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2月20日披露信息显示,中注协近日书面约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会计所”),提示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中注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除应当审慎承接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以外,还应重点关注加强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关注期初余额审计、关注或有事项和重大非常规交易等四大事项。 多个项目违规 中兴华会计所是中注协今年就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约谈的首家会计所。 *ST兆新2月6日发布公告显示,中兴华会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中兴华会计所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68家(含A、B股),业务总收入为14.8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2.2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13亿元。截至2020年年底,中兴华会计所共有注册会计师850人,合伙人数量137人,从业人员2864人。 中注协2020年11月17日发布的“2019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显示,中兴华会计所2019年本身业务收入约为13.19亿元,位列百强榜第十四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行业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兴华会计所共采取了6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所注册会计师6人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2月19日发布的《2020年审计与评估机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拟处理情况汇总表》显示,中兴华会计所执业的项目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在通报所涉及的8家会计所中,中兴华会计所共有5个执业项目违规,数量位居被通报的会计所之首,违规事项为“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项目执业”,中国证监会拟处理措施为“出具警示函,部分问题线索移交稽查处理”,中兴华会计所被出具警示函的相关人员为“张晓萌、章玲、赵恒勤、李俊霞”。 重点关注四大事项 频繁变更审计机构一直是监管重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9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6月底,717家上市公司变更2019年审计机构(含2家B股公司)。剔除前任审计机构立案影响,25家上市公司于最近两年连续换所,5家上市公司于2019年两次换所,20家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突击换所,其中包含多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高风险公司,且呈现出突击换所与审计意见类型减轻高度相关的特点。 中注协相关负责人指出,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极有可能是因为公司业绩或公司发展面临较高的内外部压力和经营风险,审计风险也较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除应当审慎承接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外,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四大事项。 一是加强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其是否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了解到管理层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针对管理层的舞弊指控等;了解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是否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尤其应关注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原因,判断变更原因是否合理;前任注册会计师经公司同意后应当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做出充分答复,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答复,或者仅提供有限范围的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二是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关注其所处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目标和战略,充分识别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充分考虑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关注管理层因业绩压力或避免退市等动机发生舞弊的可能性,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对。 三是关注期初余额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估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并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关注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会计政策的恰当性与一致性,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四是关注或有事项和重大非常规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识别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和披露的恰当性与合规性;可以考虑采取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发函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担保等或有事项的最新进展及其可能影响等;特别关注在交易实质的判断上存在困难的重大非常规交易,采取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中注协称,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带来影响,各事务所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报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疫情防控进展,合理调度审计资源,加强与审计客户沟通,及早谋划现场审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不走过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
金融界网1月11日消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在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下列行业、公司和高风险审计业务领域: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二是文化教育行业上市公司。三是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四是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五是业绩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为维护公众利益,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审计质量问题备受各方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对行业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开会提出要加大财务造假打击力度。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恪守诚信、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质量导向,扎实做好年报审计各项工作。 事务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受疫情影响地区的审计工作。事务所要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注疫情对持续经营、内部控制等的影响,审慎采用非常规审计手段。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事务所要认真查找自身在职业道德相关政策和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结合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不断完善和落实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履行保密义务,维护职业声誉。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事务所要保持高度警觉,有效识别影响独立性的各种情形,确保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 专业胜任能力是高质量审计工作的基础,事务所要综合考虑客户业务复杂程度、事务所资源、员工能力、工作时间要求等因素,统一进行项目管理和人员委派,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 三、着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新发布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系统梳理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根据本所特点、业务性质和具体情形制定实施方案,在2023年前建成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尤其在事务所治理和领导方面,加快建立完善事务所治理架构,进一步明确事务所领导层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切实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领导责任和问责机制,树立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事务所要继续加强上市实体及高风险业务的项目质量复核,明确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强化其应当承担的复核责任以及复核的具体内容,并作出适当记录。 四、重点关注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业务领域 注册会计师要密切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及投融资活动的影响,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识别和评估舞弊和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下列行业、公司和高风险审计业务领域。 (一)关注审计风险较高的行业与公司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由于全球新冠疫情,境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以及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受到较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持续经营相关审计风险;关注疫情影响和业绩压力而产生的舞弊风险;关注公司为应对疫情影响采取业务转型、技术改革等措施所产生的财务影响;关注公司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减值测试中的各项假设基础和关键参数是否合理;关注重要的会计判断和会计估计,无论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还是发生了改变,是否均有合理的理由,是否已充分考虑了市场和经营状况的变化。