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6号)显示,经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在执业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中天运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天运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天运及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祝卫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1.18%。 金茂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48亿人民币,当事人徐朋明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6.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6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你们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你们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4日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任务要求,共同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哪些进展? 答: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财政部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和审计准则建设,持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处理,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注册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开展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提示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一批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颖而出。积极服务国家建设,为相关领域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支持。 但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足、内部治理结果不完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需要加强和改进执业管理,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二、印发《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适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状况,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此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有关业务实行了资格管理。如,对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一些规定与要求。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维护行业发展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既要推动审计领域有序竞争;又要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印发《实施意见》,坚持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总的考虑是:坚持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 三、请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推出了10项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二是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三是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能力。四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及时共享有关信息。五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是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七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八是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九是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处罚措施。十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四、《实施意见》将如何加强组织实施? 答: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意见》中的每一项措施,形成具体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形成配套措施的具体细则,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财政部门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及时了解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相关需求。 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管理,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发展。同时,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形势下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聚焦实现“坚持准则,不作假账”,提高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作用,健全“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专项业务资格审批,综合采取一揽子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与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鉴证服务。(二)主要原则。1.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2.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3.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4.综合施策,协同配合。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促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三、具体政策措施(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简化备案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突出自主择优的市场导向,调整完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从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结果的运用,为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提供参考。根据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业务特点,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专项评估工作,体现专项性与针对性。(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规定,结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审计业务特点,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等情况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出具管理建议书、责令整改、警示函等措施。同相关部门及时共享核查信息,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监测,并给予必要的关注、评估等,及时同国资委、银保监会共享有关信息,并视情况向市场公开提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对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和其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任职资格、诚信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并督促落实。