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银保监会公布了3张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及涉事人员的罚单,共对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罚款43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未如实记录销售人员信息 2018年和2019年,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上述业务保费收入共计5,513,250元,其中2018年保费收入共计3,539,200元,被保险人共计35,392人;2019年保费收入1,974,050元,被保险人共计15,086人。该公司指定外勤员工郭某某为上述74笔业务的销售人员,并在汇交申请书中进行记录,郭某某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笔保险单号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指定外勤员工韩某为上述业务的销售人员,并在汇交申请书中进行记录,韩某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未如实记录校园险业务保费缴纳信息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笔保险单号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在该公司系统、汇交申请书和被保险人清单中记录的汇交人为李某,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保费为每人3元,共计24,723元。被保险人共计8241人,为德惠市2018年在该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的全体初中学生,保险金额为15万元每人,保单生效日追溯至2018年9月1日,保险期限为一年。该笔业务为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保费也不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缴纳。 未如实记录学生险业务承保信息 2018年和2019年,在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该公司留存的汇交申请书等材料中记载的上述业务的汇交人均为姚某,经查姚某不直接参与上述业务的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清单不是由其整理,汇交申请书中的“汇交人签字/盖章”栏目中的手写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具。此外,该公司留存的上述业务的被保险人清单中的被保险人签字,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签具,实际均由该公司员工代签。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作出对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牟雪彤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牟雪彤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团险负责人张晓川作为上述业务模式的主要执行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张晓川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告,因违规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阳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被罚款19万元。 图片 同日,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还公布了对该公司员工张明会的处罚。因对违规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负管理责任,张明会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据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告,因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太平人寿台州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图片 公开信息显示,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为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
据贵州银保监局23日消息,由于车辆保险承保资料虚假,近日,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旗下两支公司分别被罚20万元和25万元。 铜仁银保监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以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公司车辆保险承保资料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铜仁银保监分局对铜仁市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沈昊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松桃县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吴进西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据广东银保监局17日消息,近日,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问题,平安财险一支公司被罚款98万元,一名有关责任人被罚款22万元,并被警告。 广东银保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包括给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构经济业务事项、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平安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此,广东银保监局对平安财险湛江中心支公司罚款98万元,对有关责任人黄伟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