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检网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尹全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尹全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先锋系债务继续浮现 网信理财挪用先锋支付15亿坐实)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段久惠 先锋系旗下子公司债务问题陆续浮出水面。 先锋支付因不合规被停业调查1年后再度受关注——近日母公司中新控股披露了调查结果,坐实了先锋支付被同为先锋系旗下的网贷平台网信理财挪用了14.95亿元,资金主要来自备付金和数家机构资金。 这次调查结果暴露了先锋系庞大且关联关系复杂的资本图谱和债务的冰山一角。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份以来,涉及先锋系的多起债务债权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或面临处置。 网信理财 挪用先锋支付近15亿 近日,先锋系港股上市公司中新控股披露,先锋支付的客户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讯时代”)承认挪用资金14.95亿元。而启信宝工商信息显示,经讯时代正是网信理财的运营主体。 公告称,确认先锋支付的客户经讯时代在相关时间从先锋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中提取的款项超过存款额,并且从先锋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中挪用资金(主要来源自备付金及数个机构资金方),该挪用资金总额合计约14.95亿元。而且,经讯时代承认该笔挪用资金。 上述公告未披露数个机构资金方具体身份。 中新控股表示,“本公司认为该挪用资金并非是先锋支付的系统性错误造成,该挪用资金被怀疑是由于某些管理层对电脑编码的不妥当修改。” 中新控股公告称,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先锋支付从该挪用资金得益”、“(中新控股)没有持有经讯任何股份”,与经讯的关系是其“为先锋支付之千名客户之一,先锋支付为其提供资金充值和支付服务”,“本公司与经讯时代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董事”。 业内人士认为,中新控股仍然看重先锋支付这块牌照及牌照背后的业务价值,强调与经讯时代的关系,也是出于此。 “这么长时间被暂停业务肯定受影响,近期Visa更新网上收单服务提供商认证项目资质认证,先锋支付就被移出名单。而且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公司裁员、主动离职的人数不少。”华东一家支付机构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 该人士分析,先锋支付想后续再营业,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是要填补挪用资金。先锋支付是中新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中新控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填补这些资金,先锋支付就不能再营业,而且支付牌照还可能会被吊销。” 2019年7月,因涉嫌挪用资金,先锋支付被暂停运营。中新控股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先锋支付的可回收金额4.998亿元,而先锋支付CGU(现金产出单元)商誉、无形资产和其它非流动资产的合计账面价值2.56亿元。中新控股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补救方案:第一种,该计划将为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包括出售公司的子公司填补该挪用资金并须经讯全数偿还;另一种在限定时间内,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未能完成,但这种情况下先锋支付极有可能被吊销牌照并被迫停止营业。 根据财报,今年一季度,中新控股营业收入约9380万元,同比减少82.2%。一季度净亏损约6330万元。 欠款1.3亿未还 参股银行受牵连 去年7月份因不合规被停业调查,历时近一年后,先锋支付披露了调查结果,暴露了先锋系庞大且关联关系复杂的资本图谱和债务牵连。而这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份以来,涉先锋系的多起债务债权正被司法判决,或面临处置。 今年6月中旬,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华融投资公司与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海口联合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显示融资方和担保方则来自先锋系。 上述三方中,联合创业持有海口联合农商行2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启信宝股权穿透信息可以看出,尽管联合创业的多名高管已经离任,但仍是先锋系金融板块的重要平台之一,旗下涵盖先锋支付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公司等先锋系企业。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16日,华融投资公司、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联合创业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华融投资公司委托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向联合创业发放委托贷款3.5亿元,委托期限为36个月,委托贷款的利率为固定年利率8%。但蹊跷的地方在于,海口联合农商行对股东方联合创业的这笔委托贷款进行了“兜底”。 裁判文书显示,海口联合农商行向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即对联合创业涉及的委托贷款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方面;同时,华融投资公司委托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与联合创业签订了《质押合同》,后者将所持有的海口联合农商行1.2亿股股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 2019年10月31日,联合创业未能如约偿还贷款利息。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定,联合创业偿还华融投资公司1.3亿元本金和相应利息,而海口联合农商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融投资公司对联合创业所持海口联合农商行股权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去年以来,券商中国多篇报道跟进先锋系旗下的第三方理财、网贷业务仍深陷债务泥潭。去年以来,先锋系旗下多家平台的理财、信贷产品已经相继清退。从公开资料看,相比之前的自主退出,今年4月份以来,先锋系旗下私募平台、多地理财公司被地方司法部门介入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先锋集团创立十余年时间,有关联上市企业7家,其中4家港股公司及1家A股公司和2家新三板公司。去年10月5日晚间,先锋控股集团、网信集团联合发布讣告,伦敦时间2019年9月18日,先锋系创始人张振新因病抢救无效在伦敦去世;身后“先锋系”旗下包括网信财富、私募基金、融资担保、支付等多家公司上百亿元巨额债务窟窿待补。 (编辑:文静)
据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公告,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款四十万元。 截图 同日,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还公布了对麦麦提·萨伍提的处罚。因担任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期间,对该联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及信贷资金被挪用的严重违反审慎规则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麦麦提·萨伍提被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文/李舒宁,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陷阱一:“我”的钱,我就能用 赵某设立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他多次从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提取资金归个人使用。因无力偿还公司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后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在此类案件中,不少民营企业家都会抱持这样一种错误的认知:“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当然可以用”。尤其是我国现阶段,虽然企业基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多实行“家庭式管理”,缺乏公司资产意识,也没有严格规制资金审批程序,这就导致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也就是将公司设置成一道隔离股东出资与股东个人财产的“防火墙”。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但前提是股东不能随意抽回或者挪用出资,否则就可能影响公司对外的风险承担能力,极易触发刑事风险。 赵某的公司虽然是由其个人出资设立的,但是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经设立就成为了法律层面上独立于赵某存在的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财产绝非赵某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个人财产。赵某挪用公司财产归自己使用,逾越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红线”,因此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陷阱二:我有“股东会决议”,就不是挪用 孙某、张甲、李乙、王丙、赵丁均为A公司股东,其中张甲、李乙为孙某的岳父母,三人共出资80%。A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使用公司资金购买股票。