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83号显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实际经营地址与报告不一致、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且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97号显示,徐东昉对所在机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6月8日,宁波银监局核准徐东昉的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存在对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薛莹莹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处50万元罚款,对薛莹莹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0号、1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马鞍山分行存在违反“双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人民币。 陈立华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王剑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人民日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洋)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职责使命,强化政治监督。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于回应群众期待、保障开局起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紧盯责任抓落实,加强上级监督、做实同级监督、支持下级监督,进一步发挥派驻监督作用,通过提出建议、沟通会商、谈话提醒、调研督导等方式,逐级推动各级党组织及其“一把手”及时传达学习、细化落实举措、严明纪律要求、统筹抓好执行。同时,针对疫情防控、关爱困难群众、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保障群众平安有序出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和短板弱项,找准监督的切入点,跟进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确保《通知》部署落地见效,把党中央的关心和温暖送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二、紧盯苗头倾向,从严纠治“四风”。元旦春节是纠治“四风”的关键节点,必须扭住不放、寸步不让,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分析研判在先,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高度关注《通知》所列“四风”重点问题,精准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突出表现和易发多发岗位,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靶向发力,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对于落实《通知》部署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诉求冷硬横推,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借节日之机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创新监督方式,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大数据科学监督,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交叉互查等手段,深挖隐形变异“四风”,深化整治各类节日期间享乐奢靡和餐饮浪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注重发挥系统优势,围绕发现、处置、整改节日“四风”问题,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各级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之间的统筹衔接,进一步畅通党员、群众监督渠道,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内外互动的整体合力。三、坚持纠树并举,推进综合治理。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以他律推动自律、以自律增进自觉,实现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在对“四风”问题严查快处、通报曝光过程中,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综合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以案促改,对反复发生、普遍发生的问题深入剖析、掌握症结,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与时俱进完善制度、优化治理、破解顽疾。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通过召开廉政教育会议、开展案例警示、组织自查自纠等,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破除特权思想,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宣传教育,探索更具传播力、说服力、感召力的教育方式和载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四风”,带头转作风、树新风,以优良作风展现新气象、彰显新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检查,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外出报备制度,加强留置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对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稳妥处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走在前、作表率。举报电话:12388;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对“四风”问题,也可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举报。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6日 04 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盐城分行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事实: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该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显示,程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程雪峰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朱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负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朱雪峰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3月31日,注册资本252.20亿元。该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0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最近,有关茅台酒市场的各种传言开始多起来。“茅台时空”仔细梳理,并逐项核实,发现有不少表述有误,或是内容失真。 第一个有疑问的说法,是所谓“联合执法”。很多消息称,茅台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炒酒、倒卖酒行为。这一表述,在最近好几条茅台市场的稿件里出现,但有明显的逻辑硬伤。其实,茅台集团作为一家企业,并无执法权力,因此不可能“联合执法”。茅台内控约束自己的经销商团队或平台合规销售,属于其维护自身市场终端供应体系的企业行为,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并非同样性质。 第二个可疑的消息,是“上海地区工商局(其实是指上海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打茅台加价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1499元即没收并另处罚款,多家酒行商超下架茅台,有批发商表示本次活动为茅台联合本地工商打击加价销售。”。这个传言发出后,已有媒体引用上海市场监管局的回应,辟谣了这条消息。 以我们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对象,是某些把茅台当“期货”的囤积炒作人士,以及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此举并非针对正常经营的商户,或是广大依规销售的茅台经销商们。 第三个传言则更离谱。传言说,从个人手里收茅台再卖,被杭州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商标侵权”。这一传言很快被杭州有关市场监督部门澄清为不实消息。据了解,相关事件的真实情节是:涉案嫌疑人卖的是假酒,所以被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并被没收货品并处以罚款。 有关茅台酒销售环境维护的各种传言盛行,大部分来自背景各异的自媒体公号。其间,有混淆真伪、臆造结论的“分析”,也有添油加醋、耸人听闻的“标题党”。 对于一个广受欢迎的优质品牌而言,产品受消费者喜爱是让企业极为珍视的厚遇。尽其所能,让更多有真实消费需求的人买到茅台酒、喝到茅台酒,是其最大的心愿和动力。对监管部门来说,维持正常商业环境、打击各种扰乱秩序的行为,亦是必然的责任。 面对真假难辨的种种说法,需要阅读者更为冷静的思考与分析。在理性、事实与逻辑面前,不实信息总会失去土壤。 (CIS)
中国经济网南昌1月14日综合报道 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1月11日上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及干部大会。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局局长肖洪波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肖洪波副部长宣读了省委任免决定,吴维同志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免去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曹麒同志不再担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职务。 吴维简历 吴维,男,江西南昌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于江西医学院,1996年至1998年公派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研究生脱产学习。 历任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处长级); 2015年7月任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任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厅长级); 2020年12月任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