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近日,辽宁省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即到2022年年底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要达到5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要达到80%以上。 在加快机构自身发展方面,辽宁省首先要整合担保资源,2020年年底前推动各市培育1至2家骨干机构,2021年年底前实现市级机构全覆盖。其次要支持活化代偿资产,目前省金融监管局正在制定《资产活化工作方案》,用于具体指导开展资产活化工作。此外,还要降费让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5%,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 在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方面,辽宁省明确,担保集团要发挥引领作用,牵头与银行机构研发适用于再担保体系的银担合作产品,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扩大对体系内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同时,扩大再担保体系覆盖面,合理设置准入条件,组织动员各市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提高体系整体质量,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强业务合作与对接,进一步争取扩大对辽宁省再担保体系的授信规模。 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方面,辽宁省将建立健全三大机制。一是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省融资担保集团利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2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其余风险责任。二是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5家科技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对其他担保机构(包括民营机构),由省和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三是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补充资本金,增强其业务发展能力。
实力强、经营规范的机构优先进“名单” 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11745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7017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的重要工作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通知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11745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7017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 “但是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指导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立足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实际,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下称名单)为抓手,出台了通知。 通知要求,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并建立名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开展确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守准公共定位,应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保本微利运营;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确保名单内机构业务经营稳健,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做好公布工作,各地应于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 为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通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着力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一是可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二是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开展银担合作业务的积极性。 银保监会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对资本实力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研究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适当降低风险权重。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定位,提升服务质效,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 通知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对存量业务较大,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的,各地可重点考核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督促其稳步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 通知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的重要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三是内外结合,促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质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优化正向激励、创新担保产品、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在外部环境及政策方面,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银行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落实支小支农贷款担保降费补贴政策。四是加强监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的重要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全国各地均已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11745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7017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但是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指导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立足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实际,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为抓手,出台了《通知》。发展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是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如何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根据《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确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准公共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保本微利运营。对于存量业务较大,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的,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及发展意愿统筹考虑是否纳入名单。如果纳入名单,则在考核中重点考查其新增业务开展情况,引导其逐步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要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公司数量和实收资本与本地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相匹配,不断将优质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名单,壮大队伍,服务好小微企业和“三农”。二是强调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相关材料准确评估相关机构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及业务开展合规性,确保名单内机构业务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有足够的代偿能力,能够发挥好支小支农作用。对于资本实力弱,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机构整体实力后再纳入名单。三是做好公布工作,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查询。对于名单有更新的,各地应及时更新官方网站相关信息,做好维护工作,确保名单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三、如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力建设?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要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创新担保模式,研发适合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着力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 四、如何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一是可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二是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开展银担合作业务的积极性。 同时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风险权重适用范围等方面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的积极性。 五、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做好监管指导工作? 根据《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着重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监管指导,引导机构聚焦主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二是严把风险关,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足额计提准备金,不断提升机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对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的机构,要督促其按合同约定代偿,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要在引导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的同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加强对名单内机构业务可持续性分析及相关压力测试,并根据分析结果向财政部门就融资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合理建议。三是做好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机构支小支农业务开展情况、监管评级结果等信息。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并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主管单位。
据福建省财政厅消息,8日,福建省首笔“总对总”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落地,三明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兴业银行三明分行发放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28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企业无需提供反担保。 “总对总”担保模式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加快落实企业纾困资金贷款,缩短审批时间所采取的一项创新担保模式。该模式主要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由银行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再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取消反担保,以较快速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增信服务。 此前,福建省已设立首期100亿元贷款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1年期的优惠贷款,省财政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 此外,省财政每年还将安排专项资金1.05亿元,通过风险补偿、代偿补偿、降费奖补等措施,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