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浦(600638)与申银特钢的谜团一直颇受市场关注。公司董事长仇瑜峰被爆疑似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月5日,“二股东”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崇投资)宣布转让股权,欲从上市公司脱身。 这中间到底有怎样的瓜葛?还要把视线投向2000公里外的宁夏石嘴山市。在这里,仇瑜峰与袁永兴、沈水才、杨昭平等多名企业家之间,围绕西北地区第一大民营钢企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特钢”),发生一系列恩怨纠葛,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 不让见面的商人 一切都要从申银特钢说起。 成立于2012年的申银特钢,是宁夏第四大企业和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也是宁夏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为上海商人袁永兴。 在申银特钢筹建之际,袁永兴找到了北京商人杨昭平,两人此前在江苏溧阳有过合作。“当时袁永兴说申银特钢的发电项目、节能环保项目都由我来做。他负责土建,我负责设备投入。”杨昭平向 2013年6月份,晟达通公司一期2×25MW发电机组投产,值得庆贺的日子,杨昭平发现沈水才也来到现场。“我刚跟沈总聊了几句,就被袁永兴拉到一边去了,当时我就很纳闷,感觉袁永兴不想让我和沈水才见面。” 直到2014年,杨昭平偶遇沈水才的夫人,再次提及自己的疑惑时,却意外听到另外一个合作版本:2012年初,袁永兴拉沈水才入伙参与投建申银特钢,并在2012年7月注册成立宁夏申银焦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生焦化公司”),公司章程里写明,企业主要承担焦化、余热发电两大功能。其中,沈水才投资8000万元,占宁夏申银焦化有限公司40%的股份,申银特钢出资1.2亿元,占股60%。“当时袁永兴跟沈水才说,他(注:即袁永兴)负责焦化厂和电厂的设备,沈水才负责土建。” 紧接着在2012年8月,在沈水才和杨昭平互不知情的背景下,袁永兴又将焦化和余热发电两大项目分拆,与杨昭平共同成立负责发电项目的晟达通公司。“电厂设备全是我出的,而土建是沈水才负责的,等于老袁没出什么钱,”杨昭平称,事后当地政府组织的审计显示,自己大概投入1.45亿元左右,而沈水才在焦化和电厂项目上除注册资本金外投入超6亿元——沈水才从原本焦化和余热发电项目合计持股40%,“缩水”为只在新生焦化公司持股40%,杨昭平则只在晟达通电厂占股40%,而袁永兴所代表的申银特钢则分别持股60%。 对于合作期间沈水才和杨昭平被“忽悠”的说法,袁永兴并不认可。 申银特钢背后的仇瑜峰 2014年,国内钢材卖出“白菜价”,申银特钢经营也由此陷入困局。围绕工程款和借款问题,沈水才与申银特钢之间矛盾逐渐激化。也正是在2014年9月前后,仇瑜峰悄然进入申银特钢。 1981年出生的仇瑜峰,与袁永兴是上海崇明老乡,两人此前曾在上海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开报道显示,袁永兴在创办申银特钢时曾向仇瑜峰借款、融资15亿元左右,对此袁永兴并不否认,“他后来到申银特钢,把这些钱都掏回去了。” 鉴于申银特钢经营情况不佳,负债多,富银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仇瑜峰已以零对价永久取得创始股东袁永兴持有的申银特钢51%股权。因创始人袁永兴原注册资本金已缴足5.1亿元,所以若申银特钢股权出售及重组时,所得收益5.1亿元以内的资金作为袁永兴资本金应得部分由袁永兴所得,超过部分由宁夏富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宁夏富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这部分收益全部归仇瑜峰所有。备忘录同时显示,袁永兴和陆飞负责申银特钢原债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面应对债务人上门讨要债务,处理诉讼仲裁等”。而申银特钢的经营决策、人事决策由仇瑜峰负责。 2018年9月6日,袁永兴与仇瑜峰共同签署的一份《确认书》显示,鉴于双方信任,多年来在包括钢铁、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相互合作,甲方(注:即袁永兴)实际控制的申银特钢,在2018年6月19日之前由申银特钢授权乙方(注:即仇瑜峰)实际控制经营。“双方再次确认,对乙方实际经营申银特钢期间所发生的税收问题、相关产品的开票问题、银行贷款违规问题(若有)双方互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仇瑜峰入主申银特钢时,杨昭平和沈水才并不知情。 68亿元借贷迷局 仇瑜峰的入主,没能化解申银特钢的经营困局。 匿名举报人称,仇瑜峰在实际控制申银特钢期间,以申银特钢、申银轧钢公司的名义,与其妻子盛瑛实际控制的公司上海财拓、宁夏财拓以及仇瑜峰自己控制的上海盛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采用高进低出的方式,向上述公司转移钢材上百万吨,涉嫌侵占申银特钢利润数亿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9月前后,仇瑜峰及妻子盛瑛等人还被指在申银特钢董事会、股东、法定代表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申银特钢已经抵押给中信银行银川分行或者已经被相关法院查封的资产,采用伪造股东签名、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晨鸣纸业旗下的青岛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35亿元;向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贷款33亿元——举报人称,这68亿元未用于申银特钢,资金去向不明。 