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74号、75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另外,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中信保诚(原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中国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联合发起创建。目前,中信保诚人寿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3.6亿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5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A座15楼 主要负责人:危九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二)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4号 当事人:危九平 身份证号:362102197109******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 当事人:陈东 身份证号:420106197403****** 住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20〕第9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银行”)存在以下12宗违法行为:1.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错误;2.贷款按行业分类划分错误;3.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规模划分错误;4.涉农贷款统计错误;5.个人账户开户时身份证非原件复印件;6.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报备不及时或未报备;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9.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10.延压税款;11.占压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12.用户在离岗(离职)后未及时停用(注销),公共用户,创建和停用征信用户未向人民银行报备,贷后管理查询未履行内部授权。 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该行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34.8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20〕第10号)显示,贾埃兵(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对内蒙古银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贾埃兵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20〕第11号)显示,申秀文(内蒙古银行原呼和浩特分行行长)对内蒙古银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申秀文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8月29日,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贾埃兵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同意核准贾埃兵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2020年5月14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于学忠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于学忠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申秀文时任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长,现任内蒙古银行行长助理。2019年1月7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核准申秀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申秀文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2020年7月28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内蒙古银行申秀文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申秀文内蒙古银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内蒙古银行官网显示,内蒙古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正式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贵阳1月13日综合报道 贵州省政府网站今日发布一则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省人民政府决定: 金必煌任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毛胤强任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嵩舜正式任贵州省审计厅副厅长,任职时间从2019年9月起计算; 徐光伟、谌毅业正式任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19年8月起计算; 孙超正式任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贵州医科大学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19年11月起计算。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人保(601319)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根据2020年10月10日中国人保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罗熹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担任公司董事且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算。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罗熹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近日,中国人保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熹任职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875号)。根据上述批复,中国银保监会已核准罗熹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上述任职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董事长罗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 罗熹:59岁,高级经济师。罗先生于198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2002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4年3月任副行长、2008年12月任执行董事。2009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兼任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先生于2019年1月起任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并于2019年5月起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名誉会长。罗先生于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环球网讯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董监高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央行关于董监高规定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管主体。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设定任职条件。一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二是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加强任职管理。一是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二是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进行规范。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规定备案流程和材料。一是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二是对董监高任职备案时间、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定。三是规定不需备案的改任、兼任情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明确管理手段。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董监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 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值得注意的是,11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记者 谭雅文)
黑龙江省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一批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省政府决定: 高德义任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正厅长级),任职时间2020年8月7日; 马新辉任省发改委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8月7日; 刘晓东任省住建厅副厅长,任职时间2020年8月7日; 王晓松任省外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8月7日; 杨燕迪任哈尔滨音乐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8月7日; 董成任省教育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刘云策任省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魏邦记任省水利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辛敏超任省粮食局局长,任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李光辉任省地矿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荣盘祥任黑龙江工程学院副院长,任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免去孙文志的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职务,免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免去杨金铭的佳木斯大学副校长职务,免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免去董莉的黑龙江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免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退休; 免去王学勇的大兴安岭技师学院院长职务,免职时间2020年9月1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陕西省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一批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任命: 杨联昌为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李亚军为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院长。 以上同志任职试用期满,任职时间由试用期时间算起。 任命: 韩小卫为渭南师范学院副院长(任职试用期满,任职时间由试用期时间算起)。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