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9日,深圳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光照明”)回复科创板上市委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紫光照明就与紫光集团是否存在股权关系、业务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六大问题进行了回复。 之前,紫光照明已于2020年9月9日和12月4日经过两轮上市委的问询。1月29日晚,上交所公告称,科创板上市委定于2月5日审议紫光照明首发申请。 披露商标纠纷案件 1月29日,紫光照明在回复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中,首次披露了与紫光集团的商标纠纷案件。紫光集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紫光集团于2020年9月1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紫光照明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上市委在审核问询中十分关注。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上交所提出,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公司所涉商标、企业名称变更的具体过程及时间、成本,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进一步分析前述商标、企业名称变更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紫光照明表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含有不侵权保证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中,涉及工程承包公司、贸易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208.83万元、438.86万元,占尚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03%、3.97%。 紫光照明回复称,即使败诉,但从以下三点来看,不会导致其在销售合同下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或赔偿。一是对于终端用户类客户,其不会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进而不存在遭受损失而需要公司向其赔偿的风险。二是对于非终端用户类客户,虽然其存在被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风险,但其有权主张适用《商标法》规定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进而公司需向该等客户补偿损失的风险亦较低。三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因本案所涉事由违反销售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出具了赔偿承诺。 专注附加值较高环节 上交所还要求公司结合LED在行业内已普及使用、公司生产环节简单且以组装为主、研发费用增长较快且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增长、发明专利多数来自外购、材料占生产成本比例较高、固定资产较少等情况,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先进性,进一步论证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紫光照明表示,公司来自存量市场的销售金额略高于增量市场。替换工业领域存在的大量非LED照明设备是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利用自身在高效配光设计、防爆产品结构设计、智能联控系统等方面的核心技术,通过照明设备销售、智能照明系统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了大量节能改造项目,为下游客户节能减排做出了一定贡献,符合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产业(新型LED照明应用产品)重点发展方向。 关于公司生产环节简单且以组装为主、固定资产较少、材料占生产成本比例较高的问题,紫光照明解释称,现阶段,公司生产环节以组装和检测为主,主要通过定制采购方式购入零部件,再进行组装和检测形成最终产品。由于未自行生产主要零部件,使得生产环节较为简单,重大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少。 公司进一步指出,目前存在这样的生产特点,主要原因是公司照明设备部件较多,如果全部自行生产,加工设备投入及原材料采购支出较大,加工时间长,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现阶段发展。因此,公司将发展重点放在了研发、设计等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环节,提供主要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图纸绘制、参数设置等技术,同时专注于组装、检测等涉及资质认证、客户交付等附加值较高的环节。 公司表示,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研发、设计环节,同时组装和检测环节也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公司将部分核心技术以嵌入式软件方式与公司LED照明设备融合,其他核心技术和软件著作权及各类专利技术也已充分体现在公司的研发、设计、零部件定制、组装、检测等业务环节,使公司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竞争优势。 并非资本市场新兵 紫光照明成立于2007年,主营工业照明设备和智能照明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工业照明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公司客户主要分布在电力、冶金、煤炭、石化等行业。紫光照明于2016年5月在新三板挂牌,并在2018年8月从新三板退市。 财务数据显示,报告期内(2017年-2019年),紫光照明营收分别为1.72亿元、2.01亿元、3.4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43.36万元、1729.26万元、5034.18万元。 