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1号)显示,2020年12月4日,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300621.SZ)直通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发股份持有的华发景龙50%股权,购买华薇投资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对公司交易对方是否具有业绩承诺履约能力、本次交易及其付款方式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对关联方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是否有进一步收购计划、后续收购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及其理由、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等情况提出了问询,要求公司补充披露。 该公告显示,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发股份持有的华发景龙50%股权,购买华薇投资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本次交易华发景龙50%价格为2.19亿元,建泰建设40%股权交易价格为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000.00万元,总体交易对价为3.09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事项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发股份承诺,华发景龙2020年、2021年、2022年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4730.00万 元、5160.00万元、5270.00万元。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0年内实施完毕,2021年、2022年、2023年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5160.00万元、5270.00万元、5630.00万元。华薇投资承诺,建泰建设2020年、2021年、2022年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不低于1240.00万元、2830.00万元、2900.00万元。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0年内实施完毕,2021年、2022年、2023年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2830.00万元、2900.00万元、2970.00万元。 深交所注意到,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4.72亿元。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公司以现金3.09亿元购买华发股份持有的华发景龙50%股权和华薇投资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且协议约定,第一期在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交易对价的60%,第二期在资产完成交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剩余的交易对价。即维业股份应在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华发股份支付交易对价的60%,即1.31亿元,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华发股份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剩余的交易对价,即8740.00万元;此外,维业股份应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华薇投资支付交易对价的60%,即合计5400.00万元,在建泰建设完成交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华薇投资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即3600.00万元。 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业绩承诺安排、市场可比交易案例的款项收付安排,说明本次交易采用现金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惯例,与业绩承诺安排是否匹配、是否针对关联方提供更宽松的付款条件,交易对方是否具有业绩承诺履约能力,本次交易及其付款方式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安排,补充说明收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以及现金支付对上市公司业务经营、偿债能力及流动性的影响,如本次交易需取得借款或授信额度的,补充披露其具体情况,包括已取得部分资金的金额、借款方、期限、利率与尚未解决部分资金的获取计划、预计获取时间、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分析说明公司本次现金收购的履约能力;结合本次收购款支付安排、资金来源,以及交易标的为完成业绩承诺所需新增的投资、运营资金的金额及取得方式、所需费用等,说明因本次交易新增的借款和财务费用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润、各年度财务费用等的影响,以及相关还款安排是否会对公司的流动性、主营业务的开展构成不利影响,如是,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安排的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该公告还显示,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维业股份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大于已补偿现金金额的,则交易对方同意另行向维业股份作出资产减值补偿,减值补偿采取现金补偿的形式。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减值测试的具体对象,是否以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为评估对象,如否,说明对应的具体资产组,与本次收益法评估范围是否存在差异;明确减值报告中将采用的具体减值测试方法,双方就减值报告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保证措施,减值补偿的具体补偿期限、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并说明是否存在因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导致对业绩完成情况以及补偿方案履行存在争议或难以履行的风险和解决措施,能否充分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除上述内容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就交易对方是否具有业绩承诺履约能力、对关联方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是否有进一步收购计划、后续收购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及其理由、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等情况提出了问询,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并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1号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发股份持有的华发景龙50%股权,购买华薇投资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1、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华发集团仍持有上市公司类似业务资产,包括华发装饰、景晟装饰、鑫晟建设等。其中华发装饰201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高达898,122.31万元,景晟装饰2019年度营业收入14,279.61万元,实现净利润4,823.56万元,销售净利率达到33.78%,景晟装饰盈利能力远高于标的资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请结合华发装饰总资产的具体构成、历史订单及其预计完工时间,景晟装饰预计未来年度的业务情况,进一步说明前述公司不纳入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前述同业资产的后续安排。