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搜狐财经以投资者身份询问,贵州茅台董秘办方面回应,收到的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与日前股权划转及之前捐款事宜无关。 董秘办表示:“监管函只是常规事宜,按规定不需要披露。最近公司关注度比较高,交易所这次是提醒公司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在公开场合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昨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贵州茅台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函具体内容未披露。 贵州茅台12月23日晚间发布公告,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相关通知要求,茅台集团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持有的公司5024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0%)划转至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此前,茅台8亿元捐款引发小股东诉讼。其10月26日发布的2020年度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通过了六项决议,四项与捐款有关,其中两项金额较大:一是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捐资2.6亿元,建设茅台镇污水厂;二是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捐资不超过5.46亿元,用于习新大道建设工程。 截至12月4日,已有超过230名股东报名参与诉讼。
1月4日下午,龙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转发的《关于划转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经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将上海市国资委持有的东方国际集团6.6%的国有股权一次性划转给上海市财政局持有,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以2019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 公告及资料显示,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股份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持有上海纺织集团84.51%的股份,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北京12月27日电 12月26日,“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划转工作会”在北京出版集团举行。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局长王野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刘京辉,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禹拥军等领导出席。 北京出版集团党委委员、董事、总编辑李清霞,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盛景涛,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陈高潮共同签署了划转协议。 北京出版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康伟表示,此次划转是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整合首都出版资源、聚拢出版力量、拓展出版品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京版集团增强改革发展动力,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下一步,集团将坚持平稳交接、无缝对接,推动北京工美社全面融入京版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融汇融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刘京辉谈到,北京工美社成立于1985年,在工艺、美术、艺术等图书出版领域成绩卓著,并依托优质的艺术资源,辐射新媒体、图书营销、艺术品经营、拍卖四大板块。此次划转到京版集团,将有利于提升北京工美社的行业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实现创新发展。 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陈高潮表示,“坚决拥护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服从京版集团的领导,严格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全面融入集团大家庭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交接、对接工作,聚焦主业、整合资源,创新发展思路,为集团转型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局长王野霏充分肯定了此次划转工作,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以“转型改制”为统揽,理顺完善法人治理体系。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一手抓改革推进,一手抓稳定运行,确保改革过渡期划转单位的安全稳定。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开创集团发展新局面;二是要以“出版导向”为核心,促进“双效”统一。要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守文化自信和使命担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施精品出版战略,突出思想内涵和价值导向,打造优质的京版精品图书,努力实现两个效益的有机统一;三是要以“主业主责”为关键,提升整体竞争力。要按照“主业突出、资源优化”的原则,发挥品牌、资本、人才、管理、市场、技术等优势,稳步推进业务整合与调整,推动业态转型创新,实现规模壮大与效益提升同步推进。 据悉,今年以来,北京出版集团全面推进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全方位改革,强化资源高效整合,构建改革发展的“四梁八柱”。通过此次划转,集团下属出版社增加至9家,为做大做强做优产业规模、促进北京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后,集团将对标对表首善定位和行业标杆,以打造综合文化集团为目标,以建设出版文化产业园为支撑,抓好出版核心业务的同时,着力推动核心资产的经营,培育“出版+”新增长点,倾力打造北京文化(000802)新地标、新名片,提升京版集团品牌影响力和辐射力,为建设北京全国文化中心提供精神产品,贡献文化支持。 (责编:鲍聪颖、高星)
近期,多地加速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专家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稳定、持续运行的关键举措。目前,多数地方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划转工作,这在总体上稳定了当前养老保险运行的基本格局。 近期,北京、甘肃等地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加速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地方层面应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随着划转工作在全国范围基本完成,养老“安全网”更密更牢。 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2017年11月份,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规定了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等重要问题,明确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转移给下一代人,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挑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说。 在拓宽筹资渠道,应对社保基金支付压力等方面,国家采取了综合措施,打出了“组合拳”,包括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大做强战略储备基金、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认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稳定、持续运行的关键举措。 划转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 2019年9月份,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中央层面划转工作较为迅速,截至2019年年底,已经完成4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1.3万亿元。 同时,地方层面一直在稳步推进中,积极开展企业情况摸底排查、制订实施方案、选择承接主体等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各省加速展开划转工作,明确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政府分别设立或委托一家企业统一承接。比如,江苏省实施方案明确,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持有,省财政厅委托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 北京市实施方案明确,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各地划转工作顺利开展。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在今年10月初介绍,除了3家省属企业待省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1家省属企业待出资人改制完成后予以追溯划转外,河北省符合划转条件的21家省属国有企业全部完成划转,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16家,省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所属企业5家。 山东省在今年11月份召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部署视频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专门协调推进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决按期完成改革攻坚任务。 目前,多数地方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划转工作。“这在总体上稳定了当前养老保险运行的基本格局。当前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进度广受各方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着我国养老保险运行的主要工作,其支出规模、负担水平和管理模式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是否能够满足基本民生需要,确保经济社会稳定。”何代欣说。 严格规范国有资本管理 加强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管理,是划转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要求,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对此,各地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比如,北京市规定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其他省市的规定也基本类似。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规定,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白景明说。 目前,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方案还提出,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对此,各地在实施方案中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江苏省明确,“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视情况再适时调整”。 “很多国家划转国有资本填补养老金缺口已是常态化操作,未来国有资本划转比例增加是一个趋势。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有序推进,这对稳定社保事业发展,促进国有资本有效利用具有积极意义。”何代欣认为。(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今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工作,并总结划转经验,向市政府汇报股权划转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年底前,完成其余几批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工作。 《方案》提出,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划转国有股权的10%。对于多元持股企业,应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划转企业自身的国有股权的10%,也可划转企业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的10%。对于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由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进行划转,中央是第一大股东的,划转到社保基金会;地方是第一大股东的,划转至地方承接主体。 以下为《实施方案》全文: 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做好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方案》”)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着眼长远。在划转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及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立足实际,系统规划。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同时,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包括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 (三)坚持市、区联动,统分结合。