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曾经广东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正中珠江”)因牵涉康美药业案而被立案调查后,其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上的窘境日益显露。Wind数据显示,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已有25家公司解聘了正中珠江。截至2021年1月15日,仅有4家上市公司仍聘用正中珠江为审计机构。 在解聘正中珠江的25家上市公司中,广州发展在公告中明确称,因为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将影响公司拟发行债券等相关工作。因此,公司暂不续聘正中珠江为审计机构。 截至2021年1月15日,目前仅有周大生、天禾股份、天迈科技、ST创兴4家上市公司仍在聘用正中珠江为审计机构。据正中珠江官网介绍,其此前的上市公司客户名单(含已过会)共计90家。 在业务量不断流失的背景下,正中珠江的人员去向也逐步清晰。 1月11日,三雄极光、一品红的董事会均通过决议,计划改聘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广东司农”)为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主要原因是原审计机构为正中珠江,且正中珠江负责公司的部分审计团队加入了广东司农。 有意思的是,广东司农成立于2020年11月25日,目前拥有注册会计师61人,首席合伙人李建业曾在正中珠江工作多年。如果三雄极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最终确定广东司农为审计机构,广东司农委派负责三雄极光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分别是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润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吴虹,3人此前均代表正中珠江负责三雄极光的审计业务。 同样是在1月11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披露,李建业、刘润生、朱敏、吴虹等61名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从协会代管转入广东司农,其中49名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1月前由正中珠江转入协会代管。数据显示,正中珠江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19年底、2020年底分别为243人、195人。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认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牵涉违法违规行为会造成极大的声誉打击和利益损失。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戒,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自己的长期发展。 总部位于广州的正中珠江,是广州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中位列第一。正中珠江官网显示,正中珠江在提供中小民营企业IPO,以及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及实力。多年来,正中珠江一直将IPO和上市公司审计作为核心业务。 受益于广东经济大省的区位优势,正中珠江服务的上市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内。此前有多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表示,广东本地上市公司聘用正中珠江为审计机构,主要是考虑到省去了很多沟通和审计成本。
近日,新疆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永拓会所”)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所在执业中信国安(000839)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葡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出现了6项违规情形。 经查,一,永拓会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但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中葡股份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永拓会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了中葡股份的会计处理结果。 二,永拓会所的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永拓会所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北京中葡尼雅酒业营销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实施函证的理由。另外,永拓会所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无控制表、无跟函记录或跟函记录不完整,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个别预收账款询证函款项性质填写错误,将供应商欠公司款项列为公司欠供应商款项,且供应商回复无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最后,针对个别银行函证回函结果与发函不一致情况,永拓会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 三,永拓会所的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永拓会所对中葡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依赖中葡股份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但未执行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四,永拓会所现金监盘审计程序不到位。永拓会所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 五,永拓会所审计抽样程序不恰当。永拓会所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样本选取类型单一,未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部分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抽凭中已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仍未关注到部分费用存在跨期情形。 六,永拓会所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永拓会所部分三级复核底稿中的问题补充和改正未索引,相关执行人也未签字;部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签字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部分审计底稿索引不清晰,影响阅读和判断。 永拓会所的上述行为,不仅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还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西藏证监局决定对永拓会所及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出具警示函。 官网资料显示,永拓会所隶属于中国永拓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数据显示,2019年,永拓会所含24家分所,共有注册会计师483人,本身业务收入2.84亿元。但是近一年来,永拓会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却多次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涉及的也都是年报审计相关的问题。 2020年11月2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春雷、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所在执业华西能源(002630)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出现了4项违规:1、风险评估不到位;2、内控测试不到位;3、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4、相关审计底稿索引、说明不充分。 2020年9月30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润波、华二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永拓会所在执业*ST金洲(000587)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了3项违规:1、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当;2、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3、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书面约谈了永拓会所,并提示了一些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重点关注文化教育、房地产、业绩异常波动等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业务领域。
岁末年初,上市公司群体都在忙着准备2020年年报编制工作,相关审计机构也早已确定。反观*ST海源在此当口却要“临阵换将”。根据最新公告,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拟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华兴所”),改聘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希格玛”)。 华兴所与*ST海源合作多年,两者的主要经营场所均在福建省福州市,而此番改聘希格玛后,留给希格玛的年报审计时间着实有些紧张。*ST海源预约2021年4月29日发布2020年年报,而要确定改聘希格玛为审计机构,必须在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面对着愈发紧迫的审计时限,*ST海源为何要“临阵”改聘审计机构?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聘请审计机构缘何舍近求远? 在年报审计关键时点,*ST海源此番改聘审计机构的操作颇令人意外。 早在2020年4月下旬,*ST海源曾决定续聘华兴所,彼时称续聘是基于其专业水平、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以及考虑会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同时,华兴所还占据“地利”优势,其主要经营场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兴所拥有合伙人33名、注册会计师252名、从业人员总数504名。 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介绍,公司选择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报审计机构,除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也是为了年报审计更高效便利。因为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差旅报销等事项上,都比外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更有优势。 再看希格玛则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经营场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记者查询希格玛官网可见,其并未在福建省设立分所。 对此,*ST海源公告表示,公司董事会拟改聘希格玛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是“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需要”。不过,*ST海源证券部工作人员1月10日向记者表示,改聘审计机构是公司上层的决定,具体原因并不清楚。 曾被质疑年底突击创利 暂不论改聘审计机构的幕后真因,就在*ST海源与华兴所“一拍两散”之前,公司确有一些蹊跷的运作,并引发了监管关注。 由于2018年、2019年的净利润连续为负,*ST海源在2020年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在退市新规发布之前,按照原有规则,若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将被暂停上市。而退市新规实施后,*ST海源等存量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过渡期安排是,若公司2020年净利润继续为负,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显然,设法扭亏已成为*ST海源的头等大事。2020年前三季度,*ST海源净利润约257.76万元、扣非净利润约-3448.74万元。 经营业绩始终不见好转,*ST海源在2020年7月易主,控股股东变为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赛维电力集团”),实控人变更为甘胜泉。 甘胜泉入主后,*ST海源在2020年12月上旬出资2亿元,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华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华博”),注册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包含: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一宗工业房地产,以及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26#、27#、30#整座员工公寓。 然而时隔几天后,2020年12月16日,*ST海源突然决定将海源华博100%股权,转让给福建君合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合润达”),转让价款2.485亿元。*ST海源预计,完成本次交易后将获得损益约1.1亿元,对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天眼查显示,君合润达成立于2020年12月9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尚未实际运营。其注册地址为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企业研发中心第5层501室。 