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晚间,五粮液发布公告: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199亿元左右,同比增长14%左右。 五粮液表示,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主要系公司核心产品销售增长所致。 同时五粮液回复关注函称,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2020年10月30日至12月18日期间,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五粮液股票的情形。
继贵州茅台、山西汾酒、酒鬼酒信披违规后,1月4日五粮液因集团提前披露业绩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关注函提到,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称,2020年12月18日在宜宾举行的“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会”透露,持有五粮液20.40%股份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2020年1-11月收入突破1100亿元、收入与利润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 深交所要求,五粮液结合历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五粮液集团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重情况以及五粮液集团对公司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等,说明五粮液集团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关联程度,在此基础上说明上述会议所透露信息是否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同时关注函要求结合五粮液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要求等,说明公司向五粮液集团提供相关财务数据须履行的程序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关注函提到,请核查说明五粮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并进一步说明公司为保证内幕信息安全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五粮液集团营收规模跨越1000亿元台阶,其中五粮液实现营业收入501.18亿元,约占五粮液集团收入的50%。 12月27日以来,五粮液股价区间涨幅达14.38%,截至今日收盘股价为298.05元/股。 关注函要求,五粮液需于2021年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号)显示,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 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600330.SH)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亿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万股,成交金额3249.76万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万元,并处以1571.5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2095.37万元);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前,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0号)显示,因此次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苏思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投产于1965年,原名国营亚光电工总厂,是原电子工业部部属国有大二型企业。1983年起下放成都市。是我国第一批研制生产微波半导体器件及电路的骨干企业。于1998年9月28日成立成都亚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38%。 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成都江海龙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80%。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0%。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是前私募冠军,旗下产品“蓝海一号”曾经在2016年以180.92%的收益率夺取各大私募业绩排行冠军桂冠。据公开资料显示,蓝海韬略成立于2013年6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时间是2015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苏思通,而苏思通也是“蓝海一号”产品的基金经理。据了解,苏思通是一位“80后”,当时任中国蓝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集团、新时代证券,以出手犀利而闻名,市场人称“快刀八郎”。 天通股份官网显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0)创办于1984年,拥有多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国内首家由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是集科研、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结构调整,目前天通已形成电子材料、电子部品、智能装备和产业投资四大业务板块。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为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前总经理郑晓彬,郑晓彬已于2016年6月21日离任。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通股份全资孙公司。 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称,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竞买标的公司股权的行为,交易对方为亚光电子股东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上述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均为标的公司的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需履行国有产权挂牌交易手续。上市公司拟遵循上述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参与上述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的竞买。 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本次交易为公司在公开市场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竞买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16年10月25日,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5.29%国有股权竞拍,经多轮次竞价后,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公司停止继续竞价,因此,公司未能竞得该部分国有股权。基于公司长远利益角度的考虑,经审慎研究,并经公司2016年11月2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不再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43%的国有股权报价,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韬略、苏思通) 〔2020〕102号 当事人: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1004室。 苏思通,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蓝海韬略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山东省单县浮岗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蓝海韬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海韬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 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 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0日,潘某清、刘某、郑某彬等人前往成都和羊某文商谈具体细节并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兵沟通。 2016年5月21日,羊某文安排潘某清一行对成都亚光进行参观考察。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 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425,955.14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刘某、郑某彬联络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 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 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三、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天通股份” (一)“蓝海七号”账户基本情况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二)“蓝海七号”账户交易“天通股份”的情况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07股,成交金额32,497,616.21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22.69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思通和刘某、郑某彬存在通讯联络,联络时点正是天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潘某清等人准备前往成都正式商讨重组事宜之时,其后其管理的“蓝海七号”账户集中、大量买入“天通股份”,并在“天通股份”复牌后的第三天全部卖出,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谈话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基金合同、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蓝海韬略的内幕交易行为,苏思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蓝海韬略及苏思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应不晚于2016年5月20日,而非2016年5月3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要把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和内幕信息动议、策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本案中,羊某文仅仅是“传话者”,对本案收购事项无法起到实质影响,且5月3日羊某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重组事宜,也仅表达可以前往成都商谈,此时并不知商谈有何进展、能否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到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效果。