并没有共享其核心的数据资产,从而形成大量的数据孤岛。 对于上述情况,金融科技行业专家苏筱芮表示,在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要通过优化价格机制、股权机制,激励数据共享,让更多主体积极参与到数据的开放生态中,打破互联网巨头的数据垄断地位。 “持牌经营+数据服务提供商”模式被很多专家提及。根据《办法》,包括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等也被纳入监管范围,结合此前鹏元征信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而被罚来看,未来持牌经营将是一个基本要求。 在1月25日人民银行举行的“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强调,在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因此,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类征信”业务将会被“一刀切”。对于很多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而言,《办法》提出“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这被市场解读为“非持牌机构或有可能与征信机构合作实现合规展业”。 根据汉坤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的分析,如果非持牌机构将其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对用户的画像及评分开放给公众查询,则属于相对典型的征信业务,需要取得牌照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但如果非持牌机构把此类信息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则仅属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动”,而非“征信活动”,在确保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授权充分并进行相应人行报备的前提下,此类活动并不需要征信牌照作为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征信业市场化发展,这符合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征信需求的现状。“不管是美国还是欧洲的征信市场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市场竞争过程。上述合作形式,实际上是对个人征信市场严格监管之下的一种补充。在征信体系中,一家独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远远大于其提高的社会效益。我们应利用国内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征信市场容量巨大的优势,促进有效竞争,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个人征信细分市场。”杨东说。 在苏筱芮看来,此次文件的颁布,也有助于完善数据规范与数据治理,能够为后续数据确权乃至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打下坚实基础。她表示:“当前,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 杨东进一步强调:“只有加速我国数字化金融的发展,包括数据行业、数据企业、数据平台的多维度发展,才能实现国家数据要素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在国际数字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取得主导地位、拥有数字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告别“野蛮生长”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更好地利用替代数据、探索数据共享机制是征信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而与之同样重要的是加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杨东表示,随着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包括个人交易、社交、上网痕迹等多种类型的替代数据开始发挥作用,来源也由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到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数字金融公司等,现已被普遍应用于信贷支持。但是,需要平衡替代数据应用与用户私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正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一旦信用信息泄露或个人信息被诱导滥用,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 多位专家表示,在此前征信业务开展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性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征信业加强对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例如,《办法》提出“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苏筱芮认为,上述规定有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对客户主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征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杨东认为,面对资本垄断和数据垄断双重垄断扰动数据市场的局面,《办法》的及时推出有利于规范数据市场,加速中国数据市场的发育。他建议,未来要以数据保护性开发为指导,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标准,辅以数字技术体系,更充分、更全面、更完善地对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护。 苏宗国则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谈及《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实施不仅能对信息主体及信息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强的保障,而且能对商业银行合法合规引入外部征信信息提供更加明确、可遵循、可操作的依据与准绳,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将信息与资金相结合,实现信息价值,推出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各方共赢。”他建议,商业银行在后续引入征信信息或征信服务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筛选出合格服务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汉坤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也在分析中表示,随着《办法》的发布,相关业务规则逐步清晰,我国的征信行业将走上更为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一位业内人士强调:“数据市场上‘跑马圈地’的时代即将结束,‘野蛮生长’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或者企业会被逐渐取缔,对个人数据的利用会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的道路。”
原标题:宜人贷:促进规范有序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去年全国法院系统交出一份万众瞩目的“答卷”: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数据显示,央行个人征信记录覆盖率为35%,而美国个人征信渗透率则达92%。从征信人均查询来看,美国人均5.79次,我国0.35次,查询量仅为美国的1/17。因此宜人贷认为,建设更加完善的个人征信业,是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 宜人贷表示,随着个人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央行征信报告内涵也将丰富。据了解,新版征信报告正式面世后,征信信息的时长及精细程度将进一步提升,个人“黑历史”难再遮盖。我国个人征信行业起步较晚,经过了多年发展之后,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成果。成果之一是央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不断进化,并在日常金融业务中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 宜人贷作为百行征信首批接入代表机构,向百行征信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百行征信将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并向接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及相关增值服务。 宜人贷在为梦想实现提供金融科技赋能的新路径的同时,也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品牌打造和生态运营进行积极引领。百行征信标志着中国个人征信体系里程碑式的探索,也标志着百行征信按照监管要求率先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基本征信服务的良好开端,更标志着百行征信助力新金融健康发展、共同努力携手促进规范有序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新举措。