对于重要的境外经营,应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应以疫情管控下操作困难为由而减少,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是文化教育行业上市公司。文化教育行业市场需求显著增加,但行业经营风险普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公司经营的合规性,相关服务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潜在财务影响;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提前收费、超长期间课时包、赠送课时、会员积分等情况,是否已合理判断相关收入的确认模式;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大量加盟商,对加盟商如何管理,相关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及其对消费者的承诺是否会导致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义务;关注公司在服务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客户维护方面的投入,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关注亏损或收入大幅下滑的门店,是否已识别资产减值风险并进行必要测试。 三是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房地产行业面临市场调控政策对经营的影响以及未来再融资所需满足的财务指标压力。注册会计师应结合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分析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关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再融资指标的状况,如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关注对未来再融资的假设是否合理;关注公司为达到再融资相关指标是否在某些重要会计判断和会计估计上存在倾向;关注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而进行的合作开发、售后回购、售后回租、明股实债等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四是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要基于整体经济环境和状况以及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因素,评价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和情况,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诸如债务违约、重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要客户或主要市场流失、银行借款无法展期等情形。充分关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和注册会计师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披露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五是业绩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结合市场行情,了解公司业务模式、产品、交易对手、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情况变化,从而对公司的业绩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关注公司与市场趋势、预期等不相符的波动,询问了解原因,分析商业合理性,判断管理层的解释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关注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的业绩变化;关注重大非常规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其会计处理、关注相关交易证据的完整性,对资金来源或流向进行必要的核查。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业绩常年处于盈亏临界点、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频繁变更事务所或临近年报披露日期变更事务所、可能触发股票暂停交易和退市条件、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以及发债企业的年报审计风险。 (二)关注高风险审计领域 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以下审计领域,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一是收入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关注收入的确认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关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公司是否按照“五步法”对收入进行恰当地确认和计量;关注与收入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以及运行的有效性;关注收入确认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复杂的收入安排,收入确认是否涉及较多的管理层判断;关注海外销售收入、新业务模式或新产品收入、存在业绩对赌或其他业绩承诺的业务板块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关注现金流量与收入是否匹配;关注在经销商模式下,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借助数据分析工具,加强对收入相关数据的多维度分析,有效识别异常情况。 二是信息系统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运营是否高度依赖信息技术流程(包括服务机构实施的信息技术流程),以维护其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及记录;如果依赖人工控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自动化应用控制进行测试。必要时,应当利用信息技术领域专家的工作。 三是货币资金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设计更有针对性的审计应对措施,按照《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要求,增加资金池账户信息的函证项目,切实做好函证相关工作。关注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有效性;关注货币资金重要账户的期后流水;关注“存贷双高”、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受限等情况;关注违规资金占用和担保等异常情况。 四是金融工具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公司适用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各项规定与要求的情况,充分关注金融工具分类及计量的准确性;关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恰当运用,包括是否考虑前瞻性因素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所用参数的相关性和准确性,恰当识别及应对金融资产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关注金融工具的列报是否恰当。 五是集团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关注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按照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在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恰当识别集团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重要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会计师应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随着审计的进程进行有效的双向沟通,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与得出集团审计结论相关的事项;集团项目组应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重点关注资产减值、预计负债、政府补助以及存货等相关领域的审计风险。 五、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 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报备的形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cmis.cicpa.org.cn)中填报变更信息。若报备后信息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84年6月创建于烟台,1994年取得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是国内从业历史最长、较早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05年天圆全总部迁入北京,2013年12月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规定: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就需要获取更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在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603778.SH)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20〕630198号)执业中存在重要性水平方面、应收账款审计方面、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4宗违规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据调整后的重要性水平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在计划审计工作中,乾景园林审定税前利润较未经审计数据降幅较大,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对重要性水平进行调整,但在确定重大账户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仍使用调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团审计中未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对各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重大账户及披露的审计程序时,未见对组成部分审计的考虑。存货、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数据均列示于合并底稿,在集团层面执行相关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与兰州某公司相关项目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尚在诉讼过程中,就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对抵4233万元,并转回信用损失准备127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认可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证书,且未获得对方公司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 某固定造价合同项目金额为9692万元,乾景园林以合同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考虑到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以实际成本加成10%替代预计总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5320万元。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合同金额无法全部收回,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所做的审计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原计划收购某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的股权,已支付25%股权转让款1.80亿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投资变更为仅收购25%股权,变更后的投资协议于2020年1月签订。