而潘某清作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和决策人员,是在5月20日在成都商谈时才作出的决定,此时收购事项才具有初步确定性,本案内幕信息才开始形成。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在2016年5月14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以及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蓝海七号”账户买卖“天通股份”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交易行为是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具有合理解释,且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的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本案认定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综上,蓝海韬略和苏思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潘某清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考虑具备重组条件后还需要对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有所了解,并对车间现场实地考察。2016年5月前,潘某清多次亲自或派人前往成都亚光,了解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并进行实地考察,天通股份拟收购成都亚光股权事项已处于前期准备阶段。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情况来看,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并实现欣华欣的剥离是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条件,这一事项在2016年4月中下旬取得重大进展,重组条件趋于成熟。2016年5月3日,羊某文告知潘某清可以前往成都面谈重组事宜,结合相关人员前后开展的相关工作,将该时点认定为内幕信息事项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也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询问笔录和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羊某文于2016年5月9日联络刘某,告知其欣华欣剥离的重要进展,结合刘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不晚于5月9日已足以知悉涉案资产重组事项条件趋于成熟并进入动议、筹划阶段,也即对内幕信息知情。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表明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但综合考虑其在上市公司所任职务及在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在该时点应当已知悉内幕信息。且无论郑某彬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是否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基于刘某在与苏思通通讯联络时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已足以成就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这一基础事实。 第三,当事人所辩称的交易行为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以及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等理由、相关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等辩辞,均不足以合理解释苏思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高度吻合性、联络后不久“蓝海七号”账户即动用半仓以上规模资金买入“天通股份”的明显异常性,不足以解释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高度吻合。 综上,我会对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22.69元,并处以15,715,268.07元罚款; 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起至2018年9月30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千山药机”,股票名称“千山退”,300216.SZ,已退市)因经营出现一系列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立案稽查、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持续经营出现困难等原因,就债务重组展开了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洽谈,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清等人参与了该事项的商洽会谈、协议签署等工作。 2018年10月8日,千山药机发布了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10月8日开市起停牌。2018年10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公告”,称拟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作为重组的综合服务顾问,为千山药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千山药机股价复牌后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 综上,湖南证监局判定,千山药机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终点为2018年10月8日。沈某清为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当事人唐文波基于业务联系认识沈某清,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文波与沈某清共电话联系44次,其中,2018年8月电话联系17次,2018年9月电话联系27次。唐文波利用其表姐夫陈某及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要交易千山药机一只股票。其中,利用陈某账户于2018年9月13日买入22.80万股,成交金额97.81万元;2018年9月14日买入35.34万股,成交金额144.69万元;2018年10月11日卖出58.14万股,成交金额303.23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60.33万元。利用其本人账户自2018年9月4日开始,累计买入424.93万股,成交金额1724.08万元;自2018年9月7日开始,累计卖出233.64万股,成交金额1018.04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2018年10月11日,唐文波卖出190万股千山药机,仅剩余1.29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301.91万元。综上,唐文波控制“陈某”“唐文波”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千山药机”股票合计获利362.24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为,唐文波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唐文波没收违法所得362.24万元,并处以1086.7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1448.9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千山药机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3.61亿元,于2011年5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刘祥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980.80万股,持股比例13.78%。 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整理期结束及摘牌暨后续有关事项安排的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止2020年9月15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20年9月16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的公告》显示,公司因爆发债务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化解本次债务危机,拟聘请中国长城资产湖南分公司作为重组的综合服务顾问,为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协助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盈利模式重组、经营管理重组等。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唐文波) 当事人:唐文波,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文波内幕交易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唐文波要求,我局于2020年9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唐文波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文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起,千山药机的经营出现一系列问题,2018年千山药机更是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立案稽查,千山药机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持续经营出现困难。 2018年3月初,千山药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就千山药机债务重组进行会谈,双方表达了合作意向,2018年3月6日,双方就千山药机债务危机项目有关信息保密事宜签订了保密协议,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清在保密协议用印审批单上签字。 2018年6月7日,千山药机2017年年报披露。2018年7月中旬,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就千山药机项目开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开始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2日得出预评估结论。之后,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推进工作,经办人员向沈某清汇报了千山药机事宜。 