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多措并举便利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近日,深交所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深入开展调研。针对调研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及诉求,深交所立行立改,推出暂免收取上市基金相关费用、暂免流动性服务商交易单元流量费;优化固收产品一站式流程缩短上市时间、拟在网页交易终端开放回售等非交易功能;优化完善面向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服务体系及制度环境、推动丰富境外追踪深市投资产品等一系列举措,便利各类市场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深入调研 立行立改 深交所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市场一线,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上市公司、市场机构、政府部门、所内干部员工对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完善交易所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聚焦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服务上市公司等开展专题调研,与5家拟上市企业,12家民营企业,2家地方政府部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创投、私募和QFII等14家市场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代表进行座谈交流。 针对问题,深交所认真落实“一开始就改起来”要求,涉及到交易所层面,能够马上整改的,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在基金业务方面,深交所就降低市场参与成本方面听取监管服务对象意见建议,针对减免基金流动性服务商交易单元流量费、降低上市基金相关费用等具体诉求,快速组织研究,立行立改,拟暂免收取ETF上市费及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相关交易单元流量费。 优化固收业务服务 在固收业务方面,深交所在听取建议后就两项工作优化服务,一是优化一站式流程缩短上市时间,二是拟在网页交易终端开放回售等非交易功能,以便利商业银行完成相关操作。 固收业务负责人表示,在本次主题教育的市场机构座谈会中,有机构提出,深市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耗时较长。随后,深交所组织人员商讨流程优化方案,仅历时6个交易日,便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新修订的一站式流程。 改进后,债券主承销商完成上市、转让时限从7个交易日缩短到3个交易日;若主承销商能够在发行完成后立即提交登记、上市、转让申请,则可实现债券发行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完成上市、转让。 另外,深交所拟在网页交易终端开放回售等非交易功能,协助部分商业银行实现回售申报。上述固收业务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可以在一级市场买入并持有深市固收产品,对于附回售选择权等特殊条款的产品,商业银行享有回售选择权等权利。但是目前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行使该权利,只能被动持有到期。 对此,深交所拟通过在网页交易终端开放回售等非交易功能的方式,协助部分商业银行实现回售申报。网页交易终端开放回售等非交易功能后,商业银行可通过网页交易终端进行回售申报,避免其为行权而花费较高成本购买系统,同时有利于吸引此类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深交所固收产品市场投资交易。目前此技术改造正在进行中。 助推丰富境外投资产品 在境外投资者业务方面,深交所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提升服务水平:一是优化完善面向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服务体系。境外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英文化披露较少、渠道分散,境外投资者关系管理意愿有待加强,境外投资者难以获得全面的公司信息。对此,深交所推进市场规则体系英文化,完成新版上市规则英文化工作并对外公布,同时,筹划新一期“境外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活动。 二是不断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深市制度环境。境外投资者反映,A股市场建立了适合自身情况的监管制度和披露标准,并取得积极效果,希望推动开展A股与国际实践交流借鉴。为此,深交所将举办一线监管人员与国际投资者监管交流会,组织A股投资研讨会,持续优化“深港通”海外路演,与境外市场主体和交易所在政策环境、市场状况、运行实践等方面加强沟通。 三是推动丰富境外追踪深市投资产品。境外投资者反映,海外追踪深圳市场产品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以满足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对此,深交所已面向海外三年免费授权展示核心指数(深证成指、深证100、创业板指)实时行情,便利境外投资机构及时掌握指数表现和配置价值。此外,深交所计划9月赴日韩开展指数路演,引导更多境外基金管理人掌握深市信息,开发相关产品。 有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发挥贴近市场的优势,将整改落实贯穿始终,通过提升服务、丰富产品、加强推广等,不断完善境外投资者的服务体系,便利境外长期资金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原标题:薅自家基金的羊毛!老爸账户与基金公司账户“对敲”,罕见一起债券类老鼠仓案,罚钱事小,丢人事大 来源:券商中国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映入大众视野,又一基金公司投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牟利被基金公司发现并上报证监局,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审理,日前该违法投资经理已被施以25万元罚款,并被基金公司开除。 据了解,2017年3月,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部检查时发现张毅未按规定申报投资、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并及时上报了证监局。 