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编者按:日前,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 据悉,本次发布评估办法只是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附加监管规定正在内部征求意见过程中,成熟后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将注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自救机制,提高自救能力,落实自救资源,鼓励银行降低复杂性、提高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发布 银行经营将更加稳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3日,在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央行、银保监会正式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办法》显示,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4个一级指标,权重均为25%;一级指标下分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托管资产等,权重为5%到25%不等,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指标测算后,系统重要性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办法》发布后,央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在《办法》中,央行、银保监会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一级评估指标,为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权重均为25%。 其中,规模下设1个二级指标,即采用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作为定量指标,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关联度下设3个二级指标,分别为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权重均为8.33%。 可替代性下设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代理代销业务和客户数量和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权重均为6.25%。 复杂性下设5个二级指标,分别为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证券、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理财业务、境外债权债务,权重均为5%。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表示,根据上述指标测算,预计参与评估的银行包括6大行、3家开发性或政策性银行、12家股份行、城商行中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南京宁波杭州等城商行以及农商行中的重庆农商行。 对于资本充足率的附加监管要求,中信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肖斐斐认为,民生、华夏、杭州、江苏等中小银行目前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安全垫在2%以内,若后续附加资本要求提升,或将面临一定压力。 “附加资本要求参照此前要求的连续法计算,可能加剧银行年末冲时点、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行为,建议对各档银行采用固定的附加资本要求。此外,为了避免附加资本要求骤然实施可能的负面影响,建议对附加资本要求设置较长过渡期。”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表示。 肖斐斐表示,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后,由于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将有所下降,对银行净资产收益率或有一定影响,但也有助于经营更加稳健。 未来将注重事前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自救机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今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刚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名列其中。此外,我国的交行、招行、兴业、浦发、中信、光大、民生、平安、广发、华夏银行以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12家银行也进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参评范围。 从国际做法来看,欧美国家在深刻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后,纷纷在监管改革中强化了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的监管。比如,美国针对资产规模1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实施更高的审慎监管标准,同时在美联储内部设立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LISCC),对11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监管。 此次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认定规则,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4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比单纯采用规模评价银行的系统重要性更为全面。另外,评估办法聚焦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性,衡量的是机构一旦出现风险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与风险高低的评价是不同的维度。 央行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指出,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国内银行规模体量大、跨区域、跨行业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阈值从300分下调到100分,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将扩大。 根据评估办法,纳入参评范围的银行有30家。2019年末,30家银行资产规模合计超过200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超过70%。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因此,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与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本次发布评估办法只是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附加监管规定正在内部征求意见过程中,成熟后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央行、银保监会还将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严格评估识别,数量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太多了容易导致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概念的误读,太少了达不到相应的政策效果。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一个重点是避免产生道德风险,不能形成进入“保险箱”和“荣誉榜”的错觉。 在后续附加监管中,将更加注重采取事前的监管措施,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健全自救机制,提高自救能力,落实自救资源,而不是等到发生重大风险后倒逼公共资源进行救助。鼓励银行降低复杂性、提高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
12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以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2018年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占有重要地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评估办法》,为后续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实施附加监管要求奠定基础。3日发布的《评估办法》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据介绍,《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估目的。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二是确定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三是明确评估流程。每年确定参评银行范围,收集参评银行数据,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据悉,《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时机。(记者 程婕)
12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这是继2018年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首个正式落地的配套细则。 专家认为,《评估办法》的落地,意味着我国银行业将真正迎来差异化监管时代。对于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监管也将更为严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作为《指导意见》的细化和补充,《评估办法》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制度安排。这也意味着,我国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框定系统重要性银行范围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近两年来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强,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8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今年9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达标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构成及合格工具标准、扣减规则等方面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金融总资产约300万亿元,银行业总资产达到268万亿元,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加之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在该领域的评估和监管有较成熟的经验,以此为起点,也能够为后续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实施细则的制定奠定良好基础。 在此背景下,如何框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范围,对于下一步监管非常重要。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此次发布《评估办法》的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指出,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占有重要地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评估办法》,为后续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实施附加监管要求奠定基础。 约三十家银行将参评 据了解,《评估办法》主要参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评估办法》指出,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由于此前我国尚未开展D-SIBs评估,因而首年纳入评估范围的银行仅需要满足“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这一条件。也就是说,D-SIBs名单主要看银行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以杠杆率分母计算)加总的排名情况,其中排名前30的银行为初步筛选出的D-SIBs名单。 《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在具体评估时,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参评银行数据并开展评估。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流程是,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差异化监管防范风险 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外,入选D-SIBs名单的银行,在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方面将面临特别的、更为严格的监管,身上的“担子”将更重。此外,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信息系统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也会进一步优化管控。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另外,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时机。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影响中性,稳妥有序实施。 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认为,短期看,一旦选入系统重要性银行,部分银行将面临较大的监管指标考核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银行短期经营压力。以资本充足率为例,由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普遍面临资本紧缺,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更高要求,会加重银行特别是部分股份制银行等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长期来看,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利于银行压缩过于复杂的业务,减少与其他机构、客户不必要的关联,促进其回归银行业本源,更好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可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吸收损失 《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较高的总损失吸收能力保证银行进入处置程序时有充足的能力吸收损失,由此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在危机中出现倒闭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此外,“内部纾困”模式有助于激励银行股东和管理层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其过度冒险并陷入危机的可能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我国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了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的制定和出台,并争取到新兴市场经济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延后6年执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即最迟须从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别达标。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此外,人民银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办法》出台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稳健发展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四大行能否按时达标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其他机构有较强的关联性,同时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 目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距离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还有4年多的时间,不少投资者关注四大行当前存在多少资金缺口以及是否能够达标的问题。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办法》对四大行的资本要求提升,可能对其盈利构成有限影响,但在中长期有助于提升国内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强抗风险能力。 周茂华进一步表示,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是补齐国内金融监管短板、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倾向于制度建设,整体上对市场影响有限。 夯实金融体系稳定性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其不仅需要计提更多监管资本,而且会面临更多的监管约束。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初步建立。 2019年11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评估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董希淼提示,《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是对接和落实国际监管标准。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征求意见之后,尽快正式公布管理办法,补足监管制度短板,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落实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业内人士也认为,多份文件陆续出台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同时,对标全球监管最新实践,实现监管标准一致,也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于12月3日正式发布。《评估办法》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 《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估目的。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二是确定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三是明确评估流程。每年确定参评银行范围,收集参评银行数据进行测算,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结合监管判断,对初始名单进行必要调整,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发布。
据银保监会9月30日消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