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日益完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金融风险。为保障企业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协力为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装上“安全阀”。对消费者过度负债说“不”《“95后”信用卡消费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因申请门槛低、手续简单、使用便利等特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受到年轻群体的追捧,成为许多“95后”首次尝试信用消费时的首选。但是,部分网贷平台过于宽松的审批流程与过量的放贷额度也给年轻人按时还款埋下了隐患。贵州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姜,平时习惯使用网贷服务,在超前消费影响下,其借贷次数越来越多,还款压力也越来越大。“上半年一直待在家里上网课,没有生活费,借了不少亲戚的钱还贷,总算没有‘爆雷’。”小姜说,他身边还有不少同学甚至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周转资金,抵还网络贷款。针对贷款门槛低所造成的过度举债乱象,《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先付后还更便捷”“开通网贷有红包”“使用网贷支付有优惠”……借助大数据,层出不穷的网贷广告精准投放于借贷人的手机之中,更有甚者诱使借贷人深陷债务危机,给家庭及社会带来危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有关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释放出国家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的积极信号。相关网贷平台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完善针对借贷风险的测评与监控体系,杜绝误导引诱消费者超前过度消费。引导网贷企业规范化发展除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还通过明文规定引导网络小额贷款企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当前,不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从事跨省经营,其所引发的异地贷后风控难、成本高等问题,为行业健康发展增添不少阻力。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地域限制”,将有效避免部分企业进行监管套利或规避监管,进而专注于为本地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此外,一些互联网公司利用自身网络小额贷款牌照,依靠联合贷款等模式规避杠杆限制,在对个人的零售贷款中,几乎90%以上的资金都来源于银行业。《征求意见稿》特别对联合贷款作出明确规定,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降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保证放款后才能进行联合贷款,这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风险约束条件,有效加强风险控制。行业迎来新一轮“洗牌”业界人士指出,放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初衷是为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部分网贷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的问题频发,暴露出网络小额贷款行业正处于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状态。《征求意见稿》直接提高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资金门槛,要求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在资金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将会给行业带来新一轮的‘洗牌’。”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强监管严准入的规定下,一些缺乏优势以及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淘汰,为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了扩大市场的机遇。同时,这也为中国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利保障,实际上是从根源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黄震说,《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门槛、约束了企业行为,这将有利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经营,促进普惠金融持续发展。(记者 刘乐艺)《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年11月25日 第08版)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是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衔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联合规章》”)的框架下,对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旨在推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落实了评级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明确备案管理细节。在准入环节简化流程,并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另一方面强化了评级业务管理环节的相关配套机制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独立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违规惩处机制安排等,多层次多角度完善资信评级业务管理。 中诚信国际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及时对新《证券法》和《联合规章》作出响应和衔接,在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和强化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和监管质量或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行业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将更标准化和高效化,对评级行业公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证券法》要求,结合《联合规章》相关规定,取消资信评级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明确备案制下资信评级机构准入规范及相关备案材料要求。在准入方式的变更的同时,不降低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上述举措或将有助于保障进入评级市场展业的评级机构质量。 同时,细化对评级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评级业务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备案约束。《征求意见稿》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更为详细地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标准和定义,增加了评级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备案要求,并提高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时间要求,将备案时间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强化对后续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备案管理,将有效提高评级监管的持续性和监管质量,对评级机构业务开展形成有效约束。 中诚信国际认为,备案制下随着准入流程的简化,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后续的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证券市场评级业务规范化和高效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增加独立性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强化自律管理职能,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不仅确立了评级业务日常监管标准,同时也与《联合规章》实现良好衔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监管内容和监管效率两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强了评级业务管理的软约束。其一,《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评级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其二,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评级机构完成备案之后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其三,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特点,《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应同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与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差异及理由;其四,为提高自律监管的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季度报告要求,增加半年度报告要求。 中诚信国际表示,评级行业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债券市场稳健发展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开启此次修订工作,有助于加强对评级行业准入和业务的标准化、高效化监管,有利于推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待上位法颁布后适时发布实施。
图片来源:微摄 经济日报 记者陈果静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3日至11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不乏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在货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
央行1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下为全文: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zqyj@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516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9月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提升关键软件产品供给能力,推进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软件名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规划。园区的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功能完备,符合国家软件产业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及行动计划要求。 (二)发展环境。园区申请创建工作得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为软件产业要素资源高效集聚提供有力保障。园区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应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出台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门政策,执行软件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三)产业基础。园区软件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在关键软件领域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具有承担国家软件产业重点攻关任务的能力。 (四)创新体系。园区企业具备业内领先的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居全国前列,能够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五)公共服务体系。园区具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优良的公共服务。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日前,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大力支持下,证监会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经反复调研、充分论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