在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总体工作进度的把控上,坚持全市一盘棋,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市、区联动,共同推进。在市属国企和区属国企的股权确认、审核和划转等具体工作上,坚持统分结合,市、区分级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所属国企的股权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包括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原证监会、原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予以确定。文化企业指市、区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2017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2017年11月10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照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二)划转对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股权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区国资部门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 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要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照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全市企业国有股权,由市财政局代市政府集中持有,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对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各区不再各自设立承接主体。 三、应划转国有股权的确认和审核 (一)应划转国有股权的确认。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划转国有股权的10%。对于多元持股企业,应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划转企业自身的国有股权的10%,也可划转企业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的10%。对于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由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进行划转,中央是第一大股东的,划转到社保基金会;地方是第一大股东的,划转至地方承接主体。 (二)应划转国有股权的审核。对于市级所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和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划转股权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向划转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其中,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要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国有股转持通知,并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对于区级所属企业,可比照市级做法予以办理,也可结合本区管理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四、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办理和时限要求 (一)划转基准日设定。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二)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三)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给各国有股东的国资委,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以及相关承接主体。 (四)划转多元持股企业股权。划转工作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体实施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组织实施划转。牵头实施的国有股东要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第一大股东根据规定不需划转所持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要顺次确定,视同第一大股东组织实施划转。 (五)划转受限国有股权。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当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当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 (六)企业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转后,有关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2017年11月10日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自2017年11月10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照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承接平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根据五部委《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停止执行。 按照国务院《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五、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 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或进行一致行动人授权等方式,明确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可委托企业原股东代为行使除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当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当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在国家关于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三)账务处理。承接主体应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应当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六、税费处理 (一)印花税和过户费。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七、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改革的总体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协调整体改革推进;对承接主体专户管理划转的国有股权实施监督指导;会同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的审核确认工作;按期向市政府和财政部报送本市划转工作进度和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的相关手续;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问题。 市税务局:负责处理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等问题。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上海证监局:负责协调沟通上市公司股权划转中的股权变更登记等问题。 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区级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工作方案,做好区级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的确认、审核、划转等工作;各区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在经区政府同意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承接主体:负责按照规定,专户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按照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配合做好收益上缴工作。 八、推进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分类实施、分级组织、逐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市、区两级分别完成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全面核查工作、确定本市应划转国有股权的范围和名单。按照产权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企业先划,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或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特殊情况存在的国有企业后划,形成分批次拟划转国有企业名单。今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工作,并总结划转经验,向市政府汇报股权划转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步,今年底前,完成其余几批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工作。 九、组织实施 此次划转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市、区两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协同推进划转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本市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改革工作专班,建立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共同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财政、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履行职责,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区级改革领导班子,协调推进区级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摘要 【董登新:央企划转亟待加码 下半年国资划转社保料进一步提速】近期,青海、江苏、河北等多地出台国资充实社保实施方案,明确了划转任务。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根据改革部署,2020年底要完成双目标,即地方层面要基本完成划转工作,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半年国资划转社保尤其是地方层面的划转将进一步提速。 近期,青海、江苏、河北等多地出台国资充实社保实施方案,明确了划转任务。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根据改革部署,2020年底要完成双目标,即地方层面要基本完成划转工作,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下半年国资划转社保尤其是地方层面的划转将进一步提速。 央企划转亟待加码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央层面已经完成四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划转工作,划转的国有资本为1.3万亿元。国资委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已有67家企业已经完成了向社保基金划转股权的工作,累计划转1.1万亿元。 “按照改革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从央企层面来看,至少还有三分之一的央企需要在下半年加快完成划转。”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指出,受疫情影响,央企利润降幅较大,对划转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一些央企处于亏损状态,即便划转也难以实现股权分红,此外,国企的混改等改革正加速推进,国资划转社保需要与这些工作衔接好。 地方国资划转加速推进 近日,江西省首批9家省属国有企业按10%股权划转社保基金,为加快推进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江西省财政厅明确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要求在6月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5月16日,青海省出台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并提出“三步走”步骤。 此外,河北、河南、江苏、宁夏、广东、广西等多地国资划转工作正加速推进。 董登新指出,地方层面要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国资充实社保,目前比较繁琐的工作就是对国资的清产核资,尽快实现股权明晰,建议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来统筹推进。 刘兴国认为,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178万亿元的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国有资产数量应该有将近10万亿元的水平。
据中国能源报,一份名为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煤电资源区域整合第一批试点首批划转企业名单的通知》的文件显示,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根据《中央企业煤电资源区域整合试点方案》,将在甘肃、陕西、新疆、青海、宁夏5个试点区域开展第一批试点。第一批试点共涉及48户煤电企业(或项目),其中,38户将于2020年6月30日前划转、2户于发电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划转、8户暂不划转(5户煤电一体化项目、2户自备电厂、1户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