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今日,第266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改革展望”。发布机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由中国经济网直播。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和春雷参加此次发布会并发言。>>>点击进入专题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和春雷 和春雷表示,中再集团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三个作用,第一个是基础设施提供者,第二个是产品创新引领者,第三个是风险分担主渠道。 和春雷称,中再集团将从以下四方面强化巨灾保险基础设施提供者和损失分担主要渠道的作用,勇担巨灾风险管理领航人,助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打造平安中国。 一是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配合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持续推进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项目落地,全力推进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充分发挥首席再保人的引领作用,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机制完善提供专业支持,为各地试点提供充足稳定的承保能力。 二是持续推进巨灾模型研发,全力打造地震巨灾保险技术标准体系。不断迭代升级开发中国地震巨灾模型,加速打造台风、洪水巨灾模型,尽快实现主要巨灾模型全覆盖,协同行业协会与同业机构,共同构建地震巨灾保险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技术法规建设。 三是提升地震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化巨灾风险管理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发挥地震风险评估、地震预测预警、工程抗震、应急响应等防灾减损手段在保险业的广泛适用,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被动理赔向事前主动风险管理转移。 四是拓宽巨灾风险多元化的分散渠道。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侧挂车等新型巨灾风险转移工具的应用,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国内发行巨灾债券新的突破。
国际经验表明,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多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使用的巨灾模型,包括地震、洪水和台风的巨灾模型基本都是国外的,巨灾风险管理的芯片是我们的‘卡脖子’问题。”12月24日,在银保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和春雷说。 他表示,2018年,中再集团成立中国保险业首家专注巨灾风险管理的保险科技公司,同时申请到保险业首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打破国外垄断,发布我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用中国地震巨灾模型。 据悉,中国地震巨灾模型今年已迭代至3.0版本,并与中国地震局的地震预报实现了秒级对接,成为保险业深度参与地震防灾减灾的关键支撑模型。目前,地震模型已经超越行业范围,也被地方政府接纳和使用。 地震巨灾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震后救助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公众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将政府救助与灾区民众自救紧密结合,还有利于将救灾与风险防范紧密结合,通过市场机制参与地震巨灾风险管理,贯穿于事前的防范、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补偿,是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春雷表示,中再集团深度参与全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和各地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参与组建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主导开发了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产品,为云南、湖北等巨灾试点地区提供了精算定价、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等全方位的技术支持。此外,始终担任国内巨灾风险的主要再保人,提供了国内保险市场80%以上的巨灾的再保险承保能力。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集团累计承保台风的风险保额达到了2万亿元人民币,地震风险保额达到5000亿元和旱灾风险保额达到1000亿元。 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的目标,这也为巨灾风险管理明确了新方向。 对此,和春雷表示,中再集团将持续强化巨灾保险基础设施提供者和损失分担主要渠道的作用,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配合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持续推进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项目落地,全力推进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充分发挥首席再保人的引领作用,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机制完善提供专业支持,为各地试点提供充足稳定的承保能力。 此外,持续推进巨灾模型研发,全力打造地震巨灾保险技术标准体系。不断迭代升级开发中国地震巨灾模型,加速打造台风、洪水巨灾模型,尽快实现主要巨灾模型全覆盖,协同行业协会与同业机构,共同构建地震巨灾保险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技术法规建设。 同时,提升地震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化巨灾风险管理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发挥地震风险评估、地震预测预警、工程抗震、应急响应等防灾减损手段在保险业的广泛适用,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被动理赔向事前主动风险管理转移。 另外,拓宽巨灾风险多元化的分散渠道。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侧挂车等新型巨灾风险转移工具的应用,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国内发行巨灾债券新的突破,这个工作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往前推动。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办法》定义,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从定义不难看出,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元、人员涵盖两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过,上述负责人坦言,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而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且有效的手段。 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限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同时,《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经时间长达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凸显保险行业作为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接下来将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国函〔2017〕29号)中关于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落实国家核安全观、提升保险服务核安全能力、支持核能实体经济发展、规范核保险经营行为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核保险更好适应核能风险管理的特点,促进核保险及核能事业长期、健康、平稳发展。