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8月26日就《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全文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6日前提出意见。 邮箱:dybzszqyj@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 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基本医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通过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实现改革前后待遇顺利衔接。坚持统筹联动,实现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和内容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随着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健全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和制度保障效应发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内控制度建设等。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的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加强对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建立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门诊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路径。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处方制度等,引导参保人员就医在基层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五)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组织领导 (一)认真组织实施。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工作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开展相关探索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规范制度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要积极稳妥研究方案,抓紧启动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工作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门诊保障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期间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平稳过渡。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联系,建立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工作。要稳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做好预案,化解矛盾。 (三)积极稳妥推进。本意见从 年月起实施。各地要在 年 月底前出台省级文件,指导各统筹地区抓好落实。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区间,作出统一细化规定,清理修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事权与财权划界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尽快”二字就是紧急动员令,随后人社部很快便拿出了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任务清单,并将具体工作安排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先设过渡性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底必须完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同时完成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任务;第二步,自2021年起择机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换至全国统筹模式。 全国统筹的实质,就是由中央政府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为此,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如何划分?在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是否仍有义务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这便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县市统筹或省级统筹的条件下,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政策并提供指导,但由地方政府有弹性(因地制宜)的自主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难以分割,而且财权边界也变得日益模糊复杂,进而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制度博弈”与“制度套利”的空间。 比方,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过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基准费率为20%,但当全国大多数地区企业缴费执行20%的标准时,广东和浙江两省却执行的是14%的地方标准,而厦门市更是全国最低,它执行的是12%的地方标准。这样做,很容易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缴费负担的巨大差异,造成制度不公,而且还会加剧地区经济的马太效应: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财政越富有,越有条件自主降低企业缴费;反过来,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财政越紧张,无法主动降低企业缴费。在社保负担存在明显地区差异的情况下,企业与社会资本就会向发达地区迁移,这将更不利于落后地区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当然,县市统筹与省级统筹所带来的制度困扰远不止于此,它甚至还会变成制度博弈与制度套利的温床。因为地方政府明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终要实现全国统筹,全部基金结余最终也要上交中央政府,因此,像广东和浙江这类经济发达的地方政府,就会想方设法、尽最大可能地以降低企业缴费来替代企业减税,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并未减税,也未减少本地财政收入,但它却采用“降费”的手段达到了“减税”的实际效果,很显然,这是“慷国家之慨”,最终受损的却是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积累,它会使基金结余变相流失与减少,但在全国统筹后,最终却由国家买单。 事实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都是中央统筹、全国统收统支,其主要标志性特征包括: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统一实施,并由中央政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信用担保。地方政府无权干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财政责任。正因如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事权与财权上的明确分工与责任界定,防止制度内耗与漏损。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在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阶段,我们被迫设立了中央调剂制度。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来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边界划分相当复杂。 首先,从现实统筹层次来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有的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渐过渡到了省级统筹,或地级市统筹,但还有一些省份仍实行县(市)统筹。不同层次的统筹,就会有不同模式的事权和财权安排,比方,企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及上下限,基金统收统支权限,以及基金兜底责任等,由谁来决定,由谁来负责实施,都会存在较大地区差异。 其次,在调剂制度安排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搭建了十分复杂的“双层调剂”制度,各地、市、县必须向省级政府上缴调剂金,而省级政府又必须向中央政府上缴调剂金。目前,我国已将地方财政补贴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入”,这一做法已经“常态化”,这必然会导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方财政补贴的严重依赖,同时也会使得地方财政补贴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地方政府有可能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权与财权的模糊地带寻找制度博弈与制度套利的机会。比方,为了尽量减少地方财政对基金的补贴,一方面可以尽量多动用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另一方面还可以多争取省级调剂金和中央调剂金拨付,当然,还有来自上级财政的转移性支付。 由此可见,实现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仅十分重要,而且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截止2020年底,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我们相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国资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这两项工作应能按时完成。那么,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完成,是否意味着2021年就能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其相关事权与财权究竟该如何界定?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在“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部分,明确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 该意见特别明确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加强中央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很显然,这对未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下的事权与财权界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在这一总体原则指导下,我们借鉴欧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中央统筹模式及经验,对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事权及财权作如下构想: (1)全国统筹的本质是全国统收统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中央计划,不属于地方政策,中央政府应该拥有完全的事权和财权,地方政府无权干预或干涉,也不应该承担任何形式的财政补贴责任。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不应该被绑架进来。 (2)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覆盖对象。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当然要全面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切不可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割裂开来或分裂出去,因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含了机关事业单位全体职工。在全国统筹问题上,我们不能再搞出一个“双轨制”。 (3)基金划断时点与划转时限。假设我们以2020年12月31日为划断时点,并以2021年6月30日为最后划转时限,那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体参保人及其雇主开始直接向中央政府缴费,并由中央政府直接发放退休金,同时废除中央调剂制度及省级调剂制度;各省必须将截止“划断时点”的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含当年应拨付的财政补贴)一次性、全额划转给中央政府,各省基金结余上交中央的最后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划转时限规定。 (4)统一全国缴费比率与缴费基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2021年可降至14%,2025年再降至12%)及个人缴费比率(8%),采用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全国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的依据。