新黄浦回复函同时显示:2017年11月13日,中崇投资与晨鸣纸业控股子公司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晨鸣”)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寿光晨鸣向中崇投资出让“云南信托-汇金166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持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云南信托-汇金166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前以货币出资设立上海领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领资),上海领资在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日持有公司17.64%股份。其后,中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誉莲花陆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合计占比为4.87%。中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誉莲花合计持有公司22.51%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后在2018年12月18日,中崇投资实控人仇瑜峰全票当选新黄浦董事长。 当时新黄浦强调称,“目前晨鸣纸业与公司主要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仇瑜峰在实际控制申银特钢期间,被指向晨鸣纸业旗下的青岛晨鸣融资租赁公司贷款35亿元一事,公告中却并未披露。 对于被指利用申银特钢融资68亿元事宜,仇瑜峰在7月28日下午回应称,“这个都是胡说八道的,现在所有事情都解决了,这个是没有的事情。” 4.48亿债务纠纷 将视线再转回申银特钢。 2016年9月8日,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新生焦化厂和晟达通电厂进行了增资重组。通过部分债权转股权,沈水才成为这两家企业的大股东,各持股67%;杨昭平各持股15%。各方随后迎来短暂的和平期,但纠纷并未完全化解。 其中不得不提的,就是沈水才与申银特钢之间4.48亿元的债务纠纷。 在仇瑜峰悄然入主申银特钢期间,双方的债务纠纷再次放大。记者获取的相关证据显示:2015年5月8日,仇瑜峰以晟达通公司平台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贷款1.6亿元,该款汇入晟达通公司账户;2015年5月28日向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贷款1.6亿元,该笔款项先是汇入晟达通公司账户,后又转入上海盛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7月27日,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贷款1.6亿元,该款汇入晟达通账户,后又转入上海夏邺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15日一份仇瑜峰签名的《承诺》显示:“关于宁夏晟达通循环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贷款1.6亿元、万向信托贷款1.6亿元,合计贷款3.2亿元由本人负责还清贷款本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7年7月,沈水才旗下公司就1.86亿元借款事项,对申银特钢提起五起诉讼,分别涉及转入申银特钢账户的4000万元、1600万元、4600万元、3400万元和5000万元资金,各方的矛盾由此再度公开化,开始互相起诉。 2017年9月28日,仇瑜峰以其控制的上海盛玄集团和江南银行达成协议,购买了沈水才公司以及申银特钢担保的4.48亿元贷款债权。紧接着上海盛玄集团就4.48亿元债权起诉沈水才控制的公司,并对沈水才公司包括1.86亿元执行标的在内的有关财产进行了保全。当时仇瑜峰对媒体表示,此举是“为保证申银特钢的正常运转,避免陷入诉累”。 有知情人士向 新黄浦5.18亿交易疑云 巧合的是,新黄浦2019年年报因为涉及5.18亿元的交易遭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年报显示:2019年3月11日至4月3日期间,新黄浦的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新干线”)与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钢贸”)签订了17份关于螺纹钢的《购销合同》,累计合同金额5.18亿元,欣龙新干线累计支付5.14亿元预付款,但西商钢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欣龙新干线交付标的螺纹钢,形成违约。2019年12月31日,欣龙新干线应收西商钢贸余额为4.64亿元,计提坏账准备3.04亿元。年审会计师表示,“无法判断公司在2019年向西商钢贸支付5.14亿元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以及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e公司记者通过天眼查检索获悉,欣龙新干线成立于2019年3月4日,即在上述交易前一周才成立,新黄浦持股75%,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值得关注的是,西本新干线的交易对方西商钢贸,正是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5.18亿元交易的真实性,也由此打上问号。 在这样的背景下,仇瑜峰控制的中崇投资突然决定退出新黄浦。2020年7月5日,新黄浦披露公告称,二股东中崇投资与博泰城鑫签署了《交易协议》,博泰城鑫拟收购中崇投资所持上海中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崇实业)100%股权及盛誉莲花100%股权;同时中崇投资将其直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至中崇实业。