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万达电影重组的一起内幕交易案,“放倒”了创投机构的专业选手。北京证监局日前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知名投资机构弘毅投资的时任投资总监曾某因内幕交易,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书显示,曾某在全程参与万达电影重组项目投资并获悉内幕信息后,与妻子张某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大笔买入万达电影股票。张某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万达电影82700股,成交金额465.7万元。在近1年半的停牌期后,万达电影复牌大跌,直至案发,曾某二人也没能找到卖出的机会。截至调查日,张某账面亏损78.62万元。最终,曾某受到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公开信息显示,弘毅投资成立于2003年,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专业公司。目前,公司管理资金总规模超过800亿元,被投企业资产总价值2.9万亿元。并且,弘毅投资是最早进入影视文化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之一,迄今为止投资了尚世影业、STX娱乐、柠萌影业、优扬传媒等项目。此次内幕交易的主人公,正是弘毅投资时任投资总监曾某,作为弘创投资投资万达影视项目的团队成员之一,全程参与了弘创投资对万达影视项目的投资、减资等。 本案中,内幕信息敏感期成为曾某重要的申辩理由。行政处罚书披露,曾某认为,万达影视剥离传奇影业是公开信息,并非本案内幕信息。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应为“万达电影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事项”,内幕信息敏感期应不早于2017年6月19日。因此,其妻子张某购入股票的时间并不在敏感期。 曾某如此辩解,与万达电影堪称“马拉松”的重组有着密切关系。2016年2月,万达电影因“拟筹划收购事项”停牌,并在5月推出了重组计划,即万达电影以372.04亿元价格收购万达影视100%的股权。然而,当年8月初,万达电影宣布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主要原因在于万达影视中的美国传奇影业可能涉及中美两地电影制作,需要提前剥离。 正是此时,曾某的团队开始介入。2017年2月,万达影视启动美国传奇影业的剥离。经过一系列操作,当年4月万达影视完成定向减资后,包括弘创投资在内的15名投资者共计持有万达影视30.28%的股权。剥离美国传奇影业,部分投资者退出后,万达影视与万达电影的重组再次重启。当年7月4日,万达电影宣布停牌,当月11日,万达电影公告称,其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100%股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复盘整个重组过程可以发现,剥离美国传奇影业显然是完成此次重组的必要前提。因此,北京证监局将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点定为2017年2月13日,并对曾某的申辩不予采纳。 公开简历显示,曾某任弘毅投资PE投资部投资总监,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任职超过9年。今年5月,在巨人网络监事会换届中,股东弘毅创领提名曾某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彼时公告显示,曾某“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1号)显示,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4万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钟成江、赵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海海利实业公司、成都市武候区百花洲娱乐世界、四川禾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星火食品研究院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1.40%,为第一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01%,为第三大股东。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央企华侨城集团控股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9.25亿元。公司主要从事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地产等产业板块,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传统旅游要素。拥有上市公司云旅股份(002059)等27户二级全资或控股企业。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1%,为第一大股东。 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为易见股份前独立董事胡钢,任职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11日。 2017年5月23日,易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的公告。截止本公告日,易见股份大股东九天控股的股东冷天辉、冷天晴和冷丽芬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对增资事项的交易框架、保密事项及计划前期工作时间进行了约定,世博旅游集团拟增资入股九天控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世博旅游集团将持有九天控股不低于40%的股权(最终持股比例由双方在未来谈判中确定),九天控股现有3位股东同意通过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使世博旅游集团对九天控股拥有控制权。如果上述增资事项完成,世博旅游集团预计将成为九天控股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发生变更。 2017年6月10日,易见股份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2017年10月13日,易见股份发布关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终止的公告。根据交易各方于2017年9月7日签署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期限自动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延长期限届满后,如仍未能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将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截至2017年10月12日,世博旅游集团尚未获得上级单位华侨城集团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审批通过,未能在延长期限届满时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经交易各方共同商定,不再延长《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最终截止日期,相关协议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终止,即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于2017年10月12日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 此前,中国经济网曾发布《易见股份夭折增资案“顺藤摸瓜”2人泄密5人内幕交易》。其中报道了易见股份前独立董事胡钢将此次增资案泄密给6人的详情。当事人胡钢将易见股份增资扩股事项泄密其同学艾英、李明宏以及其父的主治医师俎云芬三人,李明宏随后又将消息告知其同事方勇,艾英、俎云芬、方勇三人对易见股份股票进行了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胡钢处以8万元的罚款;没收方勇违法所得4.36万元,并处以13.07万元罚款;没收俎云芬违法所得1.18万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艾英违法所得496.97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除了胡钢之外,此次易见股份增资案还有另外一人泄密。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当事人李联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李联凤随后将内幕信息分别泄露给了张谊、张某菊。