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主办,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第16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分论坛之“风险管理与期货公司转型发展”将于12月19日下午举行。 此次分论坛将围绕期货工具品种、融资模式、期现联动、三农服务以及场外业务等方面展开讨论,向大家诠释期货行业如何通过业务创新和协同内外部资源,积极转型发展,切实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风险管理业务如何不断探索创新业务模式,满足实体企业和机构投资者的避险需求,真正将服务实体经济落到实处。 本次分论坛也将聚焦于期货公司业务转型的热门话题。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已经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超过80个,涉及中国年产能达到14万亿人民币,但目前期货合约双边名义持仓金额不足3万亿,距离完全满足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如需要融资渠道补充资本金实力、改变以经纪业务为主的单一收入模式、完善场内外衍生品综合服务体系、发挥金融机构职能作用等。基于诸多客观原因,期货公司以传统经纪业务为主的商业模式遇到挑战,“大市场”与“小行业”的矛盾突出,需要期货公司积极转型以适应企业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 新湖期货认为,期货公司业务转型需要关注聚焦、特色和增值。聚焦是指期货公司从平台服务提供商向专业服务提供商转型,做期货市场的投行业务,从传统经纪业务向综合衍生品服务提供商转型;特色是指期货公司形成与聚焦业务和客户群体相适应的特色业务服务体系;增值是指期货公司的特色业务体系向深度、精度和广度方向发展。(许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7号)显示,经现场检查,金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期货”)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未进行会议记录;董事会无投票记录,董事长选举程序缺失;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湖南证监局判定其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公司对居间人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按公司规定对部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对客户反映的居间人存在喊单等禁止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信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信期货成立于1995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80亿人民币,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4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湘油泵”,603319.SH)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8.11%。 湘油泵2019年年报显示,金信期货为公司直接持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7号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未进行会议记录;董事会无投票记录,董事长选举程序缺失;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是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对居间人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按公司规定对部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对客户反映的居间人存在喊单等禁止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近日,有关“期货居间人管理自律规则”(下称“规则”)的话题在期货业内引发热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洪磊日前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目前协会已完成规则初稿,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力争明年初实施。了解到,对于“规则”,期货公司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四方面:居间人资质要求、居间返佣的比例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对居间展业的指引。 期货公司热盼“规则”推出 多位期货公司高层表示,“规则”的推出是必要的,也是期货业迫切需要的。 居间人在期货行业存在已久,海证期货总经理刘飚介绍说,期货行业发展初期,由于期货公司整体专业化营销能力较弱,不少公司没有能力组建自己的营销体系和规模化的营销团队,因此多通过居间人开发和推介客户。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居间人对期货公司而言也成了“双刃剑”。刘飚表示,居间人一方面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分担了营销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期货经纪业务竞争的白热化,居间人返佣比例“水涨船高”,影响期货公司盈利水平。 东证期货总经理卢大印也认为,由于先前对居间人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对其不当展业的行为存在难发现、难处置的问题。这引发了较多的客户投诉,给期货公司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 卢大印表示,居间人管理应向证券经纪人看齐,“规则”将规范居间人准入条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居间人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有助于期货业有序健康发展。刘飚认为,“规则”对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扰乱市场的居间人会起到筛选作用,减少因居间人不规范展业导致的客户投诉和客户利益被侵害等情况的发生。 业界集中关注四大焦点问题 上证报通过在业内调研发现,从期货公司角度出发,对居间人管理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是对居间人资质的要求。如对居间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员)不少于5人”,以及个人居间的展业条件等,都广受关注。 二是对居间返佣的比例规定。主要关注点是行业上能否统一,能否给期货公司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 三是“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各地监管部门是否将统一按照“规则”要求管理,不同地区是否会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以及“规则”推出后是否会“新老划断”。 四是对居间展业的指引情况。这包括居间人是否只能引导客户开户;对居间人禁止哪些行为、允许哪些行为是否有明确规定;由居间人引起的客户投诉、纠纷如何处理等。 或倒逼期货公司升级服务 未来“规则”的推出,对期货行业又将有哪些影响? 财信期货总经理沈众辉认为,在资管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居间业务在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中的占比已逐年下降。以往依赖居间人进行营销的期货公司在“规则”推出后,其营销方式将不得不发生很大的改变。“‘规则’将促使期货公司加大业务模式创新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期货从业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营销能力。”沈众辉说。 据了解,对多数头部期货公司来说,居间人所带来的业务占比不算高,且近年来还在逐年下降,因此对经纪业务的影响并不大。而对不少中小期货公司而言,虽然其业务短期内可能会受到影响,但逐渐改变依靠居间人主导的营销模式是大势所趋。 沈众辉表示:“‘规则’的出台会对公司的经纪业务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即便没有相应的规则出台,我们也会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14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7号)显示,经查,财信期货有限公司未将合规与风险管理贯穿信息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外接信息系统管理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全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事件发生。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实名制审核和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要求,加大内部风控及合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财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8月01日,注册地位于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4楼,法定代表人为曾小龙。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具有8处分支机构。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财信期货有限公司38.46%的股份,通过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6.49%)间接持有财信期货有限公司61.54%的股份。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财信金控”)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系湖南省唯一的省级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省属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旗下拥有信托、证券、寿险、银行、资产管理、基金、期货、联交所、股交所、金交中心、保险代理、典当、担保、小贷等14张金融牌照;实际控制南华生物(000504),参股海欣股份(600851)(600851,第一大股东)等。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合规与风险管理贯穿信息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审查、测试、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期货公司信息系统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应当对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开展合规评估、风险评估和技术系统测试,保证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按照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报告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统情况,不得违规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7号 关于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信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将合规与风险管理贯穿信息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外接信息系统管理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全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事件发生。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实名制审核和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要求,加大内部风控及合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11日