紫光照明本次拟募资4.56亿元用于年产80万套工业LED照明灯具及100例照明系统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区域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紫光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洪超、丁立中和刘浩三人。截至招股书签署日,紫光照明的其他机构股东共有11位,包括同创锦程、远致创投、高新投、新余安盈、韬略新能源、华辉锦泽、立威化工、滁州高科、年丰医疗、共青城创赢、汇鑫茂通;公司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共有2位,包括邓杰军和白俊峰。 紫光照明也坦言,公司存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低的风险。报告期内,紫光照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832.11万元、-1942.66万元和-68.27万元。公司表示,这主要与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销售收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且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中型国有企业、货款回款周期较长有关。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客户结构不断优化,来自石化、电力等回款速度相对较快的行业的收入占比逐步提高,以及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改善。但是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将可能面临资金周转压力,并对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证券时报网讯,安信证券指出,在中国、欧洲等市场,特斯拉也持续通过降价打开空间,我们认为,以价换量更深层次的目的,或许是通过高销量和高保有量为智能化和网联化趋势下特斯拉未来的盈利模式打下基础,随着销量攀升,庞大的保有量叠加软件服务收费多样性有望产生巨大的利润空间。重点推荐产业链各环节具备全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1)特斯拉产品力突出,持续引领全球电动化浪潮,重点推荐特斯拉产业链宏发股份(600885)、三花智控(002050)、旭升股份(603305)、奥特佳(002239)、银轮股份(002126)、拓普集团(601689);2)具备全球供应能力的电池及材料产业链有望持续获利,电池环节,重点推荐宁德时代(300750),材料环节重点推荐璞泰来(603659)、恩捷股份(002812)、科达利(002850)、当升科技(300073)、中科电气(300035),建议关注翔丰华(300890)、星源材质(300568)、容百科技、法拉电子(600563)。3)优质二线电池厂逐步放量,即将出现业绩拐点,有望迎来价值重估。重点推荐孚能科技、亿纬锂能(300014)、欣旺达(300207),建议关注国轩高科(002074)。4)包括六氟磷酸锂、锂电铜箔和正极磷酸铁锂等部分中游材料环节供需格局反转,建议重点关注天际股份(002759)、多氟多(002407)、诺德股份(600110)、嘉元科技、德方纳米(300769)、龙蟠科技(603906)等。
“君子豹变,其文蔚也。”内外经济循环的宏观格局之变,离不开内外价值链的微观基础之变。在“外循环”所主导的发展阶段,中国国内价值链发展相对滞后,形成了失衡的内外价值链结构。受此影响,中国产业体系以单一环节对接全球价值链,放大“被脱钩”风险。中国企业所采取的“抱团取暖”策略,也难以应对全球大变局的系统性冲击。面向“双循环”新格局,中国内外价值链结构有望迎来新一轮变革。国内价值链料将加速发展,形成更具深度和效率的垂直分工体系。 基于此,中国经济有望从“以环入链”转向“以链入链”,与全球体系缔结更为多元的纽带。中国企业有望从“抱团取暖”转向“筑链共进”,从三大途径同步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在这一场大变革中,“科创头雁”、“国货潮牌”和“隐形冠军”三类中资企业有望实现长趋势崛起,逐步兑现内外变局所赋予的时代红利。 “外循环”主导下的内外价值链结构。简而言之,“全球价值链”本质上是一种垂直分工体系:将某一产品的生产流程分解为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品牌营销等“垂直”承接、依次进行的环节,这些环节分散在不同经济体内进行,并通过国际贸易逐环传递并累加各环节所创造的附加值。如果上述的垂直分工和附加值传递发生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之间,则为“国内价值链”。对于经济体而言,全球和国内价值链的结构共同决定了分工形态,而分工形态则进一步深刻影响了竞争策略和发展潜力。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得益于“沿海发展战略”和加入WTO,中国经济加速融入“外循环”,是实现“增长奇迹”的核心动力之一。但是这一时期,中国市场主体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较快提升,而“内循环”中的国内价值链却发展相对滞后,逐步造成了失衡的分工形态。在全球价值链的垂直分工体系下,中国主要参与加工制造的单一环节,形成“以环入链”的不对称格局,这迫使国内的分工趋于“水平化”而非“垂直化”,即大量的企业在功能上高度重叠、在位置上拥堵于价值链的低端(详见附图)。受制于这一分工形态,面对外部冲击,中国企业只能选择“抱团取暖”策略,凭借同质化企业的数量优势,通过大规模生产压低价格和成本,进而在存量博弈中争夺全球订单。 “以环入链”易脱链,“抱团取暖”难长暖。但是,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及全球遭遇百年未有之变局,上述内外价值链结构、分工形态和竞争策略的弊端正在加速暴露,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 第一,“低端锁定”效应。一方面,由于过度依赖全球价值链获得外部技术转移,中资企业缺少自主研发的动力,对研发的投入长期不足。另一方面,一旦有中资企业奋力走向技术前沿,就将在全球价值链上遭遇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市场势力进行的双重封锁[1][2]。若不能打破这些桎梏,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将被长期锁定于低附加值、低盈利、低博弈能力的低端环节。 第二,“被脱钩”风险。由于是凭借单一环节“入链”,中国企业与全球价值链之间缺少多样化纽带,功能定位缺少不可替代性,因此更易于被“踢出”全球价值链。当前,大国优先主义和民粹主义正在推动“制造业回流”和地缘政治博弈。新冠疫情长期冲击之下,全球价值链转而更加强调弹性与安全,而非成本最小化,因此将避免加工制造环节过度集中于单一国家。此外,东南亚、非洲等地区其他后发经济体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逐步释放,正在催生新一轮产业转移。