上述交易完成后,中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博泰城鑫则将通过中崇实业、盛誉莲花资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4%。 7月5日,上交所第一时间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新黄浦说明本次转让是否存在融资等其他利益安排,并要求仇瑜峰说明与西商钢贸合作期间是否存在实际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新黄浦7月23日披露的回复函显示:公司目前不知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融资等其他利益安排,中崇投资和博泰城鑫均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融资等其他利益安排”。仇瑜峰则表示,“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人与西商钢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 不过 申银特钢循环经济体 为何“不循环” 此前的纠葛未解,沈水才和杨昭平又遇到了新麻烦:晟达通公司正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 在仇瑜峰因法院强制执行被羁押后,申银特钢控制权回到了袁永兴手上。2019年5月,袁永兴将申银特钢与北京建龙集团进行重组。2019年初,建龙集团介入申银特钢项目,计划收购袁永兴所持有的申银特钢股权,并开始建设新的发电厂。 今年1月份, “电厂发电用的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都来自申银特钢。如果申银特钢把煤气用了,我们这边就没得用了,这实际上造成了重复投资,没有达到循环经济的效应。”杨昭平强调称,晟达通电厂是申银特钢循环经济项目中唯一经过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同意,并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备案的发电项目,“虽然晟达通电厂在2016年经过资产分割在法律上成了独立企业,但其作为申银特钢循环经济体重要组成单位的性质没有改变。” 宁夏发改委官网信息显示,2019年11月18日,发改委叫停未经核准的申银特钢违规新建80MW燃气发电项目,并罚款23万元。不过同年12月9日,宁夏发改委又对申银特钢“2×80MW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予以核准。 如果上述项目完全建成,规模将超过晟达通公司6×25MW煤气综合利用项目。 如今,晟达通一期2×25MW发电机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期2×25MW发电机组也已经建成“等气下锅”,三期2×25MW发电机组土建部分基本完工。 “我们也想大家坐下谈谈,看看事情怎么解决?但目前没有人跟我们谈。”晟达通方面人士感到非常疑惑,“当初说好的循环经济体,现在怎么变成‘浪费经济体’了?”
7月7日,永兴材料发布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可转债项目于7月8日起正式挂牌交易,募集资金总额7亿元。据悉,项目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不锈钢技改项目、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120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公司不锈钢、新能源双主业项目持续推进,锂电业务成为公司业务发展新动力。 下游扩产持续推进 新能源项目稳步进行 2019年,永兴材料的新能源布局取得初步成效。据了解,公司碳酸锂项目设计产能1万吨/年,项目分为两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涉及产能5000吨。公司项目进展顺利,已由项目建设阶段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已向行业内部分龙头企业实现批量供货。公司1号线前期已经进入连续生产阶段且达产,2号线也于近期全面达产。该项目日均产量已超30吨/天,目前两条线均已按照设计产能予以生产。 从长期来看,新能源产业符合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最新信息显示,新能源下游行业扩产持续推进。 具体来说,戴姆勒董事会主席康林松在5月25日晚间在线上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加快电动车产品攻势,按照规划,奔驰计划投资超过10亿欧元打造一个包括中国、德国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内的电池生产网络,目前,该计划中已经落成或在建的电池工厂有9家。 此外,近期,梅赛德斯-奔驰宣布入股中国动力电池电芯制造商孚能科技,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据悉,在计划中,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将投资数千万欧元,换取孚能科技约3%的股份,双方将共同研发高新电芯技术,孚能科技将在德国东部的比特菲尔德-沃尔芬建造一座动力电池电芯工厂。 永兴材料方面表示,碳酸锂作为锂电产业链中上游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产品之一,公司抓住行业下游持续发展的机遇,通过此次可转债项目加快投入,有望逐渐确立在电池级碳酸锂领域的行业地位。 不锈钢技改提效降本 持续发力提升盈利能力 自成立以来,永兴材料专注于不锈钢主业,以专业化、差异化、特殊化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行业地位,目前在不锈钢棒线材国内市场占有率列第二位。近几年,永兴材料稳定生产,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提效降本工作,不锈钢业务稳步发展。 