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华泰证券为QFII/RQFII客户成功开立A股市场首批信用账户,并于12月29日完成了QFII/RQFII客户在A股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融资融券交易。 据悉,这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RQFII办法》)实施后境外投资者首次进行此类交易。华泰证券是为QFII/RQFII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和提供交易渠道的首批券商之一。 华泰证券表示,公司依托全业务链协同优势、强大的信息技术实力和充实的券源储备,构建起了场内与场外、境内与境外、买方与卖方的综合证券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证券借贷交易解决方案,为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搭建联通的桥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2020年收官在即,在今年的结构性行情助力下,公募基金迎来丰收年,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2日,今年来高达43只基金(各类份额分开计算)净值增长率已经翻倍,而随着基金赚钱效益的提升,新基金发行也水涨船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年内基金发行表现出严重的分化行情,部分爆款基金一日售罄的同时,也有24只基金宣告募集失败。 近日,华泰柏瑞基金旗下的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正在发行,该基金的认购期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5日。 据招募说明书显示,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的股票投资策略为:“主要利用定量投资模型,跟踪创业板指数和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通过主动管理,使用量化方法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根据招募说明书,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的备案条件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据悉,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拟采取双基金经理制,由田汉卿和盛豪共同掌舵。资料显示,田汉卿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盛豪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Wilshire Associates量化研究员,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任Goldenberg Hehmeyer Trading Company交易员。2012年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月起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5年10月起任基金经理。 值得关注的是,华泰柏瑞今年11月份新成立的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田汉卿也担任基金经理之一,该基金的首募规模为6.02亿元。 截至目前,不计正在发行的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田汉卿共管理着8只基金(各类份额合并计算)。从今年内业绩表现来看,虽然有可比数据的基金全部实现了正收益,但截至12月24日,表现最好的基金收益率为64.59%,其余基金收益率全部低于36%,其中,华泰柏瑞量化对冲与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混合的年内收益均只有个位数,分别为5.79%、4.52%。 盛豪目前共管理着5只基金(各类份额合并计算)。截至12月24日,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混合今年来亏损2.05%,其余基金的年内收益率大致在24%-37%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22日,在主动权益类基金中,今年来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平均收益率分别达37.42%和43.03%,涨幅超过90%的主动权益类基金逾百只(各类份额分开计算),更有40多只基金收益率翻倍。 与这些绩优基金相比,田汉卿和盛豪所管理基金的业绩表现平平,除田汉卿管理的华泰柏瑞量化创优混合年内收益率64.59%外,两人所管理的其余基金年内收益率均跑输今年来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的平均收益率。 掌舵基金业绩平平,再加上两位基金经理分别“一拖八”、“一拖五”,如今认购期限将至,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能够募集多少资金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34号)显示,经查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3月6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俞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俞小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 当事人:俞小飞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01****** 住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 职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307室 主要负责人:俞小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信息表、执业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34号)显示,经查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601216)”,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3月6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俞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俞小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 当事人:俞小飞 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01****** 住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 职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深南路99号天安数码城6幢307室 主要负责人:俞小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上述事实有相关记账凭证及支付凭证、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信息表、执业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华泰期货2021衍生品市场年会期间,华泰期货总经理徐炜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国家战略、业内领先金融机构的规划、期货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来看,未来3-5年,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通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将从概念阶段、探索阶段逐步进入实施和应用阶段。 