2018年9月25日,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对实质性重组解决千山药机债务危机项目进行立项,沈某清等人在审批程序上签字。 2018年9月30日,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跟千山药机召开会议,并签署了《综合服务意向协议》,沈某清参加了会议。 2018年10月8日,千山药机发布了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10月8日开市起停牌。 2018年10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公告”,称拟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作为重组的综合服务顾问,为千山药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千山药机股价复牌后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 综上所述,千山药机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终点为2018年10月8日。沈某清为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二、唐文波控制“唐文波”“陈某”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千山药机”的情况 (一)唐文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沈普青存在联络 唐文波基于业务联系认识沈某清,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文波与沈某清共电话联系44次,其中,2018年8月电话联系17次,2018年9月电话联系27次。 (二)唐文波控制“陈某”账户交易“千山药机” 陈某于2018年9月5日开立证券账户,唐文波系陈某的表姐夫,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8月15日至9月10日期间,陈某三方存管银行收到唐文波转入的资金共计240万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账户主要交易“千山药机”一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9月13日买入228,000股,成交金额978,120元;2018年9月14日买入353,400股,成交金额1,446,886.92元;2018年10月11日卖出581,400股,成交金额3,032,329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603,307.43元。 (三)唐文波利用“唐文波”账户交易“千山药机” 唐文波于2009年1月22日开立普通账户,于2011年8月2日开立融资融券资金账户,两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文波。唐文波购买千山药机股票的资金主要是700万的项目合作资金和融资融券账户的资金。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唐文波普通账户仅交易“千山药机”一只股票,交易频繁,自2018年9月4日开始,累计买入4,249,300股,成交金额17,240,757.96元;自2018年9月7日开始,累计卖出2,336,400股,成交金额10,180,385.62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2018年10月11日,唐文波卖出1,900,000股千山药机,仅剩余12,9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3,019,135.51元。 综上,唐文波控制“陈某”“唐文波”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千山药机”股票合计获利3,622,442.9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千山药机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的信息属于法定内幕消息,唐文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唐文波在调查以及听证阶段提出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清联系具有合理性,从未获知千山药机内幕信息;第二,当事人交易“千山药机”股票的行为完全符合其选股逻辑和交易逻辑,与内幕交易行为明显不相符。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文波与沈某清共电话联系44次,频繁联系。 第二,唐文波交易“千山药机”股票行为异常特征明显,其买入千山药机股票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首先,唐文波控制的陈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5日开立,2018年8月15日至9月10日,唐文波向陈某银行账户转入240万元资金,集中买入千山药机股票,交易股票单一。陈某证券账户的开户时间,资金转入时间,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其次,唐文波证券账户在2018年9月4日至9月28日期间,频繁交易千山药机,短时间内持仓呈倍数增长。截至2018年9月28日收盘,合计持有“千山药机”市值占唐文波及陈某证券账户资产的66.57%。充分表明唐文波对千山药机的买入意图坚决,确定性极高,且转入资金、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唐文波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唐文波没收违法所得3,622,442.94元,并处以10,867,328.8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12日,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股票名称“ST新海”,002089.SZ)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斌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某河拟募集18亿元的并购基金,用于向陕西通家增资、解决其现金流问题等。 拟募集的18亿元并购基金中,9.4亿元向陕西通家增资,其中6亿元用于陕西通家收购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6.6亿元向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2亿元用于管理费和支付利息,并购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陕西通家现金流问题,待陕西通家环评和土地证等问题解决后,2019年注入到上市公司新海宜。 2018年1月初,由于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陕西通家初步测算2017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约为1.32亿元,未能实现湖南泰达对新海宜作出的2017年度4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湖南泰达应对新海宜进行业绩补偿1.5亿元。 2018年1月上旬,张某斌与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波见面,张某斌希望润兴投资参与九格基金设立,帮助其管理印章、资金以及公司事务。 2018年1月12日,张某斌、徐某波、苏某河等人在新海宜召开会议,确定了九格基金收购陕西通家股权的初步估值。2018年1月27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新海宜在201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新海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于2018年1月27日。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1月15日和1月16日,当事人马川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存在通话联络。马川良利用其本人及父母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海宜”214.98万股,买入金额1171.27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经交易所计算,合计亏损137.32万元。其中,操作其本人账户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单向买入“新海宜”65.17万股,买入金额359.36万元;操作其母马某妹证券账户在空置近7年后,2018年1月19日至1月22日,集中买入“新海宜”94万股,买入金额504.28万元;操作其父马某发证券账户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买入“新海宜”55.81万股,买入金额307.63万元。 吉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马川良处以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新海成立于1997年1月1日,注册资本13.75亿元,于2006年11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亦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8亿股,持股比例18.05%。 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系该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徐声波,持股比例80%。 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并购基金”或“九格动力”)。并购基金总规模拟为人民币18亿元,其中,苏州泓融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亿元,苏金河先生认缴出资2亿元,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80万元,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80万元,新海宜将以自有资金直接认缴出资2亿元,或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间接出资,其余由各方向合格投资者共同募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先生兼任泓融投资的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泓融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因筹划收购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对方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泰达目前持有陕西通家40.50%股权,标的资产为湖南泰达持有的标的公司3.24亿股股份(占比37.07%),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为4.83亿元,交易方式公司原拟采取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经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标的资产存在部分历史问题尚需时间解决,目前收购时机尚不成熟,且标的公司所处新能源汽车行业受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影响较大。