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新证券法第95条所列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向应用层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昨日接受记者专访,就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在郭雳看来,此举呼应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新近表态,“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其中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角色作用,相当引人瞩目。 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通知,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会成为目前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其将通过专门的业务规则,就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获得外部专业支持、案件选择、回避、保密、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规范等内容做出规定。同时,另一家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将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形成互补。 郭雳向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95条是亮点之一。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托该条第1款和第2款,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之代表人诉讼在证券领域的场景化应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依据第95条第3款,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并适用投资者“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特殊规则。上述两类代表人诉讼机制被称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郭雳认为,此次最高法规定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部分,赋予投服中心在诉讼过程中的多项便利条件。例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如,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另外,同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采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模式,这给了投服中心决断行事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此次还就投保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提出要求,规定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回应投资者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并没有将包括投服中心、投保基金在内的投保机构排除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外。相反,第12条明确指出,投保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郭雳直言,在两类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让人们对投服中心的未来更加期待。“当然诚如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言,资本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改善其生态需要多方合力,投保机构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却无法单兵突进包打天下。证券集体诉讼同样也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类型,我们希望通过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打击震慑违法行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实施,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将拥有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是《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配合注册制改革,监管层对保荐代表人(以下简称保代)的管理正在由事前资格准入进一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此前,新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取消了注册保荐代表人的两大实质性门槛。近日,证券业协会又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规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保代的专业水平、持续管理、分层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根据《保荐办法》,个人申请保代资格时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及通过保代考试两项重要条件均被取消,替换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那么,保代的专业水平到底如何认定呢?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指出,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参加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水平评价测试即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达到胜任的水平。(二)所在保荐机构认为其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关专业能力。 也就是说,要想成为保代,要么通过考试,要么具备专业能力。关于专业能力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予以充分证明:一是取得法律、会计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二是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三是具备8年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历;四是最近3年内在《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除外;五是完成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业务相关培训90学时。 这意味着,法律、会计相关专业的博士将更容易受到投行青睐。未来,保代“博士军团”有望横空出世。 不过,成为保代并不意味着捧上了“金饭碗”。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对保代进行持续培训和跟踪管理。协会将建立保荐代表人执业水平评价机制,根据执业水平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层管理,公示完全胜任保荐代表人名单、胜任保荐代表人名单、基本胜任保荐代表人名单、暂不胜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征求意见稿中,协会还对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关系提出了“合理信赖,合理怀疑”的要求。第三十八条指出,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 第三十九条则表示,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进一步追查,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表书面意见:一是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实质要求;二是专业意见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要求或行业惯例存在重大差异;三是专业意见内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四是其他可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