具体来看,永兴材料的连铸较模铸提高产能10%以上,即每吨钢增加100公斤以上产品,此次技改将约6万吨产能的模铸生产设备改造为采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连铸机,同时保留原有的约4万吨钢水模铸产能,用于生产特殊钢、耐蚀合金产品。改造完成后,炼钢一厂产能实现3-4万吨的提升,预计实际产量将接近10万吨。 技改项目中提及,永兴材料炼钢一厂现有模铸工艺的成材率目前约为86-88%,而公司目前炼钢二厂采用连铸工艺的成材率已稳定98.5%以上,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对于奥氏体不锈钢来说,成材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相当于对炼钢——轧钢全流程能耗降低1.3%,金属料损耗降低0.2%。同时,连铸工艺对提升钢材纯净度具有积极推进作用,有利于超超临界火电用钢、超级奥氏体不锈钢、镍基合金等产品的质量提升,有望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从永兴特钢到永兴材料,股票简称变化的背后,是转型升级的深层内涵。 “永兴做的是高品质不锈钢,用于高端装备。我们还在做电池正极材料产业链,这是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原有的称谓已不能涵盖公司业务。”一开场,永兴材料董事长高兴江就作了说明。 过去20年,高兴江坚守“专而精”的理念,带领永兴特钢成长为不锈钢棒线材龙头企业。如今,永兴材料的发展战略多了台“发动机”——锂电材料业务。“不锈钢业务做精做强,锂电材料实现规模化生产,这就是永兴材料的高质量发展战略。”高兴江说。 紧抓国产替代机遇 永兴材料的显著“标签”是专注。 今年6月,永兴材料成功发行可转债,募资7亿元用于炼钢一厂高性能不锈钢连铸技改项目、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和年产120万吨锂矿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永兴多年来非常专注,每一个募投项目都围绕主业展开,我们投的是有效的项目,投入以后一定要有效产出。”高兴江表示。 在一般人眼里,不锈钢产品属于传统产业,乏善可陈,但高兴江认为:“我们做的不锈钢产品不一样,是高品质、高性能,用于高端装备产业的不锈钢棒线材产品。”据介绍,国内不锈钢供应结构性分化巨大,低端同质化产品竞争激烈,利润遭受挤压;高端进口替代产品技术壁垒高,盈利稳定。永兴材料作为行业领跑者,持续保持高研发投入,通过技术积累和客户沉淀,公司不锈钢毛利长期高于行业平均值10%以上。 “国产替代有很大的市场空间!目前,航空发动机的气门缸、潜艇的甲板等,高度依赖国外进口的高端不锈钢材料,这些都是永兴技术攻坚的方向。”高兴江表示,永兴依托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与钢研总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等平台,加快推进产品战略升级和高精新产品的研发,以高品质不锈钢及特殊合金材料为核心,跟踪、消化世界先进技术,走自主创新与模仿创新相结合,“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道路,积极根据市场要求和行业发展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下游行业提供优质的原材料和技术支持服务,做强产业链,促进行业不断发展和升级。 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公司积极开发核电及原子能装备用不锈钢、超临界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用不锈钢及合金、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用不锈钢和合金、海洋工程装备用高端不锈钢及特殊合金材料等一批战略性产品;开发经济型双相钢、超高强度高氮无磁不锈钢、易切削不锈钢、新型标准件用不锈钢等一批标志性产品,解决石油化工、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瓶颈。 “我们的不锈钢生产线24小时运行,除了节假日等特殊日子,其他时间都是满产运行,以销定产,没有产品库存。”高兴江说,“不锈钢材的消费需求潜力还很大,尚未看到天花板。” 永兴材料的稳健业绩也印证了行业的高景气度。最近3年,公司净利润始终稳定在3亿元至4亿元之间,经营性现金流也相当充裕,负债率长期保持在30%以下。 锂电板块蓄势而动 相较不锈钢业务的稳步增长,永兴“双轮驱动”战略的另一个轮子——新能源似乎还未完全滚动起来。从2019年年报看,新能源板块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度微乎其微。 实际上,永兴材料一直在试水缓行,做好准备。随着本次可转债顺利发行,公司新能源板块已拉开架势,强势发力。 资料显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和120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是上下游配套项目,以碳酸锂为代表的含锂原材料是后续进一步深加工的基础,是锂电产业链最重要的中间产品之一。永兴将以此为契机,深耕锂电产业链中上游,逐渐确立电池级碳酸锂领域的领先地位,抓住产业发展新机遇,培育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 “叠加疫情影响,新能源车今年上半年的销量不容乐观。但政策开始鼓励消费,环比销量开始放量恢复。长期来看,新能源车对燃油车的渗透率依然较低,发展空间还很大,未来有很大的市场空间。”高兴江说,永兴新能源主要从事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也属于原材料制造企业,与永兴现有特钢业务具有较多类似之处,经营、管理、设备等方面的经验能够进行移植。 高兴江深谙择时的重要性。在行业整体低迷时期,永兴布局上游“锂云母”矿产资源,占领了碳酸锂产业链的成本制高点,产品成本优势明显。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从锂矿资源选定、采矿、选矿到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产业链布局,拥有自矿产资源开采至卤水生产至电池级碳酸锂制备的完整新能源锂电产业链。 永兴材料今年6月接受机构调研时透露,目前公司已向磷酸铁锂龙头德方纳米、湖南裕能、湖北万润等企业大批量供货。近期主要开展三元材料使用电池级碳酸锂的认证工作,部分三元龙头企业已小批量拿货,正在开展审厂和长期合作的洽谈。此外,锰酸锂、电解液的客户也已大批量供货。 “短期的波动不影响长期的趋势。”高兴江表示,目前新能源和锂盐总体处于行业低谷,公司会考虑对优质的资源和产线资产进行并购整合。
