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 中央多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中央还强调要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稳住存量、严控增量,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4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8%,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8.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3.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9.8%。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增长,居民部门杠杆率也呈现快速上升势头。 毋庸置疑,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贷款投向房地产行业,造成贷款的高度集中,不仅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也对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影响了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金融、小微企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居民部门杠杆率的快速上升,加大了居民生活压力,也限制了居民的消费需求,影响了消费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充分发挥。 可见,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于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破解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资金不足问题。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助于促使银行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加快信贷结构调整,转变对房地产的过度依赖。通过信贷资源合理有效分配,有助于加大对制造业、科技产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以及“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有助于促进居民消费,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其次,有利于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此次区分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分档实行不同的房地产贷款比例上限管控,同时区分不同银行机构设置业务调整过渡期,充分表现出了审慎、差异化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可有效避免监管政策用力过猛给房地产市场以及银行机构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既保持了信贷政策的连续性,又有利于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期目标。 再次,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可有效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避免被房地产“绑架”,有助于促进房地产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控制行业集中度风险,增强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通过对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实行较低的比例限制,更在于推动其回归服务当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本源,以切实降低区域和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制定业务调整方案,尽快进行业务调整,争取早日达到要求。同时,也要防止不顾客观实际,“一刀切”执行政策,给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李凤文)
实施贷款集中度管理,设置两个上限,开发商更要面对现实了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看到这则消息,很多人一定会想,楼市调控政策又严了,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了,楼市也要更加低迷了。显然,这样的看法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有点断章取义。因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是只考虑一个方面的问题,都不是想把哪个行业、哪个企业搞死,而是想让其更加健康、更加有序地发展,更加符合市场要求、符合发展需要。 对房地产行业来说,由于长期处于不正常、不规范、不健康的发展轨道,不仅市场本身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与房地产市场相关联的行业,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如前些年的钢铁、水泥行业,就出现了虚旺,从而给近年来的供给侧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也给经济结构造成了很大影响。而钢铁、水泥行业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房地产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 而无论是钢铁、水泥行业还是房地产行业,在治理、完善、规范过程中,又无一不涉及金融领域,不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金融稳定密切相关。其中,银行贷款过度向产能严重过剩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以及房地产领域集中,则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是隐含风险最大的问题之一。也就是说,这些行业的整治,都需要金融企业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如僵尸企业清理,几乎没有一家不需要银行买单的。 如果银行承担的责任多了,也就不可避免地会给银行自身带来风险和压力。而如果不承担这样的风险和压力,很多工作就难以向前推进。这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问题,甚至是比较对立的问题。如何化解这样的矛盾、解决这样的问题,当然需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而不是到了矛盾和风险爆发时再去解决。到时候,付出的代价就要大得多。 对房地产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说到底,就是提前化解金融领域的贷款风险,提前调整银行贷款的结构,让更多的贷款能够转向实体经济领域,而不是房地产。房地产贷款,包括居民房贷的比重,已经够高,不能再向上攀升了。一方面,房地产贷款比重过高,已经在开发商的资金链中得到充分验证,包括头部房企在内,已经没有几家开发企业的资金链是宽松的,是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安全运转的,而必须借助外力、借助不断地借新还旧。否则,就有资金链风险。如果再不进行集中度管理,更大的风险就会爆发;另一方面,居民的个人房贷,用起来很爽,特别是银行,贷款规模可以呼呼地上,工作人员的奖金也能腾腾地涨,可是,居民个人贷款的不断攀升,已经让居民家庭资产结构出现了严重不合理,过高的房产比重和负债,已经严重压制了居民的正常消费,从而影响国内大循环格局的形成,必须予以管理。 也正因为如此,管理层要对房地产贷款实施集中度管理,并分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以此来控制房地产贷款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尤其是增长速度。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银行需要对这个两个比重进行调整,压缩房地产贷款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否则,将达不到管理层要求,达不到规定设置的上限。如果能够在过渡期内解决好这些问题,那么,房地产贷款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将大大增强。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呢?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确保银行的数据真实可靠。出台新规的目的不是当摆设,而是除风险。因此,对银行提供的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水分。否则,就会留下隐患、出现问题。对此,管理层要组织检查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严厉追责;二是要杜绝其他方面的漏洞,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需要规范,防止这些机构向开发商、居民等提供非法贷款、非法资金支持,导致管控失灵,风险难以有效化解。