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号消息,为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上海市2018年2月制订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那2021年能否继续申请免费专用牌照? 上海市发改委指出,《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上海市发改委称,《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支持上海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研究,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本市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在上述期限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符合《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可通过原渠道和程序申领。具体信息可向各大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咨询。 上海市发改委还称,上海市正在抓紧研究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政策,总体上将继续支持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将按程序及时公开发布。 上海市发改委称,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其中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上海市发改委介绍,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为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对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自12月16日起公开征求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意见。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新版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旧版有诸多不同。首先,产能置换的实施地区范围扩大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其次,新版办法明确了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等7种情况不得用于置换,较旧版更加细致,有利于防止种种“打擦边球”扩大产能的现象。 另外,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收紧了产能置换比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不过,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指出,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针对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指出,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新建项目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另外,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 《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