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业务,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二是计提标准,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计提标准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三是使用条件,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四是日常管理,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五是监督处理,对通过增加费用等方式减少承保利润、规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下一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核保险服务核安全管理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问题,将核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人民币、人员涵盖2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有效手段。 二、《办法》的制定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制定以规范核保险经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核保险服务核安全能力为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核风险管理特点,夯实保险服务核能安全的基础。《办法》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优化了核保险机制与核能风险特点的匹配关系,夯实了保险服务于核能行业的基础。二是合理确定计提比例,加快核巨灾准备金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三是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时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凸显保险行业做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产品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二是计提标准,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三是使用条件,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四是日常管理,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开展资金运用并将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五是监督处理,对通过增加费用等方式减少承保利润、规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办法》的实施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核保险经营、提升核保险服务核安全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办法》通过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形成了核保险长期稳健经营的政策导向,并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试点已积累丰富经验 巨灾保险需要统筹安排共同分担 在巨灾面前,保险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近期,我国南方出现的严重洪涝灾害让巨灾保险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银保监会在近日召开的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中强调,要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 接受《证券日报》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在目前尚没有全国统筹的巨灾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各地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果,地震保险、巨灾指数保险等都在路上,但要更好地发挥巨灾保险的作用,还须加强全国统筹,建立范围更广、由多主体参与的风险分散体系。 巨灾保险试点 已积累丰富经验 据应急管理部统计,截至7月28日,主汛期(6月1日)以来,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4.3亿元,比近5年同期均值上升13.8%。 洪涝灾害是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经过多年试点,我国巨灾保险已经取得一些成绩,包括地震保险、巨灾指数保险以及相关民生保险,都在分散巨灾风险、支持灾后重建等方面发挥了很好作用。 中再产险巨灾保险业务负责人周俊华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称,2015年,40多家保险公司组成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建立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同时,四川和河北开展了地方性的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截至2020年6月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累积为1200万户左右居民提供了地震风险保障超过5000亿元。 据了解,中国保险业在云南大理、玉溪开展了地震巨灾指数保险试点,在广东全省、湖北武汉等地开展了台风、暴雨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还在山东、江苏等7个省份和多个城市试点暴雨、洪水、台风、冰雹、龙卷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常见自然灾害的民生类巨灾保险试点,保障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巨灾保险制度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些灾害发生后发挥了积极作用,初步体现了市场机制分散巨灾风险的效率与优势。”周俊华表示。 宁波作为巨灾保险试点的急先锋,已经试点了近6年。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该市自2014年11月开始,每年都由财政出资购买公共巨灾保险,项目以3年为一个周期,2021年将开始第三轮升级。巨灾保险试点以来,已成功经受多次台风大灾的考验,累计为全市20.69万户次受灾民众支付赔款1.29亿元。 全国统筹很必要 风险分散要成体系 多地方、多形式的试点,成功实现了巨灾保险的破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但从长远来看,要让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国统筹不可或缺,要建立范围更广、由多主体参与的风险分散体系。 以宁波为例,虽然近年来巨灾保险试点成果显著,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对巨灾风险的分散性不足,不利于巨灾保险的稳健运营。宁波的台风、暴雨侵袭频繁,且城市地域狭小,一次巨灾就可能引发全市受灾,并造成险种经营的剧烈波动,这对保险费率的厘定形成一定的限制。 “从长远看,必须建立一套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统筹安排各地区的巨灾风险,使得各地巨灾风险能在更大范围内共同分担。”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巨灾保险如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周俊华认为,要在三个层面做出努力。 一是在国家层面,要健全巨灾保险的法制环境,对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风险分散机制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要完善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以落实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相关财税政策为突破口,建立覆盖各种巨灾风险保险的准备金制度;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与政府救灾的统筹协调机制,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提高社会风险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是在地方层面,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展保障灾因,逐步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的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保障。 三是在行业层面,要积极宣传,引导居民更好地认识巨灾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要坚持防灾、减灾、救灾有机结合的理念,在防灾、减灾的风险管理前置阶段与居民增加互动,逐步提升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及能力;要加强巨灾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更多适合居民购买的巨灾保险产品。 此外,周俊华还强调,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发挥再保险在扩大承保能力方面的杠杆作用和全球分散风险的功能,建立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性巨灾再保险保障、商业再保险和直接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分担转移机制。同时,还可试点发行巨灾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 记者 冷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