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率也应完全比照这一标准(对应2021年22%,2025年20%)。 (5)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强制征缴,地方各级政府不再“触碰”基金收支。全国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国有资本划转、彩票公益金划入。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功能重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机构,接受中央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同时负责养老金收支平衡的长短期预测与精算,并发布预警报告及对策建议。 (7)完善养老金“制度缺口”分担机制。第一,通过国有资本划转,重点解决过去转制成本的历史欠账;第二,尽快统一男女退休年龄至60周岁,扩大基金积累;第三,建议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提高至20年或25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第四,根据CPI涨幅自动化调整退休金发放水平,重新设定目标替代率;第五,建议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合并,打造高起点、中国版401(K)计划,快速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养老金储备;第六,加强国民养老教育,引导家庭理财以养老为目标,加大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强化第三支柱补充养老作用。 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单兵突进,尤其在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安排上要科学合理,为此,我们必须要有顶层设计的全局观,还要有果断、果敢行事魄力,并做好每一个细节的配套改革与制度准备。这样,才能达到制度预设的改革效果。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尽快”二字就是紧急动员令,随后人社部很快便拿出了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任务清单,并将具体工作安排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先设过渡性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第二步,自2021年起择机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换至全国统筹模式。 全国统筹的实质,就是由中央政府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为此,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如何划分?在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是否仍有义务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这便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县市统筹或省级统筹的条件下,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政策并提供指导,但由地方政府有弹性(因地制宜)地自主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难以分割,而且财权边界也变得日益模糊复杂,进而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制度博弈”与“制度套利”的空间。 比如,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过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基准费率为20%,但当全国大多数地区企业缴费执行20%的标准时,广东和浙江两省却执行的是14%的地方标准,而厦门市更是全国最低,它执行的是12%的地方标准。这样很容易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缴费负担的巨大差异,造成制度不公,还会加剧地区经济的马太效应: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财政越富有,越有条件自主降低企业缴费;反之,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财政越紧张,无法主动降低企业缴费。在社保负担存在明显地区差异的情况下,企业与社会资本就会向发达地区迁移,这将更不利于落后地区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县市统筹与省级统筹所带来的制度困扰不止于此。地方政府明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终要实现全国统筹,全部基金结余最终也要上交中央政府,因此,会存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尽最大可能地以降低企业缴费来替代企业减税的情况,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并未减税,也未减少本地财政收入,但它却采用“降费”的手段达到了“减税”的实际效果,很显然,这是“慷国家之慨”,最终受损的却是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积累,它会使基金结余变相流失与减少,但在全国统筹后,最终却由国家买单。 事实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都是中央统筹、全国统收统支,其主要标志性特征包括: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统一实施,并由中央政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信用担保。地方政府无权干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财政责任。正因如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事权与财权上的明确分工与责任界定,防止制度内耗与漏损。 目前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在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阶段,我们采取中央调剂制度。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来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边界划分相当复杂。 首先,从现实统筹层次来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有的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渐过渡到了省级统筹,或地级市统筹,但还有一些省份仍实行县(市)统筹。不同层次的统筹,就会有不同模式的事权和财权安排,比如,企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及上下限,基金统收统支权限,以及基金兜底责任等,由谁来决定,由谁来负责实施,都会存在较大地区差异。 其次,在调剂制度安排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搭建了十分复杂的“双层调剂”制度,各地、市、县必须向省级政府上缴调剂金,而省级政府又必须向中央政府上缴调剂金。目前,中国已将地方财政补贴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入”,这一做法已经“常态化”,这会导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方财政补贴的严重依赖,同时也会使得地方财政补贴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地方政府有可能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权与财权的模糊地带寻找制度博弈与制度套利的机会。比如,为尽量减少地方财政对基金的补贴,一方面可以尽量多动用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另一方面还可以多争取省级调剂金和中央调剂金拨付,当然,还有来自上级财政的转移性支付。 由此可见,实现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仅十分重要,而且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当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是否意味着2021年就能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其相关事权与财权究竟该如何界定?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部分,明确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 很显然,《意见》对未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下的事权与财权界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在这一总体原则指导下,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中央统筹模式及经验,对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事权及财权作如下构想: (1)全国统筹的本质是全国统收统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中央计划,不属于地方政策,中央政府应该拥有完全的事权和财权,地方政府无权干预或干涉,也不应该承担任何形式的财政补贴责任。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不应该被“绑架”进来。 (2)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覆盖对象。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全面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切不可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割裂开来或分裂出去,因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含了机关事业单位全体职工。在全国统筹问题上不能“双轨制”。 (3)基金划断时点与划转时限。假设以2020年12月31日为划断时点,并以2021年6月30日为最后划转时限,那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体参保人及其雇主开始直接向中央政府缴费,并由中央政府直接发放退休金,同时废除中央调剂制度及省级调剂制度;各省必须将截止“划断时点”的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含当年应拨付的财政补贴)一次性、全额划转给中央政府,各省基金结余上交中央的最后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划转时限规定。 (4)统一全国缴费比率与缴费基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2021年可降至14%,2025年再降至12%)及个人缴费比率(8%),采用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全国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的依据。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率也应完全比照这一标准(对应2021年22%,2025年20%)。 (5)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强制征缴,地方各级政府不再“触碰”基金收支。全国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国有资本划转、彩票公益金划入。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功能重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机构,接受中央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同时负责养老金收支平衡的长短期预测与精算,并发布预警报告及对策建议。 (7)完善养老金“制度缺口”分担机制。第一,通过国有资本划转,重点解决过去转制成本的历史欠账;第二,尽快统一男女退休年龄至60周岁,扩大基金积累;第三,建议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提高至20年或25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第四,根据CPI涨幅自动化调整退休金发放水平,重新设定目标替代率;第五,建议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合并,打造高起点、中国版401(K)计划,快速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养老金储备;第六,加强国民养老教育,引导家庭理财以养老为目标,加大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强化第三支柱补充养老作用。 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单兵突进,尤其在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安排上要科学合理,为此,我们必须要有顶层设计的全局观,还要有果断、果敢行事魄力,并做好每一个细节的配套改革与制度准备。这样,才能达到制度预设的改革效果。
