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 监 会外 汇 局2020年6月24日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整理:债市研究
2月1日晚间,福瑞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回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回波”)于近日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告显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有效期为三年。 福瑞股份表示,此次认定系深圳回波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深圳回波将连续三年(即2020年、2021年、2022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月27日晚间,东宝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公告显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有效期为三年。 东宝生物表示,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系原证书有效期满后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起连续三年内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9月30日,美国FDA授予泛生子(纳斯达克代码:GTH)基于高通量测序(NGS)的肝细胞癌早筛液体活检产品HCCscreenTM“突破性医疗器械”(BreakthroughDeviceDesignation)认定。根据与美国FDA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的沟通,HCCscreenTM的适用人群为肝细胞癌高风险人群,包括乙肝病毒(HBV)感染和/或肝硬化人群。 泛生子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王思振表示:“我们非常欣喜美国FDA认定泛生子的HCCscreenTM具备更有效地进行肝癌早筛的潜力。该认定也是泛生子计划将HCCscreenTM扩大到更广阔的市场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将致力于推进该产品的临床应用,使HCCscreenTM惠及全球更多风险人群。” 美国FDA的“突破性医疗器械”称号,旨在认定那些具备潜力更有效地诊断或治疗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解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的医疗器械。泛生子HCCscreenTM获此认定将助力公司在预提交环节与美国FDA的专家进行更高效的沟通,快速获取反馈和达成一致。取得该认定的产品的上市(PMA)申请亦将得到优先审核。获批后,该产品将被美国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forMedicareandMedicaidServices)的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覆盖。 另据了解,泛生子计划在美国进一步开发基于NGS技术的HCCscreenTM。同时,泛生子正在筹建位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实验室,并计划申请CLIA认证,为跨国药企提供研发及商业化服务。泛生子HCCscreenTM产品已在中国以实验室自建项目的方式开始商业化。泛生子在中国拥有5家医学检验实验室,其中北京实验室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取得CAP、CLIA双认证的实验室。
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完)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2020年7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并予以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早在2019年10月12日就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明确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类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通俗地理解,标类债权资产与非标类债权资产的区别在于条款有没有个性化特征,假如一项资产对于不同的交易对手具有不同的收益-风险特征,则是非标。标准化就是对所有的投资者都一样,而非标准化就是“一事一议”。直观地理解,标准化能减少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标准化债券有利于进行交易,更充分地反映市场投资者对融资主体的总体评价,充分对融资人的信用进行定价,这对于提高对资本要素的定价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为何要出台《认定规则》?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指导意见》中指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符合如下标准:(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和非标的核心是流动性及信息透明度,其他的规则都是围绕这两者的辅助功能(比如可交易、集中登记等)。本次四部门联合出台《认定规则》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明确了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清晰界定,正是对上述要求的执行,并且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以及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等因素,旨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认定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什么?由出台的背景可知,本次《认定规则》的核心目的是对“标准债权”的认定。根据《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1. 无需进行认定的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2. 可以认定的债权类资产:由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提出认定,并符合《认定规则》中相关的五项标准,简单地理解就是要在能够被有效地监管范围内进行,具有证券化特点: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3. 资产属性本质上为债权的: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4. 已然受到有效监管的:对于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不纳入非标范围,仍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资产并不符合前述五大标准,属于例外情况。这正说明了此次《认定规则》的核心实质大于形式。由上述定义范围可知,此次对于标准债权的认定完全贯彻了《指导意见》的要求,并且围绕风险可控、提高流动性、市场化定价、降低融资成本等目标进行。自此,标准化债权、非标准化债权均有了明确的认定规则。三、《认定规则》的现实意义是什么?《认定规则》的出台确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非标资产,以往的“非非标”品种(银登中心、北金所、中证报价系统、保交所等场所的项目)此次均被认定为非标,但保留了这些非标产品未来申请成为标准化产品的可能性。1.认定路径及认定标准与之前的列举方式不同,《认定规则》明确了对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并确定了可行的认定路径。《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这就理论上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监管原因而进行非标资产的集中处置,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从而违背监管初衷。2.对于之前市场认知不明确的非标债权计划,予以明确《认定规则》明确指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交所的债权融资计划,机构间报价系统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前述五项标准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促进现有资管产品进行改造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即“非非标”,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简单理解,就是存量“非非标”可以豁免,但新增的“非非标”必须按照非标认定。4.提高了标准债权类资产的定价效率本次《认定规则》特别提出了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定价有效性的要求。主要方式是通过市场的交易机制改进(竞价撮合、做市商)来提升资产的定价效率,同时也十分注重对于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市场成交价格和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的优先级高于估值,这对于为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有重要的意义。四、《认定规则》对投资者会产生啥影响?毫无疑问,本次《认定规则》对于标准债权的认定,会影响到现存的理财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而影响产品的收益。1. 资管产品期限匹配更加严格,产品收益受限标和非标最大差异是期限错配。因为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要求加强久期管理,从而控制净值的波动性。更为严格的是,资管期限的认定是按照到期日和开放日双重认定的,这就大大缩小了非标资产的投资范围。非标资产的投资期限缩短,理所当然会降低理财产品的收益。2. 资管产品信用风险偏好上移,降低产品收益由于对于期限较长的非标资产的投资限制,将增加非标融资占比较高的融资主体的偿债压力。此类企业可能会面临非标融资难以续滚的问题,理财产品由于净值波动约束,会倾向于选择高信用等级债券,这也会降低收益。也许理财产品会适当增加债券期限,但是在久期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投资高信用、加长期限来实现收益平滑的可能性有限。3. 产品净值化势不可挡,对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识别能力要求更高此前,对于固收类产品我们不太关心其持有期间的价值波动,因为在债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固收类产品的收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累积增加,最终总是赚钱的。《认定规则》明确指出标类债权资产优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并引进做市机构和承销商报价提供流动性支持,这就导致产品的净值受市场的影响更大,对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识别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4. 公募债基是不错的固收类产品选择根据《认定规则》,对于固收类公募资管产品,只有公募债基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都是非标。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不在于底层资产投什么,而在于“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的规范性”,这表明监管对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重视。同时,公募债基的投资范围也不包括非标债权资产,因此收益不会直接受《认定规则》的影响,总体收益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属于典型的“风险可控、收益可期”的产品。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