这些因素都将长期加剧中国企业的“被脱钩”风险。 面对上述风险,“抱团取暖”策略难有作为。一方面,在全球经济深度衰退、外需长期疲弱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由于功能重叠,或将在国内外市场陷入激烈的同质化竞争,难有余力向上突破“低端锁定”。另一方面,即使中国企业之间能够加强相互的扶持,但是由于彼此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相同位置,因此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分担、风险分散。一旦外部环境对这一位置进行系统性施压,则企业之间将发生风险传染和集聚爆发。由此,从根本上来看,“外循环”主导下的内外价值链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与新环境。 “双循环”格局下的内外价值链结构。旧方法解决不了新问题。针对上述弊端,仅在全球价值链内难以找到腾挪空间。向内发力,补上国内价值链的发展短板,进而重塑内外价值链的结构,料将是更为有效的破局路径。结合“双循环”的战略布局和时代形势,我们认为,未来国内价值链的发展将凸显相互促进的两大趋势。 第一,价值链环节的拓展。从生产流程来看,发展国内价值链,关键在于将国内价值链拓展至更多元、更高附加值的环节,并打通各环节的互动联系,进而形成层次丰富的垂直分工体系。基于当前的时代机遇,这一目标有望从三个层面加速实现(详见附图)。其一,抢占研发设计环节。数字经济和新基建的先发优势正在助力中国积极拥抱新一代技术革命,叠加资本市场的深度改革,有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富有科创能力的“头雁”型高新技术企业。其二,壮大品牌营销环节。立足于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及居民消费升级潜力和疫情时代服务消费回流机遇,新一批“国货潮牌”正在稳步崛起。其三,升级加工制造环节。中国完备产业链的基础,叠加数字化转型的赋能,有望推动制造业企业打破功能的简单重叠,进一步细化分工、深耕技术,从而在各个细分的关键中间品领域培育出“隐形冠军”。由此,国内价值链将从单薄的加工制造环节,拓展为富有深度的“研发设计(科创头雁)→品牌营销(国货潮牌)→加工制造(隐形冠军)”的完整链条(详见附图)。 第二,“地域-产业”结构的优化。从空间分布来看,国内垂直分工体系的发展进程,实质上也将是国内“地域-产业”结构的再优化过程。在区域战略视角下,中国正在走向“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不同于以往,新的区域战略致力于打破地理板块划分的桎梏,充分发挥成熟地区或增长极对后发地区的扩散效应。与之匹配,借助于垂直分工体系,未来“地域-产业”的结构有望呈现两大变革。其一,中低端制造环节加速向中西部地区迁移。在这一进程中,中西部地区将承接来自于东部地区的管理经验、技术扩散、市场信息和资本支持[3][4],进一步用好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从而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和全国生产效率提升。其二,东部地区聚力发展高端制造、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区域性地聚焦于这些高附加值环节,将激活和增强人才蓄水池、中间品投入共享和技术扩散的正向集聚效应,将单个企业的“孤军奋战”转变为企业群的“集团突围”,从而加快打造在价值链高端环节的国际竞争力。 “以链入链”固纽带,“筑链共进”促升级。随着国内价值链的加速发展,其与全球价值链有望形成双链并立、良性互动的新结构(详见附图)。这将深刻改变中国产业体系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功能定位、竞争策略和发展空间,也将为“双循环”的宏观格局奠定生产流程上的微观基础。 第一,“以链入链”,强化“双循环”的内外纽带。不同于此前的“以环入链”,发育完备的国内价值链将更加有效地融入全球价值链,实现“以链入链”。其一,基于拓展后的垂直分工体系,国内价值链能够在更多的环节上与全球价值链缔结新纽带,强化中国产业体系的不可替代性,由此将降低因单一环节链接所引致的“被脱钩”风险。其二,国内价值链的发展能够通过优化资源整合、加速技术扩散、推动企业成长等效应[5][6],推动中国企业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整体增强中国产业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和博弈能力,从而降低来自于全球价值链的市场势力和技术壁垒冲击。其三,即使遭遇外部冲击,在国内垂直分工体系下,中国企业不是同质化的竞争关系,而是异质化的合作关系,因此既有在共同利益下相互扶持、共克时艰的意愿,也有在不同环节上分散风险、合力共进的能力。由此,中国经济在全球价值链中将更具稳定性和主动权。 第二,“筑链共进”,促进“内循环”的产业升级。随着国内价值链从单一环节拓展为完整链条,并带动内外价值链结构的重塑,中国企业的竞争策略,有望从面向存量竞争的、以量取胜的“抱团取暖”,转向面向升维竞争的、以质取胜的“筑链共进”。具体而言,在“双循环”格局下,以内外价值链为脉络,未来中国产业升级将有望从三个层面展开(详见附图)。一是单环式升级。通过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等途径,推动加工制造环节的生产效率提升,这主要将通过深耕专业领域的制造业“隐形冠军”来实现。二是阶梯式升级。即沿着现有产品的价值链条,从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环节延伸,从而完成从低附加值、低利润向高附加值、高利润的进化,这主要通过“科创头雁”和“国货潮牌”型企业完成。三是全链式升级。由于“研发设计(科创头雁)→品牌营销(国货潮牌)→加工制造(隐形冠军)”的国内链条被打通,因此一旦“科创头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就将带动整个国内链条从旧产品跃迁至新产品,同步推进所有环节的升级。例如,此前日本、韩国半导体产业“收音机→电视机→个人电脑→智能设备”的升级路径即为典型案例。展望未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人类社会数字时代的到来,全链式升级机遇将更多地涌现。以国内价值链“筑链共进”,夯实单环式升级、阶梯式升级的基本功,抢抓全链式升级的新机遇,料将进一步拓宽中国经济产业升级的致远之路。 参考文献 [1] 吕越, 陈帅, 盛斌. 嵌入全球价值链会导致中国制造的 “低端锁定” 吗?[J]. 管理世界, 2018 (8): 4. [2] 卢福财, 胡平波. 全球价值网络下中国企业低端锁定的博弈分析[J]. 中国工业经济, 2008 (10): 23-32. [3] 张少军, 刘志彪. 产业升级与区域协调发展: 从全球价值链走向国内价值链[J]. 经济管理, 2013 (8): 30-40. [4] 邵朝对, 李坤望, 苏丹妮. 国内价值链与区域经济周期协同: 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J]. 经济研究, 2018 (3): 14. [5] 袁凯华, 彭水军, 陈泓文. 国内价值链推动中国制造业出口价值攀升的事实与解释[J]. 经济学家, 2019 (9): 93-103. [6] 黎峰. 双重价值链嵌入下的中国省级区域角色——一个综合理论分析框架[J]. 中国工业经济, 2020 (1): 136-153.