公积金新一轮调整来了,你的账户里存了多少钱? 每年7月,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都会有新一轮调整。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60座城市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方案,其中大多数城市都对缴费基数进行了上调。你今年要缴存的公积金变多了吗?你的公积金账户里还剩多少钱? 1. 上海缴存基数上限上调最大 你具体要缴纳多少公积金,与你所在地的缴存基数和你自己的工资都有关。 每年,各地会综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划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这直接圈定了你缴纳公积金的区间。每人每月具体缴纳的公积金,则要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纳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比例不得低于5%。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在办完6月份的业务后,单位一般会调整员工的公积金缴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60座城市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方案,其中各地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维持在5%-12%之间,很多城市都上调了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缴存基数下限的城市较少,且调整的城市调整幅度也不大。 在我们整理出的25个城市中,仅有黄石、东方两地对上限进行了下调,北京、天津两地未对上限作调整。经过调整后,缴存基数上限最高的是深圳,为31938元;其次是南京,31200元。 值得关注的是,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仅北京未上调月缴存基数上限。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017元,较上一年上调了4521元;深圳和广州也分别上调了4011元和2916元。7月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指出,为贯彻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降低疫情影响和优化营商环境,不上调月缴存基数上限。 因为缴存基数上限多以各地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基准,缴存基数下限多以各地最低工资为基准,上述调整可以反映出各地平均工资不断上涨,最低工资标准相对稳定。 缴存基数上限的上调影响最大的是收入水平已经超过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人群,这大多是大企业的高收入群体。大多数地方的缴存基数下限与去年是持平的,这意味着多数中小微企业的公积金成本并未明显上升。 不过,缴存基数的上限只能部分反映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况,却不能反映出地区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情况。 从地区缴存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人口数量上的差异,各省之间的缴存总额存在较大差距。一般来说,经济较为发达、人口数量较多的省份,缴存职工的数量更多,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就会更大。 据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山东、四川等7省份2019年公积金缴存额均超千亿,其总和占到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2%以上。 但若从和个人关系更为密切的人均缴存额来看,又是另一番境况了。以去年的数据为例,西藏、北京、青海、云南、新疆、天津、浙江公积金人均缴存额最高,2019年每人每月缴存额均超过1500元。 为何上海人均公积金缴存额仅排在全国第10位? 答案藏在缴存职工的单位性质上。虽然民营企业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收入并非都偏低,但为减少企业开支私营企业缴存比例一般都较低,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一般都较高。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上海公积金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国企仅占20.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比高达56.21%,其次是外商投资企业占16.56%。 2. 北京、上海单笔贷款额最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城镇住房体制改革,通过企业和个人共同储蓄,为购房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进而提高居民住房消费的意愿和能力。 1991年,这一制度最早于在上海进行试点,随后扩大到北京、天津、南京等城市。199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这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169607.66亿元,提取总额104235.23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620.88万笔97959.46亿元,向373个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住房公积金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 从住房公积金近年的缴存情况来看,实缴单位、实缴职工、人均年缴存额以及缴存余额均不断提升。截至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覆盖全国近1.5亿人。 缴存的公积金数额在逐年上升,花出去的公积金也是一样。 截至2019年末,缴存余额扣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后,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9461.52亿元,留下来的钱也就占累计缴存的5.6%而已。 数据显示,近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和提取总额呈上升趋势。2019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已经占到当年缴存额的68%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超过5648万,占实缴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从用途来看,提取的公积金大多用在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上。2019年,有超过3100万人提取了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提取总人数的55%以上;这一用途的提取金额超过7500亿元,占提取总额的46%以上。 2019年,全国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比上年增长13.25%;发放金额12139.06亿元,比上年增长18.79%。截至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到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5%以上。 从各地职工的提取情况来看,青海、云南、辽宁、广西等地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率较高,其中青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已经占到当年缴存额的80%以上;西藏、陕西、山西、湖南、上海等地提取率较低,均未超过60%。 从各地职工的贷款情况来看,2019年贷款发放额和放贷比数最高的是江苏、广东和上海,2019年贷款发放总额分别为1226.04亿元、1173.83亿元和939.18亿元。若从单笔贷款额来看,排在前面的是北京、上海、西藏、广东和福建,这几个地区2019年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均在50万元以上。 若以个贷率(个人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来衡量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使用力度,2019年全国12个省份个贷率超过了85%的警戒线,公积金余额趋紧;其中,重庆、安徽、江苏、贵州、浙江更是超过了95%,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职工购房的力度较大。 若从个人住房消费类提取额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看各地公积金对个人住房使用的贡献,青海、江苏、贵州、甘肃、宁夏等地贡献率最高,2019年住房消费类提取额和贷款发放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均超过115%;北京、河南、河北、四川等地贡献率最低,2019年住房消费类提取额和贷款发放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均在100%以下。 3. 公积金存废:社会效益与不足兼有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造成一定冲击,住房公积金的存废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之一。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在2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为了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的重重困难,可以考虑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附和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 不可否认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居民购房上还是做出一定贡献的。 从绝对数量来看,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职工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底已覆盖全国近1.5亿人。 从支持对象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支持中、低收入群体首套普通住房。2019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中,中、低收入职工贷款占95.41%,首套住房贷款占86.96%,144平方米(含)以下住房贷款占90.58%。 从支持项目来看,对租赁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的力度不小。2019年,住房租赁提取金额937.83亿元,比上年增长28.4%,占当年提取金额的比例逐年上涨。截至2019年末,累计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3958.86亿元。 从节约利息来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9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内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617.14亿元,平均每笔贷款可节约利息支出9.13万元。 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普适性上仍面临一些问题。 从企业性质来看,2018年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为4904.9万人,占各类单位实缴职工人数的32.96%,低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49.45%的占比。由于私营部门就业人数远高于国有部门,私有部门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的比例就更是低于国有部门了。 从房贷市场来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一直不高,且近年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仅为15.61%,远低于商业贷款。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到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此看来,如何配合房地产制度进行调整,是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该思考的方向。
