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相关法规一脉相承,进一步明确幼教的社会公益事业属性,幼教证券化“难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早教业务、服务幼儿园教育的相关业务暂未受到波及。 幼儿园上市“难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征求意见稿显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普惠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将扣除营业支出后剩余款项当作经营者的盈利。普惠性幼儿园被要求所收学费等应用于幼儿园的开支,并不能剩余超过2%。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就“逐利限制”作了明确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同时,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对违反“逐利限制”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的;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的。 上市公司纷纷剥离 2018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比)达到80%,公办园原则上在全国达到50%以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上述文件发布后,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开始或考虑剥离幼教资产。 秀强股份目前主要产品为家电玻璃产品、厨电玻璃产品等。2016年开始,其曾通过并购涉足幼教领域,2019年6月将主营业务中的幼儿教育实体的运营及管理服务业务剥离,目前已无幼教业务收入。 2019年12月,威创股份发布公告,以3.03亿元转让可儿教育70%股权,不再持有可儿教育股权。公告称,转让原因为可儿教育以面向幼儿园所提供管理运营支持等服务为主,鉴于国内学前教育行业新政出台,并在各地逐步落地实施,可儿教育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目前,威创股份主营业务之一的儿童成长平台业务主要由幼儿园服务、幼儿园商品销售和多元儿童成长场景3个方面组成,并未直接从事经营幼儿园业务。 美吉姆以教育服务为主营业务,子公司天津美杰姆拥有国内高端早教品牌“美吉姆”,截至今年6月底,天津美杰姆在全国签约早教中心共计535家,是国内早期教育培训行业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之一。 不过,在港交所上市的教育企业中,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拥有幼儿园资产与业务。
工信部近日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再次释放了加大通信领域服务与管理的信号。 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将从哪些方面对短信息和语音呼叫进行管理?整治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将有哪些“硬招”? 未经同意视为拒绝 商业短信不可随意发 “只要给一个中介留了电话,所有的中介就都知道号码了。”广州市民闫济民在购房时曾给中介留过联系方式,此后总是接到各种楼盘推销电话,让他不胜其扰。 一直以来,一些机构、个人以商业推销之名频繁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给人们生活带来不小的困扰。如何规范和管理商业性短信、电话备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其中特别强调,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打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行为一直都有,但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很难取得长效。”通信行业观察人士项立刚认为,征求意见稿以用户意见为依据,用户未经明确同意视为拒绝等一系列要求,给这些行为更明确的认定,让治理更具针对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此前规范短信基础上,明确了对商业性电话等行为的管理。 “大部分商业营销类电话虽带来困扰,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此次对这类行为进行明确规范,让管理更加完善。”业内人士指出。 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设置独立章节,从码号资源、发送业务、平台服务等全链条强化了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呼叫中心等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职责,提高监管成效。 建立“谢绝来电”平台 有效规范通信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记者从工信部了解到,去年起,在广泛调研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基础上,工信部组织中国信通院和三家运营商推进建设“谢绝来电”平台。通过平台,基础电信企业可以更加便捷有效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依据用户意愿为其提供不接收或不接听等服务。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仅广东移动骚扰电话“谢绝来电”服务已累计开通用户642万,月均拦截骚扰电话1.2亿次。 “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建设‘谢绝来电’平台的目的就是充分尊重和依据用户意愿来解决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判定问题,让商业性短信和电话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所需的服务。”项立刚说。 他认为,征求意见稿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在移动智能终端为用户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语音呼叫防侵扰服务,进一步将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拓展。“对消费者而言,保护的力度更大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用户投诉单独设立章节,明确由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投诉,并对接收、处置、反馈等环节时长提出要求。 “投诉处理时间和相关流程更加明确与严格,使规范服务提供平台和商家行为更加有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说。 此外,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已和各地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对电话骚扰等问题进行集中排查,依法加大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置和曝光力度。 加强源头治理 多措并举做好通信服务 近年来,运营商在提升技术防范能力方面持续发力,建立包含终端风险提示、网络行为发现等在内的安全防控体系,能够实现对一些异常话务的自动识别。 但随着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隐蔽性加强,借助一些平台随意改号等现象频繁发生,给溯源带来困扰。 “不得擅自变更、隐藏、冒用电信网码号”“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征求意见稿聚焦码号资源等源头端,对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严格治理。 “对发送端口加大检查力度,对码号资源授权发放制定更严格的条件与流程,建立更全面的审查机制等,有利于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精准排查。”邱宝昌说。 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强化拦截能力、加强标记分类、形成相关号码库等,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邱宝昌等受访人士建议,加大力度从源头上打击非法获取、购买、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等行为,同时鼓励设备制造商在终端设备提供防侵扰等服务,并建立完善举报制度,积极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实现对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长效治理。
居住小区内开短租公寓或城市民宿,将第一次有管理规范。刚刚,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应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无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住宅短租至少得本楼栋业主同意 纳入规范管理的短租住房指什么?征求意见稿以释义方式明确,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短租住房限定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乡村民宿和城市四合院并不包含此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宅小区的房屋用作短租经营的,除了房屋得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出租登记之外,还得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另外,若房屋属于出租房的情况,还得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居住小区住宅从规划属性来讲是用于居住生活,如果要用于短租经营,依据《物权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解释,这里提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这也是为何文件中提出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图与屋不符 不得在互联网平台发布 规范管理下,互联网平台成为信息“把关人”,被赋予了核验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履行四项责任: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并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其中,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等。 对于核验材料未通过的、房屋位置或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图片或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以及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该房屋提供信息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住宿者身份要当面核对 “下单即可入住,无需房主确认”的安全隐患,在规范出台后也有望规避。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并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等。住宿者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到8月18日下午5点前。 有意见的市民,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想法。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央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不变,共5章25条,较原办法减少了14条。具体而言,修改15条、删除16条、增加2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办法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二是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将原来的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受3个月限制)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调整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三是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再对案件类型作特别限定,同时完善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调整为案件已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明确;法律适用难以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采取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消极条件调整为以下几个方面: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得和解;对于惯犯、累犯等不得和解;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和解的,不适用和解程序。此外,删除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四是完善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删除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要求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和解。五是删除内部征求意见规定,考虑到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属于证监会内部工作流程,不宜在外部文件中规定,予以删除。六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确定因素,新增“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达成行政和解时所处的执法阶段”三项内容作为确定因素。七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和解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于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或者行政和解金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八是加强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包括进一步完善回避程序、告知程序、协商延期程序;明确行政和解程序终止后,证监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自认不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明确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九是明确行政和解的信息公开,规定证监会应当及时公布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十是明确记入诚信记录的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31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总体考虑是条目上只增不减。《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125条,修改76条(主要是扩展原条目涵盖领域)。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增加56条,修改40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增加69条,修改36条。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进一步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原材料、零部件、终端产品制造等条目。二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条目。三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目录根据各地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需要,新增或扩展了有关条目。中西部目录内的部分会展、物流、电子商务相关条目调入全国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和领域,依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并自下一次信息披露开始报告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对于在发布前尚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适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