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方)新年在即,一大批新规将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施行、883项商品调降进口关税、教育部取消两项证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化妆品禁止暗示有医疗作用、累计收入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此外,北京可“扫码”就医结算、上海推广“健身卡七天冷静期”、广东禁止泄露快递用户信息、河南加大骚扰电话治理力度…… 全国性新规 “民法典时代”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883项商品调降进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对飞机发动机用燃油泵等航空器材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明确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明确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行情000061,诊股)、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推进教育、卫生健康、供电等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教育部取消两项证明 教育部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全面实施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新能源汽车等免征购置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挂证”执业药师将被纳入“黑名单”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化妆品标签禁止暗示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等。 累计收入不超6万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长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将实行10年禁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捕捞渔船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应退尽退、不漏一船;确保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地方性新规 北京可“扫码”就医结算 北京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可不必再持实体社保卡,扫码即可就医结算。届时,北京将成为全国首座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费用类型的城市。下一步,医保电子凭证的应用还将逐步由线下拓展至线上,甚至通过“刷脸”也可以进行就医结算。 上海推广“健身卡七天冷静期”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设置“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七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全额退款。针对预付费类消费“退卡难、退费难”的痛点问题,明确退卡(费)情形,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责关系。 山东:6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优先就诊 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地域,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省外老年人来鲁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江西七项医保内容全省统一 江西省发布《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广东:不得出售、泄露快递用户信息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快递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用户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加大对骚扰电话治理力度 《河南省电信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福州将实现落户“零门槛” 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福州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凡具有福州市户籍的人员,其近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中新经纬AP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助力企业担保融资!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等 和你我生活有关的这些信息,要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零关税! 涉及抗癌药、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新变化! 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提醒注意相关适用条件。 这些车辆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此外,《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打击执业药师“挂证”,信用“黑名单”警告!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出,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过渡期内,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休养生息!这些水域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住建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 (责任编辑:DF537)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任务要求,共同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哪些进展? 答: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财政部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和审计准则建设,持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处理,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注册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开展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提示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一批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颖而出。积极服务国家建设,为相关领域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支持。 但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足、内部治理结果不完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需要加强和改进执业管理,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二、印发《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适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状况,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此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有关业务实行了资格管理。如,对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一些规定与要求。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维护行业发展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既要推动审计领域有序竞争;又要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印发《实施意见》,坚持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总的考虑是:坚持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 三、请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推出了10项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二是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三是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能力。四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及时共享有关信息。五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是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七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八是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九是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处罚措施。十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四、《实施意见》将如何加强组织实施? 答: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意见》中的每一项措施,形成具体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形成配套措施的具体细则,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财政部门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及时了解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相关需求。 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管理,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发展。同时,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形势下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聚焦实现“坚持准则,不作假账”,提高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作用,健全“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专项业务资格审批,综合采取一揽子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与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鉴证服务。(二)主要原则。1.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2.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3.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4.综合施策,协同配合。