思·辩丨公积金存废之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郑秉文 这次参加两会,我带来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关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提案”,一个是“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第三个是“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没想到,第三个提案在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仅两三天,在百度认证号上阅读量已超过830万,评论的很多,绝大部分评论是支持我的观点,转载的也很多,找我采访的媒体很多,接应不暇,但会议安排紧张,没有足够时间接待媒体采访。这又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热情,于是,我把这个关于公积金改革的提案扩展成目前这个万字长文,算是对媒体的进一步答复,也是我进一步研究的体会,供感兴趣的人和媒体参考。我现场聆听了《工作报告》,感触更多,一万字的篇幅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那就是“千方百计惠及民生”,并且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使我更加感到住房作为一项基础性民生,住房公积金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互助金融”工具,它有利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条理由: 一是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取消了这个制度,可明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私企没有加入进来,即使加入进来的人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房的需求; 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很多人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制度过时了,是当初学习新加坡结果。 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它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这个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需求,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个制度还很管用;这个制度的公平性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覆盖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正在改变;这个制度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但没有企业抱怨它,因为它应成为法定福利的一部分,企业抱怨的是社保费太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我的提案内容,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给出的数据来看看这个制度的4个效率和4个公平问题;第二部分从5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历史使命到底是否已经完结;第三部分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前景,提出了由易到难的4个改革选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 从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可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做个鸟瞰,对这个制度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公积金的“年报”,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4个特点,制度公平方面也可归纳为4个特点。先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效率特征。 第一,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其中双职工职工占三分之一,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互助制度,作为互助制度,能有38%的成员受益,这个比例是不低的。 第二,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够交首付就基本上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而无须再另外组合商业性贷款了。 第三,为职工减轻沉重利息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五年期以上3.25%,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8年发放的房贷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2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按10年期计算,可为贷款人节约利息支出8万元。20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减轻上万亿的利息负担,这是公积金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第四,行政管理成本完全来自提取的管理费。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40%是非在编人员,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21万元,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公务费用等,整个公积金系统是一个自收自支的系统。在全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比如社会保险系统,甚至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所有运行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和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都来自财政经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成本完全自我消化,这在我国目前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非常少见的。本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一个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一个企业,持有2.4万亿人民币资产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很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可是,它却一分钱责任也发挥不出来,前些年主办召开国际研讨会时竟然找一些企业给赞助,这在全世界也是没有现象。 下面,我们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再考察一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公平特征。 第一,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2018年,公积金缴存职工数1.44亿人,在我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覆盖面算是很大的了,例如,在具有可比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除医疗和养老以外,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2.04亿,而它们强制性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一些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很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不到2400万人。从发展速度看,也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实缴单位在2014年是207万个,实缴职工人数仅是1.19亿人,但到2018年分别提高到292万个和1.44亿人。 第二,房贷率越来越高。在1.44亿缴存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1%,国企20%,私企31%,外资8%,其余10%为民非、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等。我国的正规部门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城镇公司制机构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1.7亿人;广义是指还要加上1.4亿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即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积金覆盖的主要是狭义的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公积金的房贷率逐年提高,2014是是69%,2018年提高到86%,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与覆盖面逐渐扩大都可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都是说的过去的。 第三,制度透明性很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始终做的比较好。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此外,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每年联合向全社会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齐全,非常透明。例如,缴存职工员按单位性质划分比例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按类型公积金提取情况(提取原因、人数、比例金额)、各种类型贷款情况(房屋类型、面积、套数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各省住房贷款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等,在全国的缴费型福利制度里,公积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 第四,住房公积金作为一只互助性质的基金对我国住房建设发挥了3个外溢效应。 一是在住房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2018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2万亿元(含将近一半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7%,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再如,支持贷款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87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9%。 二是在租房市场、房屋修缮市场中作用明显。公积金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在他们的租房和房屋修缮等需求方面提供了支持,已有766万租房职工提取金额达730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万元。 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作用巨大。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截至2018年末累计向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此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补充资金,累计共提取公租房建设资金3365亿元。再如,北京住房公积金至今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6个,贷款额度201亿元,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潜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达9万多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并未完结 上述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它在诸多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表现较好的,起码不是很差的,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难发挥了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尚未完结,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需求端来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三、四线城市对工薪阶层缓解住房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最具说服力的是房贷率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例如,中西部大部分省区的房贷率都是70%至80%,低于70%的只有西藏(68%)、青海(69%)和新疆建设兵团(38%)。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是85%以上,例如,北京是95%,上海96%,天津几乎100%,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贵州是95%以上。重要的是,一、二线城市房价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录用的员工的买房压力太大,而这些群体都是百里挑一通过“国考”考进去的,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行的职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的边际效用最高,在二、三线城市可完全依靠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如果取消公积金,对中央部委或有些部门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录用优秀人才存在较大障碍。中的收入群体是大多数,这才是“大需求”,如果取消了这个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精英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将永远失去这个法定福利。我们不应从个别人的感受出发,也不应该从个别能够给员工分房子的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归根到底这还是个小角度。 