经认真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马川良) 当事人:马川良,男,1966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川良内幕交易“新海宜”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川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斌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时任董事长苏某河决定,拟募集18亿元的并购基金,其中,9.4亿元向陕西通家增资,其中6亿元用于陕西通家收购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6.6亿元向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泰达)收购其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2亿元用于管理费和支付利息,并购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陕西通家现金流问题,待陕西通家环评和土地证等问题解决后,2019年注入到上市公司新海宜。 2017年9月至12月,张某斌与苏某河一直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 2017年12月15日,张某斌、九格基金王某及事务所相关人员赴山东国金和陕西通家进行初步调研。王某一行在西安对陕西通家进行初步调研后,与张某斌和苏某河见面,初步约定通过并购基金方式来推进合作。 2018年1月初,由于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陕西通家初步测算2017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约为1.32亿元,未能实现湖南泰达对新海宜作出的2017年度4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湖南泰达应对新海宜进行业绩补偿1.5亿元。 2018年1月上旬,张某斌与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见面,张某斌希望润兴投资参与九格基金设立,帮助其管理印章、资金以及公司事务。 2018年1月10日,苏某河、张某斌、王某在陕西通家研究成立九格基金相关事宜,张某斌与苏某河谈了陕西通家的股权估值,并提出由苏某河在基金中出资。 2018年1月12日,张某斌、徐某波、苏某河等人在新海宜召开会议,就共同发起设立九格动力基金达成主要共识,确定九格动力基金成立后,收购湖南泰达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湖南泰达收到股权款后向新海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此次会议确定了九格基金收购陕西通家股权的初步估值。 2018年1月27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新海宜在201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新海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于2018年1月27日。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马川良内幕交易“新海宜” (一)马川良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马某妹证券账户、马某发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交易“新海宜” 马某发、马某妹与马川良分别为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川良承认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海宜”2,149,800股,买入金额11,712,701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经交易所计算,合计亏损1,373,228.50元。 (二)马川良交易“新海宜”异常 2018年1月15日和1月16日,马川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存在通话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川良证券账户除进行新股申购外无股票买入操作,该账户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单向买入“新海宜”651,700股,买入金额3,593,584元;马某妹证券账户在空置近7年后,2018年1月19日至1月22日,集中买入“新海宜”940,000股,买入金额5,042,800元;马某发证券账户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买入“新海宜”558,100股,买入金额3,076,317元。特别是在2018年1月26日,该账户存在亏损卖出“九鼎投资”(10.04万股,成交金额243.57万元)后买入涉案股票(42.94万股,成交金额236.85万元)的情况。综上,马川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交易“新海宜”的行为及其资金变化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马川良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川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马川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马川良处以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9号)显示,2017年9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000962.SZ)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或“中国有色集团”)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43亿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11.0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万元,当日资金余额20万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万股,买入金额314.16万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万股,买入金额144.65万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万股,买入金额154.06万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万股,买入金额15.45万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1999年4月30日注册成立,1999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A股6500万股,2000年1月2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稀有金属钽、铌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80%。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稀有金属科研、生产与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由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组成。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成立于1983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主业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建筑工程、相关贸易及服务。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是一家钽铌稀有金属研发商,该公司主要生产钽及钽合金板带箔材、钽坩埚、钽炉材、钽及钽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板带箔材、铌及铌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铍片等系列产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72%,合计持股84.8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钽业”,000962.SZ)持股28%。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鉴于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公告显示,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1、标的公司2018年预计实现业绩相较于历史期间增幅较大,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后认为其2018年可实现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一定的时间进一步考察其持续盈利能力。2、根据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基于停牌期间各中介机构审慎调查及交易相关各方反复磋商的结果,公司拟继续推进对西材院的投资工作,拟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购买西材院预计不超过30%股权。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右强) 〔2020〕109号 当事人:左右强,男,197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汤泉逸墅11号楼3单元1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左右强内幕交易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0年9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左右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左右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 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7年12月13日,王某、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方案。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7年12月29日,王某、郝某、马某第二次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讨论广发证券提出的初步方案要点和注意事项,明确提到将西材院作为标的进行重组。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8年1月15日,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汇报中色东方“扭亏脱困”的整体方案,包括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及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事项。 2018年1月17日至19日,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开会,主要讨论重组方案预估减值方案、西材院土地处置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时间等问题。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等人。