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出发,加征房地产税在中国预期的政策目的有三个:一是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三是优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要辨证看待房地产税的影响: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的一部分,打消居民期望与房产税作用的“预期差”,最后,房产税征收手段、范围等细节仍需要审慎推敲。 我国房地产税结构呈“重增量住房、轻存量住房,重开发建设与交易环节、轻保有环节”的特征,房产税在“开发建设、流转、保有”三大环节中占比较小。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意见》对房地产税的表述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焦点在于是否会在持有环节加征“房产税”。 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出发,加征房地产税在中国预期的政策目的有三个:一是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三是优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要辨证看待房地产税的影响: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的一部分,打消居民期望与房产税作用的“预期差”,最后,房产税征收手段、范围等细节仍需要审慎推敲。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广义的房地产税在我国早已有之,是个较为复杂的税收体系,主要涉及十多个税种,涵盖了开发建设、流转和保有三大环节。狭义的房地产税在我国仅指“房产税”,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且对居民自有住房在内的五类征税对象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自始至终是我国整个房地产税的组成部分,因其属于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款,将对民众持有住房的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意见》对房地产税的表述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焦点在于是否会在持有环节加征“房产税”。 一、我国房地产税现状:“两重两轻” 我国房地产税结构呈“重增量住房、轻存量住房,重开发建设与交易环节、轻保有环节”的特征,房产税在“开发建设、流转、保有”三大环节中占比较小。 (一)现状 目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只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个税种不仅税率低、税基较窄,而且对居民非营业用房免征,整体税负水平较低。与之相比,开发环节和流转环节的税种多、税负重。两者共同造成了在房地产开发、交易过程中整体税负水平较高。 表 1:各国房地产税的征收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中国税务年鉴》数据显示:房地产行业税收总额中,房产税占比仅2%,加上保有环节的另一项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整个保有环节税收贡献不超过5%。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的占比均在15%以上,其中营业税占比甚至达到30%以上。 (二)弊端与改进方向 我国房产税制度匮乏和不完善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土地资源缺乏合理配置、居民贫富扩大等问题。借鉴国外的房地产税制度是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实际问题的一个破局方向,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房产税的目的:利益相关者视角 2018年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答记者问时称会按照中国国情合理设立房地产税制度,认为房地产税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 实际上,加征房产税的目的更加丰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统筹考虑,才能深刻理解房产税的利弊。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主要有四大利益相关者,对房产税的诉求有较大差别、甚至完全相反。 表 2:各利益相关者对房产税的诉求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出发,加征房地产税在中国预期的政策目的有三个:一是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三是优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降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加征房产税的影响:国内经验和国际对比 全球加征房地产税有四个共性安排:一是按照评估值征税,即按照价值征税;二是房地产税都有税收优惠,但具体的方式和水平不一样;三是属于地方税,收入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于满足教育、治安等公共基础提供;四是房地产税税基确定较复杂,需要建立较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才能征得到、征得公平。从房价、市场调控、财政收入、金融稳定四个方面分别评价房产税的影响: (一)不会大幅降低房价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在保有环节加征房产税不会对房价长期趋势带来翻转。房产税可能延缓、阻止部分买家的购房,但仅凭房产税单一因素无法影响房地产市场长期趋势,金融政策、土地供应、人口流入等因素的作用可能更有决定性。 