第二,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看,保留公积金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众所周知,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份额太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指标发生过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60%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下滑到50%以下,后来又有所回升,这10年来有所改善,但比发达国家要平均低15到20个百分点,甚至比有的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0年5月18日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指出:“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本是一件好事。主张取消公积金的观点主要是出于为企业减负的考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重点应该是减税和降低社保费。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间接税,直接税只占10%左右,长期看,应该逐渐向以直接税税收收入为主,但如果劳动收入份额始终太低,那就始终是一句空话。所以,从整个国民除此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待公积金的定位和功能,这才是“大格局”,是“大思路”。 第三,从职工的获得感来看,公积金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在缴存公积金时,老百姓从来也没抱怨说基数太高了,比例太高了,他们抱怨的是社保费费率和基数太高了。老百姓和企业社保“逃费”现象非常严重,而公积金不是这样,几乎没有人和企业对公积金“逃费”!为什么呢?因为公积金的“税收楔子”是“零”,百分之百都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私人属性十分明显,就是说,这个制度“直来直去”,用《工作报告》的话来说,就是“资金直达县市基层”,企业主缴纳的都完完整整地成为缴存职工的一项法定收入,雇主没有理由去藏匿,也不敢藏匿,不敢逃费,职工就更欢迎了,每缴纳1万元就获得雇主1万的缴费配比,再加上利息,获得感当然是满满的了,有什么反对的理由呢?正是由于获得感满满,所以,雇主才不敢藏匿,也不敢抱怨,因为是“愿打愿挨”。剔除公积金,我国社保缴费(包括工薪税)的税收楔子高达30.81%,正好等于OECD国家平均值,相比之下,北欧福利国家丹麦的税收楔子才仅是30.99%,仅比我国高出一点点。税收楔子比我们低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比如,有日本(29.64%)、澳大利亚(26.96%)、英国(26.51%)、卢森堡(26.29%)、爱尔兰(24.66%)、加拿大(24.12%)、美国(23.95%)、新西兰(17.09%)、以色列(16.08%)、瑞士(16.08%)等。重要的是,在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中,企业的缴费税收楔子高达19.22%,个人缴费和个税的税楔分别为6.41%和5.19%,就是说,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中,企业的社保缴费占比竟高达62.36%(个人缴费是20.79%,个税是16.85%),这么大的税收楔子,与职工利益割裂开来,企业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逃费了,职工得不到实惠,没有获得感,当然也愿意“配合”企业逃费了,所以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合谋”,全国人民一起“逃”社保费就成为一个潜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社保制度。这就是缴存公积金比缴纳社保费更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第四,公积金的中低收入阶层贷款人占95%,在贫困地区尤其受到欢迎。 主张废除公积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公平,穷人补贴了富人。2018年发放的1万亿元的253万笔房贷中,95%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只占5%。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这里的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再看年龄和购买房屋情况:40岁以下的借款人占76%,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占89%,首套占85%。很显然,上述这些数据说明购房者基本都是刚需阶层,公积金制度实实在在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再用2017年几个典型的贫困地区缴存基数来看看他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和行为(数据均来自他们官网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报告):甘肃定西的缴存基数是其社平工资的101%,广西百色市是其社平工资的110%,甘肃张掖的实际缴存基数最高,是其社平工资的113%。这说明,贫困地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非常“实”的,甚至都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第五,缴存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尤其私企职工缴存人数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再看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被视为“体制内”,其他被视为“体制外”。在1.44亿实缴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4452万人,国企2928万人,合计7380万人,这说明,“体制内”的缴存职工数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另一种理解是“体制内”指正规就业部门,“体制外”指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正规就业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下,私企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参加公积金的主力军,例如,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这说明,在未来的扩大时覆盖面过程中,私企占比逐渐提高,而且速度还是挺快的,在2014年,当年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中,来自私企的比例仅占13%。在正规就业群体中,对没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多次发布文件,需要雇主和雇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覆盖面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年前覆盖人口只有1.36亿,而2019年高达9.67亿。但如果取消了公积金,没有加入的职工和已经加入的职工就都永远失去了机会,只要这个制度存在,机会就存在。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2个主要问题和4个改革方案 上面我们对保全公积金制度存必要性做了分析,下面我们考察一下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0年3月18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最有权威的最新的定调,态度是十分明晰的,那就是“改革”,而绝不是什么“取消”,我表示完全赞同。既然中央态度依然明朗,要改革,我们就应该先明确公积金存在问题是什么,然后再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取不取消的问题,也是什么改不改革的问题,问题是已定要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可能很多,比如,无购房需求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是否有权利退出、在上限之内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等等。但是,我觉得,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是投资手段单一,收益率太低,例如,2018年增值收益率仅为1.56%;增值收益率太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缴存款利息太低,仅按1.5%计息。如按市场化投资收益率来算,损失巨大。以2018年结余资金8023亿元为例,假如将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投资并假定收益率按6%来计算,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将高达280亿。所以,二十多年下来,利息损失要有几千亿元。对职工个人来讲,1.5%的计息水平远没能跑赢通胀率,贬值风险十分明显,账户缴存资金眼睁睁看着每年在缩水;1.5%的计息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至少10个百分点,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几年就翻一番,在过去的22年里,单位配比缴费几乎相当于“白交”。在过去的22年里,工资增长率加上人口增长率超过14%,这是“生物收益率”,也叫做“内部收益率”(我们大致可将其理解为实际购买力),减去1.5%的计息水平,每年的“福利损失”至少要在12%以上,22年下来,职工的福利损失是天文数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是社会财富的“转移”。 第二个问题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比如,天津99.5%)和低的地区(比如,青海78%)之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结余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管理层次太低和地区割据降低了结余资金的“互助”效率。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看法是,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从某种角度讲,是用价格低廉的优质资产“养肥”了国有银行。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为割除上述两个主要弊端,我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缴存接续,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到部际协调。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五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五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设计到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到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这种改革,在住建部内部就可以实施,基本不用申报批准,过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看下一步如何改,是准银行金融机构的路子,还是一步到位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或强行与企业年金合并?到那个时候听中央的决定。那么,眼下,刻不容缓地是立即就地改革,先把协议存款等业务高起来,这容易上吗,完全不用批准,如果这么容易的改革都懒得动,看着一亿多人的存款每天在贬值,那就是不作为、是懒政!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思·辩丨公积金存废之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郑秉文 这次参加两会,我带来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关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提案”,一个是“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第三个是“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没想到,第三个提案在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仅两三天,在百度认证号上阅读量已超过830万,评论的很多,绝大部分评论是支持我的观点,转载的也很多,找我采访的媒体很多,接应不暇,但会议安排紧张,没有足够时间接待媒体采访。这又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热情,于是,我把这个关于公积金改革的提案扩展成目前这个万字长文,算是对媒体的进一步答复,也是我进一步研究的体会,供感兴趣的人和媒体参考。我现场聆听了《工作报告》,感触更多,一万字的篇幅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那就是“千方百计惠及民生”,并且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使我更加感到住房作为一项基础性民生,住房公积金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互助金融”工具,它有利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条理由: 一是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取消了这个制度,可明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私企没有加入进来,即使加入进来的人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房的需求; 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很多人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制度过时了,是当初学习新加坡结果。 