1月11日,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办法》共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办法》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市场对此高度关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近年来,互联网生态不断丰富,个人征信数据的维度随之延展,例如网上购物、社交关系、出行情况、理财持有情况等,但这些数据多被把持在互联网巨头手中,规范数据的收集、利用迫在眉睫。 恰逢其时 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发展呼唤新规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征信业发展趋势。实际上,每次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不与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紧密相连。 从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至今,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阶段。经过多年的研究,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同年,根据《条例》规定,人民银行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持续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自《条例》发布以来,我们一直在关注征信市场的发展情况。2016年,人民银行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来自相关部委、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参考了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前述负责人表示。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征信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技术条件下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征信的有效供给。”前述负责人表示。 在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能够更容易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可能。征信服务正逐步从银行信用扩展到商业信用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替代数据领域。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办法》的制定工作开始提速推进。一方面,出台《办法》能更好地适应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需要。该负责人解释,《办法》将替代数据纳入信用信息范围,而缺乏信贷记录的“白户”或“准白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刚刚工作的个人)此前多因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享受到正常的金融服务。对这部分群体而言,非信贷的替代信用数据将发挥更大作用。 另一方面,《办法》还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在征信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的现象也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由于新业态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出现了无授权采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 此外,《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该负责人强调:“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扩大征信业对外开放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办法》对境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此前规定的有效补充。” “经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各方认为出台《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通过出台《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依法依规开展征信业务 “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一位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此前,各方对借贷信息属于信用信息认识较为一致,但对于身份、支付交易、财产、社交等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的认识并不统一。此外,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等环节都突破了传统认知。实践中,信用信息早已突破借贷信息的范围。 而《办法》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记者了解到,部分信息属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使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采集,如财产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信息,属于严格禁止采集范畴,征信机构不得采集。 “明确何为信用信息,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遵循“最少、必要”原则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属于征信业务,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也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打着征信旗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和数据服务商,不乏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身影。这些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在未经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过度采集企业和个人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目的,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这些机构游走于法律边界,事实上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对此,前述央行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此前的征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性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围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信息采集“最少、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用于合法目的等要求,有助于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的流动。 “对于信息采集的禁区,《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我们不允许征信机构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或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该负责人解释。 适应开放新形势破局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 除了规范国内征信业务,《办法》对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建设开放型经济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扩大征信业对外开放是贯彻落实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国内企业“走出去”,投资“走出去”,都需要征信信息的跨境交流合作。 此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这部分内容并未有明确规定。前述负责人表示:“《条例》只提到了要遵守有关规定,而《办法》是对这方面的重要补充。我们了解到,之前各家征信机构在提到跨境业务时难免束手束脚,随着《办法》出炉,征信信息跨境流动与合作有望破局。”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此,《办法》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同时,《办法》对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例如,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或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上述规定将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纳入监管范围,以后这方面的业务开展就有规可依了。《办法》兼顾了信息安全和合规使用,有助于征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业内专家表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银罚字【2020】28号)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对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资料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从事个人和企业征信服务的专业征信机构。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3%。 以下为原文:
近日,央行开出史上最大征信罚单的消息将老牌企业征信机构鹏元征信推上风口浪尖。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30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下称“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据了解,此次处罚系有史以来征信机构最大罚单。鹏元征信也成为了首个因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而被处罚的企业征信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表示,此次罚单是金融监管“开正门、堵偏门”的重要表现,结合2020年12月央行受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可以看出,个人征信牌照开闸是“开正门”,而此次鹏元征信受罚则是“堵偏门”。 在苏筱芮看来,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领域首收罚单充分释放出这样一种市场信号:在我国,凡是搞金融的必须持牌,征信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征信行业属于金融业,因此也必须持牌经营,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市场机构不得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 在2020年12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央行对于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严监管”就是其中之一。陈雨露进一步指出,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央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央行第二张个人征信许可就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个人征信服务一律持牌经营。 鹏元征信旗下多个征信产品惹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鹏元征信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商业征信机构之一,其最早建设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从2002年8月开始运行,甚至早于央行征信中心。2005年在深圳注册成立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业务逐渐覆盖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等范围。 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鹏元征信等8家公司开展第一批个人征信试点业务。2017年4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公开表示,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无一合格,并指出这8家机构不具备第三方独立性、数据割据不利于信息共享等问题。2018年1月,个人征信试点以新筹建的百行征信获全国首张个人征信牌照而告终,鹏元征信等8家公司成为百行征信股东,每家持股8%。 这也就意味着,鹏元征信从始至终未单独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不具备直接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 然而,从鹏元征信介绍其征信产品及业务,如身份认证、个人反欺诈服务、贷前贷中风险防控、用户画像等不难看出,个人征信业务属于鹏元征信主营业务之一。有媒体在2016年报道,其收入构成中,个人征信产品占近70%。 其中由鹏元征信2016年推出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天下信用”,被媒体曝光曾提供过贷款、贷超服务引发争议。其不仅在APP设置“热门贷款”的入口,为小赢卡贷、嗨钱、招联好期贷等贷款产品导流,还曾先后与如期分期、省呗等至少9家现金贷平台合作。此后,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鹏元征信被用户投诉以风险评估报告为名义,与现金贷平台合作收取砍头息等相关投诉多达数百起。 此外,鹏元征信曾于2019年8月新推出产品“数兜兜”,上线一个月后即下架,有媒体指出该产品涉及用户个人敏感数据信息,如手机号码核查、个人卡流水交易记录等,平台接入的数据是否经过审核,数据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引发业界猜想。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无证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鹏元征信也在从事信用修复相关业务。鹏元征信官网介绍,其入选为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信用修复培训,为一般失信行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提供服务。 然而针对市场上提供有偿征信修复现象,央行人士曾在多次公开场合表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提出可以做征信洗白或不良征信记录铲单。这些网络骗局要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不要轻信。媒体报道,央行征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当前央行征信系统中并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逾期产生的记录将从逾期欠款还清当月开始算起,在征信报告中保留五年,“建议用户保护好个人信息,以防上当受骗”。 天眼查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菁木科技”),持股比例53%,此外还包括自然人谷国良,其同时也是鹏元征信法人代表以及菁木科技股东。2018年7月,三胞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宏图高科(600122.SH)曾公告称,拟置入鹏元征信的控股权,预计不低于51%。但因三胞集团陷入债务危机,次月,宏图高科再次公告称终止置入鹏元征信控制权。 监管戴上“紧箍咒” 事实上,在央行征信系统与百行征信外,市场上不乏第三方机构通过对外输送个人征信产品,提供有偿数据信息服务。大量以大数据风控之名行个人征信之实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造成了数据滥用和数据交易的灰色地带。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分析称,个人征信市场以前是没有个人征信牌照的,所以大家擦边球做做,但现在已经在发放个人征信牌照了,如果谁都能继续做个人征信,那么个人征信牌照的价值就不突出了,也无从依托牌照发放进行规范。 陈文还称,央行针对鹏元征信开出近2000万元的罚单背后,反映出监管对于金融数据治理规范的决心,现在无照开展个人征信几乎都是在打数据产品的擦边球,而当下数据治理的政策导向越来越强,对于个人数据的获取、使用以及交易的规范力度不断加强。 据陈雨露在上述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央行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 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另一方面,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 此外,央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1年将成为个人征信合规、蓬勃发展的重要年份,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市场化机构积极参与申请个人征信牌照,恪守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监管要求,与数据规范、数据治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坚持合规的基础上稳健前行。”苏筱芮对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