(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在现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础上,充分运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取得的信息,建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主要业务、质量评估情况、表彰荣誉、处罚处理等信息,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披露信息涉及相关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的,财政部门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负责的要求,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财政、国资、银保监等部门实行分类指导, 督促相关企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考虑拟聘事务所同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七)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切实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并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的及时劝诫。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完善自律规则,加大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力度。及时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等行为,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严格惩戒。(八)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依法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发现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线索移送财政部办理,财政部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九)严格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严格落实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处罚规定。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并共同维护审计准则规则的统一性、完整性。四、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努力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公正性与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强化财会监督、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2020年9月25日
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深陷多起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对其涉及*ST华泽一案的行政处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瑞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被告方为证监会。瑞华的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证监会作出的*ST华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激辩瑞华是否勤勉尽责 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三人均为*ST华泽案所涉会计师。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瑞华在对华泽钴镍(证券简称后变更为*ST华泽)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瑞华方面不服上述处罚决定,遂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瑞华的诉讼主张有四个方面,证监会方面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其一,瑞华方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其为华泽钴镍出具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而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日期为2016年5月,距原告出具审计报告已有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 证监会辩称,瑞华出具的2013年华泽钴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向瑞华调取了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电子版,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因此,证监会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时点未超过两年。 其二,瑞华诉称,在完成审计工作后,证监会因为接到相关线索对华泽钴镍进行专门检查,进而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审计规则执行审计工作。 证监会辩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占其当年总资产的38.84%、32.43%,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均于期前集中背书转入,期后集中背书转出,连续两年盘点日的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瑞华对上述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另外,在2013年、2014年的应收票据函证中,针对回函均系传真件且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以及盖章异常情况,原告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核验,审计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对此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的说明以及实施审计程序的任何证据资料。 其三,瑞华还表示,内控程序固有的限制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本案中,华泽钴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该公司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现有的审计技术、审计手段根本无法发现。 证监会辩称,瑞华未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审计。在2013、2014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瑞华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瑞华在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异常 但未保持合理怀疑、未进一步核查 关于行政处罚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事实属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中的一部分,发现华泽钴镍违法行为即可认定已经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线索,被诉处罚决定并未超过处罚时效。原告认为必须是以原告作为被调查对象正式立案调查才能认定为发现,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瑞华是否勤勉尽责。法院表示,本案中,瑞华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无法了解在此过程中治理层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无法有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错报和舞弊风险,为审计工作留下隐患。 法院提出,原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未能遵循审计准则对华泽钴镍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之后,虽然发现了内部控制风险,但在面对应收票据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下,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对于执行函证程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未能进一步进行核查。