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日,中国人寿携手中国铁建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达280.1亿元的国寿铁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该基金是中国人寿、中国铁建高层战略合作框架下,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发起的第一支主动管理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契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下能够形成稳定现金流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 国寿铁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创新实践,是中国人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决策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寿投资公司继承以往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推出的又一力作。国寿投资公司将通过主动管理和机制创新,持续优化基金投资形式,强化把握优质核心资产的能力,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配置要求,服务国计民生需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显示,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三宗违法事实,遭吉林监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对普泰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普泰基金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舒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陈舒扬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局决定:对陈舒扬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资料显示,普泰基金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相关股权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公司股东为陈舒扬,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 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普泰基金) 当事人: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泰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普泰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陈舒扬) 当事人:陈舒扬,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泰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泰基金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舒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陈舒扬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舒扬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汪文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汪文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汪文玲,股东是张惠锋和陈晓东。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文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文玲(42032219******5721): 经查,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大湘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牵头督促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电媒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中广电媒投资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中广电媒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广电媒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广电媒投资于2014年07月22日在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公司股东为中广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贵州省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禅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5%、44%、11%。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你公司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李荣)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富滇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云南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富滇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富滇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富利快线”是2014年富滇银行携手易方达基金推出的升级版余额理财产品。根据此前相关资料的介绍,富利快线对接的是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A。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 关于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至18日,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 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 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 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 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 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 条的规定。 五、你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 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行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 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大连证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外,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林卓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通过官网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成立,定位于专业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端理财计划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泰诚圣蓝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卓: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你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