乾景园林根据收购该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股权的评估报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未关注评估报告非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未说明使用该评估结论但未使用挂牌交易价格调整公允价值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中审众环会计所首席合伙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乾景园林于1995年始创于大连。2002年11月15日,乾景园林公司总部在北京成立,2015年12月31日,公司于上海股票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778)。乾景园林主要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和园林绿化养护等业务,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园林绿化的综合服务,包括地产景观、市政绿化等园林景观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与养护业务以及苗木种植。 中审众环会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3900万人民币。中审众环会计所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截至2017年10月,中审众环会计所常年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新三板等核心企业500余家。中审众环会计所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计过程中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是否重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集团项目组还应当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八条:在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如果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九条:就集团而言,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条:对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二)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三)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一条: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二条: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执行下列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一)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二)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三)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已选择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二)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三)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四)实施特定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在一段时间之后更换所选择的组成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三条: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受其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情况的影响,但至少应当包括:(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对集团而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二)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三)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备忘录的形式,反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得出的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四条:如果在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内,识别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20〕63019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据调整后的重要性水平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在计划审计工作中,公司审定税前利润较未经审计数据降幅较大,你们对重要性水平进行调整,但在确定重大账户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仍使用调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团审计中未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你们对各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重大账户及披露的审计程序时,未见对组成部分审计的考虑。存货、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数据均列示于合并底稿,在集团层面执行相关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与兰州某公司相关项目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尚在诉讼过程中,就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对抵4,233万元,并转回信用损失准备1,270万元。你们认可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证书,且未获得对方公司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 某固定造价合同项目金额为9,692万元,公司以合同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你们考虑到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以实际成本加成10%替代预计总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5,320万元。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合同金额无法全部收回,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你们所做的审计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 公司原计划收购某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的股权,已支付25%股权转让款18,000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投资变更为仅收购25%股权,变更后的投资协议于2020年1月签订。公司根据收购该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股权的评估报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万元。你们未关注评估报告非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未说明使用该评估结论但未使用挂牌交易价格调整公允价值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首席合伙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6号)显示,经现场检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钟宇、邓庆慧在执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300340.SZ)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七宗违规。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签订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此外,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综上,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广东证监局判定,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要求立信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科恒股份成立于2000年9月12日,注册资本2.12亿元,于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万国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53.77万股,持股比例18.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规定: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规定: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认为被接受的各项差异合理但均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规定: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6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科恒股份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二是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三是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能源)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立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显示,经查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在执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000636.SZ)2016年度审计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主要事实: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合计约5469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时,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大且出现难以收回迹象、原价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等情况,认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计价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关注到理财产品金额大、2016年新增较多短期投资等情况,认为理财产品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列报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但未相应调整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风险评估结论。 2.