如果做好了,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效率就能大大提升,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谭浩俊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很高,金融对房地产市场具有全面、多重的影响,做好房地产金融管理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人民银行牵头金融部门,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宏观审慎工具,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入手,建立了首付比动态调整机制,试点了房企融资新规“三道红线”,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在推动房地产市场趋向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市场主体预期趋于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仍有待夯实。同时,尽管我国房地产金融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明显改观,但银行业房地产贷款敞口仍然较大,其资产质量易受房地产价格波动冲击,是需要密切关注的潜在风险点,同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偏好也仍较强,也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予以约束。 今年7月24日,韩正副总理在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定不移推进落实好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强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此,亟需出台相关房地产金融长效制度,进一步夯实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一方面体现了金融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站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金融管理部门坚定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决心。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实践。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以弥补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房地产就是各国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时最重点、最普遍实施的领域。针对房地产金融的宏观审慎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供给侧工具,即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如房地产信贷集中度、房地产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行业资本金要求等;二是需求侧工具,即抑制购房人的信贷需求,如债务收入比(DSTI)、贷款收入比(LTI)等。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提出上限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助于构建金融体系稳健机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体系房地产贷款敞口过度集中的风险,提高金融体系应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韧性和稳健性。 二是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能够从根本上校正商业银行预期,促使其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调整信贷结构。公开透明的制度也有利于实现规则引导,促进商业银行形成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 三是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作为供给侧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将对商业银行投放房地产贷款形成长期约束,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落实“房住不炒”,促进金融、房地产形成良性循环。 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引导银行资金更多投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信贷资源从房地产转向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具有“防风险、调结构、降成本、惠民生”的多重意义。
涉房类贷款占比有了明确限制。 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记者表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设置主要是针对银行投向房地产的借贷设置“安全边界”,避免信贷资源流入房地产进而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产负债,让更多资源流入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和战略新兴产业,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根据银行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共分为5大档,每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其中,六大国有大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为第一档,两个上限分别为40%和32.5%,在5档中最高。 五档两上限,最高上限为40% 所谓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研究制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是为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事实上,此前为做好房地产金融管理,央行等其他金融部门就积极探索创新宏观审慎工具,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入手,建立了首付比动态调整机制,还试点了房企融资新规“三道红线”,助力房地产市场趋向平稳健康发展。 然而,尽管我国房地产金融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明显改观,但银行业房地产贷款敞口仍然较大。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倪鹏飞在发布署名文章中表示,银行资产质量易受房地产价格波动冲击,是需要密切关注的潜在风险点,同时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偏好仍较强,也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予以约束。因此,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提出上限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倪鹏飞看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实践。目前,针对房地产金融的宏观审慎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供给侧工具,即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如房地产信贷集中度、房地产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行业资本金要求等;二是需求侧工具,即抑制购房人的信贷需求,如债务收入比(DSTI)、贷款收入比(LTI)等。 此次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设置则是从供给侧对涉房类融资进行了限制,监管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具体来看,共分为5大档,每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 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第一档,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和32.5%,在5档中最高;其次是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等17家中型银行,为第二档,两个上限分别为27.5%和20%。 第三档则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主要包括城商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等,两个上限分别为22.5%和17.5%;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两个上限分别为17.5%和12.5%;最后一档为村镇银行,两个上限分别为12.5%和7.5%。