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晚间,中兵红箭发布公告,撤回了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虚假陈述索赔案一审判决的上诉,并向投资者进行赔款。 湖南省律协宣联委副主任、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研律师认为这对中兵红箭的投资者而言是有利消息,他向记者表示:“针对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已经有了第一批生效的判决,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后续涉及中兵红箭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均可以参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作出处理。” 虚增虚减财务指标被判赔偿投资者 2018年11月2日,中兵红箭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中兵红箭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二、2014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根据长沙中院此前已经下发的一审判决,中兵红箭对原告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85%的责任。中兵红箭按长沙中院一审判决的情况计提负债992.43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裁定,对不需要向投资者赔付的7个案件,驳回中兵红箭上诉请求。此外,中兵红箭与2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并签署民事调解协议,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调解金计4.63万元。同时,中兵红箭对洪江涛、雷科伟等38人的案件向湖南高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按照长沙中院于2019年作出的一审判决情况给予上述38名原告赔付。目前中兵红箭收到湖南高院同意撤诉民事裁定书13份,合计应赔付金额85.63万元。截至2020年11月,长沙中院共开庭审理所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65宗,原告诉请索赔金额合计5468.74万元。 天眼查APP数据终端显示,截止2020年11月末,中兵红箭涉及201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为2020年8月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长沙中院起诉中兵红箭。在该案中,喀什中汇直指中兵红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总计2408.65万元。 多名律师发起第二轮征集工作 参与第一轮征集工作的刘研律师向记者表示:“针对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已经有了第一批生效的判决。这是我们在第一轮征集工作中取得的最大胜利,对中兵红箭的投资者是一个有利消息。当前,长沙中院还有大量涉及中兵红箭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在排队等待处理。我们相信,在已有生效判决作为参考的基础上,长沙中院后续审理的同类案件会加速出具判决。我们相信,受到已有生效判决的鼓励和鼓舞,后续还有投资者会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研律师还表示:“现在,我们已经开始了第二轮征集工作。当前,诉讼有效时间已经过半,我们真诚希望广大投资者保留相关证据,抓紧诉讼时间。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有买入中兵红箭并在2017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中兵红箭进行维权索赔。我建议,投资者通过券商妥善保留交易记录,将姓名、联系电话、交易记录发送至有资质、有经验的律所,积极参加征集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了刘研律师之外,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保平律师等也在公开征集第二轮投资者诉讼事宜。齐程军律师向记者表示:“现在有了湖南高院的判决背书,中兵红箭或将不再针对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提起上诉,考虑到诉讼成本,公司极有可能直接提出调解,投资者索赔或将进入快车道。现在还没有提起索赔诉讼的中兵红箭投资者切莫错过索赔的最好时机。” 记者就以上情况拨打中兵红箭董秘办,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律师发起征集工作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做评价。”在问及中兵红箭是否考虑继续上诉时,对方表示:“不会考虑再次上诉的事情,我们就直接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1月7日晚间,中兵红箭发布公告,撤回了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虚假陈述索赔案一审判决的上诉,并向投资者进行赔款。 湖南省律协宣联委副主任、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研律师认为,这对中兵红箭的投资者而言是有利消息,他向记者表示:“针对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已经有了第一批生效的判决,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后续涉及中兵红箭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均可以参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作出处理”。 被判赔偿投资者 2018年11月2日,中兵红箭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文件显示,中兵红箭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二、2014年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根据长沙中院此前已经下发的一审判决,中兵红箭对原告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85%的责任。中兵红箭按长沙中院一审判决的情况计提负债992.43万元。 湖南高院裁定,对不需要向投资者赔付的7个案件,驳回中兵红箭上诉请求。此外,中兵红箭与2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并签署民事调解协议,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调解金计4.63万元。同时,中兵红箭就洪江涛、雷科伟等38人的案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按照长沙中院于2019年作出的一审判决情况给予上述38名原告赔付。目前中兵红箭收到湖南高院同意撤诉民事裁定书13份,合计应赔付金额85.63万元。截至2020年11月份,长沙中院共开庭审理所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65宗,原告诉请索赔金额合计5468.74万元。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中兵红箭涉及201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为,2020年8月份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红箭。在该案中,喀什中汇直指中兵红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总计2408.65万元。 律师发起第二轮征集工作 参与第一轮征集工作的刘研律师向记者介绍:“针对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已经有了第一批生效的判决。这是我们在第一轮征集工作中取得的最大胜利,对中兵红箭的投资者是一个有利消息。当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不少涉及中兵红箭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在排队等待处理。我们相信,在已有生效判决作为参考的基础上,长沙中院后续审理的同类案件会加速出具判决。我们相信,受到已有生效判决的鼓励和鼓舞,后续还有投资者会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研律师还表示:“现在我们已经开始了第二轮征集工作。当前,诉讼有效时间已经过半,我们真诚希望广大投资者保留相关证据,抓紧诉讼时间。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有买入中兵红箭并在2017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中兵红箭进行维权索赔。我建议,投资者通过券商妥善保留交易记录,将姓名、联系电话、交易记录发送至有资质、有经验的律所,积极参加征集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了刘研律师之外,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保平律师等也在公开征集第二轮投资者诉讼事宜。齐程军律师向记者表示:“现在有了湖南高院的判决背书,中兵红箭或将不再针对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提起上诉,考虑到诉讼成本,公司极有可能对提起索赔的投资者直接提出调解。中兵红箭索赔或将进入快车道。现在还没有提起索赔诉讼的中兵红箭投资者切莫错过索赔的最好时机。” 记者就以上情况拨打中兵红箭董秘办,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律师发起征集工作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做评价。”在问及中兵红箭是否考虑继续上诉时,对方表示:“不会考虑再次上诉的事情,我们就直接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1月5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发布声明称,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泰国天丝。 对此,1月6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泰国天丝1月5日发布的声明,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下称“二审判决”)中的认定内容断章取义。 声明还称,中国红牛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二审判决并未涉及在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中,中国红牛享有的在中国市场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泰国天丝相关声明却引用二审判决对“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的表述,混淆视听,试图作出该协议是无效的误导,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否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国红牛表示,合作期限为50年和合资公司的独占经营销售权是红牛饮料进入中国的前提,是对各方投资者稳定预期的利益保护,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关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博雅互动(00434)发布公告,就有关个别雇员涉嫌利用公司网游平台进行非法活动,2019年12月27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案件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雇员涉嫌罪行的罪名成立,并判决追缴人民币9.43亿元上缴国库(涉案资金)。 公司并不是案件的其中一方。截至该公告日期,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有关司法机关对涉嫌罪行的任何起诉或调查。此外,公司尚未收到任何相关中国大陆司法机关关于拟追缴涉案资金的任何通知,并且据公司目前所知,没有其他银行帐户因判决被相关中国大陆司法机关冻结。 公司正在与其中国大陆法律顾问讨论有关判决的下一步行动,包括就一审法院拟追缴的涉案资金采取适当法律行动以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国大陆法律顾问的告知,如果雇员就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一审法院亦不会对涉案资金进行追缴。 鉴于截至该公告日期,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收到相关中国大陆司法机关对涉嫌罪行的任何起诉;公司的有关闲置现金储备仅用于闲置资金管理,且为公司一般惯例;公司认为其在其他银行帐户中有足够的现金储备支持公司日常业务; 截至该公告日期,公司并无任何借贷;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约为人民币17.2亿元,拟被追缴涉案资金占流动资产约54.9%,董事会认为该判决不会对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