他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日益加深,金融科技正在快速创新、应用和推广,推动了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重塑了金融业的竞争格局。期货行业同样如此,科技是助力行业创新发展的最重要手段。 据徐炜中介绍,华泰期货秉承了华泰证券平台化、开放化的理念,结合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坚定、有序地推动着数字化转型。2018年,公司就制定了金融科技战略规划,同时明确了“三精准一支持”和“数字化运营”的目标。为达成这个目标,公司建立了前、中、后台三层的技术服务框架,同时,沿袭既定的金融科技发展的切实路径,不断推动数字化升级,持续打造“期赢天下APP ”、“智慧华泰APP”、“精准管理平台”等平台,利用金融科技来推动公司的客户服务体系、数据治理、流程改进等方面的提升,不断优化客户体验,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协作效率。(陈雨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记者康博)在刚过去的11月份里,A股市场出现了明显的板块轮动,金融、地产、有色、机械等众多顺周期板块表现强势,而此前持续上涨的大消费行业则出现回调。在这其中,医药行业由于前期涨幅较大和集采的压力,回调尤其明显。 根据记者统计,在4044只有可比业绩的混合型基金中,共有845只净值在11月份下跌,占比21%,而医药、医疗、健康产业等主题基金几乎囊括了7%以上的跌幅。从跌幅靠前的混基看,华泰柏瑞旗下共有两只基金跌超9%以上,分别是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A、C(004905、010031)和华泰柏瑞医疗健康(005805),数据显示,其11月份净值下跌分别9.69%、9.74%、9.07%。 资料显示,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A成立于2017年8月16日,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C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尽管基金名称相同,但由于成立时间相差较远,导致A份额自成立以来截至到2020年12月4日的累计收益率高达155.73%,而C份额在今年8月份成立时已经处于医药板块调整的前夕,所以至今累计收益率还亏损了1.16%。 三季报显示的前十大重仓股为爱尔眼科、迈瑞医疗、恒瑞医药、艾德生物、凯莱英、康泰生物、康龙化成、通策医疗、普洛药业、药明康德。如果该基金保持这些重仓股不变,从11月的股价表现看,跌幅超过12%的就有5只,包括迈瑞医疗跌12.78%、艾德生物跌12.1%、凯莱英跌12.34%、康龙化成跌18.61%,而康泰生物更是大跌了24.85%。 其实从今年前三个季度的净值表现看,从三季度开始,该基金似乎就已经出现颓势。一季度,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A上涨了15.37%、二季度上涨39.87%,但三季度却仅上涨了2.86%。 不过从三季报基金经理的表述看,其对持仓个股的未来表现依然信心满满,其表示:“2020年三季度,我们坚持估值和基本面相结合的选股思路,控制回撤风险,做到业绩的可持续、可复制。当前医药板块估值处于历史较高水平,但是医药行业高景气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医药行业的比较优势也没有改变,因此对中长期的组合收益依然保持信心。考虑到估值和业绩匹配,我们在兼顾行业一线龙头持仓的基础上,未来会加大高速成长的细分龙头企业的投资。” 而另一只华泰柏瑞医疗健康也在11月下跌了9.07%,三季度前十大重仓股为智飞生物、恒瑞医药、爱尔眼科、凯莱英、通策医疗、药明康德、迈瑞医疗、康龙化成、康泰生物、普洛药业,其中的9只个股都与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相同。 造成上述两只基金的绝大多数重仓股相同的原因是这两只基金有同一位基金经理。 据悉,张弘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7年11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助理。 不过,如果从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值看,张弘显然还属于新人,因为其管理公募基金的时间仅有1年33天,最早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管理华泰柏瑞医疗健康混合,今年6月份开始管理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A、8月20日管理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C。值得注意的是,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A业绩出现下降的时间也正是从三季度开始。 其实张弘管理几只医药主题基金的时间主要是在最近一年左右,而这也正是医药板块开始火爆的时候,这一年来,医药板块还没有出现过像样的调整,并且整体涨幅较大,尽管在诸多因素的支撑下,医药板块长期业绩增长向好,但短期毕竟估值较高,后市震荡在所难免。 与张弘的管理经验尚浅相对应的是,上述两只基金的前任基金经理徐晓杰是一位有着5年经验的老将。资料显示,徐晓杰从2018年6月25日到2020年4月21日管理华泰柏瑞医疗健康混合,1年又301天的收益率为78.72%;从2017年8月16日到2020年7月3日管理华泰柏瑞生物医药混合A共计2年又322天,任职回报是142.24%,而且这期间还遭遇过市场大幅调整,徐晓杰的投资能力已经得到市场充分的检验。不过可惜的是,这样一位优秀的老将却在7月份后跳槽至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这不得不说是华泰柏瑞的一个损失。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昨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6楼 主要负责人:孙鉴 当事人:孙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4030219671218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世纪江尚 职务:时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服务合同书、中介系统查询截屏、投保流程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