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证监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将新《证券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年前,曾在市场上轰动一时的“瑞华怒告证监会”一案结果如何?近日一审判决披露,北京市一中院驳回瑞华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请求。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虽然二审结果尚未公布,但个人以为,瑞华“翻案”的可能性不大。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因深陷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和状告证监会而再度“闻名”。2019年初,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东窗事发,市场震惊。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四年期间,康得新通过各种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19.21亿元。瑞华作为康得新的审计机构,因此也深陷其中,并被证监会以“未勤勉尽责”的名义立案调查。 “瑞华怒告证监会”一案其实与康得新一案无关。而是因为瑞华涉及之前的华泽钴镍公司财务造假案的缘故。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瑞华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同时作出处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瑞华怒告证监会”就是针对这一处罚决定而来。 而从华泽钴镍财务造假案到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瑞华深陷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之中,包括辅仁药业、大族激光(002008)、全新好(000007)等公司。可以说,这一家又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与爆雷,已经让瑞华声名狼藉。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中,“未勤勉尽责”这是对瑞华最轻的认定了。就瑞华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来说,这足以认定瑞华与财务造假公司同流合污,甚至是财务造假公司的“帮凶”。因此,瑞华翻案很困难。 而且从今年的市场大环境来看,瑞华要翻案,也是不得人心的事情。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财务造假问题受到了管理层乃至高层的进一步重视,包括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也是多次强调要从重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零容忍”。因此,“瑞华怒告证监会”一案,其结局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悬念的事情。 当然,“瑞华怒告证监会”这是法律赋予瑞华的权利,无可非议。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监管者也需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证监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将新《证券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方面是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最高十倍罚款加上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显然是有震慑力的。 另一方面就是赔偿投资者。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时候,进一步追究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之责,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财务造假“帮凶”的严厉惩罚。
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深陷多起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对其涉及*ST华泽一案的行政处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瑞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被告方为证监会。瑞华的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证监会作出的*ST华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激辩瑞华是否勤勉尽责 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三人均为*ST华泽案所涉会计师。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瑞华在对华泽钴镍(证券简称后变更为*ST华泽)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瑞华方面不服上述处罚决定,遂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瑞华的诉讼主张有四个方面,证监会方面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其一,瑞华方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其为华泽钴镍出具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而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日期为2016年5月,距原告出具审计报告已有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 证监会辩称,瑞华出具的2013年华泽钴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向瑞华调取了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电子版,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因此,证监会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时点未超过两年。 其二,瑞华诉称,在完成审计工作后,证监会因为接到相关线索对华泽钴镍进行专门检查,进而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审计规则执行审计工作。 证监会辩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占其当年总资产的38.84%、32.43%,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均于期前集中背书转入,期后集中背书转出,连续两年盘点日的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瑞华对上述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另外,在2013年、2014年的应收票据函证中,针对回函均系传真件且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以及盖章异常情况,原告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核验,审计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对此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的说明以及实施审计程序的任何证据资料。 其三,瑞华还表示,内控程序固有的限制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本案中,华泽钴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该公司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现有的审计技术、审计手段根本无法发现。 证监会辩称,瑞华未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审计。在2013、2014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瑞华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瑞华在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异常 但未保持合理怀疑、未进一步核查 关于行政处罚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事实属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中的一部分,发现华泽钴镍违法行为即可认定已经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线索,被诉处罚决定并未超过处罚时效。原告认为必须是以原告作为被调查对象正式立案调查才能认定为发现,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瑞华是否勤勉尽责。法院表示,本案中,瑞华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无法了解在此过程中治理层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无法有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错报和舞弊风险,为审计工作留下隐患。 