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万元;2.罚款50万元。 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104行审90号)显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34元;2.罚款50万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材料;3.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不予立案通知书;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11.集体讨论会记录;12.现场笔录;13.询问笔录;14.交易记录截图;15.合作协议书;16.代理合作协议;17.模式说明;18.新零售分成结算表;19.模式分成结算表;20.名单收费表;21.收据;22.账户明细查询;23.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24.金牌合伙人合作协议;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6.缴纳罚(没)款通知书;27.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4日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负责营销策划、开发客户、与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协议、资金结算等工作,并实施了以下销售模式:顾客与被执行人签订《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并一次性付款28000元后成为合伙人,获得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提供的6项美容项目中的任意2项美容项目及合伙人资格;被执行人对合伙人实施以下奖励措施:合伙人A直接推荐他人B成为合伙人,A可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合伙人B推荐他人C成为合伙人,B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的同时,A还可获得间接推荐奖励1400元;被执行人招收了2个合伙人团队负责人,除获得合伙人资格外,还可获得合伙人团队新增业绩5%的奖励。截止2019年6月6日,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统计,被执行人共招募26个合伙人,其中6个合伙人未交纳费用,剩余20个合伙人共交纳费用703900元。上述26个合伙人形成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被执行人根据推荐关系向相关合伙人发放直接推荐奖励、间接推荐奖励和团队奖励共323376元。上述20个合伙人的美容项目均已做完,被执行人向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支付手术费用21笔308539元和手术设计费用21027元,上述美容项目成本合计32956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为374334元。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34元(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怀善持股100%。天眼查同时显示,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柳小会,杭州艾丽娅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00%。资料显示,艾丽娅是一家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主要提供眼部整形、鼻部整形、胸部整形、面部轮廓、面部年轻化、吸脂塑形、注射美容、皮肤美容、私密整形等,隶属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该公司2019年4月15日曾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9420元。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在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 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领着低保的陈蔓对此一无所知。生活在陈蔓周围的“亲人”中,唯一和她有血缘关系的是外公王某某。 近日,该案件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12月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金水法院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 金水法院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该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15日,光明日报客户端发表署名为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的评论称,9岁孤女无力还父债被限制高消费是机械执法。 这篇评论文章称,就房产本身而言,买房人付款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7年起诉要房。这五年房价肯定上涨了。法院以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不把房判给购房者,对女孩的保护无疑是有利的。在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即使背起这55万的债,受益人也是女孩。如果如报道所言,杀妻的丈夫拿走的55万有一部分用于抚养孩子,那孩子也是客观上的受益者。 但也有人同情买房者,认为买卖合同无效,买房者拿不到房,法院判决陈蔓还钱也没钱还,除了限制高消费,买房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诚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就是要解决申请人如何讨还被骗的购房款问题。由于债务人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以其遗留的财产进行清偿,但当财产仅仅只是一套房产,且有人居住时,拍卖房产还债就是个难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本案陈蔓作为房产继承人似乎又成了义务的承担者,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这或许正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不过,仅依民诉法规定将9岁的陈蔓作为被执行人,与民事实体法明显相悖。因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9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陈蔓继承财产利益可以,但涉及财产被执行之类则不行。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9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决非规定之本意。如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可9岁的陈蔓哪里理解执行通知书意义何在,她又怎能实施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还有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可见,限制消费令是一种很严肃的法律措施,适用一个9岁的孩子极不严肃。 最后,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于9岁的陈蔓又能适用吗?姑且不说她是否违反规定,即便是违反了,也不适用拘留,更不能以犯罪论处。这亦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所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根本不适用于一个9岁的孩子,法院做出这样的决定,顶多是一次机械执法而已。解决父亲的债务纠纷只有等到陈蔓成年以后,依据继承房产的情况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仅如此,基于国家监护理论,今后,有关部门还应该时刻关注着陈蔓的生活,适当的时候介入救助。从报道看,陈蔓仅有外公照顾,但在小陈蔓的印象里,外公大多数时间孤身坐在电脑旁搜资料、看文书,特喜欢打官司,“很神秘,每次和人说话都关着门”。一旦失去外公的照顾,有关部门就应当担负起监护的职责。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些原则不应该只是停留于静止的文字表述,而是要落实到鲜活的个案中。让该法规定的社会保护、政府保护以及司法保护不是止于空谈。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信息。案号为(2020)冀02执19671号,执行法院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1273847。 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为214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秦乐天,经营范围包含饮食服务;会议服务;仓储;投资咨询;物业管理等。
