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全国首个 以区块链等技术为辅助高效化解纠纷 北京高院、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昨日共同签署《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作备忘录》,同步上线全国首个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为化解金融纠纷提供绿色通道。 金融业现已成为首都经济第一大支柱产业,机构云集、产品众多。近五年来,北京法院每年受理的金融类纠纷案件总量均在7万余件,对“诉讼+执行”的传统金融纠纷处理模式形成巨大挑战,容易出现缺席率高、调解率低、审理周期长、执行率低、债务人被失信惩戒后还款能力更加恶化、银行债权更难实现等问题。如何推动金融纠纷快速合理解决,是法院和金融管理机构共同面对的迫切问题。 三方合作《备忘录》围绕金融纠纷构建递进型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建立先行调解与司法确认机制,明确符合先行调解机制的纠纷应通过金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诉讼。同时,建立金融、法律相互补充的调解体系,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促成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 另一方面,建立速裁快审和示范审理机制,在金融借款协议示范文本中增加约定送达地址、电子送达等条款,助力快速审理。对于类型化案件,法院通过及时高效作出示范性判决,进一步指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实现“审一案、调一批、防一类”的良好效果。 此次上线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将助力上述机制落到实处。目前,平台已实现全流程在线区块链存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批量立案、电子送达、文书自动生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一键归档等诸多功能,使得金融数据点对点对接,避免大量纸质化诉讼文件和繁杂的人工核算工作,从而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处理金融纠纷。 作为技术亮点,平台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闪信等技术为辅助,针对海量金融纠纷给违约人批量高效发送违约提醒、电子律师函、类案在线观摩提醒、类案判决警示提醒,通过智能催收引导违约人及时履约,从源头化解纠纷。 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过去逾期还款后个人征信将受到影响,但在该机制下,当和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后,如果未经执行即自动履行,法院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通过人行银企对接系统推送给在京金融机构,亦可使信贷信用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 据悉,该平台自今年8月试运行以来,金融机构已存证5000余笔,通过智能催告等工作,210余件纠纷的违约人主动履行。14家金融机构通过平台申请多元调解金融纠纷6100余件,现已调解成功2300余件,速裁审结案件590余件。试点法院辖区的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得到提升,平均审理时长29天。
12月10日下午,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与新浪黑猫平台在新浪总部召开发布会,共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依托自身平台在网络纠纷调解中的优势,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共同推动“网民与网站间纠纷调解”工作落实,以线上调解的方式为网民和企业纠纷提供更好的调解服务,有效化解网络矛盾,构建和谐网络空间。 (双方代表签署合作协议) 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专家穆阳、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人邓宏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会长袁旭阳、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秘书长屈平、新浪集团公共事务部总监刘研平、新浪财经内容中心主编李兀、黑猫投诉负责人高军委等嘉宾出席本次签约仪式。中国消费报、中国网、工人日报、中国经营报、经济观察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千龙网等数家新闻媒体参与此次签约仪式。 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专家穆阳在发言中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希望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与黑猫投诉作为行业协会和社会化平台的代表,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保障作用,形成相互协调、全覆盖的调解网络,完善全社会的多元调解组织体系。 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人邓宏敏介绍了中心在工作中是如何集中社会各方力量,为网民和企业提供公益调解服务的,并对黑猫投诉平台在前期试点工作中对中心提供的支持给予了肯定。她希望通过合作,双方能够更好地发挥在数据和资源上的优势,实现力量整合,优势互补。更好的承担起网络治理的社会责任,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健康和谐网络空间。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秘书长屈平在活动发言中肯定了本次战略合作签订的意义。他表示,当今在网络社会的高速发展下,网络社会负面情绪激增,导致网络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次签约,是“网民与网站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延伸,也是协会与企业双方力量的进一步联合。协会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共同打击引发网络矛盾的恶意行为,肃清网络环境,为企业经营、行业发展扫清障碍。 新浪财经内容中心主编李兀在发言中表示,随着科技的发展,中国已然迈进了“互联网+”时代,生产和消费的场景发生深度变化,给国民经济带来了新的增长动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新浪愿意继续与社会各界一起,履行自身企业责任,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以推进消费环境的建设为抓手,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黑猫投诉负责人高军委在发言中介绍了平台的发展概况,并同时表示在平台每天收到的数以千计的投诉中,除了商家和消费者自主沟通解决外,仍有很多涉及面广、责任复杂的纠纷难以通过单一方式化解。此次与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关系,能够更好地帮助黑猫投诉平台搭建更为专业、完整的网络调解体系。未来黑猫也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和配合协会和中心的相关工作开展。 双方到会嘉宾表示未来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协会组织和社会监督的多方联动,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化解网络矛盾,共同打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启程 打官司也能搭便车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专项通知的形式让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度运行的具体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对于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保护的利器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的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律的明确让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专项通知”的形式让《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谓意义重大。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投资者受到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等问题,有利于投资者轻松搭便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司法解释出台有助于在资本市场法治轨道上促进“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切实扭转受害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 “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规则,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与透明的轨道上,将一盘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与执行率,尊重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权与选择权,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刘俊海表示。 司法解释第三条倡导多元解纷与着重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着重调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司法解释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鼓励当事人以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保障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要求代表人与被告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提交法院予以初步审查,第十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草案通知全体原告,第二十条允许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出席听证会或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批准调解协议草案时遵循的严谨透明程序,允许异议原告退出调解,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开启技术审理诉讼新时代 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一方面,通过三方的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法院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获取相应的证券交易记录与登记信息,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提供了技术支持,提高审判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除了要在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更要通过信息技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大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其对于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知情要依赖信息技术的帮助,未来可在现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券代表人诉讼平台,对于庭审过程、诉讼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诉讼行为实施全面公开。 汤欣表示,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程序的便利化,同时相应提高了复杂的证券群体性诉讼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透明度,追求司法公平、公正、高效。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还通过设立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享有决定权以及特别代表人的启动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从境外经验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在一些国家也存在一定的滥诉现象。后来,有些国家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提高了当事人的起诉门槛,加大了原告在起诉阶段的举证责任,限制了代表人担任次数和律师抽取佣金的比例,目前情况得到了很大改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指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完善,应该在畅通投资者司法救济渠道、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正常经营、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权益,防止个别投资者滥用诉权挤压上市公司的合理发展空间。 不仅如此,为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程序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防止代表人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从事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诉讼活动,司法权应积极发挥对诉讼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为此,司法解释还要求法院需要对权利人范围进行先行审查,法院对代表人选任进行监督审核,并可以对不适格的代表人予以撤销,法院还应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代表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被告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等重要诉讼事项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此举主要是为了注重诉讼过程的可防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