记者获悉,开思宣布完成5000万美元的C2轮融资,由大湾区共同家园投资有限公司领投,泰合资本继续担任独家财务顾问,融资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业务拓展。开思成立于2015年,曾获得红杉资本中国基金、顺为资本、源码资本、复星锐正、华业天成、沣源资本等机构的投资。半年前,该公司刚宣布完成8000万美元的C1轮融资。开思的主要业务包括一站式汽配交易平台“开思汽配”、智慧汽修门店管理系统“1号车间”、供应链金融、汽配物流等,通过“AI+大数据”智能搜索引擎、VIN码解析器、智能交易匹配等功能,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建立行业标准和数字化的信用体系,提升零配件的搜索和交易效率,并帮助供应商提高库存周转率、资金使用效率。开思告诉记者,他们目前连接了1600多家供应商,服务全国86000多家专业维修厂,业务遍及366个城市。其汽配平台上的高端车配件供应满足率接近99%,月服务汽车大约150万台次。针对公司业务的关键问题,记者近日对开思创始人兼CEO江永兴进行了专访。以下是专访主要内容:问:开思是通过“Google+天猫”模式解决配件交易的效率问题。这种模式具体怎么理解?江永兴:汽车是规模民用产品中最复杂的。中国乘用车保有量2亿多,加上商用车的话,保有量超过3亿。汽车品牌有200多个,车型超过10万,SKU超过1亿。由于SKU太多,即便是维修师傅,很多时候也叫不出来零部件的正确名称,或者只知道零部件的俗称。所以我们做了类似Google的搜索引擎,录入车架号,再输入配件名称或俗称,匹配上语音输入和图像识别,将找配件的时间从传统方式的几十分钟缩短至几秒钟,同时将传统译码的5-10%的出错率降到了万分之三,而且还在持续改进。搜索系统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汽车产业有全球标准,被生产出来的每台汽车、每个配件都有唯一编码,天然具备数据化土壤,这是汽车与其他行业的巨大差异。而到了交易这个环节,我们更像天猫。只不过,我们不仅提供产品,还提供配套服务,比如质保、装车指导、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问:你们关注的核心城市有哪些?在每个区域的市占率有多大?江永兴:全国56个城市占了高端车保有量的75%,全国120个城市占了中端车保有量的60%左右。目前,高端车原厂件这个品类,开思全国渗透率已经超过15%,在深圳、东莞、重庆、长沙等很多城市已经超过30%,基本做到了每个装车件都可溯源。问:到你们平台上询价的订单,有多大的成交比例?未成交的订单主要有哪些原因?江永兴:综合来看,我们现在每10个询价订单大概会转换成4.5个成交订单。确实会有一部分的订单没有转化,本身有好多原因,有的是因为车主自身觉得不需要替换维修“药方”开出来的所有零部件,有的是因为品类问题。我们现在主要做高端车的原厂件,从去年中旬开始做中端车。如果车主需要国产的品牌件,或者拆车件,我们当前的满足率就比较低。问:为什么不做拆车件?国内这个市场还一片空白、没有成规模的拆车件交易平台。江永兴:拆车件现在的标准还不是非常明确。我们计划先把整个全车件交易平台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立起来,然后再基于这个标准去推进新的品类。拆车件的来源是未知的,但如果能告诉车主这个零部件是从哪台车上拆下来、车架号是什么,就能一定程度上标准化。我们需要等整个标准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再逐步去做,不能操之过急。我们认为,平台的长期发展,一定是跟你的供给、产品、服务的品质是强相关的,否则它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就像美团,你去点餐,哪一天味道突然间不对了,一问,原来是大厨今天没上班,这是因为没有固定标准。但美团可以通过用户点评累积下来的大数据,实现持续的迭代、优化。问:你们从去年中旬开始做易损件。新康众、三头六臂、途虎养车等专攻易损件交易的公司会成为你们竞争对手吗?江永兴:不是竞争对手,我们之间更大概率是合作。开思还是相对更聚焦在偏长尾的中低频件、全车件领域。其次,从模式上来说,我们更像美团,是科技型的平台公司,他们更多的会像麦当劳、肯德基、华住。连锁或者垂直类可以做到很大,我们平台类的公司也可以做到很大,其实大家会有一些合作的机会。这个行业很大,大家都还非常小,都像大海里面的小鱼小虾,选拔赛都还没做完,远远谈不上什么淘汰赛。这个行业更多是需要合作伙伴一起来把行业秩序、标准建立起来。比如说,原来线下有很多脏乱差、不讲诚信的供应体系,有可能会逐步被三头六臂、新康众取代掉。问:你们与巴图鲁和好汽配等的核心区别是什么?江永兴:这些同行大家都往不同的方向去尝试,我觉得都是好的。总的来说,我们的交易模式比较特别,是“搜索”加上类似“天猫”的交易平台。早期的巴图鲁会更像偏自营的、类京东的模式。好汽配更像纯粹的淘宝或者纯粹的信息撮合模式,可能做得比淘宝还要更轻。我们认为这些模式它在不同的阶段,其实是会动态变化的。问:你们现在对接了多少家维修厂和供应商?你们选择他们的标准是什么?江永兴:中国真正的供应商只有小几万家,目前我们合作了1600多家。现在有8.6万家维修厂在用我们的平台,更多是专业的大型维修厂。目前国内维修厂的数量都是过剩的,优质的没那么多,应该也就30万以内,特别核心的只有大概5万家,还有13万家还不错,二者加起来接近20万左右,还有10万左右的社区服务店也可以,但剩下那些未来有比较大的概率会被淘汰或者被升级。4S店也是我们的客户。大部分售出之后1-3年的车会在4S店修,4S店的原厂件一般不会外采,但过了质保期,比如3-5年之后,尤其是5-8年之后,外采比例就比较高,会分流到社会修理体系。问:你们现在收入来源包括哪些部分?未来的收入结构会有哪些变化?江永兴:我们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交易佣金,下游维修厂是不收的。未来的话,随着规模做大,可能会有一些广告和给商家的供应链金融。问:你们的盈利情况怎么样?江永兴:我们去年12月的单月交易规模接近4亿,疫情逐步好转之后,今年5月的交易规模也恢复到去年12月的水平。在核心的50多个城市里面,我们在高端车领域UE(单位经济模型)已经全面转正,在渗透比较高的15个城市,即使考虑中端车,城市整体UE也非常接近转正。问:目前,美国汽配流通行业有4家市值超过100亿美元的公司。中国什么时候能出现百亿市值的公司?江永兴:长期来看,我们是有信心的,但至少还需要5-10年,而且中国的模式跟美国会有重大差异。在全车件这个品类,因为特别长尾,海量的东西必须聚合在一块,有很强的全国网络效应和一部分区域网络效应。我们认为会出现一家类似美团的平台型科技公司,这种公司在美国是找不到对标的。相对来讲,易损件的线下连锁更下沉,本地化服务的属性会更重,所以,我们认为易损件领域会有比较多的不同形态,甚至区域的市场。
