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冠疫情影响,在钢铁行业整体下滑的大背景下,东北特钢紧密结合当前市场形势,积极调整经营战略,不断强化产销结构和品种结构调整,全力以赴做大做强高端产品,重点品种产销实现逆势增长,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在逆境中谋求新突破。 第一,品牌战略把握热点精准营销 打造企业持久竞争力,必须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做大做强具备行业影响力的拳头产品。年初以来,面对疫情影响和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东北特钢准确研判市场形势,紧盯客户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提出“以创新为引领,着力抓好产销结构调整优化,重点发展高端、高附加值产品”的工作思路。对内,对产线布局和现有品种进行系统梳理,下大气力砍掉虽有规模但没有效益的常规品种,充分发挥盈利产线优势,大幅度提高重点品种比重;对外,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狠抓接单结构优化,大力开发品种钢及高附加值产品。 东北特钢围绕战略调整思路,销售系统与技术系统联合做功,围绕不锈钢、工模具钢、汽车钢、轴承钢、弹簧钢、高温合金、高强钢、钛合金、精密合金等九大重点品种,以精准技术营销为依托,按品种研究部署市场定位和销售策略,大力开发市场。同时,公司增加走市场、访用户频次,深入了解下游及终端用户需求,快速应对、精准发力,抢抓高端产品订单。通过搜集市场信息,了解到市场急需口罩生产设备用模具钢DC53、D2和塑料模具钢DL166H等产品,这类产品均属高端模具钢。DL166H主要用于口罩模具使用,对钢种工艺要求十分严谨,尺寸要求非常精密,生产操作难度大,特别是表面质量不容易控制。DC53和D2用于制作圆刀滚刀模具,是KN95口罩加工线上的关键材料,号称口罩机“神辊”,目前国内仅少数特钢企业具备生产能力,东北特钢已掌握这类模具钢的核心生产技术,能够实现稳定供货。 为快速应对这一市场热点,东北特钢积极与客户联系,争取合作机会,经过不懈努力,3月份陆续拿回订单。针对于此,生产条线立即备料,公司开辟绿色生产通道,加紧生产组织以满足用户急需。经过公司上下联动发力,当月便向用户交付了合同,创造了近年来此类钢种生产速度、生产量的新纪录。快速交付“口罩钢”为客户树立了加强合作的信心,从而形成了更加稳定的供货关系,提升了订货量。塑料模具钢DL166H的订单量已从之前的每月3000吨增加到目前的6000吨左右。 在此基础上,东北特钢还以品牌优势大力开发战略重点用户,做大做强高端市场。如东北特钢抚顺公司工模具钢已经牢牢占稳国产工模具钢品牌的“C位”,成为国内工模具钢首选品牌,为了进一步突出自身优势,2020年公司将模具钢营销方向聚焦为压铸模具钢替代进口、5G通讯设备模具用钢、刀片行业用精轧扁钢三大专项,不断提升市场地位和影响力。在营销策略和方式上,东北特钢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积极尝试与新客户对接,与国外多家客户进行多层面磋商和交流,在轨道交通、高强度螺栓、核电等多个领域取得进展或提供试验料,进一步提升市场供应能力。 第二,用户至上优化生产赢得信赖 重点品种增量,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生产周期长、工艺复杂的产品会给生产组织带来很大的挑战。东北特钢始终秉承“用户至上”的理念,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导向,全力保证合同交付。 每月生产中,公司以高端品种为主线进行策划,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系统给予强有力的支撑。通过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工序衔接质量、严控能源消耗、压降过程成本、开展成材率提升攻关等有效措施,有效保证了各条线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特别是面对用户急需的关键材料,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东北特钢积极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协调,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生产和入库,同时生产、质量系统与销售系统开展产销联动,保证合同高质量交付,赢得了用户的好评和信赖。 5月份,东北特钢接到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紧急需求计划,该公司急需四个型号的特殊钢丝材料,希望东北特钢能够给予支持和帮助。临时性的任务会打破正常的生产节奏,给生产组织带来一定困难,但东北特钢果断给予肯定答复,承接生产任务。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协调各职能部门,从原材料组织、生产安排、人员调配、设备合理生产等各环节统筹部署,为顺畅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抢抓生产进度,公司积极组织,涉及人员主动加班加点,从生产、后续检验入库,再到安排出库发运,各环节、各工序合力做功,在充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用户急需材料的生产,为中航工业公司生产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此,中国航空工业公司特发来《感谢信》,诚挚感谢东北特钢给予的大力支持。 在抗疫攻坚的关键时期,东北特钢把“炼好钢、出精品”作为生产的重中之重,保质保量按期供货,满足用户需求,赢得用户信赖。6月份,东北特钢还相继收到来自中国航天科技(000901)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发来的《感谢信》,诚挚感谢东北特钢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不畏艰难、创新实干,提供优质特殊钢材料,为我国国防军工、核电建设等做出积极贡献。 东北特钢以“特钢更特、优特结合”为经营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做好精品特钢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做好产销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重点品种,在新冠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下,实现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两手抓、两手硬”,公司运行呈现出逆势上扬的良好发展局面,凝聚出蓬勃发展的强劲内生动力。 (责任编辑:)
(记者宋维东)ST抚钢董事长季永新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将合规经营摆在重要位置,抓住“混改”契机与红利,坚持“特钢更特”发展战略,全力发展“三高一特”重点品种,积极推进国产材料替代进口,提高核心关键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在“小而精”产能范围内做强做优特钢品种,把公司建成重要的高端特殊钢材料研发生产基地。 “混改”见成效 中国证券报:沙钢集团入主后,对公司进行了哪些改革? 季永新:ST抚钢被誉为“中国特殊钢的摇篮”,是我国重要的特殊钢生产企业。近年来,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巨大挑战。2017年起,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钢及公司启动“混改”,引入中国最大民营钢铁企业沙钢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 2018年9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同年12月底,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沙钢集团实际控制人沈文荣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后,沙钢集团着力从体制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对东北特钢及公司进行全方位改革。此次“混改”备受关注,被寄望成为“东北振兴的示范工程”。 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推进“混改”过程中确保员工队伍、生产经营稳定。为此,沙钢集团全面提升公司生产效率,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激发企业活力。 沙钢入主后,进一步明确ST抚钢继续发展特钢产业,坚持高温合金、高强钢、高档模具钢、特冶不锈钢的“三高一特”品种方向不变。同时,实施“特钢更特”战略,完善沙钢集团的特钢板块,强化与沙钢集团的融合。 “混改”过程中,沙钢集团向公司输入了的新的经营理念、新的经营机制,全面提升全员市场意识和效率效益意识。