3只债券违规交易,涉法牟利23万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张毅担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并负责多个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在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张毅利用其父亲张某芳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某基金公司申报。 调查证据显示,其控制“张某芳”证券账户进行“15华联债”“16鄂稻01”“14金贵债”的债券交易。在上述3只债券交易不具备快速有利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张毅在其控制的“张某芳”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之间交易上述3只债券,为“张某芳”证券账户获取快速交易及价格上的优势。具体交易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张某芳”证券账户卖出“14金贵债”32429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1买入该债券40000张。 2.2017年2月23日,“张某芳”证券账户卖出“15华联债” 108721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2买入该债券147,171张。 3.2016年11月16日,“张某芳”证券账户买入“16鄂稻01” 8690张,同日,张毅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2卖出该债券9000张。 经计算,“张某芳”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产生违法所得共计22.9万元。 部分申辩驳回 张毅在其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上提出: 第一,其对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第二,已及时将盈利上缴基金公司并弥补专户损失; 第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基金公司已给予其开除的处分,并停发其奖金,已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和处分; 第四,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真悔过; 第五,鉴于债券交易量较小,按照收盘价计算很可能与当天实际成交情况有一定误差,且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五年前已发表估值处理标准,采纳中证估值数据替代交易所收盘价确定债券公允价值,因此请求以涉案交易前一日中证估值作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 经复核,证监局驳回其中三点: 第一,当事人作为基金经理,有熟悉基金从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已受到公司开除处分及停发奖金等情况,属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对其自身不利的后果,与本案处罚无关; 第三,当事人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估值标准中,仅是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且参考中证估值后,涉案交易前一日收盘价与当天的中证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三位后)完全一致。因此,涉案交易前一日收盘价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地体现涉案债券的价格,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价并无不当。 其中,对于已及时将盈利上缴基金公司并弥补专户损失,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真悔过的行为予以采纳。 最后,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25万元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近两年“老鼠仓”案明显减少 据证监局公告显示,今年7月份所公开处罚的案例中,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一案与此类似。公告称,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丁**作为东成1号投资顾问成都立华的交易员,知悉并利用该交易单元的股票买卖指令等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证券账户趋同其负责的东成1号子账户交易相关股票。“丁**”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共30只,趋同交易股票数12只,总成交金额8714.62万元,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383.12万元,占比38.82%;趋同交易亏损10.28万元,对此,证监会决定,对丁贵元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监管机构的严厉管制下,仍有从业人员挑战法律的权威,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从2017年以来案件查办情况看,“老鼠仓”呈现出三大新动向: 一是重点领域“老鼠仓”时有发生,公募机构专户产品涉案较多,有的外部投资顾问直接下达投资指令,实施“老鼠仓”交易。 二是私募行业“老鼠仓”抬头。全年新增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8件,占此类案件案发总量的53%,案发数量超过公募从业领域。 三是违法样态由从业人员私下直接交易向泄露、互换信息以及共谋违法交易演变,隐蔽性更强。 证监会打击“老鼠仓”力度逐年加大,严监管的政策也带来了成效。证监会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老鼠仓”案发数量同比下降50%。与2015、2016年平均数相比,2017年“老鼠仓”案发数量下降48%,案均涉案账户减少78%。 最近两年“老鼠仓”案发数量明显减少,公募基金、券商和保险资管等传统领域违法交易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生态显著净化。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行业自律新风正在形成。 业内人士分析,“老鼠仓”案件监管执法效果明显得益于:一是大数据分析方法和模型广泛应用并日趋成熟,实现了对全市场可疑趋同交易的跨行业无差别筛查;二是监管部门连续多年始终保持查办“老鼠仓”案件的高压态势,证监会最近三年连续组织3个批次专项行动查处23起典型案件;三是司法裁判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向市场传导了严格执法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