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对记者表示,从占比限制上看,房地产信贷集中度政策将利好大行,目前大行房地产贷款占比均未达到该上限。从各档银行整体来看,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压力不大,且政策设有较长的过渡期,对2021年房地产信贷融资影响中性,预计2021年全口径房地产贷款增量将达6万多亿。 差异化管理,设置2至4年过渡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设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监管层并未采取“一刀切”方式,而是差异化管理。《通知》表示,为体现区域差异,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有适度的弹性,同时,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要求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周茂华对记者说,这种差异化管理充分考虑了金融机构资产体量、机构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等因素,也综合考量了我国国情、市场业务现状、机构承受力等,进一步确保房地产和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另至于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的影响,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总体而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 “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央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此外,对于近期市场颇为关注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是否纳入监管,《通知》称,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目前,央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 同时,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该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管理制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中资大型银行、中型银行、小型银行、县域农合机构和村镇银行五档并设定了管理要求。同时,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四、五档)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设置了弹性(基准增减2.5个百分点范围内)。 在过渡期方面,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制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银行在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项指标上没有超出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上限。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将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加强房地产宏观审慎管理 房地产贷款历来是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关注的重点领域。从国际经验看,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敞口持续增长,可能导致其资产质量易受房地产价格波动冲击,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可能潜藏系统性金融风险。 有关专家指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于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提出上限要求,将从供给侧抑制银行的放贷冲动,有助于抑制我国银行体系对房地产风险敞口的过快增长,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应对市场波动的韧性和稳健性。 与此同时,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宏观审慎管理,也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从房地产转向实体经济。 前述人士表示,我国银行业信贷投放中房地产占比高,挤压了实体经济资金供给,制约了经济长期发展潜力。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引导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稳定房地产市场中长期预期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也是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专家认为,与以往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工具相比,集中度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类银行房地产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的上限,政策更加公开、规则更加透明,促进银行形成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和信贷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中长期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制度在压降异常增长的同时,也体现了两方面“保”以加强政策协调配合。 一是拟不将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纳入集中度管理。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政策”。据悉,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二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为落实资管新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标资管产品回表压力较大。明确回表房地产贷款不纳入集中度管理,意味着政策不会对银行在过渡期内完成资管新规要求产生额外影响。 对个人住房贷款有何影响 此次管理制度在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的同时,还单独设置了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 近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较快是推升房地产贷款占比的重要原因。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和部分研究机构对居民债务收入的调查显示,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近年来上升较快,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贷款上。这提高了我国居民部门的脆弱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更高质量消费潜力的充分释放。 专家表示,专门设置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上限要求,既有利于抑制居民杠杆率上升,也可以防范个别银行大幅压缩其他房地产贷款以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增长。 那么,该制度是否会对个人住房贷款产生影响?前述人士称,该制度旨在约束银行房地产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而非额度或绝对值,对微观主体住房贷款需求影响不大。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触及上限,居民无须过度担心买房申请贷款受到影响,存量住房贷款也不会因为该政策而被银行提前收回。 “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前述人士表示,制度设计也已充分评估银行调整压力,除了采取分省分类施策、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还将指导超出上限的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量,有序做好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断贷、抽贷。总体来看,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短期冲击,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0年的最后一天,央行与银保监会依然没有放松监管的脚步,放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监管重磅炸弹—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祭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大招,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不前不久监管部门划出“三道红线”房企融资新规之后,房地产金融政策再出重磅新规。 