随后二人进行了内幕交易。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张谊没收违法所得12.62万元,并处以37.85万元的罚款;对张秋菊没收违法所得29.28万元,并处以87.83万元的罚款。 除了上述6人外,还有3人也得到了增资案的相关情况,消息来源也是胡钢。据券商中国报道,艾英之妹艾梅、艾英妹夫李朝晖、艾英弟媳肖江梅得到了相关消息。上海证监局决定没收艾梅违法所得6982.3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李朝晖违法所得12442.91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肖江梅违法所得9177.22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31号 当事人:钟成江,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赵毅敏,女,1979年4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钟成江、赵毅敏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 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375.00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 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钟成江、赵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3日
北京证监局昨日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华内幕交易华录百纳股票亏损约500万元,北京证监局根据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罚款30万元。 2017年1月26日、2月6日,华录百纳主管并购投资工作的原副董事长胡某与上海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嘉娱)总经理董某晖进行电话通话,谈及华录百纳重组事项,表达并购上海嘉娱的意愿。 随后,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事宜商讨。2017年7月1日,华录百纳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嘉娱100%股权。2017年9月29日,华录百纳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北京证监局认为,华录百纳购买上海嘉娱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2月17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7月1日。胡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全程参与华录百纳并购重组过程,不晚于2017年2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李绍华与胡某为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胡某存在联络接触,两人多次通话。 2017年2月16日“曾某秀”账户开立,曾某秀为李绍华的岳母。随后,李绍华妻子李某萍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至曾某秀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7年2月20日至21日,“曾某秀”账户共买入“华录百纳”508500股,买入金额9,970,542.9元。 华录百纳复牌后,“曾某秀”账户将“华录百纳”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824,865.2元,账户交易亏损5,131,011.65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李绍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存在联络接触,其控制“曾某秀”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李绍华处以30万元罚款。
又现内幕交易,这次还是两兄弟“联手”行动。两人谋划使用不同的策略,合计投入上千万元,结果损失了两百多万,证监局的罚单也跟随而至。 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起一桩2017年的交易 故事与三年前的一桩收购相关。 从2015年起,A股上市公司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股份(002580)”)就在积极寻找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伙伴,也曾与多家企业接触洽谈资产收购或控制权变更事项。 而当时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也一直在寻求合适的上市公司标的,以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2017年10月15月,在经过前期多次接洽后,中民新能与圣阳股份双方人员商讨了合作方式,基本确定要开展合作,并安排中民新能的翁某权等人设计具体合作方案。10月27日,翁某权与张某顺等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对合作方案进行研究并讨论了拟向圣阳股份注入资产的政策问题。 2017年11月6日,双方讨论了圣阳股份变更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停牌等事项。次日,中民新能向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了《关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与某上市公司进行合作事项的请示》。11月10日,圣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筹划资产收购事项。 2017年12月20日,圣阳股份发布公告,称圣阳股份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中民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证监局认为,圣阳股份资产收购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15日,圣阳股份资产收购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1月10日,控股股东变更的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2月20日。上述内幕信息形成日至公开日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参与人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曾有多次通话联络记录 翁某权作为参与人员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刘某宇与他是上下级关系,主要负责融资工作,两人日常见面接触频繁。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股票停牌前,刘某宇与翁某权有多次通话联络,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1日通话9次、11月2日至8日通话7次。 在刘某宇及其堂兄刘某良2017年10月31日下午转入大量资金并集中买入“圣阳股份”的当天上午,刘某宇与翁某权还有通话联络。 此外,翁某权于2017年8月16日与圣阳股份董秘于某龙、中介机构人员张某顺初次见面时,将刘某宇介绍给于某龙、张某顺认识。本次见面后,刘某宇知道圣阳股份是做储能的,中民新能也有做储能的意愿,估计双方有可能合作。 随后,刘某宇开启了内幕交易“圣阳股份”股票之路。 经查,刘某宇使用了两个账户进行交易,分别是名为“刘某宇”的财富证券账户和名为“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其中“刘某宇”的财富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5.704万股,成交金额46.53万元;“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3.54万股,成交金额28.51万元。前述买入的股票均于11月8日全部卖出。 “刘某宇”财富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经调查显示,2017年10月31日转入35万元,来源于刘某宇妻子郝某娇赎回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是民生银行,该账户敏感期内没有发生银证转入业务,买入“圣阳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资金。 