同时,公司从人员绩效管理、生产物流过程管控、采购供应规范管理、财务流程管控、纪审法务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对标提升基础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 公司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机构设置则全面实施扁平化、高效管理。 中国证券报:“混改”实施以来,公司发生了哪些积极变化? 季永新:随着“混改”的深入推进,公司目前已恢复了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2019年,公司在产量规模略有降低的情况下,实现净利润3.02亿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以来原辅材料供应紧张,下游需求减少,公司仍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效益持续保持较好水平。 2019年,公司“三高一特”品种产量同比提升9%。其中,高温合金产量同比提升44%,高强钢同比提升32%,特冶不锈钢同比提升12%。2020年以来增长势头不减,1-5月“三高一特”产量同比增长20%。其中,甲类高温合金同比增长8%,高强钢同比增长30%,特冶不锈钢同比增长47%。 “混改”效果显现,并逐步得到全体职工认同,激发出了巨大的能动性,有效地保证了公司各项改革深入推进。 强化合规经营 中国证券报:公司在规范治理、合规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季永新:2018年初,公司在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重整期间爆出19亿元资产失实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多家银行冻结对公司的新增授信,且出现强制收回贷款的现象。公司资金链断裂,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上述事件使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处罚。这让公司充分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进行了全方位整改。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改选以来,将信息披露作为工作重点,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强化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交流,全面规范经营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审核,关口前移,打造诚信合规企业。 中国证券报:如何重塑公司形象、重拾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季永新: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高度重视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全力扭转因此前资产失实问题造成的被动局面。 今后,公司将以更加真诚开放的态度,介绍公司发展战略及工作动向,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实施“特钢更特”战略 中国证券报:如何看待公司的竞争优势与面临的挑战? 季永新:企业发展积淀很重要。公司在国内特钢行业的综合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且优势不断扩大。 技术创新方面,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先后承担了百余项国家及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并获得多项荣誉。公司大力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反对守成”的创新氛围,科研人员面向生产、面向市场搞研发;建立灵活且激励作用显著的用人模式,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公司2019年实际投入研发经费超过3亿元,2020年将继续扩大。 装备方面,公司的底子不错,拥有从冶炼加工到后部精整、热处理、质量检测直至产品包装的完整装备设施,特种冶炼能力位于行业前列。特别是沙钢集团进驻以来,公司加快推进技改,大力推进前期钢材深加工、一炼钢厂炉壁氧枪改造、进口电渣炉等技改项目迅速达产达效,同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要求,快速实施7000吨压机、30吨真空感应炉、30吨真空自耗炉等项目。这些项目投产后,对提高公司特冶品种冶炼、加工能力,降低优钢品种冶炼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三高一特”产品在国内市场均占有一席之地。其中,高温合金、高强钢、高档模具钢和特冶不锈钢分别占据60%、90%、35%和35%的市场份额。特别是超高强度钢等产品具有领先优势。 当前,钢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一批民营企业进入特钢和高端钢市场。而特殊钢属于小众市场,容量有限,公司面临的竞争更为激烈。同时,以产能水平计算,公司面临着人员数量过多、人员结构老化、吨钢成本较高等挑战。 接下来,公司将综合施策,通过灵活的体制机制、强有力的研发投入、更具针对性的降本举措、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结构调整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中国证券报:如何实施“特钢更特”发展战略? 季永新:ST抚钢的50万吨年产能在中国钢铁行业总产能中微不足道,但这50万吨产能附加值高,是不可或缺的优质产能。长远看,这些产能关系着国产材料替代进口等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坚持“特钢更特”的发展思路,全力发展“三高一特”重点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改投入,逐步将年产能提升到70万吨水平。在“三高一特”的基础上,继续精确瞄准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发电设备等重点领域,进一步优化高盈利、高指标性能品种结构,确保高温合金、高强钢等8大重点产品产量占比超过85%。部分产品产能实现翻倍增长,推动产品系列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化发展。 公司将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对现有的特种合金板材、特种合金管材、机加工等产品延伸生产线,进行深层次技术改造,同时建设产品加工中心,形成“高性能、高精度、高效率”的服务模式。 同时,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形成独有的技术、成本和品牌优势;继续实施精品战略,力争成为航空航天、能源装备、模具工具、交通运输、石油化工、节能环保、工程机械等领域具有影响力的特种合金和特殊钢原材料供应商。(完)
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 3人累计亏损1387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永兴材料”,2019年8月8日更名)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案中,出现了3宗内幕交易。据统计,3宗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交易分别获利5487.93元、亏损1166.37万元、亏损221.39万元,合计亏损1387.21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进行关于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的商谈合作。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 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万股,成交金额106.75万元。累计卖出3.70万股,成交金额107.70万元。实际获利7523.03元。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刘同良”信用账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万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万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显示,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殷某为殷英)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万元、40万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万元、305.16万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6万股,成交金额2316.26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万元。