企查查APP显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9月17日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为852万元人民币,目前该公司被执行总标的为98.21亿人民币。企查查工商信息显示,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定代表人为陈亦隆,经营范围含自然医学、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及网络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企查查APP显示,9月3日,熊猫直播经营主体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3万元和9.5071万元,合计12.5071万元。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龙飞,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王思聪。
8月20日讯 (记者 常实 杨畅)近日,央行公布一则罚单,易生支付有限公司(下简称“易生支付”)沈阳分公司因因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央行沈阳分行罚款37万元。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不到五年收九张罚单。值得关注的是,易生支付八月风波不断,除了罚单外,该公司8月5日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公开资料显示,加上两条历史被执行人记录,这是易生支付第三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易生支付,截至发稿前,该公司未作回应。 业务违规被罚 近日,央行公布一则罚单,易生支付因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央行沈阳分行罚款37万元。同时,时任易生支付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李长民因对沈阳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罚款2.5万元。 此外,易生支付今年还曾收到“百万罚单”。2020年1月,央行天津分行网站公布罚单显示,易生支付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天津分行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22万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190.22万元,共计罚没255.44万元;直接责任人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5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易生支付多次违规被罚,不到5年的时间累计收9张罚单。 (图注:记者统计) 公开资料显示,易生支付曾于2016年5月3日牌照续展,新增移动电话支付(全国)与银行卡收单(全国)两项业务类型,合并了上海华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势科技”)的支付业务。易生支付和华势科技曾经都是海航旗下子公司,华势科技成立于2008年1月24日,主营银行卡收单业务。 据央行2016年8月12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7号》文件,要求华势科技整并银行卡收单业务至易生支付,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 央行下发的整并文件还显示,因部分支付机构存在业务严重违规,业务停滞萎缩或主动申请终止业务类型等情形,本次续展将调减其业务范围。值得关注的是,在华势科技问题重重,其与易生支付合并期间因收单违规多次被收央行罚单。在整并后,易生支付屡次违规收央行罚单。 记者采访了易生支付,是否就近日收到的央行沈阳分行开出的罚单进行了整改。对于近年来多次违规收多张罚单持何种看法,有无彻查整改措施,与华势科技整并是否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截止发稿前,该公司未作出回应。 风波不断:又成被执行人 据天眼查,易生支付八月初又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件详情显示,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与易生支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等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易生支付被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为2020年8月5日。 (图注:截自天眼查) 公开资料显示,易生支付累计三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在上述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与易生支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等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易生支付还曾经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显示在历史被执行人一列。 另外一条历史被执行人信息显示,在单华永与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相关买卖合同纠纷中,易生支付被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判决令易生支付与其他四被告北京油联、新生支付、中海油公司、浙江油联公司等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此,易生支付曾经回应称,此次事件与2016年易生支付作为发卡方为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一款名为“储油宝”的预付卡有关,后期易生支付上诉后已经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当前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有意愿履行判决结果,已将需赔付资金准备好,对于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双方沟通出现的误会,正在沟通解决。 记者采访了易生支付,被判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情况如何。截止发稿前,该公司未作回应。
辉山乳业再上“老赖”名单。8月19日,天眼查显示,辉山乳业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为179万元,执行法院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案号为 (2020)辽0113执2173号。业内人士认为,被列为执行人后,辉山乳业的债务负担会进一步加重。 事实上,辉山乳业曾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自2017年底辉山乳业宣布破产重整后,2018年,辉山乳业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同年,辉山乳业法定代表人杨凯收到限制消费令。目前,杨凯名下公司有30余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余条被执行人信息。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表示,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是因为辉山乳业新增了一笔债务,主要和辉山乳业资金链断裂而出现破产有关。对辉山乳业来说,再次被列为被执行人会进一步加重其债务负担。 公开信息显示,辉山乳业创建于1951年,2013年在香港上市,2016年董事长杨凯以260亿元身家登上胡润百富榜,排在第66位,成为辽宁省首富。2019年12月,辉山乳业发布公告,公司被港交所强制退市。 回顾辉山乳业退市始末,沽空机构浑水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第一份针对辉山乳业的做空报告,直指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夸大产奶量,编造“苜蓿自给自足”谎言,公司价值接近于零。其后3个月,辉山乳业被爆出大股东挪用资金投资房地产、资金无法回收等问题,股价一度重挫91%。 据统计,辉山乳业债务危机爆发时,涉及的金融债权高达上百亿元,涉及70多家债权人,包括23家银行,1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部分P2P、私募机构。2017年8月,辉山乳业重组资料显示,仅金融类债权就高达380亿元,偿债难度十分巨大。此后的两年间,辉山乳业开始进入漫长的重组阶段。 然而,辉山乳业的资产重整之路并不顺利。2019年4月,辉山乳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于以银行为主的普通债权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反对比重超过50%,导致《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十三家企业重整方案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被否。 此后,辉山乳业便陷入了漫长的停牌期。根据除牌程序,因届满时仍未能递交“符合足够业务运作与资产”的复牌建议,辉山乳业的上市地位于2019年12月23日9时被取消。 退市之后,辉山乳业反而迎来了接盘方。2019年12月24日,光明乳业(600597)发布公告称,公司参与竞拍江苏辉山乳业及江苏辉山牧业相关资产,并最终以7.51亿元的成交价格中标。不过,光明乳业在公告中表示仅接盘资产,原江苏辉山乳业及江苏辉山牧业的债权债务和或有负债与公司无关。 乳业专家宋亮表示,辉山乳业之前是重组债务,不涉及分拆资产。现在是接近破产清算的方式,出售资产偿还债务。此前由于上市公司的身份,在一些事务的处理上反倒可能成为牵制,未来辉山乳业可能会以分拆出售方式进行偿债。 关于辉山乳业未来的偿债方式以及发展规划,记者致电辉山乳业,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