并结合前述公司的财务指标情况进一步论述分析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相关要求的情形;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规定的预期合并原则,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2)核实华发集团及其下属的其余资产是否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后续是否存在资产注入计划、业务承继安排或出售安排。 (3)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发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相应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实并发表意见。 2、报告书显示,华发景龙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9月对华发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09,855.02万元、137,300.04万元、109,855.02万元,分别占其全部销售收入的88.92%、85.93%、89.27%;建泰建设2019年度、2020年1-9月对华发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6,089.03万元、159,774.85万元,分别占其全部销售收入的94.20%、99.52%。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导致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大幅上升。 (1)你公司控股股东华实控股在2020年8月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中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次交易导致关联销售的金额及占比大幅上升,请补充说明本次重组方案是否违反相关承诺。 (2)建泰建设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均是华发集团控制的企业,请说明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并披露采购和销售内容及价格,对比相同业务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3)补充说明华发景龙、建泰建设是否具有内生、稳定、完整、独立的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和客户开拓能力,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华发集团存在重大经营依赖。 (4)结合历史业务合作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建立了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与华发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的必要性,交易价格、销售费用、相关管理费用等的定价过程与公允性,以及如何有效保障其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5)结合标的资产市场竞争力,披露标的资产拓展非关联客户的能力,并补充披露非关联客户订单的获取情况。 (6)请结合本次交易后你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大幅增加、非关联客户的开拓进展等,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第(六)项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你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以上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问题(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备考财务报表》,交易完成后,你公司2020年9月末的资产负债率由63.53%上升至81.85%,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比于交易前略有下降,短期偿债能力下滑,债务风险大幅升高。同时,2020年1-9月的毛利率从13.33%下降到7.76%,盈利能力也大幅下降。请结合本次交易后你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提升、毛利率大幅下降、标的资产未来非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本次交易的必要性等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为解决华发股份资产负债率问题,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前述问题1、问题2、问题3所述事项已出具的核查意见再次核实。 4、截至2020年9月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4.72亿元。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公司以现金30,850.00万元购买华发股份持有的华发景龙50%股权和华薇投资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且协议约定,第一期在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交易对价的60%,第二期在资产完成交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剩余的交易对价。 (1)请结合业绩承诺安排、市场可比交易案例的款项收付安排,说明本次交易采用现金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惯例,与业绩承诺安排是否匹配、是否针对关联方提供更宽松的付款条件,交易对方是否具有业绩承诺履约能力,本次交易及其付款方式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2)请结合你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安排,补充说明收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以及现金支付对上市公司业务经营、偿债能力及流动性的影响,如本次交易需取得借款或授信额度的,请补充披露其具体情况,包括已取得部分资金的金额、借款方、期限、利率与尚未解决部分资金的获取计划、预计获取时间、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分析说明你公司本次现金收购的履约能力。 (3)请结合本次收购款支付安排、资金来源,以及交易标的为完成业绩承诺所需新增的投资、运营资金的金额及取得方式、所需费用等,说明因本次交易新增的借款和财务费用对你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润、各年度财务费用等的影响,以及相关还款安排是否会对你公司的流动性、主营业务的开展构成不利影响,如是,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安排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本次收购华发景龙50%股权及建泰建设40%股权,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纳入合并报表。请补充披露相关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董事会人员结构、经营决策权归属、后续整合安排等,说明你公司并购完成后能否对华发景龙、建泰建设实施有效控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书显示,建泰建设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其中2018年11月15日,建星建造将其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以36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薇投资;2020年4月28日,建星建造将持有的建泰建设39%股权以830.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启实投资。前两次交易,建泰建设100%的估值约为921万元、2130万元。本次交易,建泰建设100%股权评估值为22,500万元。请补充披露前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结合建泰建设前次交易作价和可比公司估值等,说明此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书显示,报告期内建泰建设销售费用为0,盈利预测期内销售费用持续为0;华发景龙的销售费用约为营业收入的0.11%,其中2020年度1-9月的销售人员薪酬为0,盈利预测期内销售费用为营业收入的0.11%,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公司。 (1)请结合收入规模、客户来源、订单获取方式等说明建泰建设销售费用为0、华发景龙的销售人员薪酬为0的合理性,请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标的公司销售费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说明标的公司销售费用归集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的情形,是否存在华发股份或其关联方为其代垫费用的情形。 (3)请说明预计销售费用仍为0或者极低的情况下,销售收入仍稳定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标的资产业务发展、客户结构以及收入增长具有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书显示,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其中,收益法下,华发景龙100%股权增值率为80.75%,建泰建设100%股权的增值率为1,134.16%。此外,标的公司的主要资质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且预测期内费用率占比远低于同行业公司。 (1)请结合标的资产的业务主源于关联方,且标的公司的主要资质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若不能维持或续期,将对标的公司业务、收入、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等事项,补充说明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合理性,收益法评估是否考虑资质到期不能续期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负面影响。 (2)结合标的公司近两年一期经营具体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的时间分布、预计执行周期、分年度覆盖率和执行情况,意向订单及正式合同的签订、非关联客户的拓展情况等因素,披露标的资产预测期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的具体依据及可实现性,承诺业绩的制定依据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3)对比分析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详细说明基于收益法评估结果调整得出最终交易定价的原因及合理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披露本次交易估值的可比交易案例的选取标准,并结合可比公司的营收规模、客户来源和持续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市值规模等,披露可比交易案例是否真正具有可比性;说明确定贝塔系数时选取的可比公司与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选取的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折现率选取与同行业可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请在剔除极端案例并选取真正可比案例基础上,结合标的资产的运营模式、报告期内业绩增长情况及可持续性、预测期业绩的可实现性、标的资产的资产负债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后续非关联业务的获取等,进一步披露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书显示,华发景龙、建泰建设对关联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请结合关联方的信用状况及回款周期、以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详细说明对关联方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并参照对非关联客户的处理以及款项可回收性等说明计提坏账准备对净利润的影响,是否涉嫌利用会计估计调节利润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标的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的。(1)请说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具体划分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列示已完工未结算的主要项目情况。(2)说明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以及合同资产所涉销售事项进展是否符合预期,与合同安排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说明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4)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预测是否以适用新会计准则为预测基础。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书显示,建泰建设注册资本1亿元,但截止报告日,仅实缴65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仅6.5%。其中股东启实投资和启哲投资承诺:“为支持建泰建设的业务经营需要,本企业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上述认缴出资的实缴出资义务。本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生效”。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价格是否包含上述出资义务,说明交易完成后公司是否附带出资义务,与建星建造、启哲投资对该部分出资义务的后续安排是否一致,建星建造、启哲投资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如建星建造、启哲投资不能按时完成实缴的解决措施及是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 12、根据《备考财务报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1-9月的收入规模从248,645.42万元、138,787.76万元上升到488,590.21万元,412,962.38万元,增长幅度分别为96.50%、197.55%。请你公司结合华发集团与你公司具体业务、管理模式的差异,本次收购会大幅增加关联交易,补充披露你公司有无管理水平、资金实力不能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规模扩张或业务变化的经营风险、整合风险,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报告书显示,华发景龙项目承揽主要包括普通招投标模式和战略协议招投标模式,建泰建设项目拓展主要包括公开招投标模式和邀请招投标模式。请补充披露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报告期不同的业务模式下的收入占比,关联方销售的主要招投标方式与非关联是否存在差异,公司获取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标的资产对华发集团及关联方的销售是否基于与华发集团的控制关系,以及在公司销售费用极低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后续订单的获取。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对于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相关安排,是否有进一步收购计划,后续收购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及其理由。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报告书显示,华发景龙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9月30日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5.15亿元、18.33亿元、0.39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62.67%、61.41%、2.67%,短期借款分别为15亿元、18亿元、0亿元。请补充说明华发景龙发生大额往来款和短期借款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相应的利息收入如何核算,上述款项借贷对华发景龙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书显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9月华发景龙应付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7,384.44万元、9,164.46万元、4,748.50万元,应付珠海铧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为0、10,411.12万元、8,187.25万元,请说明上述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涉及资本化,资本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报告书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华发景龙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仅为193.96万元、78.14万元,建泰建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仅为171.65万元、12.99万元,资产价值较低,此外,建泰建设注册资本1亿元,仅有650万实缴资本。 (1)请结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结构、区域分布、生产流程、所必需的设备资产以及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较小的原因和合理性,能否满足收入高增长业务经营需要,后续是否有新的大额资产采购计划。(2)结合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说明轻资产运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补充说明建泰建设开展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及形成过程,并结合建泰建设设立以来的业务开展情况、维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情况等说明注册资本实缴不足,是否足以支撑其正常开展业务。如否,请详细说明标的公司开展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由华发集团或其他主体代为承担办公场所租金、人员薪酬、办公设备支出等成本费用的情形,后续是否会继续提供资金支持,相应的资金支持是否应支付利息费用,利息定价是否公允,相应的利息费用结余是否会从承诺业绩中扣除。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书显示,人工成本是标的公司最主要的成本项目,且预计新劳动力供应仍显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但2018年、2019年、2020年1-9月华发景龙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5,647.81万元、6,494.38万元、5,452.85万元,建泰建设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0万元、1,110.48万元、1,727.52万元,人员支出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 (1)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开展模式、人员数量及其构成情况、人均薪酬、人均产值等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说明人均收入和产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说明标的公司人员支出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量外购劳务人员,如有,请说明外购劳务人员的数量、单价及费用情况,相关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人均产值是否合理,外购劳务费变动趋势与标的业绩变动趋势是否匹配,人均收入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收益法评估中人工成本预测的具体过程,并进一步分析人工成本预测的合理性,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客户关系、市场需求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拓非关联客户的人员储备,结合在手订单、公司目前相关业务人均产值等说明营业收入测算是否谨慎合理,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3)就人工成本变动对标的公司评估结果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4)请结合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的主营业务及其开展情况,说明建泰建设在营业收入远超华发景龙的情况下,人员薪酬支出却大幅低于华发景龙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人员费用入账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其代垫费用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减值测试的具体对象,是否以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为评估对象,如否,请说明对应的具体资产组,与本次收益法评估范围是否存在差异;明确减值报告中将采用的具体减值测试方法,双方就减值报告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保证措施,减值补偿的具体补偿期限、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并说明是否存在因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导致对业绩完成情况以及补偿方案履行存在争议或难以履行的风险和解决措施,能否充分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20、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建泰建设被多次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历次行政处罚的原因、具体违规情况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文件第164页,企业自由现金流现值计算存在错误,请更正。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0日
中国经济网昆明1月21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吴松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怒江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松利用担任云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保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西南林业大学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陶关亮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陶关亮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陶关亮利用担任富源县副县长,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管理局副局长,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在资产认定、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人事安排、矿产管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众成公司股权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辉瑞工作人员装箱疫苗。(Getty Images)海外网12月20日电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局长哈恩表示,辉瑞和莫德纳可自行分发新冠疫苗,无需等待FDA批准对每批疫苗进行的质量控制测试。哈恩推特截图。哈恩在其社交媒体“推特”账户上表示,根据紧急使用授权(EUA)规则,新冠病毒疫苗的分发无须FDA授权批准。授权条件要求药商在疫苗分发之前至少48小时为每批疫苗提交分析证书,之后疫苗就可以分发出去而无需等待FDA批准。据了解,继辉瑞疫苗后,莫德纳成为美国批准的第二款新冠疫苗。据报道,美国计划下周向全美64个州、地区和主要城市分发大约590万剂疫苗。到今年12月底前,莫德纳公司将交付约2000万剂疫苗。(海外网 侯兴川)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浏览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信息。