7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比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封闭运行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除指定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之间进行划转的保证金账户外,期货公司开立的其他保证金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等,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应当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期货公司需要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并向监控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应当通过开立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者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指定或者变更主办存管银行,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监控中心在收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进行登记,通知存管银行按要求维护保证金账户并报送账户信息。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共享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权益总额等数据信息。 存管银行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报送的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数据,对下列事项进行每日稽核: (一)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二)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稽核发现的异常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向监控中心通报核查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保证金封闭圈资金情况及客户权益数据进行每日测算,并留存测算结果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者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五)通过主办存管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拨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 (六)擅自为客户出金到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七)向监控中心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挪用、占用保证金;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存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存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存管银行未能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议期货交易所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 (一)不按照监控中心数据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文件信息; (二)不按照规定及时维护保证金账户信息; (三)不按照规定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有效履行保证金账户性质提示义务及审核职责,导致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以未经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冻结或者 扣划资金; (四)对已发现的期货公司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五)参与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伪造并报送虚假保证金账户余额、出入金、汇兑等数据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控中心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及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期货公司、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监控中心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存管银行”,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保证金存放、划拨、汇兑等业务的境内银行。 (二)“主办存管银行”,指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存管银行。 (三) “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的账户。 (四)“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和期货交易所结算账户之间期货业务资金 往来的保证金账户。 (五)“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指期货交易所为便于对期货公司存入其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而为期货公司设立的明细账户,用 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存放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存 放结算参与人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和现货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与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还应当符合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 货字〔2006〕9 号)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张利静 马爽 在南华期货、瑞达期货登陆A股之后,新一波期货公司正积极备战冲刺A股上市。日前,浙江证监局披露永安期货辅导备案公示文件,该公司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据了解,上海中期期货、弘业期货、新湖期货均加入了冲刺A股上市的行列。 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期货公司管理人员认为,这主要是在行业创新、转型潮的背景下期货公司融资需求出现爆发。 创新潮不断 期货公司经过几年转型,已从过去经纪业务“一统天下”的局面转向了传统经纪业务、投资、资管、期现业务平分秋色的格局。中大期货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转型升级初见成效,目前期货期权品种已达75个,市场交易规模大幅增加,资管业务主动管理能力大幅提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在基差、期现、场外期权及做市业务方面取得了很大突破。 “目前期货公司转型情况出现了分化,第一梯队的期货公司基本已完成转型,创新业务成为其利润的最大来源。”宝城期货金融研究所所长程小勇表示。根据新三板和主板上市期货公司已披露信息,2019年净利润排名靠前的10家期货公司,净利润合计约为31亿元,占全行业净利润的一半以上。其中,风险管理业务成为头部期货公司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例如,2019年永安期货的“其他业务”收入为206.78亿元,同比增长50.40%,而“其他业务”主要是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的现货贸易业务收入。部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也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方正中期期货投资咨询部董事总经理王骏表示,我国期货公司经过近三十年发展,从代理客户买卖发展到目前的期货期权经纪业务,后者是目前期货公司主要业务和利润来源,包括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商品期权经纪业务和金融期权经纪业务四部分,目前期货业经纪业务收入占行业营业收入的50%;创新业务最近三年发展加快,风险管理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业务、做市商业务等的增长率也在加快。 融资需求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加速冲刺A股,主要是基于创新业务爆发背景下的融资需求。 “期货公司上市是为了募集资金加大对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风险管理业务可以开展场外业务,可更好地服务现货企业,通过场内场外、期货现货、境内境外的融合融通进一步服务国民经济。”景川说。 程小勇分析,从目前期货公司的融资需求看,由于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涉及到现货贸易、做市商业务和场外期权业务,需要的资本金要求越来越多,因此期货公司增加资本或融资的需求较迫切。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股东追加资本、新三板融资、主板融资和发行次级债,其中股东追加资本情况越来越少,期货公司需自己解决融资问题,因此新三板融资和主板融资成为期货公司首选。 程小勇指出,目前已登陆A股市场的期货公司,在股权融资方面获益良多。以南华期货为例,截至5月28日,该公司市值已升至123.08亿元。南华期货上市后,资本金约束得到缓解,多元化经营也得以开展。 财报数据显示,南华期货已实现营收连续四年增长,从2016年的7.7亿元跃升至2019年的95.38亿元。2019年南华期货旗下风险管理子公司——南华资本各项风险管理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其中,基差贸易方面,2019年度贸易收入89.63亿元,同比增长124.58%;当年做市业务交易额达3619.43亿元,同比增长182.40%。 王骏表示,2020年全球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我国期货公司虽面临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但融资需求仍然强烈,主要用于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投入、营业网点布局、人力成本、风险子公司各项现货及场外业务。 差异化发展 部分期货公司登陆A股会否加速行业分化局面,中小公司生存空间如何?景川认为,在期货公司转型升级使得“二八”效应加剧、通道红利渐渐消失的情况下,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中小期货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下滑、手续费下降、管理费用增加、资管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刚起步或者空缺等几大因素,成为中小期货公司净利下滑的主要原因。因此,中小型期货公司必须发挥差异化优势,才能在未来激烈竞争中谋求一条生存道路。 程小勇表示,对中小期货公司而言,转型一旦出现落后,差距会越来越大,尤其是单纯依靠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生存会越来越困难,这也是行业竞争和做大做强的必然结果,中小期货公司只有加快转型,尤其是发展特性化的创新业务才能弯道超车,不至于被淘汰。 王骏认为,中小期货公司通过上市助力其发展、市场品牌提升、网点增加、人才引进、设立子公司、布局境外业务,均是非常有利的或积极的作用,并缩小与其他期货公司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