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原标题:知道创宇受邀参与2020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助力金融反欺诈 近日,2020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在北京金融安全产业园会议中心顺利举办,知道创宇受邀参会,知道创宇金融安全产品负责人、大数据情报分析及反欺诈专家潘少华,在会上进行了题为“AI+黑灰产情报驱动金融反欺诈”的分享。 本次论坛以“新金融、新基建、新安全”为主题,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指导;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社主办;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学术支持。 知道创宇与众多政府知名人士、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共话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探讨金融安全未来的发展,促进金融安全领域全球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稳定,为维护国际金融安全发展建言献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劲松在论坛上发表讲话:“首都金融将迈向国际化合作,高质量发展,技术创新驱动的更高发展阶段,北京将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市场环境、人才资源、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以贯彻落实两区政策为着力点,持续推进建设法定数字货币实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探索制定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规则,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在京设立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实验区等工作,构建富有定力、耐力和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资产的不断拓展,传统的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的交界地带越来越多,围绕金融安全本身的攻击风险在不断提高。 知道创宇反欺诈专家潘少华表示,金融安全领域里黑灰产的比重越来越大,黑灰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甚至产业链化。而产业链中每个业务都是相互隔离的,这对于打击欺诈行为很不利。 对于金融反欺诈,重在获取黑产情报。知道创宇对暗网黑产情报的侦测,目前已经处于国内前列。通过服务于工信部的12321平台和安全联盟,知道创宇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黑名单数据、黑灰产数据。同时,通过对黑标签数据的核验,发现业务风险。针对不同的业务场景、不同的诈骗类型,知道创宇能够进行整个链条的溯源和真实场景还原。利用AI模型,对行为关联和黑产历史数据进行迭代,能够第一时间感知新出现的业务风险并进行分析。 知道创宇希望能够立足网络安全业务,依托金融安全产业大平台,有机结合创宇在打击网络黑灰产、对抗网络黑客和在金融风控领域的技术和经验,发挥更大的能量。
保险业反欺诈取得初步成效。银保监会昨日披露,银保监会与公安部连续两年联合开展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近2000人。为进一步提升保险反欺诈水平,上海保险交易所联合业内机构打造的保险风控区块链平台,二期功能模块解决方案近期在业内征求意见,拟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医疗健康险等险种的风控中。 近年来,随着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欺诈风险逐步显现,相关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保险欺诈犯罪呈现职业化、团伙化的新趋势。根据银保监会的披露,近两年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欺诈线索28005条,公安机关立案千余起,涉案金额近6亿元。 为解决传统人工筛查欺诈线索方式效率低的问题,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与公安部经侦局建立了“总对总”机制,签署《关于强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备忘录》,自2019年10月起,在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宁波、青岛等6省(市)开展大数据反保险欺诈试点,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针对单点信息难以及时准确识别欺诈风险的问题,银保监会指导中国银保信和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为公安机关建立“绿色查询通道”,整合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违章处理、公安云搜索、公安警务等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安+保险”跨部门信息数据交互碰撞。试点地区银保监局配合经侦部门,总结犯罪特征、提炼关联规则,研发建立了车险、意外伤害险、航空延误险等各险种的诈骗犯罪数据模型,进一步提高了打击犯罪的精准度。一年来,试点地区共向公安机关移送保险欺诈线索545条,立案近200起,涉案金额1亿余元。 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欺诈的同时,保险行业也在持续提升自身风控能力。记者获悉,上海保险交易所联合业内机构打造的保险风控区块链平台近期取得新进展,平台第二期将上线雇主责任险和意外险重复投保、重复理赔模块,发票重复报销(医疗发票)模块,健康险重疾记录共享模块等新功能,已于近日向业内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意外险、健康险、重疾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的风控中,可以实现数据加密后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让行业信息共享,为保险机构投保端和理赔端提供多维度的信息,可以有效缓解市场上屡禁不止的重复投保、重复理赔问题,提升保险机构反欺诈水平。
9月7日晚,已经从创业板退市的乐视网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 证监会对乐视网作出处罚,这意味着历经近一年半的调查,乐视网欺诈发行一案的处理结果最终落槌,乐视网欺诈发行罪名成立。这也意味着2010年8月12日在创业板上市并于在今年7月21日被深交所摘牌的乐视网,其上市10年的交易原本就是一个错误。 其实关于乐视网欺诈发行一事,市场一直都是有质疑的。直到2017年参与乐视网IPO审核的多位前发审委委员被调查一事曝光,市场对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质疑更加强烈。最后,乐视网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进行立案调查。9月7日晚乐视网公告,证监会拟对乐视网处以2.4亿元罚款,就是前次证监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进行立案调查的结果,这也证实了乐视网欺诈发行属实。 但这个结果却给市场一种姗姗来迟的感觉。因为乐视网已经退市了,再确认乐视网欺诈发行,这个意义已经不是太大,而且2.4亿元的罚款,当下的乐视网也交不起。毕竟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是先有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然后才是上市公司的退市,退市是作为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一种惩罚。但乐视网都已经退市了,这个“欺诈发行”岂不是成了马后炮? 乐视网的退市与乐视网的欺诈发行确实出现了一种“错位”,二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常见的那种“因果关系”。