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自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以及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做出了清晰规定,代表着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开放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启动,中国谋求实现碳中和愿景也因此迎来了一支强大的中坚驱动力量。 中国是目前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经济体,而且中国还是一个处在工业化中期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化石能源的需求还将增加,因此长期来看中国经济不可能彻底摆脱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也正是如此,落实《巴黎协定》减碳控排的国际倡议,中国政府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提出“零排放”承诺,而是确定了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目标。 形象地说,碳中和是指生产与生活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就要通过相应的手段消除多少二氧化碳。照国际经验,实现碳中和的主要方法除了扩大森林植被和增加太阳能(行情000591,诊股)、风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给以及启用氢能等新能源产品外,更为重要且极具经济价值的工具就是碳市场,甚至可以说碳市场是碳中和的标配。所谓碳市场也可称为碳交易,就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供需方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控碳任务格外间艰巨和减排责任非同小可的大国来说,碳市场未来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会更加显著而强烈。 首先,碳市场可显著放大碳交易的实际规模。《管理办法》落地前,中国已在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八省市开展了为期10年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最终共成交4.55亿吨,成交金额累计105.5亿元,如此之小的总交易量显然与我国动辄百亿的年度碳排放量不相匹配。有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中国的碳市场盘子就可以越做越大。 其次,碳市场可极大提高碳交易的运行效率。从试点地区看,不仅各地碳排放交易标准与规则千姿百态,成交价格也是天壤之别,而且碳价持续萎靡不振,缺乏盈利的条件下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存在着“囚徒博弈”,误认为推进碳市场会掣肘当地GDP的发展,因此,除广东等极少数试点省份外,其他省市的碳市场基本都是有场无市。但建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后,不仅各地的碳排放权可以跨区域流动与配置,供给方与需求方的选择空间增大,标的数量增多,成交率与市场活跃度随之会大大提升,同时,因政策区域差异所导致的碳交易价格失真可得到根本扭转,企业从碳成本高地区转移到成本低地区的漏洞也会被封堵,最终倒逼其进入规范的碳市场交易轨道上来。 再次,碳市场可以加快中国经济结构的低碳转型步伐。碳交易通过“污染者付费”原理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同时那些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获得了外部性收益,并且这些企业还可以通过碳金融产品融资,比如将手中配额质押融资,从而获取增量资金,在此基础上增强技术研发与加快设备升级改造,迭代出更强大的清洁能源以及碳排放权生产力;不仅如此,CCER(自愿减排量)也是我国碳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产品之一,指的是企业可以用增加清洁能源投资所产生的减排量与碳配额等量互换,如企业在自己的楼顶上布局建设光伏,以此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或者对外出售因此富裕的碳排放配额,这种激励机制无疑将导引更多企业加入到低碳产业的投资中来,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非化石能源使用占比,加快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目前世界范围内正在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多达21个,覆盖了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0%,尤其是欧盟的碳交易市场,从主体构造到产品设计以及标准创建和运行机制等许多方面,都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中国参考借鉴。 经验之一是要引导碳价上升走高。碳价越高,意味着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成本越大,从而倒逼更多的企业自觉与自我减排,同时较高的碳价也是对领先控排减碳企业的回报与肯定,并会激励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落地能够产生碳排放权收益的高级产业结构。 经验之二是适当进行碳金融创新。目前中国的碳市场主要是现货交易,但参照欧盟的成功做法,下一步碳期货发展将成为必然。碳期货可以长期持续地给予投资者稳定的价格预期,标准化的期货产品也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市场信号。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期货市场,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预判交易价格,从而提高交易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中国形成独立自主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争取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权,增强国际竞争力。 经验之三是丰富碳市场主体。欧盟碳市场上不仅有企业交易主体,也有自然人交易主体;不仅有机构组织参与,也有个人参与,最终动员全社会资本支持碳市场,使得碳市场产生出持续的活跃度。克服国内交易活跃度低、交易量小等问题,要在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的同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尤其要提高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包括培育碳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机构投资者,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碳金融投资基金。 经验之四是增强碳市场相关能力供给。欧盟碳市场上除活跃着撮合碳交易的经理人员外,还衍生出了碳核查、碳会计、碳审计、碳资产管理等专业市场人才,而这些人才在中国目前奇缺。为此需要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能力培训,同时基于强化市场需求与学科建设间联系的目的,建议推进与加强高等院校财经金融与环境保护学科的嫁接合作,支持与鼓励创建碳金融专业,为碳市场的扎实运行和碳中和愿景的圆满实现提供充分而强大的智力衬托。