同时,在内部控制存在风险以及票据合理性存疑的情况下,原告仍采用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的方式进行审计,未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进行的审计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对于审计报告中的虚假记载,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申辩不能排除其过错,被告认定其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正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近期美国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了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下称《报告》),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该报告称,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必须遵守美国上市公司相关审计规则,其审计师必须接受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检查,否则将强制停止这些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和场外市场的交易。对于PCAOB无法取得审计底稿的中国公司, 该报告建议可由美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二次审计”。该报告要求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最迟于2022年1月1日前满足PCAOB开展检查的相关要求。 我们怎么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待这个报告?特朗普对中概股的威胁有多少杀伤力?已经上市和即将上市的中国企业如何调整应对? 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 这个报告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瑞幸造假引发美国资本市场对中概股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这个报告的产生也离不开现实环境。中美两国关系日益紧张,特朗普利用美国对中概股的信任危机,升级对中国企业的打压以实现其政治操作的目的。 2020年4月,瑞幸造假案震动中美资本市场,瑞幸虽然已经被闪电退市,但是造假案产生的影响,至今仍未平息。 4月21日,SEC主席杰伊·克莱顿、PCAOB主席威廉·邓克等,联合发表声明, 建议投资人应该谨慎对新兴市场上市企业投资,特别是中国公司。5月2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该法案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如果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要求,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第二,上市公司需要提交文件,证明没有被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这两条规定明显针对中国上市公司, 赤裸裸的把证券监管上升到政治层面。 特朗普则抓住打压中国企业千载难逢的好机会。6月4日美国白宫发布《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避免中国企业重大风险的备忘录》 备忘录称,中国从美国资本市场获益,却未遵守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条款。中方举动破坏美国法规透明度,给投资者带来重大风险。60天内,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需就此向特朗普总统提交报告并提出行动建议。 从发布备忘录起,如今60天的期限到了, 因此才有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提交的报告。 抛开两国错综复杂的关系,回到问题的实质层面,困扰中美两方的监管关键在于赴美上市中国公司审计底稿问题。 在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造假丑闻之后,美国在2002年推出了萨班斯法案,增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核心内容之一是创建了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管。而监管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向PCAOB的会员会计事务所和审计公司索取审计底稿进行核验。 然而,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并无法直接给PCAOB. 2009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曾经出台一份《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2015年5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和境内事务所联合执行审计,境外所不得单独接受委托对境内企业执业。 因此, 各大全球会计事务所,都在中国设立独立运营的分公司, 在中国法规下,对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报告,并把审计底稿留存在国内。 中美双方监管机构多次就审计底稿问题谈判。在2013年5月,中国的财政部、证监会和美国的PCAOB曾签署一份执法合作备忘录,确定了双方提供和交换各自管辖范围内调查相关审计文件的框架性协议。这个协议成为两国解决审核底稿问题的唯一官方合作交流渠道。截止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向美国证监会和PCAOB提供上市公司审计底稿共计14家。 然而,2019年,PCAOB曾经公布了一份名单,在过去2年内,有241家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拒绝接受检查,其中137家来自中国大陆,93家来自中国香港。 从“交流沟通底稿14家”对比“无法沟通获得底稿137家”,虽然数字上看沟通并不是很顺畅,但是沟通渠道是有的。沟通不顺畅这种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双方进一步协商去改进。然而,这个改进希望被瑞幸造假和特朗普操纵无情的粉碎了。 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多次声明,希望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开诚布公的开展对话与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高官却多次扬言要废除2013年中美两国签署的监管合作协议,即要彻底打断沟通合作渠道。 这个审计底稿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在现在的大环境下,愈发显得困难重重。 威胁杀伤力有多大 其实外界对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报告的解读过于悲观。 这份报告实际上风声大,雨点小。这份报告相比5月2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显著的区别在于报告给中国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即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外“二次审核”,回避了两国监管对审核底稿的不同规定。对于合规合法的企业,二次审核虽然费时费钱,但能用钱解决的境况,总比夹在两国监管之间,左右不是,进退两难的困境要好处理得多。 最重要的是这份报告,避开了参议院版本里更加政治敏感的“证明没有被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条款。这个条款才是中国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企业可以证明自己的财务数据,但是如何去证明没有被外国政府控制或拥有呢?这条款的目的,是在企业纯粹的商业行为上,硬生生带上政治色彩,把中国企业往火坑里推,其用心极其险恶。 目前特朗普没有签署通过参议院的法案,因此单凭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报告的建议对中国企业杀伤力不算太大。 假设特朗普铁了心要对付中企,我们也不用过于担心。中概股总共有250多家,大多是中国最有活力的高科技互联网公司,市值超过万亿美元。中概股过去几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给美国市场的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比如阿里巴巴和京东等。特朗普想一棍子打倒中概股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到背后大量的美国投资人,这些都是他竞选连任的选票, 他一定会三思而后行。 中企如何应对 既来之则安之。在这种特殊时期,已经上市的中概股和即将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踏踏实实做好本分的事,夯实自己的财务数据。 同时要特别小心,不要去触碰任何法律红线,尤其是不能财务造假。财务造假不管在任何国家都要受到法律处罚,美国的法律对造假的处罚尤为严厉。 特朗普对合规中企一筹莫展,但却拿着放大镜找下一个瑞幸,这样他就能借题发挥,操纵民意和选票。在这风口浪尖上,中企千万要谨小慎微,不能给他任何机会。 中企不要过于担心而自乱阵脚。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报告只是建议,真正实施需要经过至少2-3年时间,总统大选即将很快过去,特朗普还不知道是否能连任。即便是连任了,他的想法会和现在有很大不同,毕竟,连任总统是特朗普现在所有行为的出发点。 从长远看,真金不怕火炼,好的公司经得住审计公司二次审查。借审计去除害群之马,还能提振美国资本市场对中概股的信心,这对估值和未来新上市公司股价也有正面帮助。 