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三、具体政策措施(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简化备案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突出自主择优的市场导向,调整完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从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结果的运用,为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提供参考。根据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业务特点,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专项评估工作,体现专项性与针对性。(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规定,结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审计业务特点,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等情况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出具管理建议书、责令整改、警示函等措施。同相关部门及时共享核查信息,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监测,并给予必要的关注、评估等,及时同国资委、银保监会共享有关信息,并视情况向市场公开提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对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和其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任职资格、诚信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并督促落实。(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在现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运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取得的信息,建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主要业务、质量评估情况、表彰荣誉、处罚处理等信息,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披露信息涉及相关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的,财政部门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负责的要求,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财政、国资、银保监等部门实行分类指导, 督促相关企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考虑拟聘事务所同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切实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并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的及时劝诫。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完善自律规则,加大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力度。及时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等行为,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严格惩戒。(八)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依法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发现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线索移送财政部办理,财政部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九)严格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严格落实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处罚规定。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并共同维护审计准则规则的统一性、完整性。四、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努力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公正性与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强化财会监督、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2020年9月25日
近日,银保监会对202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显示,大家财险、中路财产、易安财产、铁路自保、珠江人寿、英大财产等6家保险公司系统间销售人员数据仍不匹配,差异率高于10%。 总体来看,经过2019年销售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及2020年上半年进一步整改,销售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明显好转,但公司间还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 其中,部分保险公司系统间销售人员数据仍不匹配。经核对,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执业登记的代理制销售人员数据与报送统信系统的同口径数据差异率高居不下。2020 年 6 月底,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数据差异率高于10%。 同时,销售人员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问题比较突出。经统计,目前仍有13.1%的销售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要素存在缺失,中小公司表现尤为严重。从公司层面看,5家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比超过50%,15家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比介于30-50%,17家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比介于20-30%。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整改不到位。主要表现是销售人员执业管理依然不重视,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监管数据报送要求把握不准确,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登记操作不规范,总公司缺乏督导考核评价机制等。 对于上述数据差异率高于10%的6家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对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责其就销售人员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2020年10月15日前改正相关问题。其后,将视情对其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场检查。
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一份通报,通报批评中路财险、易安财险、铁路自保、英大财险、珠江人寿、大家财险等6家保险公司。在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开展的“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后续整改工作”中,这6家保险公司同口径数据在两个系统间差异率超过10%,反映出这些公司在销售人员清核工作中存在走过场、应付的现象。 持续大清查 去年,银保监会接连发布《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全面清查核对有效人员名单,自查自身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以此为基础对中介系统数据进行清核,重点关注并清除基层机构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消除中介系统中的虚假人员。 从监管通报结果来看,清核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执业登记数据质量好转。截至6月末,全国保险公司中介系统执业登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971.2万人,其中代理制销售人员910.2万人;同口径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中介系统中的执业登记数据与在保险统信系统中的报送数据差异率为1.70%。 2020年上半年,62%的保险公司在两个系统的销售人员数据差异率连月低于2%或逐月下降。特别是大型保险公司,两个系统间数据差异率持续低于1%,发挥了表率和模范作用。 仍存三大问题 上述通报指出了部分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管理中仍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系统间销售人员数据仍不匹配。经核对,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执业登记的代理制销售人员数据与报送统信系统的同口径数据差异率高居不下。比如,上半年,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数据差异率高于10%。 二是,销售人员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问题比较突出。保险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中介系统为所属每名销售人员填报各项基础信息要素,是执业登记管理的最基本要求。但目前仍有13.1%的销售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要素存在缺失,中小公司表现尤为严重。 三是,部分保险公司整改不到位。销售人员执业管理依然不重视,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监管数据报送要求把握不准确,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登记操作不规范,保险公司总公司缺乏督导考核评价机制等。 督促行业举一反三 对于上述数据差异率高于10%的6家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实施三项措施。 一是银保监会对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责令其就销售人员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项说明。 二是在全行业通报批评上述6家保险公司,责令其于10月15日前改正相关问题。之后,将视情对其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场检查。 三是要求全行业着力解决执业登记信息缺失问题。各保险公司要将补齐销售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要素作为执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及时在中介系统补全缺失信息。11月30日前,各保险公司缺失执业登记信息要素的销售人员占公司销售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 珠江人寿第一时间回复记者称,造成此次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公司银保外勤从合同制转代理制,相关系统开发受疫情影响拖到7月才完成,而监管部门取数的节点是6月,所以6月数据有较大差异。从7月开始,公司已全部正常,目前完全合规。 珠江人寿进一步表示,将对照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整改,自上而下进一步修改完善销售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果,持续加强执业登记管理,确保同口径下公司销售人员在中介系统的执业登记数据、在公司人员管理系统的记载数据、在统信系统的报送数据以及公司对外公开的披露数据一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于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