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2号)显示,经查明,金信期货有限公司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大连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金信期货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金信期货官网显示,金信期货有限公司是一家于1995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注册资本为1亿8034万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并拥有该五家的交易席位。 据天眼查APP显示,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4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晨鸣纸业000488.SZ)为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7.4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2号 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存在以下5宗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云南证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二是印章管理不规范,《法人章使用情况表》中存在漏登记的情形。三是居间人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不规范、《居间人登记表》部分要素未填写、《居间人协议书》续签日期与前一份协议日期不连续的情形。四是风险控制不到位,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被强平后未有效告知客户强平结果(未发送短信、错发送短信或短信发送失败未作有效处理)的情形。五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客户开通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交易证明和资金证明缺失、《营业部客户投诉记录汇总表》制表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宝城期货前身为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6亿元。公司大股东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80%;另一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0号 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二是印章管理不规范,《法人章使用情况表》中存在漏登记的情形。三是居间人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不规范、《居间人登记表》部分要素未填写、《居间人协议书》续签日期与前一份协议日期不连续的情形。四是风险控制不到位,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被强平后未有效告知客户强平结果(未发送短信、错发送短信或短信发送失败未作有效处理)的情形。五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客户开通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交易证明和资金证明缺失、《营业部客户投诉记录汇总表》制表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以前,收购期货公司的主要是金融机构(证券、银行和信托),而近几年产业资本开始积极在期货市场“排兵布阵”。 日前,期货日报记者注意到,在证监会最新的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中,“期货公司变更5%及以上股权”一栏中的大连良运期货股权变更审核信息“下架”。 记者从中期协官网的公开信息中发现,大连良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良运期货)已于2021年1月26日进行了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51%股权共5100万元转让给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30%股权共3000万元转让给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19%股权共1900万元转让给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 股权变更后,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成为大连良运期货唯一股东。与此同时,大连良运期货注册资本也由10000万人民币变更为4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由“李树祥”变更为“尤国培”。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连良运期货的高管人员信息中,尤国培于2021年1月25日任公司董事长。资料显示,尤国培在2007年08月13日―2011年06月23日担任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2015年11月17日―2020年07月31日为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也是在2021年1月25日,刘雪芬担任大连良运期货的监事,李峰、刘千涵任大连良运期货的董事。 记者在“企查查”上查询发现,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为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8.0269%。 不难看出,大连良运期货背后的“金主”其实是恒力集团。记者第一时间联系恒力集团相关负责人,但未得到答复。 产业资本收购期货公司意在何为? 事实上,恒力集团收购期货公司已早有“苗头”。去年9月初,恒力集团就曾向期货市场抛出了“橄榄枝”,计划收购期货公司,招募期货业务精英,打好期现融合的“专业”牌。 作为全球化工行业龙头企业,恒力集团目前已经成功打造“原油―芳烃、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聚酯(PET)―民用丝及工业丝、工程塑料、薄膜―纺织”的完整产业链。恒力集团现拥有全球产能最大的PTA工厂、全球最大的功能性纤维生产基地和织造企业,企业竞争力和产品品牌价值均列国际行业前列。恒力集团2020年总营收6953亿元,现位列世界500强第107位、中国企业500强第28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4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8位,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全国就业先进企业”等殊荣。 正是因为具有强大的现货背景,拥有产业链上、中、下游丰富的产业资源及信息渠道,恒力集团希望可以进一步推动“现货―期货”高效协同发展。 恒力集团此前公开的招聘信息显示,公司计划通过收购某国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控股权,倾力打造集团的业务板块。积极打造“现货―期货”期货平台,促进两者之间良性互动发展,进一步实现整合优势资源和完善集团产业结构的长期目标。与此同时,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引领更多的行业生产企业及客户参与进期货市场,实现期货平台同产业链有机融合。 近年来,国内期货市场参与者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产业客户和机构客户等法人客户的比重在增加。 “产业资本在运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期现套利、含权贸易以及其他衍生品工具方面越来越娴熟,期现融合度也越来越深入。”光大期货研究所所长叶燕武此前如此说。 而随着期货工具运用、期现结合模式的日渐成熟,一些大型产业企业逐渐产生了控股期货公司的意愿和需求,为的是让期货能更直观、更便捷、更迅速地为企业及产业链客户服务。 新湖期货研究所所长李强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些年不少产业资本收购期货公司股权,说明实体产业对期货服务实体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利用期货公司平台对期货服务实体的理解,更容易让实体产业将期货融入到生产经营中。这对于企业的战略模式、现货理解、人才梯队等方面的优化都很有帮助”。 目前,在国内期货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具有产业背景。在叶燕武看来,产业资本进入期货公司优势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通过有针对性地打造期货公司研发、技术和服务团队以及风险管理公司,能更好地服务好自身需求;二是产业资本能更好地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和相应的上下游产业链,形成期货服务实体经济的规范化和示范化集群,更好地应对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期货工具运用娴熟,打好期现结合根基 提起恒力,在PTA期货圈中,它无疑是近些年来聚酯行业“期现结合”的 “标兵”。 恒力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恒力石化(600346),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033.3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38%;实现净利润98.9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16%。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收规模与盈利水平均创下历史同期新高。 去年8月份,在江苏地区调研走访中,记者了解到,恒力石化2020年半年报成绩喜人,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在在原油处于低价位区时,加大采购量囤积了较多的低价原油;二是企业产品端维持着零库存。 据恒力石化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期货的品种,公司在现货市场提前超卖,2020年春节之前就将放假期间的产品提前销售,避免了存货跌价损失。对于有期货的品种,则通过期货工具的合理使用做到每月产销平衡,月底零库存,也避免了存货跌价损失。 “通过PTA期货市场卖出套保,我们实现了较好的销售目标。”上述恒力石化相关负责人表示,正是借助期货工具,PTA企业错峰避开低谷,分流销售压力,管控产销平衡,避免了2020年上半年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现货交易池可能发生的价格战。 实际上,从近几年走访市场的情况就可以看出,PTA企业对PTA期货的认识程度及运用模式在逐渐加深。 随着期现结合的模式越来越多样化,PTA企业期现融合度也越来越深入,而这也为恒力集团此次收购期货公司打下了良好的根基。 产业与期货市场深度融合是大趋势 此次恒力集团并没有走“新设期货公司”这条路,而是直接选择了收购期货公司。 “近几年,期货公司收购和重组有一个时间延续。以前主要是金融机构(证券、银行和信托)来收购期货公司,将期货牌照纳入金融版图,当时期货公司对金融集团也很依赖,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无论在股权还是名称上开始向金融集团靠拢。近两年很明显的感觉是,产业资本迫切想参与到期货公司经营中。”叶燕武说。 “如果产业资本进入期货行业,新建期货公司初始投入大,无论是技术、研发、结算还是业务团队的搭建都要从零开始,期间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叶燕武说,而现有的中小型期货公司“小而全”,只是缺少一定的客户体量和盈利能力,如果产业资本有这方面的资源可谓“取长补短”,要比新建期货公司更加“划算”。 事实上,近几年,产业资本进入期货行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产业企业起初只是成立一个专门的期货业务部,后来发展到收购期货公司为其服务。 京博石化原来的期货部门有20多人,研究、交易、风控健全,公司一把手为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2016年年底,京博石化母公司京博控股通过旗下子公司收购盛达期货股权,目的就是想把平台做大。 实体与衍生品的互融是实体经营模式的进步,改变了以往实体中信息不透明,通过更加透明化的市场预期,并形成对企业经营战略和战术的调整,来实现未来可预期的盈利。 “产业资本需要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期现运行规律,深入了解期货工具本质,建立期现结合的分析、购销及经营思路新模式,合理利用期货工具指导现货经营,实现风险的有效管控。”叶燕武说,“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是产业资本应对“期货来了”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产业资本进入期货行业一方面说明产业资本已经深刻意识到期货市场的重要性,介入意愿很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产业方面仍有欠缺和不足,不能有效满足产业客户的需求。 “对期货公司来说,既要看到产业资本越来越看重期货的大机遇,也要深刻认识到自身在服务产业方面的不足。”叶燕武说。 在李强看来,更多的产业资本进入期货行业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期货公司差异化经营。“近年来期货公司同质化竞争激烈,各家公司都希望能够在某一领域有一技之长,这就需要期货公司差异化经营,产业资本的进入则为相关期货公司差异化经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他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1号)显示,经查,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投安信期货昆明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 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留存的《客户强平处理情况表》中未明确强平方向,强平结果通知客户的记录未留痕,手续费与保证金的调整未留存客户确认相关资料的情形。 三是账户管理不规范。营业部5名自然人客户于2015年申请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机构版权限,累计下挂了21个子账户,后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全部子账户作销户处理,营业部未向公司报告该情况,且公司2016年5月对营业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相关账户异常情况;营业部3名客户的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其配偶或堂兄弟,营业部未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存在签字、日期等要素填列不完整,经办人未签字,未加盖有效印章等情形。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公司期货交易适当性制度过渡期间,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时,仅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姓名、资金账号、预留电话的信息即可为客户申请权限。 