森源电气业绩大“变脸”。1月27日晚,森源电气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预计亏损8.50亿元至9.70亿元,同比下降9212.74%至10499.25%。2019年全年公司盈利932.76万元。公司去年三季报显示,去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11.83亿元,同比下降3.88%;归母净利润2044.68万元,同比下降79.28%。 对于2020年度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公司表示,除了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同比有所增加,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同比增加较多,使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外,公司确定2020年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为7.93亿元,从而导致归母净利润亏损。 资料显示,森源电气主营业务涉及输变电行业、新能源行业、轨道交通行业、环卫服务行业等,主要产品包括高低压电器元器件及成套开关设备、变压器成套系列产品、新能源系列配套电力装备、轨道交通及铁路电气化系列产品、智能型充电桩、核电电力装备、智能制造(机器人)装备等及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垃圾分类服务等。 森源电气称,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资产和经营状况,公司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为7.93亿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计提6.56亿元、资产减值损失计提1.37亿元。 森源电气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公告进一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涉及多个客户,且情况复杂状况不佳,包括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破产重整、经营活动现金流较差等。如因客户5在2020年9月正式宣告破产,森源电气不得不对该客户单项认定全额计提1.45亿元;因客户7经营活动现金流较差,且担保单位本年度的偿债风险较大,难以履行偿债义务,森源电气不得不单项认定全额计提1.21亿元。资产减值损失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则多来自由于客户原因合同取消的项目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已发生减值。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据重庆广电第1眼近日报道,谢师傅的新房位于渝北绿地新里克拉公馆小区的205室,谢师傅说,他家阳台四周原本是一圈钢筋水泥浇筑的承重梁,前不久在装修中他突然发现,阳台的圈梁竟然有个大洞。 谢师傅说,“装修中这个阳台转角的地方,原来是铝塑板遮了的铝塑板子,面上是全部盖住的看不见,我把铝塑板撬开发现,下面全是空的,是泡沫”。经他测量,这个洞宽度有240mm,长度超过了300mm,深度有700mm。 记者发现,据谢师傅所称,也就是这个大洞直径长度超过了30公分,原本用一层薄薄的铝板扣住,揭开后发现里面全部是裸露的钢筋,没有一点水泥,四周填充的竟然是塑料泡沫,现在泡沫还在里面。 谢师傅称,“这是一个大梁呀,现在这么大一个洞,应该是钢筋混凝土现浇的,不是用泡沫来回填的空洞,我担心有安全隐患”。 记者来到绿地保税中心二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翁经理告诉记者,物业在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开发商与施工队,对方也承认,当初在现浇阳台圈梁时,由于谢师傅家在转角位置,施工脚手架挡住不好操作,故最后没有浇筑。 开发商施工队负责人说,“原来那里是拦住了一截,有个钢管过不到,那一段就没有过去,后来就留有施工缝隙,钢管把混凝土给挡住了,后来没有浇筑水泥。” 施工队表示,将用水泥对空洞进行填装,但对于这样的整改方法,谢师傅表示质疑,并随后将自己的情况反映给当地的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现在两江新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已介入调查,接下来,物业将协调开发商和施工队一起协商处理此事。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渝北绿地新里克拉公馆小区开发商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3日,注册资本5.20亿人民币,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0%。
1月27日,小康股份高开高走,随即涨停,报收18.6元/股,已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 消息面上,1月25日晚,小康股份旗下赛力斯发布全新增程技术及首款续航超千公里增程电动车,售价25.98万元。新车搭载了华为DriveONE智能增程纯电动力平台,可以支持驼峰增程管理系统,实现百公里四秒级加速,续航1000公里。 该消息一出,小康股份受到资金追捧,有望再次“成妖”。此前的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日的15个交易日,小康股份收获9个涨停,8次登上龙虎榜,从盘中最低价9.47元/股到最高价24.38元/股,涨幅高达157.44%,成为2020年年末的一大妖股。 4个交易日3个涨停板 自1月22日开始,4个交易日里,小康股份收获了3个涨停板。 1月26日晚,小康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价格于1月22日、1月25日、1月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子公司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金康新能源”)于1月25日举办了“赛力斯全新增程技术及重磅车型亮相发布会”。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其他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来源于:小康股份公告) 1月25日,赛力斯SF5自由远征版上市。新车搭载了华为DriveONE智能增程纯电动力平台。赛力斯CEO余海坤在发布会中透露:“为赛力斯立下一个2021的小目标,固态电池计划今年量产装车,2022年将有四个行业顶级技术搭载在我们下一代量产车型上应用,除了固态电池,还有华为的鸿蒙系统。”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智能电动领域总裁王超在发布会上也表示:“未来,华为希望与赛力斯在技术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为用户创造无限可能的新能源汽车体验”。 该消息一经发布,小康股份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股吧里,有投资者评价道:“真牛,妖!”1月22日提前下车的投资者,更是“吐血”!有投资者预测:“今年涨到30元没问题!保守估计春节前夕就达到20元以上。”【点击进入小康股份吧】 (来源于:股吧) 新能源车销量增长 这已是小康股份第二次遭到资金爆炒了。 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日,15个交易日内,小康股份收获了9个涨停,8次登上龙虎榜。 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市场火爆,造车新势力比亚迪、宁德时代等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市场估值水涨船高。 此外,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原副总裁余海坤的加盟,也让小康股份在资本市场获得关注。余海坤此前为汽车行业分析师,加入小康股份后任赛力斯CEO,全面负责旗下金康新能源赛力斯SERES的研产供销工作。 根据小康股份发布的2020年12月份产销快报,其新能源车型同比增长较快。12月份,公司新能源汽车销量3258辆,同比增长5.81%;2020年全年销量2.0275万辆,同比大增123.07%。 小康股份披露三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2.3亿元,同比下降20.2%,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实现归母净利润-7.3亿元,上年同期为-4.2亿元,亏损幅度扩大。 加码新能源汽车 2020年10月21日,小康股份推出定增计划,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增发不超过3.78亿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05亿元,将用于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小康股份制定的中期发展规划,未来3至5年内,公司将在赛力斯SF5车型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六款SERES品牌智能网联新能源车型,包括两款插电增程式及纯电动SC系列轿车及SUV车型,和四款插电增程式及纯电动SF系列轿车及SUV车型;同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新建100家自营店、中心店及体验店,并结合线上云网渠道,快速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产品销量。 1月25日,小康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将定增募集资金总额由27.05亿元小幅缩减至25.93亿元,募集资金投向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相应由8.1亿元下调至6.98亿元。
中国经济网西安1月21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陕西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雷雨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雷雨在担任丹凤县县长、商南县委书记、商洛市公安局局长、商洛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