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 3人累计亏损1387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永兴材料”,2019年8月8日更名)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案中,出现了3宗内幕交易。据统计,3宗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交易分别获利5487.93元、亏损1166.37万元、亏损221.39万元,合计亏损1387.21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进行关于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的商谈合作。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 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万股,成交金额106.75万元。累计卖出3.70万股,成交金额107.70万元。实际获利7523.03元。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刘同良”信用账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万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万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显示,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殷某为殷英)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万元、40万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万元、305.16万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6万股,成交金额2316.26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万元。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显示,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万元、200万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万股,成交金额499.55万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4万元。实际亏损221.39万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后来整体变更设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00388。2015年5月15日上市。 2019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永兴特钢”变更为“永兴材料”。 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股票停牌。2017年6月30日,永兴特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首次披露了对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收购事项。2017年11月29日,永兴特钢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2018年4月25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称,合纵锂业拟与上游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以达到上游原料与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匹配。鉴于整合计划尚在协商论证中,可能涉及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短期内无法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后,各方视情协商后续方案。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公司仍持有合纵锂业25.7549%的股权。 2018年11月8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97亿元收购旭锂矿业81.4329%的股权(7028.9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公司于2017年7月通过增资已持有旭锂矿业12.19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旭锂矿业股权新增81.4329%,合计持股比例达93.6280%,从而成为其控股股东。 