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它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这个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需求,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个制度还很管用;这个制度的公平性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覆盖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正在改变;这个制度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但没有企业抱怨它,因为它应成为法定福利的一部分,企业抱怨的是社保费太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我的提案内容,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给出的数据来看看这个制度的4个效率和4个公平问题;第二部分从5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历史使命到底是否已经完结;第三部分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前景,提出了由易到难的4个改革选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 从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可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做个鸟瞰,对这个制度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公积金的“年报”,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4个特点,制度公平方面也可归纳为4个特点。先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效率特征。 第一,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其中双职工职工占三分之一,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互助制度,作为互助制度,能有38%的成员受益,这个比例是不低的。 第二,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够交首付就基本上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而无须再另外组合商业性贷款了。 第三,为职工减轻沉重利息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五年期以上3.25%,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8年发放的房贷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2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按10年期计算,可为贷款人节约利息支出8万元。20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减轻上万亿的利息负担,这是公积金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第四,行政管理成本完全来自提取的管理费。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40%是非在编人员,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21万元,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公务费用等,整个公积金系统是一个自收自支的系统。在全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比如社会保险系统,甚至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所有运行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和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都来自财政经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成本完全自我消化,这在我国目前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非常少见的。本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一个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一个企业,持有2.4万亿人民币资产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很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可是,它却一分钱责任也发挥不出来,前些年主办召开国际研讨会时竟然找一些企业给赞助,这在全世界也是没有现象。 下面,我们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再考察一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公平特征。 第一,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2018年,公积金缴存职工数1.44亿人,在我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覆盖面算是很大的了,例如,在具有可比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除医疗和养老以外,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2.04亿,而它们强制性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一些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很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不到2400万人。从发展速度看,也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实缴单位在2014年是207万个,实缴职工人数仅是1.19亿人,但到2018年分别提高到292万个和1.44亿人。 第二,房贷率越来越高。在1.44亿缴存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1%,国企20%,私企31%,外资8%,其余10%为民非、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等。我国的正规部门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城镇公司制机构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1.7亿人;广义是指还要加上1.4亿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即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积金覆盖的主要是狭义的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公积金的房贷率逐年提高,2014是是69%,2018年提高到86%,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与覆盖面逐渐扩大都可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都是说的过去的。 第三,制度透明性很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始终做的比较好。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此外,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每年联合向全社会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齐全,非常透明。例如,缴存职工员按单位性质划分比例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按类型公积金提取情况(提取原因、人数、比例金额)、各种类型贷款情况(房屋类型、面积、套数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各省住房贷款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等,在全国的缴费型福利制度里,公积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 第四,住房公积金作为一只互助性质的基金对我国住房建设发挥了3个外溢效应。 一是在住房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2018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2万亿元(含将近一半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7%,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再如,支持贷款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87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9%。 二是在租房市场、房屋修缮市场中作用明显。公积金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在他们的租房和房屋修缮等需求方面提供了支持,已有766万租房职工提取金额达730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万元。 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作用巨大。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截至2018年末累计向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此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补充资金,累计共提取公租房建设资金3365亿元。再如,北京住房公积金至今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6个,贷款额度201亿元,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潜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达9万多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并未完结 上述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它在诸多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表现较好的,起码不是很差的,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难发挥了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尚未完结,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需求端来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三、四线城市对工薪阶层缓解住房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最具说服力的是房贷率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例如,中西部大部分省区的房贷率都是70%至80%,低于70%的只有西藏(68%)、青海(69%)和新疆建设兵团(38%)。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是85%以上,例如,北京是95%,上海96%,天津几乎100%,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贵州是95%以上。重要的是,一、二线城市房价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录用的员工的买房压力太大,而这些群体都是百里挑一通过“国考”考进去的,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行的职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的边际效用最高,在二、三线城市可完全依靠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如果取消公积金,对中央部委或有些部门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录用优秀人才存在较大障碍。中的收入群体是大多数,这才是“大需求”,如果取消了这个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精英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将永远失去这个法定福利。我们不应从个别人的感受出发,也不应该从个别能够给员工分房子的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归根到底这还是个小角度。 第二,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看,保留公积金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众所周知,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份额太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指标发生过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60%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下滑到50%以下,后来又有所回升,这10年来有所改善,但比发达国家要平均低15到20个百分点,甚至比有的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0年5月18日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指出:“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本是一件好事。