国外方面,房地产税以Council Tax(英国,针对居住用房地产)、Domestic Rates(英国,针对商用房地产)、Rates(澳大利亚,针对土地)、Property Tax(美国/日本)、Comprehensive Real Estate Holding Tax(韩国)等形式出现,但基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房产税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当地房价走势受其影响甚微:根据英国National Wide和美国OFHED公开的住房价格指数显示,近三十年英国住房价格上涨近4倍,美国住房价格上涨2.5倍左右,且已超过次贷危机前的房价水准。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开征物业税,80年代增加对土地短期交易开征资本利得税,但都无法阻挡居民炒房热请,直至90年代泡沫破裂。 国内方面,中国香港的房产税由差饷+物业税+地租组成,其中差饷已有百年的历史,2010年香港政府还针对非港居民推出“买家印花税”(15%)来抑制房价上涨,期间印花税一度调高至16%,但依旧无法阻挡购房者热情。上海和重庆作为大陆仅有的两个针对部分非营业性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城市,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住宅价格数据,2011年至今两地的住宅价格涨幅与同期全国楼市周期性波动几乎一致,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不明显。 (二)能够调控房地产市场 房产税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还有调控房地产市场功能,传递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号,改变市场预期。历史上,除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两项常备房产税之外,日本还出台过以调控市场为目的的特别土地保有税(1992年)、地价税(1991年)以及提高短期转让土地所得税(1969年)等类房产税手段。日本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依赖多个税种构成的涉房税收体系,而不是仅仅依靠某一项税收政策。 2017年,我国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炒的”的定位,同时也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住房结构(租售并举)、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地改革等)、税收(房产税)和金融(资产证券化、信贷政策)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可见,房产税是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一个环节。从效果上看,多种调控手段的结合使用取得了明显效果,有效抑制了房价快速上涨的态势。 (三)能够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达到高点。2019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1.8%,比2018年上升1.9个百分点,再创新高。2019年在经济增速下行、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背景下,政府更加依赖于卖地来对冲债务风险。此外,“一城一策”对于某些财政比较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的城市而言,地方政府在卖地上增加了一些灵活性。 但是,我国房地产市场正逐渐进入存量时代:一线和核心二线城市新增规划用地将不断减少,一线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已经超过新房,呈典型“存量房市场”特征。三四线城市库存仍然较高,开发商拿地和新开工意愿不足。土地出让金增速逐年下滑,地方政府亟需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图 1:土地出让金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 资料来源:财政部 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相对于土地出让金主要有两点优势:第一是持续性。在房屋的存续期间政府每年定期收取,有效的保证了此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第二是稳定性。一般来讲,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评估值每隔几年评估一次,评估值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使得其不会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受到太大影响。 从国际经验来看,房地产税是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支出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教育、社会治安等固定支出项目,具有弱周期性的房产税对地方财政十分重要。以美国为例,房产税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来源于州和地方政府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大致为15%、20%和30%左右。实际上,单对地方政府而言,房产税占比分别达到25%、40%和70%左右。以日本为例,日本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均属于地方税种(市町村级政府)。根据《日本统计年鉴(2018)》,2012-2014年房产税占市町村税的比重分别为48.2%、48%和47.4%。 从国内实践看,上海、重庆两地实行房产税以来,房产税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占总体地方财政比重仍然很低。两地房地产税试点推进困难重重,并没有充分发其筹集收入的作用,计税依据、税基过窄、税率过低是主要原因。两地的税率普遍较低,最高税率不超过1.2%,最低税率仅为0.4%。加之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征收率远低于理论征收率。房地产税在全国推广要充分吸取两地的经验和教训。 资料来源:重庆、上海财政局 (四)不能抑制房地产金融化 房地产税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具,但是对金融系统稳定性作用不明显。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前,房地产税完全没有阻止银行业房地产贷款快速增长的趋势,最高点时房地产贷款(公司类、个人类合计)占银行业贷款比重达到63.5%。金融危机后,该比例一路下降到2019年末的48.6%。