法院提出,原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未能遵循审计准则对华泽钴镍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之后,虽然发现了内部控制风险,但在面对应收票据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下,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对于执行函证程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未能进一步进行核查。同时,在内部控制存在风险以及票据合理性存疑的情况下,原告仍采用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的方式进行审计,未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进行的审计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对于审计报告中的虚假记载,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申辩不能排除其过错,被告认定其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正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原标题:康得新审计机构陷困局 瑞华所30余IPO项目中止 深陷财务造假风波的康得新,从白马股崩塌成*ST康得,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所”)也被卷入麻烦之中。 7月28日,瑞华所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康得新项目2015年—2018年年报审计主要工作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其表示,对康得新审计项目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据悉,在康得新涉嫌造假的2015年至2018年期间,瑞华所前3年均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2018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受康得新事件影响,瑞华所业务陷入困局,其审计的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被暂停、30余家公司的IPO也被暂停,多家上市公司排队解约。 瑞华所:对康得新审计履行了应尽职责 7月5日,证监会给出对康得新立案调查5个多月后的结果:经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 除虚增119亿元利润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认定康得新存在“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等3项违法违规事实。 7月28日,瑞华所在《说明》中表示,在康得新审计项目中,本所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对康得新2015年-2017年的财务报表发表了相应的审计意见;对2018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1月,康得新无法兑付到期债券后,本所主动协助江苏监管局开展调查工作,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 瑞华所在上述《说明》中还详细披露了对康得新的审计流程,包括货币资金、销售收入、采购及应付账款方、开发支出、销售费用等方面等函证、实性检查等。瑞华所还对公司经营情况、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核查以及存货监盘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瑞华所审计的30余公司IPO停摆 随着在康得新事件中越陷越深,瑞华所业务陷入困局,其审计的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被暂停、30余家公司的IPO也被暂停,多家上市公司排队解约。 7月28日晚,百利科技发公告称,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其他项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现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未最终结案。公司于7月26日收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中止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一天,上交所网站显示,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以上四家中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均为瑞华所。 而在此前,证监会官网显示,截至7月2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手中正在排队的29个IPO项目均被暂停,其中包括主板10个项目、中小板7个项目以及创业板12个项目。 7月8日,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已关注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的中介机构,一些工作正在进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立案调查。据中注协6月10日公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28.79亿元,总排名为第六位,如果只计算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则其排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居内资所第二位。 此后,瑞华所审计的辅仁药业也被爆出财务造假。对此,外界认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不止一家陷入财务造假风波,瑞华所与此难脱干系。 近期瑞华所多个项目暂停 7月28日 百利科技公告称,因原审计机构瑞华所被证监会调查,公司中止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 7月28日 嘉澳环保公告,因审计机构瑞华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中止审查公司公开增发申请材料的申请文件。 7月28日 上交所网站显示,龙软科技、国科环宇等四家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四家中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均为瑞华所。 7月26日 凯撒文化、深南电路等多家公司融资项目中止审查,原因均与瑞华所被调查有关。 7月17日 ST新梅称,因瑞华所被调查,申请中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 7月16日 继峰股份公告称,因瑞华所被调查,公司申请中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 ■相关进展 康得新听证会推迟至下月15日 自今年1月15日爆发债务违约以来,康得新账面百亿资金的去向一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在今年4月29日,康得新首次公开披露该笔资金的问题,随后康得新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就此各有说法。 7月24日晚,康得新发公告称,康得新及三家全资子公司起诉康得投资集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合同纠纷案已于2019年7月22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7月25日,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截至2019年7月24日,尚未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向本行送达的应诉文件。媒体所报道的上述本行西单支行与康得新及康得新全资子公司的合同纠纷,属于本行依法开展业务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本行在收到相关应诉文件后将积极应诉,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7月23日晚间,康得新发公告称,公司董事邬兴均于7月22日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选举邬兴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牛勇为公司总裁。这是继原董事长钟玉、原总裁徐曙、原董事长兼总裁肖鹏后,康得新今年内选出的第三任董事长和总裁。 与新董事长一同披露的还有证监会听证会推迟的消息。 康得新披露公告称,鉴于事件所涉及债权人、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员工持股计划规模大,案情复杂、牵扯面广,开展听证相关准备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公司于7月12日向证监会递交了《关于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7月23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对公司听证时间进行了调整,听证时间由2019年7月31日上午9:00变更为2019年8月15日上午9:00。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及听证准备工作,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