主张取消公积金的观点主要是出于为企业减负的考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重点应该是减税和降低社保费。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间接税,直接税只占10%左右,长期看,应该逐渐向以直接税税收收入为主,但如果劳动收入份额始终太低,那就始终是一句空话。所以,从整个国民除此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待公积金的定位和功能,这才是“大格局”,是“大思路”。 第三,从职工的获得感来看,公积金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在缴存公积金时,老百姓从来也没抱怨说基数太高了,比例太高了,他们抱怨的是社保费费率和基数太高了。老百姓和企业社保“逃费”现象非常严重,而公积金不是这样,几乎没有人和企业对公积金“逃费”!为什么呢?因为公积金的“税收楔子”是“零”,百分之百都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私人属性十分明显,就是说,这个制度“直来直去”,用《工作报告》的话来说,就是“资金直达县市基层”,企业主缴纳的都完完整整地成为缴存职工的一项法定收入,雇主没有理由去藏匿,也不敢藏匿,不敢逃费,职工就更欢迎了,每缴纳1万元就获得雇主1万的缴费配比,再加上利息,获得感当然是满满的了,有什么反对的理由呢?正是由于获得感满满,所以,雇主才不敢藏匿,也不敢抱怨,因为是“愿打愿挨”。剔除公积金,我国社保缴费(包括工薪税)的税收楔子高达30.81%,正好等于OECD国家平均值,相比之下,北欧福利国家丹麦的税收楔子才仅是30.99%,仅比我国高出一点点。税收楔子比我们低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比如,有日本(29.64%)、澳大利亚(26.96%)、英国(26.51%)、卢森堡(26.29%)、爱尔兰(24.66%)、加拿大(24.12%)、美国(23.95%)、新西兰(17.09%)、以色列(16.08%)、瑞士(16.08%)等。重要的是,在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中,企业的缴费税收楔子高达19.22%,个人缴费和个税的税楔分别为6.41%和5.19%,就是说,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中,企业的社保缴费占比竟高达62.36%(个人缴费是20.79%,个税是16.85%),这么大的税收楔子,与职工利益割裂开来,企业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逃费了,职工得不到实惠,没有获得感,当然也愿意“配合”企业逃费了,所以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合谋”,全国人民一起“逃”社保费就成为一个潜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社保制度。这就是缴存公积金比缴纳社保费更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第四,公积金的中低收入阶层贷款人占95%,在贫困地区尤其受到欢迎。 主张废除公积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公平,穷人补贴了富人。2018年发放的1万亿元的253万笔房贷中,95%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只占5%。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这里的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再看年龄和购买房屋情况:40岁以下的借款人占76%,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占89%,首套占85%。很显然,上述这些数据说明购房者基本都是刚需阶层,公积金制度实实在在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再用2017年几个典型的贫困地区缴存基数来看看他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和行为(数据均来自他们官网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报告):甘肃定西的缴存基数是其社平工资的101%,广西百色市是其社平工资的110%,甘肃张掖的实际缴存基数最高,是其社平工资的113%。这说明,贫困地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非常“实”的,甚至都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第五,缴存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尤其私企职工缴存人数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再看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被视为“体制内”,其他被视为“体制外”。在1.44亿实缴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4452万人,国企2928万人,合计7380万人,这说明,“体制内”的缴存职工数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另一种理解是“体制内”指正规就业部门,“体制外”指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正规就业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下,私企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参加公积金的主力军,例如,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这说明,在未来的扩大时覆盖面过程中,私企占比逐渐提高,而且速度还是挺快的,在2014年,当年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中,来自私企的比例仅占13%。在正规就业群体中,对没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多次发布文件,需要雇主和雇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覆盖面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年前覆盖人口只有1.36亿,而2019年高达9.67亿。但如果取消了公积金,没有加入的职工和已经加入的职工就都永远失去了机会,只要这个制度存在,机会就存在。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2个主要问题和4个改革方案 上面我们对保全公积金制度存必要性做了分析,下面我们考察一下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0年3月18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最有权威的最新的定调,态度是十分明晰的,那就是“改革”,而绝不是什么“取消”,我表示完全赞同。既然中央态度依然明朗,要改革,我们就应该先明确公积金存在问题是什么,然后再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取不取消的问题,也是什么改不改革的问题,问题是已定要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可能很多,比如,无购房需求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是否有权利退出、在上限之内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等等。但是,我觉得,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是投资手段单一,收益率太低,例如,2018年增值收益率仅为1.56%;增值收益率太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缴存款利息太低,仅按1.5%计息。如按市场化投资收益率来算,损失巨大。以2018年结余资金8023亿元为例,假如将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投资并假定收益率按6%来计算,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将高达280亿。所以,二十多年下来,利息损失要有几千亿元。对职工个人来讲,1.5%的计息水平远没能跑赢通胀率,贬值风险十分明显,账户缴存资金眼睁睁看着每年在缩水;1.5%的计息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至少10个百分点,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几年就翻一番,在过去的22年里,单位配比缴费几乎相当于“白交”。在过去的22年里,工资增长率加上人口增长率超过14%,这是“生物收益率”,也叫做“内部收益率”(我们大致可将其理解为实际购买力),减去1.5%的计息水平,每年的“福利损失”至少要在12%以上,22年下来,职工的福利损失是天文数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是社会财富的“转移”。 第二个问题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比如,天津99.5%)和低的地区(比如,青海78%)之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结余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管理层次太低和地区割据降低了结余资金的“互助”效率。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看法是,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从某种角度讲,是用价格低廉的优质资产“养肥”了国有银行。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为割除上述两个主要弊端,我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缴存接续,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到部际协调。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五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五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设计到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到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这种改革,在住建部内部就可以实施,基本不用申报批准,过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看下一步如何改,是准银行金融机构的路子,还是一步到位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或强行与企业年金合并?到那个时候听中央的决定。那么,眼下,刻不容缓地是立即就地改革,先把协议存款等业务高起来,这容易上吗,完全不用批准,如果这么容易的改革都懒得动,看着一亿多人的存款每天在贬值,那就是不作为、是懒政!
原标题:老吾老②国研中心|中国养老金可持续性的十条政策建议 中国经济时报 范建军 (一)促进经济增长 讨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不仅要从“怎样分蛋糕”角度着眼,而且更要从“怎样把蛋糕做大”的角度着眼。具体地说,政府要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和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最大化经济的实际增速。 影响实际经济增速的因素包括需求侧因素和供给侧因素两个方面。 从需求端看,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速“下台阶”应该和需求侧“真货币”供应不足,致使供给侧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低位,经济的增长潜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有很大关系。自2011年起,由于货币部门执行偏紧的货币政策,导致我国工业部门产能利用率长期低于80%—85%的正常值水平,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从供给侧看,近几年我国国内储蓄率相比2010年50.9%的峰值虽有所下降,但降幅并不大,目前仍保持在46%左右的较高水平。在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发展方面,本届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创新指数和劳动生产率指数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态势。在劳动力供给方面,由于劳动力的绝对年增速大都维持在千分之十之内,且非常稳定,因此,其对潜在经济增速的影响通常较小。对于我国而言,更有意义的是农民工人数增速的变化,因为它反映的是我国劳动力从低生产率部门(农业部门)向高生产率部门(工业和服务业)转移的速度。从统计数据看,近几年我国农民工人数增速出现明显下降,但这种下降并非因农村劳动力枯竭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的下降,而是由于近几年国内经济增速下滑,工业和服务业吸纳农民工的能力下降所致。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大致得出结论:近几年我国最大潜在经济增速虽有所下降,但降幅可能并没有实际经济增速的降幅那么大。而且,国内储蓄率的下降主要与需求侧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供给侧经济的平均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低位有关。 从以上分析可知,近几年我国实际经济增速“下台阶”主要与需求侧“真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供给侧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低位,经济的增长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关。