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国投安信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成立于2012年11月5日。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8.86亿人民币,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资本”,600061.SH)全资子公司。 国投资本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注册资本42.27亿元,于1997年5月1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59亿股,持股比例41.62%。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公司100%间接持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1号 关于对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二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留存的《客户强平处理情况表》中未明确强平方向,强平结果通知客户的记录未留痕,手续费与保证金的调整未留存客户确认相关资料的情形。三是账户管理不规范。营业部5名自然人客户于2015年申请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机构版权限,累计下挂了21个子账户,后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全部子账户作销户处理,营业部未向公司报告该情况,且公司2016年5月对营业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未发现相关账户异常情况;营业部3名客户的账户实际操作人为其配偶或堂兄弟,营业部未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四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存在签字、日期等要素填列不完整,经办人未签字,未加盖有效印章等情形。五是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公司期货交易适当性制度过渡期间,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权限申请时,仅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姓名、资金账号、预留电话的信息即可为客户申请权限。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经查,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晨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二是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名。 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于2002年3月,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板块旗下的期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前在北京、上海、昆明、蒙自、楚雄、曲靖设立有分公司和营业部,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滇晟商贸有限公司。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另外40%股份。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总计持股99.99%(直接持股51%)。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9.3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8号 关于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二是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名。 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2月15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117、118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多项问题。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号)显示,新纪元期货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江苏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7号)显示,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8号显示,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该局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人民币,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王良平,持股比例85.2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想要做期货,首先就要完成期货开户这一关。个人做期货在哪开户?如何挑选开户公司呢?这篇文章就来为大家介绍下关于期货开户的技巧和方法。 个人做期货在哪开户? 个人做期货需要在正规的期货公司办理开户。目前开户有两种渠道,分为网上办理和线下营业部办理。现在很多投资者都会选择期货网上开户,不用出门就能轻松办理,方便快捷。办理手续也很简单,具体开户流程如下: 投资者需要年满18周岁,准备好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下载手机开户软件,按照开户按钮内的提示操作,10-15分钟即可完成开户流程; 期货账户开通后需要自行关联银期,目前支持银期业务的银行大部分都支持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银办理; 银期关联成功后就可以入金交易了。 应该如何挑选开户公司呢? 期货开户必须挑选一个正规的期货公司,必须防范黑平台,这些年有不少打着期货旗号的黑平台,利用对赌、高手续费、高杠杆等方式吃掉客户的资金。如何挑选一个正规放心的期货公司呢?十分简单,在中国要开立证券期货公司,就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所以在证监会的网站都可以查到。 其次,在选择期货公司时,肯定是首选行业排名靠前、资质优的大型期货公司。这样的期货公司综合实力更强、投研团队专业度高、服务相应也更及时。 推荐银河期货,银河证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有着国企背景,值得信赖。作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可代理国内所有品种的期货交易,提供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多维度矩阵服务。 经过多年的良好运营、稳健发展,银河期货得到监管部门、主流媒体及社会各界的认可赞誉,屡获各项殊荣。在银河期货开户,只需在苹果手机上下载银河期货一站通APP或者在安卓手机上下载银河期货APP,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然后根据APP上的“在线开户”模块内提示一步步申请就可以了。现在在文华财经随身行或者同花顺APP内也可以找到银河期货的开户入口,有这两款APP的话也可以直接在上面申请银河期货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