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后做了这个动作 3.3万元损失款全被追回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卡在身上,却突然接到了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扣款通知,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出事后,广州市民刘女士马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终,随着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的作出,刘女士的3.3万余元损失款全被追回。 卡在身上 却被盗刷3.3万余元 2018年5月26日,刘女士的手机突然接到了某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通知其银行卡的余额变动。银行卡明明已经开通了密码使用,钱怎么能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翼而飞”呢? 刘女士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当即打110报警,并到最近的银行柜员机取款,刚取了5000元现金,想要接着再取时,卡里的余额已显示为0元。刘女士马上对涉案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核查,被盗刷的银行卡通过京东支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六笔,共支付了19000元,通过另一终端支付了三笔,共支付了14997元。 经公安部门的介入及刘女士的追讨,京东支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退回了19000元给刘女士,但仍有14997元未被追回,刘女士认为作为储蓄机构的银行未对自己存款进行周密的保护,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银行对14997元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 改判损失由银行赔偿 那么,某银行是否应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刘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涉案借记卡,刘女士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账户资金负有风险控制、安全保障等义务。 其次,本案是刘女士因涉案借记卡账户被扣划三笔共14997元引起的纠纷,某银行确认由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对刘女士的上述主张应予采信。 再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某银行作为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应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进行客户身份鉴别,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但某银行明确表示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故其对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损失14997元存在过错。 最后,涉案借记卡的历史交易信息反映涉案三笔交易发生时间前后间隔不到10分钟,刘女士收到某银行发出的短信通知后,已经意识到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即打110报警,并到其最近的柜员机取款,后经公安机关的介入追回了19000元,刘女士已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某银行表示其不清楚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划款是否需要刘女士的密码,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何时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何时发生首次交易也不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故在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交易需要刘女士的借记卡密码,不足以证实刘女士对涉案借记卡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某银行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未尽到对账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损失14997元存在过错,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向持卡人刘女士承担赔偿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的违约责任。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某银行向刘女士支付14997元。 [法官提醒] 发现资金被异常刷取 第一时间报案并挂失 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吴湛表示,借记卡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被盗刷资金的现象频现,发卡银行应当尽到风险控制、安全保障以及在借记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直接验证客户身份等义务。持卡人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提高警惕,审慎保管交易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在发现资金被异常刷取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挂失借记卡,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原标题:办ETC搭售消费贷,这套路够深 涉事银行一边想分食ETC支付这块大蛋糕,一边却打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意,欲陷消费者于不利,这吃相何止是难看? 据报道,当下有些银行铆足了劲儿发力推广ETC,并推出送通行费、加油返现、一元洗车等多重优惠。但有些车主办完后发现,部分银行ETC业务存在营销陷阱,有车主在某银行用借记卡办理ETC时,被莫名开通了消费贷款业务;还有些卡片有盗刷风险,涉事银行对此却很少作出提示。 随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年底取消,“不停车收费”的ETC通道已成大势所趋。正是看中了这一风口,各家银行“八仙过海”,不遗余力地大力推广ETC卡,抢食这块“蛋糕”。毕竟,这既可以获取大量新的客户资源,还能带来大量的活期存款。 可从目前看,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背后,那些不易为人所知的猫腻和套路,显然跟“实惠”二字不沾边。如有用户办卡被莫名开通高利率的消费贷——车主收到短信才知道,贷款申请的应急金,用于垫付ETC扣款,额度2000元,还款日是次月10日,年利率是16.56%。 我把你当ETC办理处,你却背着我开了消费贷……不得不说,有些银行的套路玩得挺深。 有业内人士称,发卡银行可能是为了规避风险。毕竟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如果使用者ETC扣了款,而关联的借记卡却没余额可用,那银行就要负担这部分欠款。 即便如此,用户起码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吧。正如有车主所言,规避风险是银行和ETC运营公司需要解决的事,不能转嫁给消费者。要规避坏账风险,涉事银行完全可有更简单的办法,如某行要求客户的ETC借记卡保持账户余额在800元以上。以ETC捆绑消费贷,说到底是银行的私心在作祟。 据了解,银行办ETC开通消费贷只是乱象之一,事实上还有不少“趁乱加塞”、剑走偏锋,借机捆绑各种隐性业务的问题。 应当说,推广ETC,普及无卡支付和不停车收费,是惠民之事,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发展了新业务,成了获益方。在此情况下,涉事银行一边想分食ETC支付这块大蛋糕,一边却打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意,欲陷消费者于不利,这吃相何止是难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