综合来看,“刘某宇”上述2个账户交易“圣阳股份”共获利2.34万元,均为刘某宇使用手机委托下单操作交易。 堂兄弟“联手”操作 结果合计亏掉250多万 更大的内幕交易还在后头。 刘某良是刘某宇的堂哥,对刘某宇比较关照,双方关系密切。刘某宇、刘某良交易“圣阳股份”时共同决策、共同承担交易盈亏,交易资金混同、开始下单时点高度一致。刘某宇向刘某良介绍了对圣阳股份这家公司的判断,两人商量后先是分头买入“圣阳股份”,在圣阳股份股票停牌前刘某宇又卖出自己账户持有的全部“圣阳股份”,连同近亲属资金转入“马某璐”账户,由刘某良买入“圣阳股份”。 而马某璐,正是刘某良的妻子。刘某良使用手机委托下单操作“马某璐”2个账户来交易“圣阳股份”,合计亏了250多万,后刘某宇承担18万元亏损,刘某良承担其余亏损。 经查明,刘某良使用“马某璐”华安证券(600909)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77.8343万股,成交金额648.62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137.90万元。该账户之前没有股票交易记录。 刘某良使用“马某璐”国融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买入“圣阳股份”81.4035万股,成交金额677.79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120.04万元。在这波交易之前,该账户已空置一年多。 复盘来看,于2017年11月10日起停牌的圣阳股份,在2019年4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原拟向中民投下属中民新能收购中民新光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因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比较复杂,公司认为目前收购标的公司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后公司股价有明显下跌。 再来看刘氏兄弟的内幕交易动作,“马某璐”上述2个账户三方存管银行均是农业银行,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发生7笔大额银证转入业务合计1328万元,其中来源于刘某良期货账户1000万元,来源于刘某良控制的企业200万元,来源于刘某宇卖出“圣阳股份”资金、刘某宇父亲刘某军银行账户、刘某宇母亲张某琴赎回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刘某宇妻子郝某娇赎回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合计128万元。刘某宇及其近亲属资金由刘某宇安排郝某娇转入马某璐银行账户。 “马某璐”上述2个账户卖出“圣阳股份”后的资金,其中950万元转至刘某良期货账户,110万元转至刘某宇岳母田某账户。 证监局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山东证监局认定,刘某宇、刘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圣阳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时间、账户资金变化、重新启用账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 同时,“刘某宇”账户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首次买入、资金量明显放大的特征,刘某宇动用近亲属资金集中进行股票交易,买入意愿强烈。刘某良之前两年一般都在做期货投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把大量资金从期货账户转入长期不用的“马某璐”账户后立即集中买入“圣阳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存在开户后仅交易该股、资金量明显放大的特征。刘某宇、刘某良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山东证监局认定,刘某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接触联络,刘某宇、刘某良共同交易“圣阳股份”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刘某宇、刘某良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刘某宇及其代理人、刘某良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刘某宇不知悉内幕信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宇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刘某宇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在正常工作中,作为“有心人”根据个人研究判断作出的投资决定,与内幕信息无关。 第二,刘某良投资“圣阳股份”股票的决定系其2017年初与邻居管某华交流后作出,与刘某宇无关。且刘某良买卖“圣阳股份”股票行为符合其一贯的投资风格与习惯。 第三,刘某宇、刘某良不构成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刘某宇、刘某良“合作炒股”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双方关系非常密切,刘某宇在信息方面有优势、刘某良在资金方面有优势,双方通过“合作炒股”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但推断双方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山东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刘某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刘某宇与刘某良共同交易“圣阳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足以认定刘某宇、刘某良构成共同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刘某宇、刘某良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刘某宇、刘某良各自承担15万元。
中国网财经9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近日发布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以及安泰集团董事长杨锦龙、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安泰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安泰集团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安泰集团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安泰集团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安泰集团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安泰集团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安泰集团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全文如下: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 关于对杨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锦龙: 近期,我局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本人在2018年度担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本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币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 关于对王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风斌: 近期,我局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本人在2018年度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经查,我局发现公司以及你本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本人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