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完善了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等相关要求。为保持制度一致性,《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征求意见稿》也同步删除了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秉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设立风险警示板块,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简化退市流程,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等等。 这意味着国内股市长期存在的“炒小”、“炒差”、“炒壳”的风气将随着退市新规的出台得到进一步缓解。 尤其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全面迈向注册制改革之际,两大交易所分别就退市新规征求意见,更赋予这一规则不同寻常的市场意义。 自打国内股市创立以来,“上市容易退市难”一直是困扰股市良性健康发展的顽疾。 数据统计显示,从1999年以来截至2020年12月14日,A股退市的上市公司仅有125家,A股平均退市率仅0.36%,相比美股市场2011年以来6%的退市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与此前的退市规则相比,此次两大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新规更加适应注册制改革下一系列监管规则的调整。下面我们梳理一下本次退市新规的几个亮点。 在退市公司的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而在退市公司的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在退市公司的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在退市公司的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 与此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的退市新规进一步简化了退市程序。例如,以往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如今把退市整理期缩短至15个交易日,步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将会面临更少的交易机会。此外,则是简化了退市的流程,并取消了暂停上市以及恢复上市环节,对连续两年触发财务类退市标准条件的公司即刻退市等。 尽管两大交易所新鲜出炉的退市新规尚处于对外征求意见阶段,但是其对市场的影响力已经显现出来。 12月15日,超过20只ST股集体跌停,这与往年岁末之际市场游资狂炒ST股的情况大相径庭。由此看来,随着未来退市新规的正式发布,游资炒作ST股的热情会大幅缩减,蓝筹股的投资价值日益凸显,中小投资者期盼已久的“良币驱逐劣币”时代逐步到来,困扰国内股市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缓解。
中国政府网消息: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决定将《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纲要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往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李克强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监督,是宪法规定的重要职责,对促进政府效能不断提高至关重要。起草好《报告》和《纲要(草案)》,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问计于众、问需于民,凝聚共识、增强信心,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李克强指出,过去一年极为特殊、极不平凡,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衰退等多重罕见的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克难奋进,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六稳”“六保”成效显著,经济顶住巨大压力稳住了基本盘、实现了全年正增长,总量迈上一百万亿元新台阶,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十三五”圆满收官。成绩殊为不易、成之惟艰。 李克强说,“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于办好自己的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依靠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扎实推进重大战略举措落地实施,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 李克强指出,今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政府工作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和不确定性,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毫不松懈地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强化科技创新,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促进企业增强元气、提振信心、升级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安全发展能力,确保“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李克强说,这次征求意见要把群众和企业的难点和关心的热点反映上来,使政府工作、政策举措更加符合实际、更有针对性,更好体现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各项工作往前赶,力争早见成效。 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和国务委员王勇、肖捷、赵克志等出席会议。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对部分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4399&itemId=925
为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2019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9月7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入园难”“入园贵”“入园安全”问题困扰社会公众,因此自2003年全国人大将学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至今,学前教育立法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9月5日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教育部长视频会议上介绍,到2020年底,上述两个目标就将如期实现。 征求意见稿在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上较《意见》更进一步,甚至有些内容已经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比如《意见》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征求意见稿则只允许办成公办园;《意见》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征求意见稿则将禁止主体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 总体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公办园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解决了长期纠缠不清的幼儿园定性问题。 首先是明确规定了公办园的范围。教育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28.1万所幼儿园,但其中教育部门所办的幼儿园只有9万所,此外,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所办的幼儿园,数量达1.79万所。 后者曾被业内统称为公办性质幼儿园,其办园情况极为复杂。“比如有的园所享受一定的财政经费,有的则不享受;有的园所内部一些班级为公办园收费标准,另一些班级则为市场价格。”一名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何将这些幼儿园定性,直接关系到这些园所能够获得多少资源。 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公办性质幼儿园都列入了公办园范围,规定只要是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都为公办幼儿园。 这意味着政府将大大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办园要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园教师工资要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其次是固定了民办园普惠与非营利的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意味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为非营利性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可以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争论长期存在,有从业者认为,营利性幼儿园亦可以提供低价普惠的服务,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营利性幼儿园不应得到财政补贴,因而不能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将普惠性幼儿园固定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也有实际操作的考量。征求意见稿规定,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的用地优惠,但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普惠园将如何招生 目前,各地在根据举办者申请,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的分类登记。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有些地方的分类登记进展迟滞,原因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两类学校的标准规定过于原则,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 有课题组对东、中、西部地区11个省2687位民办园举办者实施问卷调查,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民办园举办者倾向于选择营利性(52.1%)。其中,更有54.1%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者表示将选择营利。 但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这比此前的相关规定更进了一步。2018年的《意见》和2019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都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教育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幼儿园在园人数4713万余人,但公办园和公办性质幼儿园人数2064万余人,约占全部在园人数的43.79%。此前有关部门曾提出,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全国原则上达到50%。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办园的办学效率。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曾在北京展开调查发现,公办幼儿园提供一个学位需要3万元的财政补贴,而普惠性民办园仅需要1万多元。 一些地方已开始了大规模的移交工作,比如银川市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配套幼儿园移交接管任务,公办幼儿园占比由此前的14.39%提高到30%,而到2020年底,银川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 但在今年秋季招生中,一些新转为公办的幼儿园不具备开园条件没能开园,导致入园形势较为紧张。银川市三个区均开展了大面积的公办园摇号派位,据报道,金凤区有14所公办园报名人数超过学位数,最后3487人参加了电脑摇号,只排位录取了1570人。当地“入园难”情况被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马上深夜发布公告称将进行一次补录。 据当地媒体报道,公办园难进,想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不轻松,一些民办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后不能自主招生,导致招生人数缩减。 2018年,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管华调研了国内139所幼儿园,25所入园存在条件限制,包括公务员子女、教职工子女、军人子女、本地户口或学区居民等。 银川市兴庆区发布的202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就明确提出,辖区普惠性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兴庆区户籍幼儿,在学位充裕的情况下才招收周边外来随迁子女。 营利性幼儿园前路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行为的遏制。 首先,草案纳入并完善了2018年《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禁令。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罚则,规定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其次,征求意见稿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进行一定规制。征求意见稿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空间将受到限制,并降低举办者开办营利性幼儿园的积极性。按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占80%计算,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有近5.3万所民办幼儿园可以选择营利性,占现有民办园总数的不到三分之一。 第三,明确禁止幼儿园“乱收费”。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很多民办幼儿园在课后开办了各种单独收费的兴趣培训班,成为举办者的重要收入来源。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北京等地的民办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后,这些收费项目被叫停,但征求意见稿此条禁令并未单独针对公办园和普惠性幼儿园,或将影响到营利性民办园。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这意味着,培训机构开展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学前班”和“幼小衔接班”没有了合法生存空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另外一种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管华介绍,一些贫困儿童、农民工子女,往往聚集于“无证园”。这类园所条件差,举办者依靠办园所得糊口,不可能办成非营利性质,却最需要政府支持,这是当前普惠园认定、奖补制度的盲点。只有将这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纳入政府监管和财政资助的范围,允许取得办园收益,才是真正的普惠。 大量“无证园”的存在并非由于保育质量不足,而是因为建筑面积不达标。今年秋季入学,银川市西夏区就有5所民办幼儿园,因为户外活动场地不足,2020年小班暂不招生。 因此,管华认为,应该对小规模幼儿园、看护点和家庭托管等设置较低的许可标准,关注最弱势儿童,允许民办普惠性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存在,并加强监管。 (作者:王峰 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