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12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遭罚款五万元。 包永祥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遭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具体来看,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永祥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7.61亿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08%。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97甲-1号 法定代表人:姚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关于曹晓航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当事人:包永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403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工路一号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党委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 当事人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包永祥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财务不真实。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秀焕予以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文核准游秀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唐山银保监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601336.SH)唐山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马宁(时任新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营销业务室经理)、李建雨(时任新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市区二区营业区经理)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唐山银保监分局对新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对马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李建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2011年,新华保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A股代码601336,H股代码01336。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华保险大股东为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1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河池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河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虚列安全防护费,主要负责人为黎祖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河池银保监分局对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黎祖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资料显示,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8日,登记机关为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人保财险巴马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祖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41号)显示,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张庆作为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庆主导、知晓并授意下辖支公司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罚款,对张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兴中等1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张庆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大家财险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1日批复开业,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40亿元,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188号1幢1101室 主要负责人:张庆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20年3-6月财务报表、《大家财险盐城中支关于车险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9 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当事人:张庆 身份证号码:320922197708******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市民路168号 职务: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问题,张庆作为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庆主导、知晓并授意下辖支公司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对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2020年3-6月财务报表,个人借记卡账户明细,《大家财险盐城中支关于车险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凯里支公司在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该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杨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杨旭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钟艳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钟艳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万子军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万子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人保财险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2.43亿股,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持有68.98%的股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 地址: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 主要负责人:王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