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显示,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万元、200万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万股,成交金额499.55万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4万元。实际亏损221.39万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后来整体变更设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00388。2015年5月15日上市。 2019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永兴特钢”变更为“永兴材料”。 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股票停牌。2017年6月30日,永兴特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首次披露了对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收购事项。2017年11月29日,永兴特钢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2018年4月25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称,合纵锂业拟与上游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以达到上游原料与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匹配。鉴于整合计划尚在协商论证中,可能涉及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短期内无法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后,各方视情协商后续方案。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公司仍持有合纵锂业25.7549%的股权。 2018年11月8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97亿元收购旭锂矿业81.4329%的股权(7028.9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公司于2017年7月通过增资已持有旭锂矿业12.19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旭锂矿业股权新增81.4329%,合计持股比例达93.6280%,从而成为其控股股东。 2018年12月12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分别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获得合纵锂业14.2857%和11.4691%的股权,合计持有合纵锂业25.7549%股权。因合纵锂业与公司目前从事锂电新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分处两地,交通不便,业务有一定重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7549%股权以人民币1.75亿元转让给湖南锂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大技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效利用锂云母矿制备电池级碳酸锂等锂产品及钾、铷、铯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永兴材料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而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该公司6.36%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当事人廖某为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合纵锂业董事廖斌。 旭锂矿业已于2018年11月19日更名为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兴材料目前持有该公司93.6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2019〕10号 当事人:刘同良,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同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同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同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周某平”账户,2007年2月2日开立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20,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00股,成交金额1,067,510元。累计卖出37,000股,成交金额1,076,967.8元。实际获利7,523.0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刘同良”信用账户,2014年7月16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该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00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00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 〔2019〕11号 当事人:麦剑伟,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麦剑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麦剑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麦剑伟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额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00.07元。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麦剑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买入“永兴特钢”股票主要是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将有新的成长机会,而不是该公司的某项并购事件;第二,该次投资行为已有巨额亏损,对其处以50万元巨额罚款过于严厉,恳请酌情考虑适当宽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麦剑伟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系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成长机会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麦剑伟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其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发生巨额亏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麦剑伟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2019〕12号 当事人:杨健,女,1955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杨健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杨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9XXXXXX71,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额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355元。实际亏损2,213,876.06元。 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