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募资规模最大IPO顺利过会,东风集团在港上市十五年后即将回A。今年10月13日,创业板正式受理东风集团IPO申请,12月11日首发获通过,耗时近两个月成功过会。 对此,有市场人士指出,东风集团IPO受理问询,以及随后上会的时效均在创业板注册制合规范围内。而东风集团作为湖北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深交所迅速出台支持湖北防控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方案,组织全所力量对接落实,安排融资审核绿色通道,减免相关市场主体费用等,对东风集团的支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应有之意。 支持湖北企业融资 12月11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55次审议会议召开,东风集团顺利过会。东风集团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9.57亿股,预计融资金额210亿元。融资额一举刷新了创业板启动以来的最高募资纪录。 2020年7月,东风集团发布公告,拟申请所创业板上市。10月13日,创业板正式受理东风集团IPO申请,11月18日收到审核问询回复,11月27日,深交所发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于12月3日落实相关意见并提交回复材料,同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12月11日,创业板上市委公告,东风集团首发获通过,成功回A。 市场人士指出,东风集团IPO受理问询,以及随后上会的时效均在创业板注册制合规范围内。而东风集团作为H股上市多年的公司,治理较为规范,招股说明书披露清晰;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较高、回复较快,也避免了多轮问询。 另外,支持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深交所坚决履行的重要政治责任。证监会相关领导早前就曾表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对湖北地区企业及主要投向湖北地区的投资类产品及时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核和注册报备。 作为湖北最大的企业,东风集团股份今年前三季度业绩受到疫情拖累,净利润同比下降37.88%。 市场人士认为,对东风集团的支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应有之意。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深交所迅速出台支持湖北防控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方案,组织全所力量对接落实,安排融资审核绿色通道,减免相关市场主体费用,帮助上市公司防范化解风险,多措并举服务湖北经济加快恢复发展。 研发投入逐年提升 随着12月11日创业板上市委通过东风集团IPO注册申请,登陆A股进入倒计时。东风集团将成为继比亚迪(行情002594,诊股)、广汽集团(行情601238,诊股)和长城汽车(行情601633,诊股)后,第四家“A+H”股的整车制造企业。 招股书显示,东风集团核心技术广泛应用于整车、发动机总成、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公司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占主营业务总收入比例分别从48%提升至70%。公司参与制定了66项国家标准、拥有140项核心技术、73项主要在研项目。 报告期内,东风集团研发投入占营业总收入比重分别在3%到5%之间,呈现上升趋势。未来几年,公司还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对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车联网等领域的研发投入。 在特斯拉、蔚来、小鹏、比亚迪等新能源车企混战之际,东风集团今年7月宣布其高端自主新能源乘用车项目岚图,该品牌的首款量产车将在12月18日首发,并于2021年第三季度正式上市。招股书中,东风集团的募投项目中,总投资达110亿元的全新品牌高端新能源乘用车项目,则为岚图。
12月7日至11日,在湖北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下,深交所联合湖北省金融局、湖北证监局、襄阳市政府举办“2020深交所资本市场服务湖北周”。这是深交所以促进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带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入实践。深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沙雁出席相关活动,来自政府部门、企业及相关金融机构共700余人参加活动。 此次服务周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2020湖北高质量发展(全球)资本大会相关部署要求,通过举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座谈会、开展并购重组和企业规范治理等主题培训、举办投融资对接会、组织“深市上市公司走进湖北”活动等一揽子务实举措,为湖北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全面助力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落实与湖北省战略合作。一是支持湖北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工具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推动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湖北上市公司群体;二是关口前移做深做实企业培优服务,促进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持带动作用;三是加大交易所固定收益市场支持力度,支持湖北用好地方政府债、信用债、ABS、公募REITs等工具,为重要基建项目筹集资金,切实防控金融风险,帮助国企民企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产负债率;四是发挥平台服务功能。依托“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力度;发挥深交所“中小企业之家”、“金融办之家”等作用,加强金融人才交流,共建区域资本市场良好运行生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经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股票名称“永诚保险”,834223)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万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4日。