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据央行官网披露,央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将于2月4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在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当下,便利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能有力推动跨境人民币在更多场景中的使用,而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更高要求。 简化结算流程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15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在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面,《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同时,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在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可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通知》的发布主体来看,发改委、央行等6个部门联合发文,也突出表明了监管对于跨境人民币优化的重视。而在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当下,便利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能有力推动跨境人民币在更多场景中的使用。 央行也在《通知》中指出,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优化投融资管理 除了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提供便利外,《通知》还强调了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其中包括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通知》也有所放宽。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同时,《通知》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并进一步优化了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放款业务的管理。 黄大智指出,《通知》以便利化水平为核心点,围绕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和监管规定,能为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政策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提到,监管对于人民币跨境流动、结算等提供更大的方便性,以减少中间的损耗,提升效率,有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外部资源的利用率。 而除了机构获得政策支持外,《通知》还对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提供了便利。按照《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港澳居民每人每日汇入资金额度8万元,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迎考 王鹏认为,《通知》整体内容围绕加强跨境人民币流动性,提升跨境人民币的便捷性、适用性以及有效性方面展开。 “此前,我国对于外汇、人民币跨境支付等方面的管理以及使用流程方面趋严。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因此,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跨境支付结算,从而也对人民币跨境支付提出了更多要求,传统的管理方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宏观环境。”王鹏指出。 在黄大智看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的限制有所放宽,为银行、支付机构等扩大资本及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了机遇,同时,当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领域的监管红线仍在收紧。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更高要求,在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方面也将迎来更高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强调,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1月4日,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明确,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等共计15项政策,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这是继去年9月六部委发布征求意见稿后该《通知》的正式发布,并将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央行此前表示,经过十余年发展,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的障碍已基本解除,但人民币跨境业务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利的情况:一是部分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前期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已具备推广基础。2019年在自贸区推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产生良好社会反响,全国推广的呼声很高。三是对新兴业务模式和重点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境外工程承包等业务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通知》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等。”央行此前称。 为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通知》提出,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通知》明确,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为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通知》从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四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例如,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办法》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针对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最新使用限制的主要差别,在于此前要求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一项被删除,这也就意味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投资理财用途渠道被进一步扩宽。 《通知》还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优化涉企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外,《通知》还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此外,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央行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2月31日
[摘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1月4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五方面内容。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11年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实现了从无到有、稳步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已经由过去的境外员工薪酬福利发放等简单业务,扩展到境外人民币放款、借入境外人民币等,跨境结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始终服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人民币的支付、投融资、储备和计价等货币功能全面增强,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通知》主要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在符合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原则下,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水平再上新台阶,有助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在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亮点颇多。例如,《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而此前,上述措施仅在自贸区内试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放宽了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兴业研究分析师张梦认为,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范围放开了购买理财产品、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限制,与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使用范围保持一致。 《通知》还强调,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张梦认为,这相当于清理了本外币差异化管理法规,实现业务操作层面上的一体化。 自2009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贸易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企业角度看,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是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的战略选择。例如,汇率错配导致的汇兑损益是企业海外业务面临的一大风险,通过使用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以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弹性明显增加,这意味着使用美元作为经贸往来的主要货币将承受更高的汇率风险。出于避险的考虑,不少市场主体已经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逐步提升人民币在跨境交易中的使用比例。受疫情影响,2020年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同比增长12%,表明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便利性受到市场认可,内在动力强劲。 目前,人民币已经是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人民币跨境收付占中国本外币跨境收付的比例超过1/3。人民币已经加入SDR货币篮子,并成为全球第五大国际支付货币和官方外汇储备货币,以及第八大外汇交易货币,人民币金融资产获得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关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发布的数据,2020年三季度,人民币外汇储备总额由二季度的2330.9亿美元升至2445.2亿美元,实现连续七个季度的增长,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也升至2.1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 周茂华表示,《通知》通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等改革举措,便利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使用,促进国内国际投融资循环,预计中短期“一带一路”沿线双边投融资潜力将加快释放。
近日,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的一家小型企业——春华秋实供应链管理公司刚刚在本市农业银行完成了一笔跨境支付业务。这次支付的规模不大,但意义重大,特别之处就在于这家小企业并没有进行换汇,而是直接用人民币完成了结算。说这次支付特别,一是因为春华秋实公司是真正身处县域下沉市场的小公司,二是帮助春华秋实公司完成跨境人民币支付的也是不折不扣的农业银行基层分支;这两家小机构配合默契,在黄骅市做成了一件大事。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这不仅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也惠及很多参与跨境贸易的中小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国家有鼓励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的政策,像春华秋实这样的小公司自然也是乐于尝试,政策怎么落地、企业怎么配合,是基层银行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问题。春华秋实公司负责人徐先生表示:这次和黄骅市农业银行沟通很顺畅,银行也帮自己了解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没有银行的指点,就算政策摆在那里恐怕自己也不会用,这次能在家门口直接用人民币做成跨国生意,这在从前是想都不敢想的事,这帮助公司大大降低了进口面临的成本风险。全球贸易的碎片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行业的崛起,使中小企业参与进出口贸易的热情空前高涨。跨境结算一直是困扰它们的一大难题。由于实力有限,中小企业的跨境结算不同于传统外贸,单次数额较小,但频率较高。传统的结算方式耗时长、手续繁琐还有较高的换汇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风险较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直接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春华秋实公司的跨境咨询服务提供方,也是这笔人民币结算的收款方,香港金米技术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更是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表达了很高的认可:“我们为很多中国中小企业提供跨境企业服务,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能为客户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当然也提高了我们公司的回款效率。我们公司对于人民币本身也有很强的信心,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说是双赢。”随着人民币跨境支付显著增加,更多国外企业对人民币接受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吸引力也将持续增强。更多中国中小企业也将借助人民币国际化的“东风”迎来跨境新机遇,拥抱国际市场,迎来新的发展。(商闻)
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逐渐提速,行业普遍认为试点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而上海则是其中一个被广泛期待有望列入试点的地区。 “期待数字人民币未来应用在跨境支付上,这与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应该有可以连接的点。”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钱军在近日举行的2021中国金融趋势研讨会暨由其撰写的《中国金融的力量》新书发布会上表示。 12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提出“积极争取数字货币运用试点,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构建联通全球的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在钱军看来,将来如能争取到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并将应用场景扩展到跨境支付上,和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十分契合。 他表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接下来的“十四五”期间资本市场会有更国际化的发展,外资机构投资者持仓比例增长的趋势还会延续,而另一大亮点则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发展,其中,离岸业务在多个官方表态中均是新片区的重要方向之一。在上海金融中心的国际化提升过程中,跨境业务场景中使用到的跨境支付就可与数字人民币相连接。“对于数字人民币来说,从一开始设定的时候,跨境支付应该就是很重要的应用场景。”钱军分析称。 同时,钱军表示,在跨境支付中,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性对于反洗钱、便利性、保密等方面均有所助益。 “其实许多东南亚国家现在已经愿意使用人民币,但是在国际结算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风险,例如反洗钱的风险、保密风险等。”钱军举例称,例如在保密性方面,相对于目前第三方支付需要实名绑定,数字人民币可以实现可控匿名,也就是说能满足匿名支付的需求。 而在反洗钱方面,虽然普通交易可控匿名,但区块链、大数据分析支付行为等技术加持,再加上可追溯的特点,“使得每一笔支付的来龙去脉都能清清楚楚,在跨境支付上对反洗钱的控制就非常有效了”。钱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