不过,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对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认定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乐视网退市了,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会随着乐视网股票的退市而退市。而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认定,显然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从目前的上市公司退市来说,投资者保护是一个软肋,投资者的损失基本上都没有得到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都是由投资者自己来扛。这是目前退市制度最遭市场非议的地方。乐视网的退市也是一样。尽管最近几年,乐视网股价的一路下跌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乐视网的退市并没有让投资者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损失同样也是由投资者自己来扛。 然而,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认定,这就给投资者提供了维权的机会。如此一来,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乐视网股票,且2019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乐视网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而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这种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让更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而基于乐视网欺诈发行的事实,而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为此证监会还出台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种责令回购股票的做法实际上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省去了诉讼的诸多麻烦。也正因如此,尽管乐视网已经退市了,但在事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上,不能因为乐视网的退市而马虎。管理层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让乐视网成为新《证券法》出台后的“责令回购”第一股。 当然,基于乐视网目前的现状以及贾跃亭长期滞美不归的事实,责令回购或许会遇到资金上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由当事的保荐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来解决,毕竟在乐视网欺诈发行的问题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乐视网欺诈发行尘埃落定的情况下,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同样具有为欺诈发行买单的责任。这也算是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IPO过程中不尽职尽责、甚至是弄虚作假、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帮凶”的一种惩戒。
谈股论市 乐视网退市了,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会随着乐视网股票的退市而退市。 9月7日晚,已经从创业板退市的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 证监会对乐视网作出处罚,意味着历经近一年半的调查,乐视网欺诈发行一案有了处理结果,乐视网欺诈发行罪名成立。其实关于乐视网欺诈发行一事,市场一直都是有质疑的。但这个结果却给市场一种姗姗来迟的感觉。因为乐视网已经退市了,再确认乐视网欺诈发行,这个意义已经不是太大,而且2.4亿元的罚款,当下的乐视网也交不起。毕竟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是先有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然后才是上市公司的退市,退市是作为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一种惩罚。 不过,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对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认定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乐视网退市了,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会随着乐视网股票的退市而退市。而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认定,显然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从目前的上市公司退市来说,投资者保护是一个软肋,投资者的损失基本上都没有得到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都是由投资者自己来扛。这是目前退市制度最遭市场非议的地方。乐视网的退市也是一样。尽管最近几年,乐视网股价的一路下跌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乐视网的退市并没有让投资者得到赔偿。 乐视网欺诈发行的认定,就给投资者提供了维权的机会。如此一来,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乐视网股票,且2019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乐视网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而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这种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让更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基于乐视网欺诈发行的事实,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为此证监会还出台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种责令回购股票的做法实际上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省去了诉讼的诸多麻烦。也正因如此,尽管乐视网已经退市了,但在事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上,不能因为乐视网的退市而马虎。管理层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让乐视网成为新《证券法》出台后的“责令回购”第一股。 当然,基于乐视网目前的现状以及贾跃亭长期滞美不归的事实,责令回购或许会遇到资金上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由当时的保荐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来解决,毕竟在乐视网欺诈发行的问题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乐视网欺诈发行尘埃落定的情况下,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同样具有为欺诈发行买单的责任。这也算是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IPO过程中不尽职尽责、甚至是弄虚作假、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帮凶”的一种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