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注册资本21.78亿元,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银保监会网站2008年8月27日公示的《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陈晟曦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7年8月25日公示的《关于蔡方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蔡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1楼 主要负责人:周文全 当事人:陈晟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73031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 当事人:蔡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31029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5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34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涉案车辆保单信息、道路救援费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奥山控股通过官微宣布,12月14日,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岸支行、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房投)和湖北省长投资本运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湖北长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就融资授信、不动产开发运营、资本化运作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 奥山控股董事局副主席兼联席总裁邬剑强表示,希望以此次合作为契机,在深耕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服务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助推区域经济的发展。 建行武汉营管部副主任、建行江岸支行行长黄自强在签约仪式上则透露,未来双方将积极探索合作模式,提升效能,改善公共服务水平。 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骏峰说:“未来双方为加强房地产投资和开发,产城融合,推动各方的业务发展,结成深度战略合作伙伴,更为今后深入合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湖北长投执行董事总经理刘明朝也表示,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开启了湖北长投与奥山合作的序幕,不仅是合作的开端,也是双方深入合作的风向标。 奥山认为,与上述三方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奥山在向着多元发展、广泛合作方面的不断迈进。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报道,就在上周,奥山也签署了两项战略合作。其中,12月7日宣布与湖北省公路客运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此次合作,奥山控股与省客集团在房地产投资和开发、运营、资产管理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并助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快城市交通枢纽转型升级。 12月9日,奥山控股还宣布与万星地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奥山控股与万星地产将基于各自在房地产领域品牌经营、开发管理、业务网络、采购渠道、投资拓展、融资通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优势,基于双方业务发展,建立合作机制,深耕长三角,达成战略合作。
经初步估算,今年湖北外贸有望实现两位数增长,首次突破4000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国商务部10日携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来鄂送暖冬”,湖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秦军介绍该省外贸发展情况时表示,在外贸产业正常运转仅9个月的不利情况下,逆势实现历史最好纪录。 官方公布数据显示,今年1月-11月,湖北进出口总额3916.3亿元,同比增长10.1%。 秦军表示,商务部及六大进出口商会出台系列政策,帮助湖北保主体、保市场、保订单,稳住了“宅经济”相关产品市场份额,拓展了医疗防疫物资、农产品国际营销渠道,稳定了湖北外贸疫后重振的底盘。 今年以来,湖北推动医疗防疫物资有序规范扩大出口。今年1月-10月,湖北共向178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医疗物资(含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手术衣、检测试剂、红外测温仪、医用敷料等)51.4亿美元,占同期全省出口总额17%左右,较去年全年医疗物资出口增长7.2倍。 秦军表示,明年将组建湖北医疗防疫物资进出口联盟,稳固国际市场份额,推动形成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优势。支持仙桃国家级非织造布产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快发展,打造世界知名医疗防疫物资产业基地。 同时,湖北“宅经济”相关产品出口今年大幅增长。其中,1月-10月,平板电脑出口39.6亿元,同比增长14%;液晶显示器出口29.3亿元,同比增长60.1%。 秦军介绍说,从目前全球疫情形势来看,明年“宅经济”市场仍将保持旺盛需求。为此,将围绕“光芯屏端网”、日用塑料、调味品等“宅经济”优势产品拓展出口渠道,建立“宅经济”重点企业库,加强跟踪监测。 当天,湖北省商务厅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签署合作备忘录,达成共同支持湖北外贸发展举措。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以12笔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151.44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时任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李强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煤财险是山西省首家也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太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法人机构,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本9亿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农业险等,经营区域为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煤财险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4.44% 。山西省财政厅持有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 当事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12层西 主要负责人:李强 当事人:李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5020419780419XXXX 住 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职 务:时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以12笔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151.44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时任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强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昨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6楼 主要负责人:孙鉴 当事人:孙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4030219671218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世纪江尚 职务:时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服务合同书、中介系统查询截屏、投保流程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