孙某未经召开股东会,就以其与张甲、李乙三人的名义作出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资金100万元交由孙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进行投资。B公司将1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且股票登记在B公司名下。王丙、赵丁知情后报案,孙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现代公司制度下,虽然企业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但作出和执行决策的,始终是具体的“人”。企业家尤其需要注意区分的是“个人意志”和“公司意志”——按照公司意志处置企业资产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归属于企业;一旦企业管理者超越权限或违背制度,处置了企业资产,如果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或追认,就属于其个人决定,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本案中,A公司投资B公司的决定,形式上是通过三人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但是考虑到张甲、李乙与孙某之间的关系,且王丙、赵丁未实际参与公司决策,B公司为孙某实际控制,这个“投资”行为的本质就是孙某个人将A公司的资金挪用给他本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前者更注重行为的本质,即使在形式上看本案有一个股东会决议,但是这个股东会决议实际上是孙某一人操控的,并未体现公司意志。且B公司也是孙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那么这个行为本质上就是孙某个人将公司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构成犯罪。以形式上的合法并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这是我们必须要意识到的刑事风险。 陷阱三:公司借我钱,我就能拿回钱 钱某是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现金流周转不畅,她常将个人资金转到公司账户应急,前后共计转入100万元。在钱某需要用钱时,也曾多次让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转到其个人账户上,前后共计转出150万元。后投资人发现钱某和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异常,进行举报。钱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刑事调查。 现实中,企业家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混乱的现象并不少见,部分企业家习惯于扮演“操控一切的大家长”,一旦企业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往往忽略规则和程序,直接用自有财产解决公司的燃眉之急;相应的,当他们个人需要用钱时,便理所应当地认为可以把“借”给公司的钱直接拿回来,认为这是和“自家公司”之间的金钱往来,不需要通过财务审批程序或常规借款流程。 钱某认为她与公司“有借有还”的资金往来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东与企业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由于钱某没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和还款时也未依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批和财务入账,就不能认定这是她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往来。钱某对其行为背后的认识是,因为公司欠她钱,她就能随意支配公司资金。这种想法完全忽略了公司的意志,在案发后,公司如果不承认是双方的借款,就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这种情形下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是,固定相关的材料证明个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是经过公司同意的。企业在作出借款的决策时,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表决程序;根据财务制度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比如借款一方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等。做到相关事项“处处留痕”。企业家应当重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量身设计”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往来“有章可循”,且一定“照章执行”。 陷阱四:我没把钱拿走,就不是挪用 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申请银行贷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将公司的大额存单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了2000万元贷款。后公司发现大额存单被办理质押,从而举报。李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核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即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控制权利。所以,不仅是把公司的钱直接挪作他用涉嫌犯罪;在公司不能控制相关资金时,也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司的大额存单作为其个人贷款的担保。表面上,该笔存款仍在公司的账户内,但本质上,因存单被李某质押,公司已经无法实际使用、支配该存款,丧失了对资金的控制权,甚至因被质押而处于风险之中。法律上的财产权并不局限于实际使用,当某个决定不是公司做出,而导致公司对其财产失去控制时,行为人就要为擅自决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陷阱五:我有合同,就不是挪用 吴某为A公司股东,C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吴某以虚构广告费的名义将A公司的30万元转至B公司,并以借款的名义要B公司将该笔款项转至其实际控制的C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吴某将款项陆续转回A公司账户。遭股东举报后,吴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这种情形与陷阱二是类似的,从形式上看,资金从A公司到B公司依据的是广告合同,从B公司到C公司依据的是借款合同,但是这些合同都不是三个公司真实的意愿和行为,而是掩盖将资金从A公司挪用出来的“工具”,是一种变相的挪用行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目的装进“空壳合同”内,无异于“掩耳盗铃”,并不能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综上情形,有如下“红线”值得警惕:(1)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2)厘清公司意志和个人意志;(3)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决议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诚信”是经商之本,任何背信行为都有被刑法刺破的风险。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江苏吴江:“小出纳”挪用2.4亿元公款 新华社南京11月11日电(记者朱国亮)一个经济开发区部门财务管理中心的小小出纳,竟然轻轻松松44次挪用公款共计2.4亿元供他人使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了这起案件,提醒印章、支票管理一定要分开保管。 据吴江区检察院披露的信息,这位出纳姓褚,2008年进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财务管理中心工作,先是担任记账会计,2009年至案发,担任出纳会计。担任出纳以来,褚某就从前任手中接管了财务管理中心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履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对辖区各村村级资金的管理权和对资金收入、支出的审核权。 褚某与苏州本地人朱某是好友。从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褚某先后44次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挪用2.4亿元本单位公款,免息供朱某使用。至案发时尚有303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而朱某仅承诺帮其平价购买别墅,另外先后三次给予褚某共计23万元好处费。 后因朱某无法还回后期挪用的公款,走投无路的褚某于2017年3月向吴江区检察院投案,并主动退还所收好处费。2018年9月,褚某一审被判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褚某维持原判。 “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欲私念的催化剂。”吴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李琳说,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褚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中心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都保管在出纳褚某手中,财务管理中心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也都是由褚某去银行领购并保管。监管弱化给褚某挪用公款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也削弱了其对腐败的防御心理。 李琳说,此案再一次警示类似单位,一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以及支票一定要分开保管,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挪用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