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 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 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 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 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二、左右强内幕交易“东方钽业” (一)左右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二)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情况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赵某”账户于2017年9月6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0XXXXXX82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4XXXXX6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3XXXXX5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赵某招商银行5802账户。 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情况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0,000元,当日资金余额200,002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32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0,000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3.“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情况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00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00股,买入金额1,446,469.97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00股,买入金额1,540,615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00股,买入金额154,466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40.44元。 4.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交易“东方钽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在2018年1月19日与马某联络前,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包括“东方钽业”在内的所有股票,持仓金额均保持在20万元左右。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该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后,左右强当即全仓买入“东方钽业”,合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及交易“东方钽业”的时间与左右强、马某通话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18年1月17日至19日期间,马某前往中色东方讨论重组方案等问题,19日17时前后马某与左右强通话2次,仅相隔2个交易日,左右强开始放量买入“东方钽业”。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赵某”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全仓买入“东方钽业”,与22日至27日马某先后和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在有色矿业讨论重组方案及重组标的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的时间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钽业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及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差旅报销凭证、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明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左右强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请求不予处罚,并提交了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询问笔录互相矛盾。 其二,认定东方钽业收购西材院事项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证据不充分。 其三,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的证据不充分,应认定不早于2018年2月底3月初形成,马某知悉时间亦不早于该时点。 其四,认定左右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不充分,一是证据“马某手机号通话记录”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且未保障当事人复制该证据的权利;二是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有通话联络实属正常,根据两人QQ聊天记录,两次通话内容应为交流部门绩效考核表,与内幕信息无关;三是左右强系依据已经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其交易“东方钽业”300余万元系代其有大额投资习惯的母亲进行投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差旅报销凭证、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东方钽业有关事项说明、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 其二,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在案证据及东方钽业已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足以认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证据,足以证明2017年12月13日,应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要求,王某、郝某和马某等人与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和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重组方案,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我会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马某不晚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四,我会系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一是马某通话记录系由我会依法调取,有马某本人签名确认,在阅卷和听证过程中均提供给当事人和代理人查阅、质证,并在听证会后再次提供给代理人查阅、拍摄,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阅卷、质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关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二是马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2次通话联络,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不足以排除发生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三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下单交易“东方钽业”,相关交易决策由左右强作出,资金来源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其关于依据已经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能解释其交易异常性。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4日
继山西汾酒之后,五粮液7日晚间发布了业绩预告。2020年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572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99亿元左右,均同比增长14%左右。公司表示,营收、净利双增主要系公司核心产品销售增长所致。同时,公司回复深交所1月4日下发的关注函,表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1月4日晚间,深交所对五粮液下发关注函。关注函显示,近日有报道称,2020年12月28日在宜宾举行的“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建共享大会”透露,持有五粮液20.4%股份的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前11个月收入突破1100亿元,收入与利润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 针对上述会议,深交所要求,五粮液结合历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五粮液集团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重情况以及五粮液集团对公司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等,说明五粮液集团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关联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上述会议所透露信息是否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等问题。 五粮液在回复关注函时表示,五粮液集团涵盖行业门类较多,所属行业周期不同,各行业子公司业绩变动大,通过五粮液集团营业收入超1100亿元,难以准确推断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会”所涉及信息在上述期间内未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五粮液还回复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包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在内的30个内控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处罚均进行了规定,并按一惯性原则及相关要求向五粮液集团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上进行登记。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2020年10月30日至12月18日期间,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据了解,2020年五粮液核心产品普五价格稳步增长,市场价站稳1000元/瓶。与往年不同的是,2020年中秋、国庆旺季放量时,普五的一批价格表现较为平稳,未出现明显下滑。随着一批价格的上涨,渠道利润亦稳步提升,第八代普五利润率达约10%,较年初提升7个至8个百分点。系列酒方面,公司加快产品梳理,清退12个品牌577款产品,进一步聚焦以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特曲、尖庄为主的“4+4”产品体系,推出尖庄、五粮醇和特曲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