因此,应通过调整总量政策(货币政策),尽快把经济的平均产能利用率拉升至正常值水平,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经济的增长潜能,只有这样,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制度才能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 (二)多举措推动全民参保,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基数上下限、适当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建立养老账户跨地区和跨制度的转移接续机制、改进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调整机制等政策措施,推动全民参保,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实缴率。 首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较大下调空间。建议社保部门在核定缴费基数标准时,不仅要将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纳入统计样本,而且应将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员工资纳入统计样本,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的真实平均工资水平。据测算,如果按上述方法核定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则缴费基数可较目前水平降低22%。 其次,可适度放宽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如果改用新的城镇平均工资核定方法,将会使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区间整体下移,导致缴费收入在短期内出现下降。为了降低调低缴费基数对缴费收入的冲击,可考虑将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适度放宽: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将缴费工资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倍。这样做,不仅可进一步强化我国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互济性”和“代际供养”,而且还可进一步强化高收入人群的“自我供养”。 第三,适当调低养老保险费率。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费率设定为12%和8%。2016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对企业缴费费率超过20%的省份,将费率降至20%;企业缴费费率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费率降低至19%。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再次宣布,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缴费的最高费率统一下调至16%。以上这些政策措施,都是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参保,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四,进一步完善养老账户跨统筹区域、跨制度的转移接续机制。2009年底,由国务院转发的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基本解决了流动就业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的问题;2014年2月,人社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基本解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但是,上述转移接续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转移接续手续繁琐、办理成本高、转出地和接收地利益分配不均、对不同年龄段转移人群的制度歧视以及跨地区和跨制度养老套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调动个人、企业乃至地方政府的参保积极性,需要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以及推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等更为终极性的制度变革来彻底加以解决。 第五,改进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调整机制。要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物价指数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完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以此吸引更多城镇就业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通过实施市场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投资,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2018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累计结余资金达到5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如何实现这一大块资金的保值增值一直是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非常关心的问题。2015年8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而拉开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序幕。《办法》要求通过实施市场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投资,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渐进延长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 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口的预期寿命不到50岁。现在建国已经近70年,全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6岁,城镇职工的预期寿命则已超过78岁。尽管人口预期寿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我国的退休政策却未作出大的调整。截至2017年底,我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数已达11026万,但平均退休年龄不足55岁。可以说,我国是平均退休年龄最低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过低是导致我国“供养比”不断下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渐进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就业形势并不乐观,新增就业压力依然较大,加上近几年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在制定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时,也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国情和社会各界的可接受程度,从长计议,增进共识,稳妥推进。 (五)适时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由于我国城镇职工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实际工作年限不断延长,现行15年的法定最低缴费年限明显过低。据社保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到26年,其中缴费年限15年的约占四分之一,20年以下的占比超过40%。法定缴费年限过低,将客观上削弱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不利于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和可持续发展。从提高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出发,建议立法部门适时修订城镇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初期可由目前的15年上调至20年,之后可根据预期寿命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六)建立基本养老保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缴的制度 在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并轨之前,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社保经办机构独立征收”“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地税机关全权负责征收”。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工资信息掌握得更为清楚,征收手段更为先进,因此,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仅可简化流程、降低征收成本,而且还可大幅提高征缴率和征缴基数的合规率。 (七)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特点是:就全国而言,总体上收大于支,基金结余也比较多,制度运行基本平稳;但是,由于各统筹地区基金收支状况不平衡,如果不借助财政补助,一些统筹地区当期征缴已经收不抵支,特别是东北三省尤其困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2019年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就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加快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地区间养老基金失衡可能引发地方财政的支付风险,终极化解之道还在于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从近期情况看,似乎远水救不了近火,个别省(市)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赤字,因此,为确保困难省份养老金的持续发放,国家2018年及时出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因此,中央和地方在积极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同时,近期还需通过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的中央调剂制度,以此化解困难省份养老金的持续支付难题。 (八)建立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有资本划转和国有资产变现等多种社保基金补充机制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补充社保基金的有效机制。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国有资本划转工作,充实社保基金,提升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发展、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本回报,多途径建立国有资本补充我国社会保险的战略储备机制。各省(区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地方性的社会保险战略储备机制,以地方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部分划拨,地方国资利润上缴、资本变现和资本划转等多种方式,充实地方社会保险战略储备基金。 (九)建立养老保险的多支柱保障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和商业性养老保险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04年我国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行。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2017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了《企业年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截至2017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8万户,参加职工2331万人,积累基金12880亿元,当年平均收益率5%。在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工作的同时,拓展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和商业性养老保险体系。2018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为期1年的试点,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十)全面放开并建立鼓励生育的政策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2016年出生人口增长率由-1.9%提高至7.9%。但最近两年,我国出生人数连续两年下降,2018年降幅更是达到11.6%。因此,从应对老龄化加速,保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建议国家尽早全面放开并建立鼓励生育的政策。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本文原题为:“中国养老金的可持续性研究”。本文首发《中国经济时报》 ) 新浪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