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振华科技(000733)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总经理肖立书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肖立书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肖立书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肖立书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去公司总经理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振华科技表示,肖立书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董事会将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总经理的选聘工作。截至公告披露日,肖立书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任何承诺。公司独立董事对肖立书的辞职进行了核查,认为肖立书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肖立书:男,1967年09月出生,汉族,高级工程师,硕士。公司董事。曾任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时隔差不多一年时间,因涉嫌猥亵儿(女)童罪,新城控股(行情601155,诊股)原董事长迎来了一审宣判。 据上海普陀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 普陀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全部案卷。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 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为什么只判了5年?上海高院回答称,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消息宣布之后,新城控股股价直线拉升,一度涨超3%,随后涨幅收窄,收涨1.99% 旗下另外两家在港股的上市公司,股价也相继拉涨。 从判刑结果来看,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罪轻罪重关键在于“聚众”或者“公共场所”的认定。 根据此前上海警方的警情通报,本案案发于酒店,犯罪嫌疑人包括王振华和周某。 一般情况下,三人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聚众,王振华和周某很难被认定为“聚众”猥亵儿童。此外,“公共场所”适用范围包括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王振华也很难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2019年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9年6月30日22时许,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从江苏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之后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2019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带至公安局接受调查。次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王某和周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件事最早由新民晚报曝光,全国哗然。警方通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就是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 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2019年7月3日发布的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 同时,新城系也同王振华作出全面切割。7月8日晚,新城控股公告王振华辞去公司一切职务,已经退出公司管理层。 新城控股发布公告,宣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集团紧急召开董事会后,王振华之子王晓松被全票选举为董事长。 201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协召开会议,决定撤销王振华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 从2019年7月王振华案曝出后,新城控股的确经历了一段“低谷期”,这点从其股价走势中也能看出来。 王振华涉案前公司股价为39.81元/股,在经历多次跌停后,一度最低跌至22.99元/股,随后开始回弹。截止今年6月17日收盘,股价为32.23元/股。 从过去几个月新城控股股价走势可以看出,2019年7月后新城控股股价于8月达到最低点,一度跌停。 但经过公司出质股权、发行债券等一系列操作,公司股价逐渐走出低谷。虽然目前公司股价没有回到历史高点,但仍然比最低时好上不少。 虽然王振华已经被逮捕了近一年,但是,在今年公布的《2020胡润全球房地产富豪榜》中,王振华名字赫然在目。 今年,王振华和其子王晓松在胡润全球房地产富豪榜中位列第33名,相比去年上升34名;身价430亿元,相比去年财富增长74%。 香港联交所披露,2020年4月以来,王振华先后四次增持新城发展股份,目前持股68.02%。此外,他还控制着新城控股67.17%的股份,另通过家族信托持有新城悦73.17%的股份。 4月底,新城控股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实现营业收入70.91亿元,同比增长63.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3亿元,同比增长31.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1亿元,同比增长33.41%;基本每股收益0.12元。
6月18日上午,王振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王振华用的是手指,所以只是猥亵。小女孩也这么讲。”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第一,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第二,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第三,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7月案发时,被害人9岁,在上小学。当时,王振华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案发后,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试成绩差、在学校表现异常。为此,不知情的老师曾向家属表示,孩子经常一个人哭,无法与人沟通,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被害人代理律师说。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被害人一方并不满意,代理律师表示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之前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现在法院判了五年。所以我认为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不大。” 截至18日收盘,新城控股股价收盘报32.27元/股,涨幅0.12%;新城发展股价报7.36港元/股,上涨0.82%。
近日,天眼查显示,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卸任江苏金东方颐养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职位。 值得注意的是,王振华目前已陆续退出多家公司高管职务。8月21日,王振华从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中退出;7月8日,王振华不再担任常州景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6月18日,王振华退出湖北南药新达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位。 今年6月17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今年3月发布的《2020胡润全球房地产富豪榜》显示,王振华、王晓松父子以430亿元的财富名列第33名,排名比去年上升34位,财富同比增长74%。
