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山东济宁汶上县的王女士在远方表亲刘女士的劝说下,陆陆续续把自己的100万存入了刘女士工作的邮储银行汶上县开发区支行。 王女士告诉乃悟,这100万是自己的工伤赔偿、多年积蓄和老家出售土地所得。之所以把这么多钱放在邮储银行,是因为刘女士是自己的亲戚,而且她告诉自己,大额存款放在邮储银行可以: 保本和高息的诉求。 故事从这里开始劈叉。 在王女士的故事线里,在自己开完卡存完钱的第二天,刘女士找她要过U盾验证码,说是要帮她们存到银行的“内部高息系统”。 王女士没多想,给了验证码。 去年7月底,她去邮储银行看余额,这才发现自己的钱全部不翼而飞。 银行流水单显示,王女士的钱分作60万和40万,分别于2018年10月和12月转到了济宁当地其他银行的账户。 她坚称,只给了这一次验证码,刘就在两个月里划走了她两笔钱,自己还没有收到过短信提醒。 她告诉乃悟,还有很多人都遇到了这个情况,涉案金额很大。大家去找刘女士,她先说是因为系统升级,而后又说是因为行长离任交接,正在审计。最后,面对不依不饶的储户,她说: 钱被她划走用作投资理财了,已经要不回来了。 100万就这样打了水漂,王女士先去银行讨说法,质疑自己的钱莫名其妙被转走还没收到短信。又去派出所报案,被拒绝受理。 最后,她只能去找刘女士。后者向她保证,就算卖车卖房也会把钱还给他们。可到现在,银行、派出所去了多少趟,就是没见到消失的100万。 另一个女主刘女士给乃悟讲了一个完全不一样的故事。 在刘女士的故事线里,2018年10月,王女士找到刘女士,除了保本和高息外,提出了另一个要求: 不能被司法机关查出来。 此前,王女士家里亲戚倒卖过一些问题物品,被有关部门强力查处,刘女士说自己帮王女士的忙,心里挺害怕的。 刘女士说,她当时和王有口头协议授权,这些钱是拿去做理财的。她帮着买了新华证券的债券,亏了。但是没有王女士的同意和告知密码、验证码、U盾码,自己怎么可能操作她的账户: 就是因为亏了,想逼着我把损失都承担了。 就是因为这些操作,刘女士说自己家人孩子不断受到威胁,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聊天过程里,双方的话术不断变化。王女士一会儿说自己没有过手机银行,一会儿又说自己老公有,操作的时候可能被王看到了密码;刘女士说帮王女士买的理财,自己记不清楚到底是什么了。 在王女士提供的流水单里,是明显有过自己操作手机银行痕迹的。乃悟问她2018年11月转出的20万是咋回事儿,她说是给自己嫂子修房子。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邮储银行明确告诉王女士,这是她和刘的个人问题,银行没有责任。双方都告诉乃悟,自己要走法律程序解决这个问题。 把双方的说法都先放在一边。发生这样的事情乃悟一点不觉得新鲜,这不就是屡禁不绝的飞单吗? 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或者要自己搞大项目,偶尔会用高息、稳赚、内部项目之类的忽悠客户,也有一些客户从一开始就知情,但是由于是灰色地带,双方一般都是口头约定。 郝大星说他7年前在安徽蚌埠见过一个案子。当地工商银行一个支行行长,以内部职工福利理财产品的名义吸引储户,月息0.8%—1.5%,储户们很高兴,他们不顾自己拿到的只是手写合同,慷慨解囊,一共给行长凑了1.2个亿。 行长转身把钱投给了做小额贷款的亲戚,收取月息: 3%。 本来是想学自己单位赚个几千万息差,可没想到亲戚拿着钱炒股买地,亏得毛也不剩,害得行长主动自首。到今天,行长都服刑完毕了,大家的钱还是没追回来。 一把镰刀用了这么多年,依然锋利如初。
银行卡被盗刷后做了这个动作 3.3万元损失款全被追回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卡在身上,却突然接到了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扣款通知,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出事后,广州市民刘女士马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终,随着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的作出,刘女士的3.3万余元损失款全被追回。 卡在身上 却被盗刷3.3万余元 2018年5月26日,刘女士的手机突然接到了某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通知其银行卡的余额变动。银行卡明明已经开通了密码使用,钱怎么能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翼而飞”呢? 刘女士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当即打110报警,并到最近的银行柜员机取款,刚取了5000元现金,想要接着再取时,卡里的余额已显示为0元。刘女士马上对涉案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核查,被盗刷的银行卡通过京东支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六笔,共支付了19000元,通过另一终端支付了三笔,共支付了14997元。 经公安部门的介入及刘女士的追讨,京东支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退回了19000元给刘女士,但仍有14997元未被追回,刘女士认为作为储蓄机构的银行未对自己存款进行周密的保护,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银行对14997元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 改判损失由银行赔偿 那么,某银行是否应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刘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涉案借记卡,刘女士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账户资金负有风险控制、安全保障等义务。 其次,本案是刘女士因涉案借记卡账户被扣划三笔共14997元引起的纠纷,某银行确认由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对刘女士的上述主张应予采信。 再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某银行作为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应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进行客户身份鉴别,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但某银行明确表示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故其对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损失14997元存在过错。 最后,涉案借记卡的历史交易信息反映涉案三笔交易发生时间前后间隔不到10分钟,刘女士收到某银行发出的短信通知后,已经意识到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即打110报警,并到其最近的柜员机取款,后经公安机关的介入追回了19000元,刘女士已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某银行表示其不清楚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划款是否需要刘女士的密码,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何时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何时发生首次交易也不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故在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交易需要刘女士的借记卡密码,不足以证实刘女士对涉案借记卡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某银行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未尽到对账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刘女士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损失14997元存在过错,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向持卡人刘女士承担赔偿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的违约责任。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某银行向刘女士支付14997元。 [法官提醒] 发现资金被异常刷取 第一时间报案并挂失 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吴湛表示,借记卡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被盗刷资金的现象频现,发卡银行应当尽到风险控制、安全保障以及在借记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直接验证客户身份等义务。持卡人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提高警惕,审慎保管交易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在发现资金被异常刷取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挂失借记卡,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