可见,金融机构房地产业务、资产质量并不取决于房产税,金融系统自身的经营行为更关键。 图 4:美国银行业房地产贷款余额基本不受房地产税的影响 资料来源:FDIC (五)不能明显减少贫富差距 根据学术界的研究,房地产既有“财富效应”又有“挤出效应”。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挤出效应越来越明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9)》发现,居民杠杆率(住户贷款余额/GDP)水平对消费增长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分析结果表明,控制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融资规模等因素后,居民杠杆率水平每上升1个百分点,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增速会下降0.3个百分点左右。意味着,近年来居民贷款购房导致的杠杆上升会抑制消费能力,损害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房产税对房地产贷款增长的抑制效果不明显,因此,也很难降低房地产的挤出效应。 从美国、英国看,居民基尼系数波动与房产税关系并不明显,房产税在调节居民财富方面的作用需要其他配套政策的支持。 图 5:基尼系数与房产税的关系并不明显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普查局、欧盟统计局 四、结论 房地产税在我国存在已久,本次《意见》重提“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意在房产税(保有环节)做加法。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对稳定政府财政收入,维持城市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税收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在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我国房地产利益相关者众多,要辩证地看加征房地产税的利弊: 表 3: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在房产税立法、授权、推进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打消居民期望与房产税作用的“预期差” 开征房产税是为了解决财政收入、房价高的问题,还是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各利益相关方没有一个明确和一致的意见。社会公众倾向把房价和税收联系在一起,认为房产税主要为了解决房价问题,通过收税抑制投资需求,从而降低房价,必然会导致现实和期望出现较大反差。 (二)房产税是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的一部分 国内外实践显示,开征房产税并不会对房价造成很大的直接冲击,无论在房价处于调整期还是快速上涨通道中,房产税都不是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同时,在房地产价格仍持续上涨的时期,房产税也不能有效抑制房地产投资性需求。为此,出台房产税只适宜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并不能对其调控功能寄以过高期望。 (三)房产税征收手段、范围等细节仍需要审慎推敲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采用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合并相关的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兼顾社会公平,采用差别化税率,利用税收豁免政策进行二次调节,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税负结构。逐步使房产税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长期来看,房产税应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020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上证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吉利控股董事长李书福将就汽车消费税改革提出建议。 数据显示,2019年财政收入中,国内消费税12562亿元,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当期税收收入8%。其中,汽车制造业全年消费税逾900亿元,占消费税总收入的8%。 李书福认为,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2019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同时,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李书福表示,根据现行的消费税政策,除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外,其他小汽车均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垫付消费税导致汽车生产企业资金大量占用,影响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汽车消费税目前为中央税,地方受益微薄,相反却承担着汽车消费快速增长后的交通拥堵成本和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投入成本。 对此,李书福认为,鉴于汽车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性,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充分发挥税收引导消费的效用,拓展地方收入来源,需要加快实施汽车税收改革。 李书福建议,将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目前的生产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并建议中央与地方“五五共享”。他认为,此举可减少生产企业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将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消费税后移,将部分税收留在地方,还可以推动更多资金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费环境,进一步激活消费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