至于国内很多声音号召中概股一起退市回到A股和港股,好像不回归就是甘愿受辱有失国人颜面,我觉得没有必要一时冲动。 赴美上市,退市回归都是公司经过深思熟虑的商业行为,千万不要用民族感情绑架公司决策。否则这跟美国参议院的别有用心的提案,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28日发布了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近期,四川证监局对罗东先、刘拉执行的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乐股份”)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2019CDA10248)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银行存款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2017年底银行存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审计人员未到银行实地递交询证函并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回收询证函,而是从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财务人员(出纳)处间接回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未见相关证据 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2016年、2017年银行存款审计的有关底稿注明银行存款函证方式为审计人员“跟函”,但2016年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跟函的有关证据;2017年审计人员对银行存款函证时实际上未执行跟函程序(见第一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菊乐股份提供的银行函证联系人员信息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在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2018年底及2019年3月31日的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函证所需的银行地址及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均是由菊乐股份提供(菊乐股份通过其眉山分公司财务部出纳获取)。你们未对银行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采取必要的核查程序,对联系人姓名、电话与以前年度函证信息存在的差异未合理关注。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罗东先、刘拉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罗东先、刘拉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04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童恩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乳制品、饮料(生产限分公司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成都菊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5.87%。 信永中和集团拥有审计鉴证、管理咨询、税务及会计服务、工程管理咨询4个平行的业务板块,在中国大陆及其它13个国家或地区设有80个办公室,员工总数逾8000人,包括400多位合伙人。 当事人罗东先1995年10月1日获得批准注册,证书编号为510100023026,所在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合伙人(股东)。 当事人刘拉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项目经理,199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1999年12月30日获得批准注册,证书编号为510100023026,同时刘拉不是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罗东先、刘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罗东先、刘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近期,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乐股份或公司)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2019CDA10248)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银行存款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2017年底银行存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审计人员未到银行实地递交询证函并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回收询证函,而是从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财务人员(出纳)处间接回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未见相关证据 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2016年、2017年银行存款审计的有关底稿注明银行存款函证方式为审计人员“跟函”,但2016年底稿中未见审计人员跟函的有关证据;2017年审计人员对银行存款函证时实际上未执行跟函程序(见第一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菊乐股份提供的银行函证联系人员信息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在对菊乐股份眉山分公司2018年底及2019年3月31日的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函证所需的银行地址及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均是由菊乐股份提供(菊乐股份通过其眉山分公司财务部出纳获取)。你们未对银行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采取必要的核查程序,对联系人姓名、电话与以前年度函证信息存在的差异未合理关注。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两康"造假余震未了!上市公司大面积更换审计,这两家会所业务量从70家崩塌至3家 胡飞军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带来的连锁反应,除了承销保荐机构难辞其咎外,负责审计的资本市场“看门人”——会计师事务所也难逃其责。这类项目给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短期负面影响也是不可承受之重。 近日,深圳证监局披露辖区内304家已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审计情况。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由于卷入康得新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负责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受损,上市公司纷纷与之“划清界限”,导致两家事务所承接业务量从70家猛降至3家。 “会计师事务所卷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既牵连了所在机构的其他未参与造假的无辜注册会计师,也导致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损。所以,会计师行业一定要坚持质量至上的理念。”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水涨船高,深圳辖区内有8家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超过1000万元,均落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囊中。其中最高的为中国平安,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高达1.21亿元,而招商蛇口和平安银行的审计费用首次突破1000万元。 瑞华、正中珠江客户流失严重 数据显示,深圳辖区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共由3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其中,立信(47家)、大华(44家)、天健(38家)、致同(17家)、容诚(16家)、天职国际(14家)、信永中和(13家)、亚太(集团)(12家)、普华永道中天(11家)、安永华明(11家)在深圳辖区执业数量均超过10家,合计承接223个项目,占卜整个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总数的73.36%。 与上年相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瑞华”)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广东正中珠江”)业务量变动幅度最大,瑞华业务承接量由59家降至2家,广东正中珠江由11家降至1家。 其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仅存的两个上市公司分别为蓝海华腾和易天股份,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仅存的一家上市公司为周大生。