威帝股份9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股东陈振华、陈庆华、刘国平当日与丽水久有基金签署协议,拟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2亿股股份转让给后者,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43%,转让价格为6.23元/股,较最新股价4.99元溢价24.85%,转让总价款为7.5亿元。 同时,陈振华、陈庆华分别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26.02%、3.42%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转让股份完成后,陈振华、陈庆华、刘国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4%,其中合计放弃表决权股份1.6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4%。丽水久有基金将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由此,威帝股份控股股东将由陈振华变更为丽水久有基金,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丽水经开区管委会,丽水经开区管委会属于政府派出机构。 资料显示,丽水久有基金两名合伙人分别为丽水元启和上海久有。丽水元启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担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99%。上海久有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 按照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丽水元启和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向上市公司委派7名董事中的5名,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从而控制上市公司。 上海久有具有丰富的产业园区管理经验,目前已经在上海张江、河北张家口等地建立了成熟的产业园和孵化器,具备丰富的产业园运营经验,积累了深厚的地方政府资源,并得到了各地政府的充分认可。 目前,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拟用于收购威帝股份21.43%股权的全部资金,已通过旗下丽水集团控制的丽水元启出资至丽水久有基金,出资金额7.92亿元,其中7.5亿元用于本次收购。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交易中,陈振华对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板块的业绩作出承诺,即2020年至2022年每年净利润均为正,且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20年至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书决定书,首次曝光了新城控股(601155.SH)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前夕的种种细节。 8月4日,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振华好友、时任上海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求生于2019年7月1日知悉王振涉嫌犯罪的消息之后,7月2日、3日通过本人控制的“孙求生”及其妻子“钱某娟”的证券账户,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5万股,避损金额合计约65万元。 由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证监会认定孙求生存在内幕交易“新城控股”的行为,罚没孙求生近200万元(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 同时,证监会应当事人孙求生的要求于2020年7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求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王振华被刑拘前找好友商量应对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7月1日中午,王振华在新城控股17楼办公室,约孙求生商量应对因涉及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 “当天13点左右,王振华秘书张某在公司17楼贵宾接待室接待了来自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4位民警,(王振华不在办公室时)孙求生遇到了民警并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当天晚上孙求生从派出所出来时看到王振华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 7月2日,王振华之子王晓松及其妻子均先后前往派出所,在公安人员陪同下听取了王振华对于接下来工作的安排。 直到7月3日9:30左右,“王晓松通知董事吕某平,副总经理、董事梁某诚,副总裁、董事陈某力,财务负责人管某冬,董秘陈某,定于2019年7月3日13:00左右召开会议。会上,王晓松口头告知各位高管王振华在派出所配合调查事宜,要求公司董事、高管评估风险,做好风险防范预案,与会董事、高管请王晓松取得进一步确认文件,以备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7月3日15:00左右,王晓松接到派出所电话,前往派出所。随后,16:30左右,他前往派出所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并返回公司,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58时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振华刑事拘留”。 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振华被刑事拘留事宜,由董事会秘书陈某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到了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交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于7月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监会认定,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好友提前抛售5万股股票 从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来看,孙求生时任上海双菱电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振华相识十几年,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7月1日当天孙求生曾因王振华涉案情况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进行问询,知悉上述消息后,孙求生利用自己和妻子钱某娟账户(实控人均为孙求生)在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合计卖出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103.62万元、103.84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从股价表现来看,新城控股于7月4日开始接连跌停,之后一个月内股价接近腰斩,一度触及21.29元低点。 尽管孙求生在申辩中指出,“其交易是卖出行为,并非主动买入股票谋利,同时其是被动知悉内幕信息,主观恶性不强且并没有在敏感期内抛售全部“新城控股”股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同时,孙求生强调,自己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一贯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另外,疫情期间,孙求生向湖北疫区捐赠近30万元的现金和医疗物资。” 但是,证监会最终认定,孙求生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罚款。 全国工商资料显示,孙求生旗下的上海双菱电梯成立于1993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电梯的销售、安装等,孙求生作为控股股东,持股80%,为实控人。 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王振华等人批准逮捕,案件历时近1年,今年6月17日一审判决,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王振华对结果不服,已提出上诉。 “内幕交易”适用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的行为。适用的主体可以是“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除了《证券法》第51条明确规定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员”以外,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该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理解。除了窃取、骗取、贿取、私下交易等手段外,对“非法获取”应从“不该获取而获取”的角度理解,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该立场。此次被证监会处罚的孙求生,即属于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情形。如果查证尚有其他内幕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了被禁止的交易,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