对比可见,海源华博的注册地址与成立时间均与君合润达相近,且海源华博成立不久后便被出让,如此操作也引来了监管关注。 深交所随后下发关注函要求*ST海源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存在年底突击创利的情形。 赛维电力集团成为控股股东后,*ST海源饱受争议的操作还不止于此。ST海源此前还曾与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拟在高邮经济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投资建设10GW高效光伏电池和10GW高效组件生产项目,计划总投资105亿元。 反观*ST海源,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仅为4282.49万元。巨额投资资金从何处筹措、项目能否成行,都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如今,*ST海源“炒掉”华兴所,与上述两个事件是否有关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5号)显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300459.SZ)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到,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的准确性和可收回性、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深交所对此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及相关机构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逐项说明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否消除,并请说明公司不继续聘任天健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原因,公司与天健事务所是否就2019年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是否消除存在重大争议,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2.公司补充披露新聘立信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20年12月8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项导致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3.补充披露天健事务所关于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陈述意见应当说明是否存在不当情形或审计范围受限情形,是否做好前后任会计师的审计沟通工作及沟通内容。 4.公司及相关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及相关机构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科文化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35.16亿元,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5亿股,持股比例14.55%。 公司发布的《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显示,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需要,经与前任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公司拟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由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显示,天健称,2019年末金科文化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额15.49亿元,系金科文化公司管理层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款主要系金科文化公司及其子公司绍兴金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解铜贸易方式向绍兴上虞洪晨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电解铜贸易采购款,相关资金流向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仍在发生。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尚未收回。天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金科文化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是否准确,亦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金科文化公司上述被违规占用的资金的可收回性。 此外,截至2019年末,金科文化公司无形资产中IP版权原值金额4.47亿元、累计摊销1.85亿元,减值准备2.40亿元,账面价值2274.07万元。2019年度计提的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金额为2.40亿元,其中包含2019年度采购的IP版权(原值金额1.14亿元)。除公司已提供的关于计提减值的简要说明外,天健无法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 截至2019年末,金科文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68亿元,减值准备6984.90万元,账面价值1.98亿元;其他权益投资账面价值2.40亿元,其中采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权益投资账面价值1.57亿元。金科文化公司管理层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采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未能提供充分适当证据,天健无法确定金科文化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因此无法确定该等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恰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5号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经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天健事务所对你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的准确性和可收回性、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我部对此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机构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逐项说明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对你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否消除,并请说明你公司不继续聘任天健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原因,你公司与天健事务所是否就2019年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是否消除存在重大争议,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聘立信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20年12月8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请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项导致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3.请补充披露天健事务所关于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陈述意见应当说明是否存在不当情形或审计范围受限情形,是否做好前后任会计师的审计沟通工作及沟通内容。 4.你公司及相关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及相关机构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在执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股票名称“*ST金贵(002716)”,002716.SZ)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等问题。 天健所在确定金贵银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55亿人民币。 *ST金贵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2.10亿元,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曹永贵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5亿股,持股比例21.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确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你们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 此外,你们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1号)显示,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在恒信东方(300081)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300081.SZ)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万元、库存商品2567.54万元、生产成本8892.0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敖都吉雅、周龙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恒信东方官网显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29亿元。恒信东方以AI合家欢平台业务为抓手,完成儿童全产业链运营与布局;依托场地(梦幻)新娱乐(LBE/VR)业务体系,切入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云视频运营服务,接入云端,打造新型技术生态,向未来技术过渡。孟宪民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7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也是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在华的唯一协调和联络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常年审计客户10000余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敖都吉雅、周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19〕0037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 恒信东方董事和晶同时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恒信东方确认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将中科北影识别为关联方,未披露公司与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来款项余额。你们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 1.收入及往来款函证 一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909.34万元;二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额2,378.3万元。 2.银行存款函证 一是未对部分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涉及金额896.55万港元;二是对回函盖章单位与发函单位不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项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涉及金额1,837.56万元;三是询证函相关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字,涉及金额422.87万元;四是未留存发函、回函快递信息,涉及金额15.6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 1.存货减值测试 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期末存货余额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库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产成本88,920,286.11元。你们对生产成本执行了存货减值测试,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 2.存货监盘 子公司广东世纪信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货1,426万,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 2018年,恒信东方确认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户收入7,646万元,上述客户注册时间较短、部分客户已工商注销,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高于注册资本。你们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审计程序 你们在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见充分复核评估师所用关键参数合理性的相关记录,包括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选用的预测期增长率、毛利率、利润率、折现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