在其他上市公司纷纷对瑞华和广东正中珠江避而远之的时候,此3家上市公司真可谓别具一格,不离不弃! 数据披露,截至2020年6月30日,深圳辖区共有95家上市公司变更了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涉及25家会计师事务所,与2018年相比,变动幅度较大。被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59家)、广东正中珠江(9家)、立信(7家)、大华(5家)4家所占比84.21%;新承接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天健(17家)、容诚(14家)、致同(10家)、大华(8家)和立信(7家),5家所占比58.95%。 两家会计所因“两康案”被“株连” 2019年7月,康得新虚增119亿利润震惊市场,而从2013年开始,瑞华所对康得新连续出具五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康得新出事也直接波及瑞华,证监会关注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的中介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调查。 资料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曾是内资龙头会计师事务所,高峰期拥有注册会计师逾两千余人,服务着300多家上市公司,因接连牵涉上市公司造假案被“株连”衰落。 今年7月10日,因涉嫌康美药业造假案,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等监管措施。 除了保荐机构被株连外,负责康美药业审计业务的广东正中珠江也“栽”了。早在2019年5月9日,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 “康得新、康美药业事件分别牵连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因4位(各两位)签字会计师的问题不仅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而且还影响到事务所内未参与造假的其他无辜会计师,但更是影响到事务所未来的业务承接和生存。”刘志耕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同时,刘志耕还认为:“瑞华和广东正中珠江被调查,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度下降,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所以,整个会计师行业都必须坚持质量至上的理念,全体注册会计师一定要重视质量,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更加注重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8家公司审计费超千万,平安过亿 2019年随着经济下行,不少上市公司业绩也出现下滑,审计费用亦是不小的负担,不过,对于营收千亿级的上市公司而言,审计费用依然不菲,甚至上亿。 数据显示,深圳辖区披露2019年年报的304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共计6.12亿元,较上年5.61亿元上升了9.09%,平均收费为201.43万元,较上年196.02万元上升了2.76%。 从项目平均收费来看,国际四大所(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占据了前四的位置,收费标准整体高于国内所;国内所项目平均收费多为100万至200万间,其中容诚和天职国际项目平均收费相较于其他国内所低,分别为79.38万元和74.14万元。 “四大所拥有世界品牌,质量有较高保障,依靠的是此前积累的公信力,收费自然较国内会计所高很多,但一分为二讲,四大也不等于就一定不会出问题。”反观国内,刘志耕分析,诸如容诚和天职国际的知名度远不及四大会计所,再加之国内会计所众多,竞争激烈,中小事务所价格战较多,整体收费自然就偏低。 从单个项目业务收费看,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共8家,分别为中国平安、招商银行、顺丰控股、万科、中集集团、工业富联、招商蛇口和平安银行,均被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承接。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8家审计费用超千万的上市公司,总资产除了顺丰控股,其余均在1700亿以上,营业收入也均在850亿元以上。 就费用而言,招商蛇口和平安银行今年成为新晋审计收费超过千万的上市公司,2019审计费用分别达到1064万元和1063万元,而2018年审计费用分别为917万元和920万元。 中国平安是深圳所有上市公司中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最大的,审计费用也是最贵的,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收取的审计费用高达1.21亿元,比肩四大行的审计费用。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A股2019年审计费用过亿元的上市公司仅5家,分别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平安,分别为2.29亿元、1.41亿元、1.3亿元、1.22亿元和1.21亿元。 对于审计机构收取审计费用的高低,刘志耕分析,这与会计所的品牌影响力的大小、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大小、所承接业务的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的工作量,以及难易程度等都有着密切关系。
不背锅!7月16日,安永发布声明,称公司无需对瑞幸咖啡2019年度披露的财务信息承担审计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瑞幸咖啡于2017年6月成立,2019年5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安永对瑞幸咖啡自2017年6月16日(瑞幸咖啡成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上市申报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安永方面表示,在2020年1月下旬对瑞幸咖啡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注意到瑞幸咖啡迅速增长的代理业务模式及相关代理商存在疑点,在及时引入反舞弊调查团队后,安永发现了瑞幸咖啡部分管理人员在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通过虚假交易虚增了相关期间的收入、成本及费用,并对此发现向瑞幸咖啡审计委员会作出了汇报。瑞幸咖啡董事会因此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相关内部调查。在此基础上,瑞幸咖啡于2020年4月2日就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期间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发布公告。 2020年5月,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派出现场检查组进驻瑞幸咖啡和安永,分别对瑞幸咖啡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记录以及安永相关的审计底稿进行检查。对于现场检查,安永提供了全方位积极的配合。 “截至目前,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检查结论已经形成。”安永方面具体谈道,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行为开始于2019年4月。安永在对瑞幸咖啡上市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恪守了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做到了勤勉尽责,独立审慎。“由于安永并未对瑞幸咖啡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故安永无需对瑞幸咖啡2019年度披露的财务信息承担审计责任。”安永方面强调。 这并非安永首次就瑞幸咖啡事宜发布声明。 早在今年4月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之后,安永就曾公开表示,在对瑞幸咖啡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发现瑞幸咖啡部分管理人员在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通过虚假交易虚增了公司相关期间的收入、成本及费用。 “安永就此发现向瑞幸咖啡审计委员会作出了汇报。瑞幸咖啡董事会因此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相关内部调查。”彼时,安永方面表示,“目前瑞幸咖啡的2019年度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基于客户保密原则,安永不会作出其他回应。” 此前,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曾向媒体透露,为了拓宽赔偿渠道,在针对瑞幸咖啡的诉讼过程中可能会追加安永、瑞信、摩根士丹利、中金国际、海通国际等中介机构作为被告,但这些还需要随着案件发展做出后续判断。 在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看来,中外投资者向瑞幸咖啡索赔已成定局,目前无法预测金额,“打赢问题不大,难在执行”。至于相关中介机构,许峰律师对记者表示,中介机构未必能够及时发现财务造假,勤勉尽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