2018年12月12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分别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获得合纵锂业14.2857%和11.4691%的股权,合计持有合纵锂业25.7549%股权。因合纵锂业与公司目前从事锂电新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分处两地,交通不便,业务有一定重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7549%股权以人民币1.75亿元转让给湖南锂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大技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效利用锂云母矿制备电池级碳酸锂等锂产品及钾、铷、铯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永兴材料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而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该公司6.36%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当事人廖某为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合纵锂业董事廖斌。 旭锂矿业已于2018年11月19日更名为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兴材料目前持有该公司93.6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2019〕10号 当事人:刘同良,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同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同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同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周某平”账户,2007年2月2日开立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20,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00股,成交金额1,067,510元。累计卖出37,000股,成交金额1,076,967.8元。实际获利7,523.0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刘同良”信用账户,2014年7月16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该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00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00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 〔2019〕11号 当事人:麦剑伟,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麦剑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麦剑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麦剑伟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额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00.07元。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麦剑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买入“永兴特钢”股票主要是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将有新的成长机会,而不是该公司的某项并购事件;第二,该次投资行为已有巨额亏损,对其处以50万元巨额罚款过于严厉,恳请酌情考虑适当宽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麦剑伟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系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成长机会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麦剑伟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其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发生巨额亏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麦剑伟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2019〕12号 当事人:杨健,女,1955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杨健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杨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9XXXXXX71,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额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355元。实际亏损2,213,876.06元。 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