在全球更加关注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提出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之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金融的作用越发引人注目。 从全球看,目前正在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有21个,覆盖的碳排放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0%。截至2019年年末,碳市场累计筹资逾780亿美元。 从国内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火电行业)于2017年年底建立。2021年1月1日,首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月初召开的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排碳合理定价。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近日表示,将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蓝虹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际上,碳市场和碳交易是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经济政策产生的。碳市场、碳交易对助力碳减排、低碳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作为重要的市场化减排工具,我国碳市场发展基础坚实、潜力巨大,但由于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刚刚起步,还需针对政策框架不完善、金融化程度不足、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碳市场:市场化的减排机制 “从国际上看,政府在推进碳减排、低碳发展中,一般有两种环境经济政策可以选择,一是碳税,二是碳市场、碳交易。相对于碳税,碳市场、碳交易的建立将以市场方式为碳排放容量定价,在推动碳减排和低碳绿色发展方面,更加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蓝虹表示。 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卫涛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一些碳配额不够用的企业,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产生额外的成本支出,将倒逼这些企业加快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 从这一角度看,高卫涛提出,碳市场、碳交易作为市场化的减排机制,相比传统的财政补贴等政策,在节约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都具有更好的优势,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碳市场对低碳绿色发展还具有直接融资功能。从国内看,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年末,京、津、沪、渝、粤、鄂、深7省市试点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3.56亿吨、金额超过73亿元。蓝虹认为,控排领先的企业通过碳市场出售富余配额获得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低碳投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这些企业也可以通过碳金融产品融资,比如将手中配额质押融资或者售后回购融资,以获取资金支持。 碳市场建设:做好顶层设计 对于下一步全国碳市场建设,高卫涛建议,要做好碳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相关的法律属性。 2020年年底,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发电行业为首批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启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 “目前来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制度只是部门法规,碳排放权资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价值评估研究不足。明确和解决上述问题,将有利于碳金融产品工具的创新。”蓝虹说。 央行研究局课题组报告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建议在《民法典》执行过程中,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以及可否出质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对此,高卫涛进一步表示,有些金融机构开展了碳排放权抵押的试点创新,未来,这类创新业务如果要扩大规模还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撑。 整体市场容量方面,高卫涛建议,应尽快把碳市场盘子做大,尽快把石化、建材、钢铁等行业纳入碳市场。同时,应提高碳市场活跃度,提高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包括培育碳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的投资者,开发碳期货等碳金融产品。 在碳金融产品方面,过去几年,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蓝虹认为,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碳金融产品,以更大程度发挥金融在碳排放容量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高卫涛还谈及碳价问题,他认为,从国际上的趋势来看,碳价有上升趋势,但从国内的试点来看,碳价相对低迷,这对于参与者和投资者来说,无法产生投资收益、不足以提高积极性。需要从政策、市场、产品等角度入手解决市场活跃度问题,以助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碳定价话语权。 碳定价关键:适度从紧确定碳配额总额 “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碳减排市场的建立,是碳市场交易以及碳定价的关键。”蓝虹表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全球碳总量控制目标,规定了各个国家的配额和强制性的碳减排额度,从而推动了《京都议定书》下强制性碳减排市场的建立。在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碳减排市场的支撑下,碳价格超过了20美元,最高甚至达到了139美元,逐渐与其稀缺性程度匹配。但《巴黎协定》因为没有形成全球总量控制和各国减碳配额的分配,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市场逐渐走向低迷,碳价格波动在3美元左右,严重与其稀缺程度相偏离。这说明,只有建立严格准确的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碳减排市场,碳排放容量的稀缺程度才能在市场中体现出来。 根据我国试点碳市场的交易价格看,蓝虹表示,国内碳价仍然较低,与碳排放容量日益上升的稀缺度还不匹配,市场价格和实际价值的偏离度还较高。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机制和市场定价制度的完善是最为关键的,也是目前急需完善的领域。另外,还存在交易活跃度低、碳配额衍生品缺乏、总交易量小等问题。 央行研究局课题组报告提出,碳价低迷影响了碳配额的投资价值。由于过去年份各试点发放的配额剩余存量较大,碳市场存在过度供给,多数试点碳价偏低,控排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基于碳配额开展投融资活动的动力不足。 对此,蓝虹建议,在中国承诺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明确目标下,建议尽快制定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规划,确定全国总量控制目标、配额分配机制,明确各层级的减排任务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配额。这是碳市场交易和碳定价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碳金融创新的基础。 上述报告也建议,培育交易活跃、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尽快推动正式开展交易。遵循适度从紧原则确定碳配额总额,确保形成合理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