不少人可能不太明白,央行、银保监会为何此时推出房贷集中度管理制度,事实上推出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是大势所趋,也即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现实需要:往前看,2020年监管部门推出了若干控制信贷资金过度注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政策,但似乎效果不尽如人意,尤其2020年三季度推出的“三道红线”防房企融资新规意在杜绝过多的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但由于该监管政策主要就是针对房企的负债问题,通过资产负债率这些指标,从而限制房企的融资,强行给房企降杠杆,降低房企风险,避免后续出现烂尾楼事情,这仅仅只是从资金的需求端来调降杠杆,没有从供给端彻底遏制信贷资金过多地聚集于房地产领域,仍难从根本上控制房贷过快增长势头,房贷增速虽然有所放缓,但绝对额仍保持较高数额,必须再对银行信贷加固“两道屏障”。据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指出,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确实已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任务重压力大,不痛下决心,房地产贷款无限制增长脚步将无法停歇。同时,也要看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房住不炒”,让房子回归居住属性,建立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如果不把住银行信贷这个“总闸门”,一切都将是一句空话。由此,从供给和需求两端,来给房地产行业去杠杆,给居民端去杠杆,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可见,对房贷实施集中度管理,这是金融监管历史上的首次,这一监管举措对全国所有商业银行来说无疑将起到重要影响:一些房贷集中度超过央行、银保会规定的最高比例要求就必须压缩收回,让集中度回归到要求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现在房贷集中度已经相当之高的商业银行在未来发放房贷时就会受到较大的抑制,未来房贷也必然会收紧,这就对商业银行房贷产生直接影响,而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则是可迫使商业银行控制房贷规模,防范房贷集中度过高吹大房地产泡沫从而诱发金融风险。同时也会迫使中小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向实体企业倾斜,使更多中小微实体企业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 而且,从此次房贷集中度监管具体内容看,监管当局考虑相当周到,展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智慧,凸显出监管的最大亮点,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也即房贷集中度按银行贷款规模划分为五个档次,从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向第二、三、四、五档贷款规模类型银行的房贷、个人房贷的占比依次递减,不搞“一刀切”,体现了监管的差异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三者相互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增强房贷集中度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房贷集中度监管有利于引导引导不同银行进行差异化发展,如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中小银行的占比上限要低于大行,体现出监管希望地方中小银行回归本源,更多地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政策意图。 然而,任何一项金融监管制度出台之后,要发挥出它应有的监管作用,必须要求被涉及的监管机构与被机构之间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使得双方在监管意图与监管目标等方面形成高度一致的认同感,才能畅通监管渠道,消除监管制度的“损耗”。从当前看,要让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真正发挥效能,亟需处理好四大关系: 处理好大行与小行之间的平衡关系,解决不同经济地区集中度监管科学合理性问题。虽然央行与银保监会在制订这个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上考虑得比较周密,对不同类型银行处划分出了一至五个档次,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但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就是不同档次类型的商业银行之间又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为他们从属于不同的经济地区,在承受监管政策上耐力与韧性是不一样的。比如上海市的农商行与西北某省农商行在房贷规模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相互之间还应有一个差异化监管要求,否则容易导致不同经济类型地区农商行之间房贷集中监管的不合理性,即经济发达地区农商行可能出现房贷集中度监管过严,而经济落后地区农商行则会出现房贷监管集中度监管过松。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差异化监管原则进行进一步细化或量化,尽量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以及所在银行房贷集中度监管的承受力,最大限度地体现房贷集中差异化监管的科学性问题,让所有商业银行都对房贷集中度监管保持高度支持态度,消除监管阻力或摩擦。 处理好现有房贷规模与实际房贷压缩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解决片面追求集中度压缩速度的问题。房贷集中度监管的结果意味着有不少银行机构房贷规模必须收缩,尤其是一些过去房贷放得比较多、规模比较大、房贷时间比较长的银行面临的压力可能会更大,因为在当前经济处于疲软态势以及受到疫情影响,我国经济恢复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在这种经济态势下,压缩房地产贷款规模的难度必然加大。虽然此次房贷集中度监管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要看到这个过渡期到底多长为宜,目前可能仍处在探索阶段,而且监管当局设置的过渡期不一定相当科学和合理,这需要监管当局对所有银行机构现有房贷存量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在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再根据各银行机构房贷时间长短确定一个比较明确而又量化的过渡时间表,让所有商业银行能够从容应对和渡过调控的困难期。 处理好存量房贷集中度与新增房贷集中之间的关系,解决新旧房贷集中度不匹配的矛盾。从相关情况披露的情况看,目前银行金融机构房贷规模比较大,房贷集中度也比较高;如果处理存量房贷集中度存在困难、或时间相对缓慢的状态下,必然会对未来房贷增量带来较大的影响,也即未来就有可能面临受房贷集中度制约而无法发放房贷的问题。如果这种状况出现的话,既会对部分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影响,也会使部分地方因为房地产信贷环境收缩而恶化金融环境,给整个金融业发展带来困惑。由此,房贷集中度监管还应立足长远性和可持续性,对个别房贷规模较大、贷款集中度较高的银行金融机构可采取特殊的房贷集中度监管方法—即采取新老划断方式进行监管,过去的集中度限期压缩,必要的新增房贷依然可按存款增长幅度保持适当比例,以免影响银行信贷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 处理好房地产当下调整与未来发展的关系,解决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诱发金融风险问题。眼下银行房贷规模过大、占比过高的问题,既有过去政策客观因素,也有银行主观片面追求高回报的结果,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如果一味追求房贷集中度快速达标,必然会留下不少监管“后遗症”:一些商业银行可能为达到监管当局集中度要求而采取人为调整贷款账户或贷款科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房贷反映的真实性,给金融监管造成错觉,将影响监管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同时,如果一味追求集中度达标,还会导致房地产调控的“硬着陆”,最终会诱发金融风险。由此,作为监管当局,在房贷集中度监管上不能好大喜功,试图一蹴而就,更不能片面盲目求速,需根据房贷规模大的主客观原因,坚持循序渐进的科学精神,树立房地产长远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长效调控目标,将房贷集中度比例尽量制订到比较切合实际的合理区间,防止出现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而滋生被监管机构埋怨情绪、不配合意识以及弄虚作假行为,更要防止因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而诱发金融风险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