风华高科根据其与粤盛资产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粤盛资产支付预付款66万元和季付款199.9万元两笔费用;在2016年12月15日向宏信证券申请提前赎回资产,于12月19日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56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约199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投资顾问费的支出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 3.立信所对应收账款转让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投资顾问费等事项的相关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理财产品的存在认定、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与财务报表整体利润等异常,未能将其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综上,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立信所将应收账款和包含理财产品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均评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指出需关注上期期后事项涉及的债权转让事项,关注期后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动并考虑补充审计程序。但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时,立信所未能对上述项目的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基于执行2015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和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及宁夏顺亿进行了相关函证,2016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2015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应收账款于2016年度的变动情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审计证据。立信所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内部控制流程等内容后,认为风华高科将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兰州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转让给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从该房地产项目投资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合理商业理由。但立信所除实施询问程序以外,未实施走访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州房地产项目与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同时,立信所向风华高科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其前往宁夏顺亿进行现场走访时,风华高科以协调难度较大为由未能安排之后,立信所未坚持执行前往宁夏顺亿走访的程序,也未曾尝试不经风华高科协调、直接与宁夏顺亿联系走访事宜。 3.未充分获取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计证据。风华高科与宏信证券签署的多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个月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需要委托人书面认可,具体投资标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中予以明确。《投资指令》显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风华高科转让给宁夏顺亿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立信所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划款指令,以及上述《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证据,也未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针对转让应收账款、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事项合并起来产生的风险,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投资顾问费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对投资顾问费给予应有关注、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而是将其列在管理费用中,对管理费用执行抽查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 综上,立信所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相关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2010年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2017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15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审计意见认为风华高科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风华高科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宣宜辰、陈雷。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广东证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罚没合计150万元;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风华高科成立于1994年3月23日,注册资本8.95亿元,于1996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9亿股,持股比例20.0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9号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宣宜辰,女,1970年7月出生,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雷,男,1986年11月出生,风华高科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所对风华高科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陈雷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应收账款合计约5,469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时,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大且出现难以收回迹象、原价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等情况,认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计价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关注到理财产品金额大、2016年新增较多短期投资等情况,认为理财产品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列报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但未相应调整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风险评估结论。 2.风华高科根据其与粤盛资产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粤盛资产支付预付款66万元和季付款199.9万元两笔费用;在2016年12月15日向宏信证券申请提前赎回资产,于12月19日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5,6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约199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投资顾问费的支出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 3.立信所对应收账款转让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投资顾问费等事项的相关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理财产品的存在认定、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与财务报表整体利润等异常,未能将其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综上,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 立信所将应收账款和包含理财产品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均评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指出需关注上期期后事项涉及的债权转让事项,关注期后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动并考虑补充审计程序。但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时,立信所未能对上述项目的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基于执行2015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和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及宁夏顺亿进行了相关函证,2016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2015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应收账款于2016年度的变动情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审计证据。立信所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内部控制流程等内容后,认为风华高科将广州亚利、广东新宇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兰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转让给了宁夏顺亿,宁夏顺亿能够从该房地产项目投资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但立信所除实施询问程序以外,未实施走访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州房地产项目与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同时,立信所向风华高科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其前往宁夏顺亿进行现场走访时,风华高科以协调难度较大为由未能安排之后,立信所未坚持执行前往宁夏顺亿走访的程序,也未曾尝试不经风华高科协调、直接与宁夏顺亿联系走访事宜。 3.未充分获取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计证据。风华高科与宏信证券签署的多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个月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需要委托人书面认可,具体投资标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中予以明确。《投资指令》显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风华高科转让给宁夏顺亿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立信所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划款指令,以及上述《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证据,也未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针对转让应收账款、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事项合并起来产生的风险,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投资顾问费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对投资顾问费给予应有关注、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而是将其列在管理费用中,对管理费用执行抽查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 综上,立信所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相关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2010年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2017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15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审计意见认为风华高科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风华高科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宣宜辰、陈雷。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证函、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及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陈雷及其代理人一致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行政处罚: 第一,立信所执行2016年度风险评估审计工作时,已充分考虑相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的风险,并实施复核验算、检查、函证等程序未发现明显异常,未调整该等科目风险评估结论的文字描述本身并不影响相关实施执行的审计工作及其对相关审计结论的支持。 第二,立信所在对风华高科2016年审计过程中未知悉及获取任何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和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之间存在关联的审计证据:1.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并非高度一致;2.风华高科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和投资顾问费分属不同业务环节,没有对应关系;3.粤盛资产的财务顾问费包含于风华高科2016年管理费用当中,占当期管理费用总额4亿余元的比例不足1%,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抽查到粤盛资产相关投顾协议;4.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并不固定,投资顾问费金额高于理财产品收益金额的事项本身不足以得出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 第三,立信所已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2016年3月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属于“以前”年度获取的审计证据,而属于“本期”获取的审计证据,且立信所已实施了必要和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存在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二是立信所已对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1.执行了审核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查验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各方的背景、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等程序;2.立信所已经就应收账款对宁夏顺亿实施了函证程序;3.走访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4.对兰州房地产项目,立信所执行了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获取风华高科考察兰州地产项目的资料、网络查询调查房地产项目真实性等程序,没有必要对兰州项目进行现场走访。 第四,立信所已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针对案涉理财产品,立信所已经实施检查、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异常,没有必要在对该等已经全额收回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审计程序。2.应收账款、理财产品和投资顾问费分属不同业务循环,案涉理财产品只是风华高科众多理财交易中的一笔,当期“咨询费(含顾问费)”(还包含其他费用)仅占风华高科管理费用总额的4.44%。 第五,风华高科应收账款科目财务造假行为,系由风华高科管理层和相关外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串通合谋实施,并对审计机构予以隐瞒,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与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等事项密切相关,在对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的相关认定评价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立信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立信所在风险应对程序中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影响关于其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的认定。 第二,风华高科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1.应收账款转让款收入时间与宏信证券理财产品投资款支付时间均为2016年3月24日,两笔交易金额高度相近;2.除了银行理财产品之外,风华高科2016年购买的委托投资理财产品只有宏信证券与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资本)先后发行的定向投资理财产品,且该类投资系近三年新增业务;3.与宏信证券约定的委托投资理财期限为2年,却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提前赎回,且当天即与银华资本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理财产品金额及操作方式与上述向宏信证券购买理财产品相同;4.向粤盛资产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明显高于投资收益。对上述异常情形,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此外,不同的业务循环并不是各自完全独立,需要考虑各业务循环以及不同循环会计科目之间的关联关系,立信所未将理财产品相关认定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转让相关认定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立信所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第三,针对应收账款事项。一是2016年3月针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基于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后事项审计目的进行,立信所基于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目的仅追加执行了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程序,立信所未区分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后事项审计与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意义务和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二是兰州房地产项目投资收益作为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理由,立信所仅通过询问风华高科管理层访谈、获取风华高科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以及网上自行查询资料等程序进行确认,既未实施走访应收账款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也未在风华高科拒绝安排走访宁夏顺亿时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还未就该交易的商业理由对宁夏顺亿进行函证,立信所针对该项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其商业理由是否合理。 第四,针对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事项。特定类别交易的重要性,不仅需考虑金额的大小,还需要考虑性质的影响,或是否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正如前述,风华高科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立信所也将理财产品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在当期仅有两个定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下,未将涉案理财产品考虑是否作为属于重大类别的交易并单独实施实质性程序,而是将委托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费用与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顾问费用一起并入“管理费用”执行抽查,也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还款指令等证据,或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立信所针对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当事人提出走访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以及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二、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1号)显示,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300081.SZ)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万元、库存商品2567.54万元、生产成本8892.0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恒信东方官网显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29亿元。恒信东方以AI合家欢平台业务为抓手,完成儿童全产业链运营与布局;依托场地(梦幻)新娱乐(LBE/VR)业务体系,切入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云视频运营服务,接入云端,打造新型技术生态,向未来技术过渡。孟宪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7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也是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在华的唯一协调和联络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常年审计客户10000余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你们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库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产成本88,920,286.11元。你们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你们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你们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